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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危房改造政策
优居工程型:优居工程型项目主要是响应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在改造优化旧城区居住环境的同时,对我市住房供应体系进行合理补充,并提供低价位及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一般位于旧城居住区内,片区配套设施和建筑状况较差,区位一般;片区内建筑布局混乱,危旧房屋大量存在,公建配套缺乏;片区改造对改善人居环境,优化用地布局,提升城市景观具有重大意义。优居工程型项目是以政府主导、市民参与、按市场化运作、以原地安置为主要特点的危旧房改造新模式。项目选取是以改善片区人居环境,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提供低价位及社会保障性住房为准则,不以经济赢利为目的,在确保项目投入产出基本平衡的前提下侧重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实现。
公建配套型:公建配套型项目主要是解决市中心人口稠密地区市政配套设施和公益配套设施严重不足问题。项目选取是基于项目所在片区缺乏大型公建配套设施(如停车场、医疗、综合市场等),且已极大影响该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商业开发型:商业开发型项目主要是进一步完善市一级商业中心建设,整合提升传统商业中心区的业态结构,优化产业布局,为加快市域核心商业区的业态升级提供源动力。项目一般位于市中心或城市副中心区域,周边配套设施较齐全,区位较好,利于形成多业态商业建筑综合体;片区功能布局不合理,危旧房屋较多;拆迁成本较高,但区位较好,项目开发预期经济效益显著。
骑楼改造型:骑楼改造型项目主要是将南宁市传统的地域文化元素融入到城市建设项目中,充分挖掘历史人文景观和地方民族特色,让历史的文脉在城市更新改造中延伸。项目一般位于市中心的传统街区和历史保护街区。此类旧改项目可采取拆、改、留并举的方式,进行“修旧如旧”、“更新整饰”或“拆除改造”等形式改造。
你好,南宁危旧房改造政策
一、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优生解决经济困难、住房最危险农村困难家庭的居住安全问题,并在同等条件下,对(诚信)计生家庭、军属家庭、移民家庭、成年孤儿实行优先优惠。
二、农村危房改造形式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农村危房按其危险状态划分d级和c级。d级指整体危险,需要拆除重建的危房;c级指局部危险,通过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或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的危房。其中,拆除重建应坚持“一户一宅,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农户自建为主,可采取原址翻建,异地(非)集中建设、盘或置换等方式建设,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可由地方政府统一新建,帮助其解决住房问题。
三、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的建设标准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其中,农村危房改造形式为翻建新建的,原则上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重点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需求。
四、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政府依据不同地区、危房等级、改造方式和补助对象等不同情况进行分类补助。 2015年自治区明确的不同地区的分类补助标准为:32个石漠化片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扣除边境一线特困县)户均补助标准1.92万元;8个陆地边境一线的县户均补助标准2.10万元;享受陆地边境线待遇的上思、天等、德保3县户均补助标准1.97万元;其余县(市、区)户均补助标准为1.85万元。各县(区、市)结合本地本年农村危房等级、改造方式、农户经济状况等因素,再细化不同农户类型的补助标准,对五保、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诚信)计生家庭、军属家庭、移民家庭、成年孤儿实行倾斜优惠。
2016年南宁危房改造政策解读,危房改造补偿标准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15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84号)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41号)的要求,我市将以马山、隆安县农村危房改造为我市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一期工程为突破口,启动全市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为全面铺开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提供经验。为做好马山、隆安县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改造目标和范围
2015年优先对我市马山、隆安两个试点县3490户农村危房实施改造(见附表1),于2015年底完成试点一期工程建设,启动试点二期、三期工程建设,力争在2015年至2011年的3年内,解决我市农村部分贫困群众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改造的基本原则
农村危房改造应按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公平、公开、公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适当集中、节约用地;最贫穷、最危险、最积极优先”的原则开展工作。
三、改造内容和改造要求
(一)改造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一期工程的补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一是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其他困难户;二是按照建设部《农村危房鉴定技术导则》和自治区建设厅《广西农村危房评定技术导则》这两个试行标准,经评定划为一级(d级)、二级(c级)危房的农房。
(二)改造的形式
一级(d级),指整体危险,需要拆除重建的危房;二级(c级),指局部危险,通过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的危房。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具体操作中,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别采取结构修复加固以达到安全要求,或拆除集中重建、分散重建等不同的改造形式,尽量就地维修或拆建,避免异地大规模迁建。
(三)改造建设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建设面积,家庭人口2人或1人的,原则上每户不超过40平方米;家庭人口3人(含3人)以上的,原则上每户不超过60平方米,重点解决居住安全问题。
(四)改造村屯规划和设计
一是处于地质灾害危险地带或自然村寨危房联片超过10户以上的村屯,原则上要编制村庄规划,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集中连片建设,规划应包含“五改”(即危改、水改、路改、厕改、灶改)内容,并尽可能直观,让群众看得懂。二是采用标准图集或做好农房设计。三是按程序报审村庄改造规划和房屋设计图纸。
(五)村庄危房改造要求
