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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地赔偿标准
征地主要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等)一定的货币补偿,有的还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必要的就业安置。
一般来说,只要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于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可以进行强制征用。但是,我国为了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的行为。在征地过程中,征地的对象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规定。所有土地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方能征用。
当征地的对象属于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或者其它土地超过70公顷三种情况的,必须由国务院批准。不属于这三类土地的,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
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6-10倍)与1953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的补偿标准(3-5倍)和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的补偿标准(3-6倍)相比,相差无几。在有些地方,即使是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最高标准(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30倍)给予补偿,仍然无法使相当部分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
一、土地征用的法律法规和安置补偿标准
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征用制度产生于五十年代,1953年政务院颁布施行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58年进行修订完善,并一直适用到1982年。十二大以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加快,《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废止,1982年颁布实施《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国务院,1982年5月14日起施行),1987年土地征用由行政法规上升为国家法律,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国人大,1987施行日期 1982年5月14日 1987年1月1日 1988年12月29日 1999年1月1日
土地补偿费 为该耕地平均年产值的3—6倍 为该耕地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安置补助费 每安置人口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平均年产值2—3倍。每亩最高不超过年产值10倍。 每个安置人口,为年产值4—6倍,最高不超过15倍。两费经省级批准可提到30倍。
浙江省人大会 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办法 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六届2次会议通过 六届23次会议通过(1987年) 七届8次会议修正(1989年) 八届37次会议第二次修正(1997年) 九届21次会议通过(2000年)
施行日期 1983年7月17日 1987年1月21日 1989年3月13日 1997年7月14日 2000年6月29日
土地补偿费 为该耕地平均年产值的5--6倍 为该耕地平均年产值8--10倍 安置补助费 该耕地平均年产值2-3倍,每亩最高不超过10倍。 平均年产值4--6倍,最高不超过15倍。
文件没有明确 文件没有明确 文件没有明确 菜田3000元/亩,水田2000元/亩 菜田3000元/亩,水田2000元/亩
青苗补偿 青苗补偿为当季产值 菜田每亩600元,水田每亩350-400元。 菜田每亩800-850元,水田550元。 菜田1000元,水田700元。 菜田1000元,水田700元。
土地补偿倍数 相当5-6倍 相当5-6倍 相当于5-6倍 年产值的7--9倍 年产值的8--10倍
安置补助费计算办法 每人相当于年产值3倍,每亩不得超过10倍,每亩最高14倍。不予招工,应付安置补助费。 菜田、水田每劳力分别为6500元、5500元。
菜地每亩劳土比≥2.7的按18000元/亩计,每亩水田劳土比≥2.3的按13000元/亩计。 菜田、水田每劳力分别为14000元、12000元。
菜田、水田劳土比≥2.25的分别按30000元、18000元计。 安置补助费倍数为4-6倍,数额为×产值×倍数×人土比,最高15倍。
菜田、水田每劳力分别为14000元、12000元。最高分别限定为45000元和30000元。 不以劳土比计算,按年产值 12--18倍,分区域地类计算。最高分别为54000元、36000元。
1 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65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55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300元。 2 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1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2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25—30元。 菜
窖每平方米补偿50—1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5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1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1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10—3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300元。 3 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6000元
贵州省征地补偿标准
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
第七条 林地补偿费标准:
(一)征、占用苗圃地、果园及其他经济林地的为耕地(旱地)年产值的6-8倍;
(二)征、占用乔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为耕地(旱地)年产值的2-5倍;
(三)征、占用宜林地的为耕地(旱地)年产值的1倍。
土地年产值,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被征(拨)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及其类别、各类作物的主、副产品的常年产量,参照国家收购牌价和市场价格综合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林木补偿费标准:
(一)用材林:
1、幼龄林(包括未成林的苗木)为上一年度单位面积工程造林所需费用及抚育、管护全部投资的2倍;
2、中龄林、近熟林为被征、占用林地上木材产值的1倍;成熟林为被征、占用林地上木材产值的0.5倍。木材产值按当地上一年度杉木、松木、杂木各自平均销售价乘以林木蓄积量;
(二)特种用途林、防护林为本条第(一)项第2目中龄林、近熟林补偿标准的2倍。
(三)经济林:
1、尚无收益的经济林为实际造林、抚育、管护全部投资的2倍;
2、收益初期、衰退期的经济林为当地同类经济林上一年度年产值的2倍;
3、收益盛期的经济林为上一年度年产值的4倍。
(四)薪炭林、灌木林 本条第(一)项第1目幼龄林的全部投资。
(五)苗圃地苗木为当地同树种上一年度市场单株平均销售价乘以株数总价值的2倍。
(六)竹林为被征、占用林地上竹子产值的2倍。竹子产值以当地上一年度的单株平均销售价乘以总株数。
(七)零星树木为当地上一年度实际销售价。
(八)其他附着物,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偿。
第九条 安置补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征、占用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其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应高于同类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标准的10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赔偿标准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 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五)、征占林木补偿标准
1林木补偿标准
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元;
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36000元;
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800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32000元。
⑵柞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30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0—6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0元。
⑶红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0—31000元;
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56000—62000元;
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6000元。
⑷落叶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50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0—250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13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00元。
