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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潘铿锵,男,汉族,1983年1月24日出生,浏阳市人,居民,住浏阳市社港镇浏北村大兴片鹿角组69号。联系电话:18973138918。 被申请人:河北省新乐市洪鑫中兴联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红新 董事长。
申请事项:
请求立即扣押河北省新乐市洪鑫中兴联运有限公司冀A3017V重型货车一台(该车辆现扣留在湖南省平江县交-警大队)。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2015年5月30日22时半左右,申请人父亲潘全胜驾驶摩托车在106国道平江县安定镇长田村地段,被河北省新乐市洪鑫中兴联运有限公司雇请的司机胡军华驾驶冀A3017V重型货车撞上,申请人父亲潘全胜当场死亡。司机胡军华驾车逃逸。2015年6月10日平江县交-警大队作出湘公交认字(2015)第0006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军华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现胡军华已被刑事拘留在平江县看守所,冀A3017V重型货车已经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责险。申请人父亲潘全胜交通事故死亡后,肇事方至今没有支付任何费用,仅平江县交-警队垫付了3万元丧葬费用。 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特申请贵院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冀A3017V重型货车一台,并由案外人潘伟嫦私有房产(房产证号浏房权证字第712000735号)提供担保,如因采取保全措施不当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由申请人和案外人潘伟嫦承担责任。
此致
平江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上海浦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被申请人:南京陆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请求事项:
1. 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351265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等值财产。
2. 被申请人承担全部的保全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1年10月26日签订“建造江宁湖熟街道耀华摄取高效农业生态园木结构样板房”合同,共建8栋木结构示范房,合同约定工程费用人民币527200元,实际工程完工结算总价609365元。
工程完工后,被申请人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58100元,至今仍有工程款351265元未支付,由于被申请人没有按合同规定结清工程完工后的余款,给我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海浦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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