一是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时,即要尊重群众意见,又要与旅游发展、城镇建设、村庄整治等有关工作结合起来,改造后的农房结构和建筑风格要与周围环境协调,突出地方和民族特色。二是在抓好危房改造工作的同时,具备条件的各自然村屯应开展道路、饮水、通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整体改变农村面貌。三是要注意保护好历史文化名村和特色景观旅游村庄,做好传统民居的修复和保护工作,避免大拆大建。四是位于抗震设防区的房屋还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要求。五是五保户相对集中的地方,可在乡(镇)或行政村集中修建五保户供养点。
四、工作机制和职责分工
(一)成立南宁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由任组长,分管城建副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农业副任副组长的南宁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指导和协调开展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建委、宣传部、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民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林业局、市地税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扶贫办和各县、区政府有关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危改办)设在市建委,由市建委牵头负责组织开展日常工作,办公室相关人员从各单位抽调。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各部门具体工作职责为:
1、市建委:负责组织编制安全、经济、适用的农房设计图集和施工方案;指导、督查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工程质量及进度,组织和指导各县建设部门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指导各县建设部门开展危房改造试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2、市监察局:对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规违纪进行严肃查处,对未完成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3、市发改委: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国家补助资金和自治区配套资金,统筹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危房改造工程,协调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申报审批办理。
4、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项目中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和农村困难户的核查、统计工作,协助建设部门做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建设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5、市财政局:负责与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国家补助资金和自治区配套资金的筹措,研究提出全市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筹集和使用安排建议,统筹、审核、分配有关补助资金,设立专户专帐管理,并对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市国土局:负责指导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涉及旧宅基地恢复农田和新址占地等有关土地审批工作。
7、市规划局:负责指导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涉及选址定点、村屯规划等有关规划方面的工作,对于具备集中建设条件的村庄,负责组织编制和指导实施村庄规划。
8、市房产局:负责指导农村危房鉴定和房屋产权登记办理。
9、市水利局:负责协调农村危房改造村屯水利、人饮基础设施建设的技术指导、检查和资金、政策的倾斜。
10、交通局:负责协调农村危房改造村屯道路建设的技术指导、检查和资金、政策的倾斜。
11、市审计局:负责对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12、市林业局:负责协调危房改造项目配套建设沼气池的资金补助。
13、市金融办:协调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群众建房小额贷款。
14、市扶贫办:负责与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国家对口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投入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对贫困村中实施集中建设的未通路的村屯的通屯道路建设给予扶持,并按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定进行资金安排和项目管理,配合做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实施工作。
15、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民委、市地税局等其他相关部门按部门职责密切配合和支持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二)各县政府承担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直接组织领导责任
各相关县政府要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工作,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危改办),由一把手负总责,落实人员,负责工作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整合落实县配套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统筹工作进度,加强督促检查,开展工程质量监督,组织竣工验收。
要采取县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屯”、乡镇干部“包户”的方式,由县四家班子领导成员每人挂钩联系1个乡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乡镇与包户干部、行政村村干签订责任状,与危房改造户签订协议。
(三)采取单位、企业“包村包屯”的方式,由市直单位、国有企业与市政府签订责任状,与指定的村、屯挂钩,支持、配合县、区政府开展相关工作,并承担直接参与组织实施的责任。
具体任务分工见附表2。
五、工作计划和时间安排
(一)前期工作准备(2015年9月上旬—10月上旬)
1、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前期初步调查摸底的情况结合自治区下达的工作任务,按县、乡镇政府负责,市直部门和企业“包村包屯”机制,将改造任务逐村逐屯分解落实。
2、召开专门会议,签订目标责任状。
3、项目申报
县政府会同各责任单位对责任村屯的危房改造户进行详细的调查,做好危房等级鉴定,复核补助对象的基本情况,拍照立档,确认或调整补助对象,把工作任务分解到户,工作责任落实到人。
4、确定补助标准
马山、隆安两县危改办根据一期工程需改造的农村危房等级、改造方式、农户经济状况和财力等因素,制定具体补助标准,上报市危改办审查同意,上报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危改办”)审批后实施。
各县危改办在制定具体补助标准时,要体现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结扎家庭的优先优惠,要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优先照顾居住在一级危房中的残疾人家庭。
5、落实市、县补助资金
市财政和县财政按照改造任务和自治区对市、县配套资金的要求,落实改造资金,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做好国家、自治区、市、县的补助资金的管理和拨付工作。