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
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35-65元;
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0—30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50元。
3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120000元;
未成林每亩86600元;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63360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76670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50000元;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43340元。
4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
(六)、果树补偿标准
1苹果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2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300-45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600-18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00元。
2梨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45-12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30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1900-2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200元。
3桃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9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80元;
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补偿350-680元;
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280元。
4葡萄树
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补偿30-55元;
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补偿40-150元;
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补偿150-330元;
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90元。
5枣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30-8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50-120元;
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补偿520-130元;
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80元。
6杏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185元;
初果期(4-7年)平均每株补偿200-31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80元
栗
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补偿45-95元;
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补偿190-21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860元。
8杂果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25-50元;
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补偿80-130元;
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补偿130-28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40元。
(七)、电力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低压线路改移(0.4KV)每公里补偿30000元;线路加高木杆平均每根1000元,砼杆平均每根15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2高压线路改移(10KV)每公里补偿47000元;线路加高砼单杆平均每根60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3高压线路加高(66KV):砼单杆平均每根55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砼A杆平均每基10000元,铁塔平均每基1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4高压线路加高(220KV以上):砼双杆平均每基2万元,铁塔平均每基2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八)、邮电通讯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电话线路
木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000-2000元;
砼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500-3000元。
2架空光(电)缆
木杆平均每根500元;
砼杆平均每根1000元;
光(电)缆每米50-150元。
3地下电缆
电缆、光缆每米100-200元。
(九)、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采取工程修复和补偿相结合的原则,按成本价适当补偿。
1农村小型水库
水库水面(灌溉与养殖兼用)每亩补偿19000元;
水库水面(灌溉)每亩补偿16000元;
水库荒滩每亩补偿300元。
2农田灌溉水利设施
小型闸门(砼结构)每个补偿15000-20000元;
排灌干渠堤坝每延长米补偿80元。
(十)、厂矿企事业单位动迁补偿标准
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动迁,考虑实际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办公用房参照民房动迁标准;厂房等生产设施按重置折旧计算,适当考虑停工搬迁损失费用。
(十一)、施工运输道路补偿标准
凡工程施工指定的乡村运输道路,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工程竣工后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修复。
乡村道路(沥青路面)视取料难易、路面宽度情况,每公里补偿20-35万元。
乡村道路(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9万元。
乡村道路(土路面)每公里补偿4万元
(十二)、乡村道路和田间作业道补偿标准
考虑农民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确需修建的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实施。 村道路连接线(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12万元(含征地费用、简易构造物)。
乡村道路连接线、田间作业道每公里补偿8万元
(十三)、征地及动迁不可预见费
按签订的征地和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总费用的5%计算。不可预见费由建设单位负责使用,主要用于因工程设计变更引发的扩大征地和地上附着物动迁的补偿;
工程设计时没有发现,征地动迁协议中没有列入的不可预见的地下构造物动迁补偿;因国家政策性调整及不可抗拒的地震灾害等不可预见项目的补偿。涉及征地的不可预见项目,由省交通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共同核定。
(十四)、各市动迁办公室管理费
按省市签订的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的总费用的3%计提。
各市动迁办公室为临时性机构,主要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拆迁地上、地下附着物和地方协调工作。市动迁办公室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包干使用,不得超支。 (十五)高速公路占地赔偿——林地补偿费计算方法 一苗圃地补偿费计算方法
苗圃地补偿费=该苗圃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苗圃地面积(公顷)×补偿倍数
注:补偿系数=临时占地(指占用期二年以下,下同)为每年2.5--5倍;永久占用(指占用期三年以上,下同)为10--25倍。
二国有其它林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
其他林地补偿费=所在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林种补偿系数
三集体其它林地永久占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
集体其他林地永久占地补偿费=所在乡(镇)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补偿倍数(6至10) 四集体其它林地临时占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
集体其他林地临时占地补偿费=所在乡(镇)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补偿倍数(占用期一年为1.5- 3倍,
占用期二年为5倍)
(十六) 对拆迁特困户和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房屋,由拆迁人按以下规定给予照顾:
1、对拆迁持有有效《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住户,其拆迁货币补偿款低于5.5万元的,按5.5万元给予货币补偿。
2、对拆迁持有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住户中的残疾人,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标明残疾标准
