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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时间:2022-05-17 13:14:05 年中和年终工作总结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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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定边县国家税务局盐场堡税务分局 2011年税收执法督察工作计划

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定边县国家税务局对2011年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总体部署,定边县国家税务局盐场堡税务分局经过集体讨论,现将2011年的税收执法检查、执法督察具体安排如下:

一、组织领导机构:分局局长马志强同志任组长,李国玉同志任副组长,全体分局干部积极配合县局有关科室负责自查、清查。

二、时间要求:检查时间范围:2015年度、2011年度税收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问题处理: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一是要求限期立即整改纠正落实;二是按照过错责任追究进行考核;三是此次检查工作纳入年度全面考核之中。

四、检查内容:

(一)税收政策执行和税收执法情况

1、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检查有无违反国家统一规定执行涉税违规文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情况,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围绕贯彻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各项管理要求,对自由裁量权比较集中的税收政策执行,以及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等进行检查。

2.税收征收管理情况。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管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有无积压、挪用、截留、转引税款问题;有无违反国家税法规定批准企业减免税、退税、抵税、延

期申报纳税、汇总纳税的问题;有无违反规定核定税额、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它发票问题。

3、增值税抵扣凭证管理情况。

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负责审核检查的管理部门是否对上级清分下发的全部属于异常的增值税抵扣凭证进行检查;审核检查是否按规定的流程和方法进行;审核检查结果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理;是否按规定将涉嫌偷骗税需要立案查处的抵扣凭证移交稽查部门。

4.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运行情况。重点检查2011年以来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覆盖范围和执法考核子系统运行情况,以及执法过错申辩调整、执法考核结果责任落实和疑点数据抽取后的复核检查处理情况。

(二)税收征管方面

1、户籍管理:

(1)、是否将工商登记信息与税务登记信息逐户进行了认真比对,比对结果的处理情况。

(2)、抽查管户情况,是否存在漏征漏管户,是否建立了行业登记清册。

(3)、分局税收管-理-员是否每月进行了一次管户全面巡查,有无巡查记录。

2征管数据:

(1)、盐场堡税务分局核的各项征管、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

(2)、每月数据分析报告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

(3)、税收管-理-员应随时关注自己管户征管数据信息,是否及时发现管户异常数据信息,是否对异常数据进行了更正或上报维护,是否按时进行了数据分析和撰写了数据分析报告。

5、其他工作:

(1)、是否按照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及时督促达标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是否严格执行以票管税、控税。(欠税催缴、交旧验旧超定额补税等)

(3)、对各项税收专项检查的后续管理是否到位。

(4)、要求报送的各项报表、资料是否按时报送。

盐场堡税务分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税收专项检查实施方案2016-12-11 13:20 | #2楼

***县地方税务局

2011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构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保障税收收入稳步增长。根据《***县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古政发2011176号)和《武威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建筑安装、房地产及规模以上餐饮、娱乐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武地税发2011262号)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检查范围:

所有应缴纳地方各税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从事餐饮、住宿、娱乐行业且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业户。

二、专项检查期限:

原则上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遇有特殊情况可以追溯至以前年度,凡经市、县稽查局稽查的年度不再进行检查。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8月6日至8月31日):为宣传动员、安排自查阶段。由综合业务科发布通告,进行宣传。由管理分局、土门征收管理分局按照自查的范围和要求,安排专人指导、督促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进行自查,填写自查表,并将纳税人自查 1

的情况,汇总后于8月25日前报县局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9月1日至11月3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县局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根据自查情况,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名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9月5日前将确定的重点检查对象名单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要对久亏不倒、长期零申报收入或明显有问题的企业进行立案稽查;对建筑安装、房地产及规模以上的餐饮住宿、娱乐业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由稽查分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抽调人员,成立三个检查组,分别进行检查。

第三阶段(12月1日至12月10日):为汇总、总结阶段。县局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汇总分析、认真总结,并撰写报告材料,向县、市局领导小组汇报。

四、检查依据和处理原则:

这次检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对查出的各种违纪违法问题,要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进行处理,对在自查过程中能够主动申报、自觉补缴税款的,只加收滞纳金,不作罚款处理;对在自查阶段隐匿不报,经过重点检查发现问题的,除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还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罚,问题严重的要追溯至以前年度,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部门立案查处,对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

2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这次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局成立由副局长杨前锋任组长,副局长王多荣、纪检组长许国瑞、副局长安殿斌任副组长,稽查、综合、计财、人教、发票、社保、征收、管理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稽查分局。