6、市规划局、市建委指导县政府对需统一规划,集中连片建设的村屯编制村庄规划
(二)组织实施项目建设阶段(2015年9月下旬—12月上旬)
按“因地制宜,先易后难,成熟一个开工一个”的原则,积极组织实施项目建设。采取先易后难的方式,先行从积极性较高的危房改造户中,结合自治区下发的《关系农村危房改造建设图集》选择建设一批示范工程,组织其他乡镇、村屯的人员和危房改造户进行参观、学习,全面铺开项目建设,并做好相关村屯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做好项目立项、规划、土地等有关建设手续办理和项目建设的监督审计等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建设任务。
在实施一期工程建设的同时,各县政府要按照自治区要求,做好二期工程项目项目申报,争取年底能够启动前期相关工作。
(三)验收阶段(2015年12月上旬—12月中旬)
项目建设完成后,市危改办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农村危房改造的目标考核体系和相关政策,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开展市一级考核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报请进行自治区一级验收。
(四)考核总结阶段(2015年12月下旬)
完成项目验收后,由市危改办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考核、总结,通过总结,为下一步全面推开农村危房改造提供经验。
六、项目资金筹措和使用
(一)投资估算
经测算,每平方米平均改造造价约500元,每户60平方米平均约需3万元。一期工程2015年7月~2015年12月,实施改造3490户,需要投资约1.047亿元。
(二)资金筹措
采取“争取国家支持一点,自治区补助一点,市县补助一点,农户自筹一点,社会捐助一点”的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我市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自治区财政平均每户补助10000元的基础上,市、县两级财政按照0.8:0.2的比例配套,即按4000元、1000元给予平均每户补助5000元,投入补助资金1745万元,其中,市财政筹措1396万元,马山、隆安两县财政分别筹措250万元、99万元。其余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由危房改造户自筹和投工投劳解决。
(三)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1、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评议,议定是否符合救助标准,并予以不少于15天的公示;公示后,将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组织人员上门核查。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报县危改办。
4、审批:县危改办接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后,分批次召开部门联审会议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
(四)补助资金的使用
市、县财政设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专户,对财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统一使用、封闭运行。项目动工前,按经审批的补助额度先预付10%补助资金,项目动工后,预付30%,主体工程完成后支付4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
七、项目申报和审批
(一)集中连片改造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1、程序
集中连片改造按照建房对象申请,村组民-主评议,乡镇、县(城区)逐级审核申报,市危改办审批,自治区危改办备案的程序进行。
2、乡镇报县(城区)危改办申报材料
(1)建房对象申请;
(2)试点村屯危房改造规划方案;
(3)房屋设计方案(含平面图、立面图等);
(4)《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户审批表》(见附表3);
(5)《广西农村危房改造集中建房项目审批表》(见附表4);
(6)县(城区)危改办所需的其他资料。
3、县(城区)危改办报市危改办申报材料
(1)乡镇报县级危改办的相关材料和图纸;
(2)试点村屯规划;
(3)县(城区)政府对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资金的配套承诺书。
4、市危改办报自治区危改办申报材料
(1)城市危房改造试点建设规划方案;
(2)县(城区)危改办申报的相关资料和图纸。
(3)市政府对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资金的配套承诺书。
(二)分散改造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1、程序
分散改造项目按照建房对象申请,村组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城区)危改办初审,市危改办审批,自治区危改办备案的程序进行。
2、乡镇报县级危改办申报材料
(1)建房对象申请;
(2)房屋设计方案(含平面图、立面图等);
(3)《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户审批表》;
(4)县(城区)危改办所需的其他资料。
3、县(城区)危改办报市危改办申报材料
(1)乡镇报县级危改办的相关材料和图纸;
(2)试点村屯危房改造规划方案;
(3)县(城区)政府对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资金的配套承诺书。
4、市危改办报自治区危改办备案材料。
市危改办同时需将市、县两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规划方案报自治区危改办备案。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相关县政府及市直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建立目标考核体系,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任务层层分解,确保改造工作落实到位。把农村危房改造的完成情况,作为对领导班子年度业绩考核和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由市政府与负责实施改造工作的县政府和市直单位、企业签订责任状,明确责任,实行行政问责,建立结对帮扶制度,各责任县政府和责任单位要与有关村屯进行结对帮扶,利用政府部门资源加快推进改造工作。县政府要组织社区(街道)、村屯党支部等基层组织、干部和驻村新农村指导员参与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要制定有力措施,切实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基层组织战斗堡垒作用。
(二)加大宣传动员力度
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中央、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以及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经验和做法,让广大农民群众了解中央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重大意义,提高群众的思想认识,使危改户群众树立“自己的事自己办”的意识,把“要我改造危房”转化为“我要改造危房”的自觉行动,积极配合危房改造工作。
各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部门要根据本地农村特困户住房困难状况和自建能力,广泛开展结对帮扶活动,把帮扶责任落实到单位,充分调动地方基层单位各方面人力、物力,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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