程度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语言、肢体残疾的和标明视力、智力、精神残疾的,在第一条的基础上,再给予补助1万元照顾。
(十七)对于特殊情况参照有关规定,依照现行当地物价市场,由省市主管部门举行听证会,与业主协商处理。
(十八)经济建设是民生工程,要征得人民理解与支持,掀起全民建设家园的氛围,不得强制进行,若有对群众有威胁,恐吓甚者暴-力行为,直接追究负责官员责任。
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国家新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主要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等)一定的货币补偿,有的还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必要的就业安置。
一般来说,只要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于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可以进行强制征用。但是,我国为了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的行为。在征地过程中,征地的对象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规定。所有土地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方能征用。
当征地的对象属于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或者其它土地超过70公顷三种情况的,必须由国务院批准。不属于这三类土地的,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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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6-10倍)与1953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的补偿标准(3-5倍)和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的补偿标准(3-6倍)相比,相差无几。在有些地方,即使是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最高标准(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30倍)给予补偿,仍然无法使相当部分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
一、土地征用的法律法规和安置补偿标准
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征用制度产生于五十年代,1953年政务院颁布施行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58年进行修订完善,并一直适用到1982年。十二大以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加快,《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废止,1982年颁布实施《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国务院,1982年5月14日起施行),1987年土地征用由行政法规上升为国家法律,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国人大,1987施行日期 1982年5月14日 1987年1月1日 1988年12月29日 1999年1月1日
土地补偿费 为该耕地平均年产值的3—6倍 为该耕地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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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 每安置人口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平均年产值2—3倍。每亩最高不超过年产值10倍。 每个安置人口,为年产值4—6倍,最高不超过15倍。两费经省级批准可提到30倍。
浙江省人大会 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办法 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六届2次会议通过 六届23次会议通过(1987年) 七届8次会议修正(1989年) 八届37次会议第二次修正(1997年) 九届21次会议通过(2000年)
施行日期 1983年7月17日 1987年1月21日 1989年3月13日 1997年7月14日 2000年6月29日
土地补偿费 为该耕地平均年产值的5--6倍 为该耕地平均年产值8--10倍
安置补助费 该耕地平均年产值2-3倍,每亩最高不超过10倍。 平均年产值4--6倍,最高不超过15倍。
文件没有明确 文件没有明确 文件没有明确 菜田3000元/亩,水田2000元/亩 菜田3000元/亩,水田2000元/亩 青苗补偿 青苗补偿为当季产值 菜田每亩600元,水田每亩350-400元。 菜田每亩800-850元,水田550元。 菜田1000元,水田700元。 菜田1000元,水田700元。
土地补偿倍数 相当5-6倍 相当5-6倍 相当于5-6倍 年产值的7--9倍 年产值的8--10倍
土地补偿费具体金额(元) 菜田:4000-5000元 水田:2100-3000元
园地:1500-2300 菜田:6500
水田:4000-4500
园地:3000-3500 菜田:8000-8500
水田:6000-6500
园地:4000-4500 菜田:21000-27000
水田:14000-18000
园地:8400-10800 菜田:24000-30000
水田:16000-20000
园地:12000-15000
安置补助费计算办法 每人相当于年产值3倍,每亩不得超过10倍,每亩最高14倍。不予招工,应付安置补助费。 菜田、水田每劳力分别为6500元、5500元。
菜地每亩劳土比≥2.7的按18000元/亩计,每亩水田劳土比≥2.3的按13000元/亩计。 菜田、水田每劳力分别为14000元、12000元。
菜田、水田劳土比≥2.25的分别按30000元、18000元计。 安置补助费倍数为4-6倍,数额为×产值×倍数×人土比,最高15倍。
菜田、水田每劳力分别为14000元、12000元。最高分别限定为45000元和30000元。 不以劳土比计算,按年产值 12--18倍,分区域地类计算。最高分别为54000元、36000元。 安置补助费具体金额范围(元) 菜田:7000-10000 水田:4000-7000
园地:3500-5000 菜田:6500-18000
水田:5500-13000
园地:3000-3500;9000 菜田:14000-30000
水田:12000-18000
园地:8000-18000 菜田:14000-45000
水田:12000-30000
园地:4800-7200 菜田:36000-54000
水田:24000-36000
园地:18000-27000
青苗补偿费(元) 菜田:
水田:
园地: 菜田:600
水田:350-400
园地:300 菜田:800-850
水田:550
园地:400 菜田:1000
水田:700
园地:500 菜田:1000
水田:700
园地:500
包干费(元) 菜田:1500
水田:1200
园地:1000 菜田:2100-2700
水田:1400-1800
园地:840-1080 菜田:2400-3000
水田:1600-2000
园地:1200-1500
同期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605元 1602元 5625元 10399元 16035元
比较内容 1984年政策 1988年政策 1994年政策 1999年政策 2003年政策
同期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605 1602 5625 10399 16035
同期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45 832 2000 4024 5548 平均菜田征地费 13000 18750 30250 53500 72000 是同期居民收入的倍数 21.49 11.70 5.38 5.14 4.49 是同期农民收入的倍数 37.68 22.54 15.13 13.30 12.98 平均水田征地费 8050 13500 21250 37000 48000 是同期居民收入的倍数 13.31 8.43 3.78 3.56 2.99
是同期农民收入的倍数 23.33 16.23 10.63 9.19 8.65 平均园地征地费 6150 6500 17250 15600 36000 是同期农民收入的倍数 17.83 7.81 8.63 3.88 6.49
是同期居民收入的倍数 10.17 4.06 3.07 1.50 2.25宅基地补偿(09年平均标准)
1 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65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55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300元。 2 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1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2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25—3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50—1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5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1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1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10—3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300元。 3 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6000元
