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范例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李某某 ,性别:男 ,出生年月: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号楼___楼___室,邮政编码:_______,系__________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回复联系地址:同上家庭住址,收件人:X X X,联系电话:139________ 、180_________ 。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___________街185号。电话: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行政复议请求事项:
恢复计算申请人已落实政策的6年工龄(1971年~1977年)。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_____年文-革期间,因受父亲错案株连,由父亲单位造反组织将申请人户口从XX市勒令遣送原籍,当时申请人在读初中。申请人自被-迫遣送原籍至1977年间落实政策一直以在原籍务农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这是事实。1979年5月父亲得到复查平反,申请人被错误遣送原籍的问题也得到纠正,这也是事实(见附件:第1、2页,XX文件、第3页,XX市XX区XX派出所证明、第4页,原籍证明)。
理由如下:
一、通过上述事实,申请人在原籍务农期间应给予按法定劳动年龄计算工龄,(1971年~1977年。申请人原所在单位《XX公司》依照上级指示,按照71年起计算工龄是正确的(见附件:第6页,工龄原始档案资料)。
二、申请人在1968年文-革动-乱期间(年仅14岁)下乡是因受父亲迫-害株连所导致和社会组织的知青下乡有性质上的区别,是完全错误的,是对一个未成年人一种迫-害。申请人的错案随父亲被复查平反后也得到了纠正,是正确的。被申请人否认申请人务农期间的6年工龄是对《复查后的纠正》的否定,是对申请人劳动的否定,是对申请人迫-害的延续。
三、通过上述理由,申请人曾二次要求被申请人复议,要求纠正被否定的6年工龄,恢复申请人35年前已经落实政策的工龄计算,连续工龄应当是1971年至2012年合计41年。但是,复议回复结果未给予纠正(见附件:第7页XX社保局回复的信函)。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复议草率,没有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否定申请人的6年工龄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否定了申请人文-革期间造成冤假错案的纠正是侵犯了申请人的权益。因此,向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求复议。 此致
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李 X X
二零一五年三月七日
附件:共计8页
1、XXX党字(79)第33号文件一份;(第1、2页)
2、XX市XX区海门路派出所证明一份;(第3页)
3、原籍务农证明一份;(第4页)
4、二代身份证、现所在单位复印件一份;(第5页)
5、工龄原始档案资料(第6页)
6、XX区人力资源和保障局回复信函一份;(第7页)
7、申请复议信件退回依据一份;(第8页)
(个人)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
(个人)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被申请人: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案由:因对_______(单位)____年__月__日__号处理决定不服,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申请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本申请书副本___份。
原处理决定书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_件。
注:申请复议的理由主要陈述原处理决定中事实不符,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处
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性别:_* 出生年月__*****_ 家庭住址:*****_ 联系电话:_*****___
被申请人:诸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住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局长 行政复议请求:责令办理房产权转移
事实和理由:近日,到诸城房管部门办理房产权转移,房管部门以自书遗嘱需公证为由拒绝受理。
一、自书遗嘱,遗嘱人死亡后,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自书遗嘱就生效,因此这份自书遗嘱是一份有效文书。
二、《房产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四)继承、受遗赠;该条规定了遗嘱继承生效后或者遗嘱继承这个事实发生后就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无需自书遗嘱公证。
三、被申请人的《答复》中提到“其真实性与合法性尚需提供其生效的有效的证明”,也就是说被申请人对自书遗嘱真实性和合法性产生怀疑,《房产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也就是说,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由申请人负责,房管部门及登记人员不担责。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不能保证的情况,《房产登记管理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九十条也做了规定,具体如下:“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继承法》第七条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登记部门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产生怀疑的,《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也作出了规定。登记人员就“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申请人询问,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
四、《答复》中提到要申请人提交“有效继承证明”,难道我们提交的“继承证明”不是有效的吗?你房管部门怎么能断定我们提交的“继承证明”不是有效。《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继承证明”,这个继承证明就自书遗嘱,这个自书遗嘱就是有效的,如果没有效,申请人承担一切责任。《房屋登记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无需你登记部门和登记人员负责。
五、《答复》中强调《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尚有效,这个《通知》的法律效力连“部门规章”都称不上的文件,我们并不否认无效。
(一)、该《通知》与《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矛盾。《房屋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7月1日生效,本办法并未提出要求“继承证明”(自书遗嘱)公证。
(二)、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前置许可由法律、行政法规设置,部门规章无权设置,何况连部门规章都不是这个《通知》更无权设置前置许可。
(三)、2015年7月1日生效《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91这个《通知》既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如何依照这个《通知》办理房产权转移?
此致
诸城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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