(二)加强部门配合。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的共同协作,研究解决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形成税源管理合力。牢固树立“信息管税”理念,借助社会综合治税平台,全面、准确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税源变化规律,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坚持依法行政。要把依法行政放在首位,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文书使用规范合法,数据采集全面准确,对所查的问题要做到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四)强化责任意识。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与各检查组签订《责任书》,建立主查责任制和终身负责制,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执行力度。参与检查的人员要树立大局意识,服从指挥,廉洁自律,文明执法。要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通过“查前宣传、查中约谈、查后反馈”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取得纳税人的理解与支持,积极构建和-谐征纳关系。

(五)加大责任追究。对在这次专项检查中,因工作落实力度不够,不能按时限、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两制”责任书中的临时性工作,纳入日常考核,进行责任追究。对违纪违法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六)注重检查结果。检查结束后,稽查分局要对查结案件认真进行分析总结,对发现的普遍性、规律性违法问题,以及征管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要利用“以查促管”机制,提高稽查建议的质量,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建议,及时进行反馈,以便及时加强征管措施、堵塞税收漏洞。

推行阳光税务稽查工作实施方案2016-12-11 13:46 | #3楼

发布日期:2015/06/03 来源:办公室 作者:办公室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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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开展省国家税务局“发展环境优化年”活动,加强税务稽查管理,优化稽查执法服务,提高国税稽查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结合我市国税稽查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主题,牢固树立依法稽查、公正文明执法理念,全面实施以尊重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公开稽查业务、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等为主要内容的“阳光稽查”工作规范,努力构建“阳光稽查”新机制,切实增强稽查工作的透明度,不断提高稽查服务水平,优化发展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证稽查工作全过程公开透明,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税务稽查执法服务水平。

(二)执法与服务并重原则。牢固树立“执法+服务=纳税遵从”理念,把强化稽查服务贯穿稽查工作始终,创优税收服务,公平税收环境。

(三)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原则。拓宽监督领域和渠道,构建对稽查执法活动的全方位多层面的监督网络;严格制度执行,有错必改,有错必究。

三、工作目标

通过推进“阳光稽查”建设,增强稽查工作的透明度,保证稽查工作全过程在阳光下作业;增强征纳双方税法遵从意识,树立税务部门公正、文明、规范、高效、廉洁的社会形象,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

四、工作内容及措施

(一)全面公开稽查业务

1.稽查局要将税务稽查执法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业务流程、工作纪律及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税务稽查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受理范围、举报方式、途经及奖励规定、税收违法处理规定等内容,通过办税公开栏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保证纳税人享有充分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稽查人员在实施税务检查前,将印有稽查业务公开有关内容的《税务稽查告知书》随同《税务检查通知书》送达被查对象。同时,应将实施税务检查的具体检查范围和税务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证号码、工作职责、检查时间等资料交由纳税人在其经营场所公示,主动接受纳税人监督。《税务稽查告知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纳税人被查对象享有的权力;纳税人应承担的义务及法律责任;检查人员的权力和应遵守的纪律等。 3.除上级交办案件、举报案件、情报交换的案件和预先通知有碍稽查的案件外,稽查部门开展的专项检查、区域税收整治、重点税源检查和发票打假等检查工作方案,要在税务局外网上进行公开,其检查过程和结果也可以按照规定在相关媒体上进行报道;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公众关注的大案要案,在调查终结或者检查处理完毕,应当适时予以公告。

(二)试行纳税人查前自查

1.对纳税信誉等级评比获得A级等次的纳税人及本地区重点税源户实施稽查时,可试行纳税人查前自查制度(举报、上级交办等检查除外)。稽查局在实施检查的15日前将《纳税人自查自纠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被查单位,由被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照税收法规进行自查。

2.在纳税人进行查前自查过程中,稽查人员要积极向被查对象提供税收政策咨询。

3.对纳税人在自查期间发现的税收问题,纳税人应如实填写《纳税人自查自纠补税明细表》,报送稽查局,自行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并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

4.对被查单位自查自纠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对虽进行自查但未纠正的问题和自查后稽查发现的问题,应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自查自纠补缴的税款、滞纳金计入稽查查补数。

(三)创新税务稽查方式方法

适应信息化发展形势要求,积极推行审计式检查底稿应用,实施稽查执法痕迹化管理和过程监控;推行电子查账软件,开展电子税务稽查检查;开展调研式稽查,探索行业税务管理和稽查方法,以提高税务稽查执法

效率,增强税务稽查服务水平。

(四)严格执行限时稽查

严格执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实行限时稽查,在保证检查质量的情况下,控制在纳税人经营场所的检查时间,一般案件不得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专案检查一般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超过时限未查结的案件必须写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经稽查局长审批后方可延期。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调账形式开展检查。

(五)推行稽查辅导服务

在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稽查人员要积极向被查对象提供纳税咨询和辅导服务。对于政策明确、无歧义的,应及时答复;对于政策不明确、难以掌握的,应在请示有关业务部门后,予以答复;也可与相应的征收管理单位联合进行有针对性地解答说明。