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补偿、税费标准及征地工作程序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征地补偿标准。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由辽宁省征地事务服务处具体组织实施,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65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55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3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1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2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25—3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50—1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5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1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1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10—3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3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6000元。 四、征占林木补偿标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偿。 1林木补偿标准 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600元; 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3000—18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⑵柞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6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元。 ⑶红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3100元; 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4600—6200元; 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9600元。 ⑷落叶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25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元。 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
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5—20元;
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5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1元。
3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4000元;
未成林每亩2667元;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5336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6667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2000元;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1334元。
4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 五、果树补偿标准
1苹果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9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90-21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210-1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
2梨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45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45-144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144-1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
3桃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45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45-144元;
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补偿144-360元;
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80元。
4葡萄树 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补偿10-90元;
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补偿90-180元;
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80元。
5枣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10-80元;
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补偿80-650元;
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20元。
6 板栗 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补偿10-18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180-9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450元。
7杂果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补偿10-30元;
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补偿30-8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40元。
六、电力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低压线路改移(0.4KV)每公里补偿30000元;线路加高木杆平均每根1000元,砼杆平均每根1500元(含金具、
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2高压线路改移(10KV)每公里补偿47000元;线路加高砼单杆平均每根60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3高压线路加高(66KV):砼单杆平均每根55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砼A杆平均每基10000元,铁塔平均每基1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4高压线路加高(220KV以上):砼双杆平均每基2万元,铁塔平均每基2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七、邮电通讯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电话线路 木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000-2000元;
砼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500-3000元。
2架空光(电)缆 木杆平均每根500元;
砼杆平均每根1000元;
光(电)缆每米50-150元。
3地下电缆 电缆、光缆每米100-200元。
八 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采取工程修复和补偿相结合的原则,按成本价适当补偿。
1农村小型水库 水库水面(灌溉与养殖兼用)每亩补偿9000元;
水库水面(灌溉)每亩补偿6000元;
水库荒滩每亩补偿100元。
2农田灌溉水利设施 小型闸门(砼结构)每个补偿5000-10000元;
排灌干渠堤坝每延长米补偿10元。
九、厂矿企事业单位动迁补偿标准
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动迁,考虑实际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办公用房参照民房动迁标准;厂房等生产设施按重置折旧计算,适当考虑停工搬迁损失费用。
十、施工运输道路补偿标准
凡工程施工指定的乡村运输道路,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工程竣工后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修复。 乡村道路(沥青路面)视取料难易、路面宽度情况,每公里补偿10-15万元。
乡村道路(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5万元。
乡村道路(土路面)每公里补偿2万元。
十一、乡村道路和田间作业道补偿标准
考虑农民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确需修建的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实施。 村道路连接线(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6万元(含征地费用、简易构造物)。
乡村道路连接线、田间作业道每公里补偿4万元。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征地补偿标准。
这是河北的吗根据河北省政府的通知,征收农用地报批前,各市、县 (市)政府要按照不低于征地区片价10%的标准,确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划入本市、县 (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用账户,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河北省各地区征地区片价格
地区 平均区片价格排名
石家庄 49420元/亩 1
承德 40738元/亩 2
唐山 37266元/亩 3
保定 37216元/亩 4
秦皇岛 36377元/亩 5
邯郸 35404元/亩 6
廊坊 34341元/亩 7
衡水 32092元/亩 8
沧州 31598元/亩 9
邢台 31188元/亩 10 张家口 28521元/亩 11
平均区片价为各区片价按面积加权平均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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