(六)抓实稽查意见反馈

1.检查人员应根据《税务稽查报告》的内容编制《税务稽查意见反馈书》送达被查对象,并认真听取被查对象的陈述、申辩,对其合法要求要予以采纳。《税务稽查意见反馈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检查发现的涉税问题及违反的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被查对象反馈意见的途径及时间。经检查,被查对象无涉税问题的,可以不下达《稽查意见反馈书》。

2.检查人员在检查环节收集的被查对象提供的所有陈述、申辩材料及涉税情况说明,必须完整地随稽查资料一同报送审理部门。

3.对署名举报的案件,在检查工作结束前,举报人要求反馈意见的,应将检查情况向举报人通报,征求举报人对案件查处的意见;检查结束后,举报人要求反馈结果的,要向举报人通报查处结果,并及时兑现举报奖励。

(七)规范稽查审理

1.实施分类审理。对稽查案件区分不同情况实施不同方式的审理:一般案件由审理部门直接审理,复杂案件由稽查局集体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重大税务案件由各级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2.试行公开审理。案件审理一般实行书面审理,必要时对大案、要案及疑难案件,可以采取集中会议审理,参与检查的人员可列席审理会,也可邀请有关业务部门或纳税人参加;对有影响的案件,可以试行公开庭审式方式,充分听取被查对象的意见。

(八)实行查后纳税建议

1.在税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针对被检查单位账务处理不规范之处及非主观故意原因造成少交税收等问题,提出稽查建议,帮助纳税人健全财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避免今后出现同类问题。

2.案件执行完毕,稽查局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向有关部门提出稽查建议,促进税收征管。 3.建立管查互动机制。稽查局要定期收集归纳检查中发现的征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普遍存在的管理漏洞,提出改进建议,并通过管查互动平台提供给所属税务局,由其督促相关征管部门进行改进。

(九)开展稽查回访沟通

稽查局应按月实地走访被查对象。认真听取被查单位对稽查局及稽查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回访由监察岗人员和指定的非本案的检查人员进行,必要时要邀请本级国税局的监察、法规、征管等部门人员参加。回访抽样比例原则上应达到本期结案案件的20%。有关部门要及时对纳税人反映的情况进行汇总,对于未按照规定履行承诺的部门及个人不良执法行为,要及时作出处理并公告结果。

查后回访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检查人员在案件检查过程中有无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对象对案件处理的意见;被查对象对稽查工作的建议。

每个案件的回访时间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日,需要延长回访时间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回访人员要严格遵守税务工作人员“五要十不准”及监察工作纪律。

(十)拓宽社会监督渠道

稽查局应当通过设立监督台、意见箱,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畅通监督渠道,便于纳税人和群众监督稽查工作;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结合行风评议,收集社会各界对“阳光稽查”实施情况的反映,确保实效。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构建阳光稽查新机制是今年全省国税系统“发展环境优化年”活动的重点项目之一,也是推进税务稽查现代化建设最基本的工作要求。大力推行以执法、服务、监督、公开为主要内容的“阳光稽查”,有利于充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税务稽查工作的透明度,确保检查过程的合法性和检查结果的公正性;有利于稽查部门推进稽查执法标准化建设,提升执法能力,提高稽查执法服务水平;有利于加强征纳双方信息沟通,增进相互理解和信任,提高双方税法遵从意识,营造诚信纳税的良好税收环境。因此,各级国税机关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牢记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宗旨,将推进“阳光稽查”建设作为一项长期

性工作,持之以恒地抓紧抓好。市国税局成立由胡宏新局长任组长,周庆原副局长任副组长,市局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阳光稽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稽查局牵头组织实施。各级国税机关也要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指导,抓好宣传动员和考核督办,保证“阳光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完善机制,保证实施。“阳光稽查”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上级要求和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稽查各环节相关工作制度,尽快组织实施。要加强对本级稽查人员的素质教育和培训,做到培训上岗,文明执法,为推行“阳光稽查”工作规范提供基础保障。要加强工作统筹,周密部署,把推行“阳光稽查”与“学习贯彻十八,争创发展新业绩”主题实践活动和“抓学习、抓作风、抓环境、促跨越”活动紧密结合起来进行,按照省局“发展环境优化年”活动安排,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监督,确保实效。市局对阳光稽查工作实行重点项目管理,定期点评和督办,并将适时对各地推行和遵循“阳光稽查”工作规范情况进行督查,各级国税机关也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工作调研,对推进“阳光稽查”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善于分析总结,不断探索、充实完善实施方案。要及时上报工作开展情况的信息,加强交流,不断推进“阳光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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