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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劳动仲裁申请书

时间:2022-05-16 16:49:27 人力综合知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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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诉人:xx,男,汉族,198x年x月x日出生,

工伤后劳动仲裁申请书

身份证号:

住住址:

通讯方式:

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

被诉人:四川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单位)

法定代表人:xx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

通讯方式:

被诉人:四川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用工单位)

法定代表人:xx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

电话:

申请事项:

1、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9级工伤伤残补偿金合计人民币52362元。

2、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将来必然会发生的后续治疗费7000元(司法鉴定书确认)

3、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在医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2520元。

3、请求裁决被诉人补交申诉人于20XX年2月26日开始参保至今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4、请求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因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11月的工资赔偿共计22000元的赔偿。

5、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给申诉人经济补偿5000元(解除劳动合同时每满一年工龄支付一个月工资给劳动者,不足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予以补充)。

6、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XX年2月致20XX年11月的加班工资24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2月xx应聘到四川xx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职位为电焊工,月基本工资为20XX元,公司承诺一个月后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后公司以种种借口拖延劳动合同的签订,也没有为其购买职工基本社保。20XX年3月xx被四川xx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到四川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工地上工作,20XX年11月14日在工作过程中从高约4米处跌落致左足受伤,送成都第一骨科医院被确诊为“左足跟骨粉碎性骨折”,后被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20XX年6月8日被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劳鉴字[20XX]2457号)评定为工伤伤残9级。20XX年5月3日经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被鉴定人xx后续医疗费用还需人民币7000元”。根据以下法律法规被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被诉人应当支付给申诉人52362元的工伤伤残补助金(其中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8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个月)。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应向劳动者支付本人工资标准2倍的工资,申诉人依法应当获得22000元的赔偿(即11月的工资赔偿)。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申诉人应当获得两个半的工资补偿共计5000元。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恳请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申诉人的主张。

此致

成都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20XX年7月26日

工伤劳动赔偿争议仲裁申请书2016-11-28 9:20 | #2楼

案由:工伤赔偿争议

申请人:宋河,性别,男,年龄,43岁,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轿子山镇夏尔村前寨组,电话:13595313246。

被申请单位:贵州省黔西县黔鑫煤矿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申请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于2015年3月8日在黔西县黔鑫煤矿参加工作,属合同制,于2015年5月4日晚22时在被申请单位井下掘进头打完锚杆机后,在取下锚杆机套筒时,由于锚杆机突然转动,把宋河右手拇指绞断,事故发生后,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十四医院诊断为右手拇指旋转撕脱完全离断伤。经住院治疗43天后于2015年06月17日出院。申请人于2015年3月8日在黔西黔鑫煤矿参加工作并参加工伤保险,于2015年7月1日被百里杜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申请人于2015年9月12日在贵州省毕节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工伤鉴定,并于2015年10月19日被贵州省毕节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六级。

请求仲裁:请求被申请仲裁单位黔西县黔鑫煤矿赔偿申请人工伤补助金人民币叁万零捌佰伍拾叁元整(¥:30853.00元);就业补助金人民币伍万伍仟零玖拾伍元整(¥:55095.00元);停工留薪补助金壹万壹仟零壹拾伍元(¥:11015.00元);赔偿护理费、生活费、鉴定费人民币陆仟捌佰柒拾元整(¥6870.00元),赔偿申请人交通费玖佰元(¥:900.00元),赔偿申请人合计人民币壹拾伍万玖仟捌佰陆拾捌元整(¥:159868.00元),并承担本次仲裁费用。(注:申请人在被申请单位月工资人民币肆仟伍佰元(¥:4500.00元)。

申请人:宋河

2015年11月9日

工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2016-11-28 21:42 | #3楼

篇一:

申请人:xx,男,1982年8月12日生,汉族。

工作单位:山西省和顺县某公司。用工性质:聘任制。

住址:山西省洪洞县大槐树镇xx村.

被申请人:山西省和顺县某公司

地址:山西省和顺县

劳动仲裁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工受伤的相关费用,合计105000元。具体如下:1、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000元×18月;2、一次性就业补助金3000元×9月;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00元×8月。

事实与理由:

20xx年8月6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作业时腿部严重受伤。经和顺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左小腿多处软组织擦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伤势进行了治疗及护理,同时认定为工伤。在被申请人的组织下,申请人于2012年1月经榆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

由于被申请人未能依照有关规定落实申诉人的工伤保险待遇,给申请人带来极大的伤害.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和顺县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

时间:20xx年x月x日

篇二:

申请人:xx-x,男,196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隆回县司门前镇大茅坪村4组20号。

被申请人:广州xx-x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xx路xx号xx房

法定代表人:xx-x

仲裁请求:

一、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1250元(4500元/月×2.5个月);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11个月(从2015年9月至2011年8月)双倍工资差额49500元(4500元/月×11个月);

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7000元(4500元/月×6个月);

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1年1月4日至2011年7月15日的医疗费36935.59元、交通费13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45元(50元/天×70%×147天)、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

五、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护理费147600元(4100元/月×30%×12个月×10年);

六、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1000元(4500元/月×18个月);

七、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伤残津贴405000元(4500元/月×75%×12个月×10年);

八、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4000元(4500元/月×12个月);

以上各项合计819198.59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x于2015年8月入职被申请人广州xx物流有限公司,工作岗位是搬运工,月工资为4500元,但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1月4日上午9点上班时,刘青云在公司仓库f1号库内装卸货物时从5米高的货物堆上掉下,当时由120急救车接往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黄埔院区治疗,经医院诊断为:一、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1、右侧额颞叶脑挫裂伤硬膜外下积血2、左颞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3、颅底骨折鼻漏4、右眼眶内侧壁颧突鼻骨骨折5、右侧额部头皮挫裂伤;二、右中上肺创伤性湿肺、胸腔积血;三、右侧6、7肋骨骨折;四、有肩锁关节脱位;五、右侧髋臼撕脱骨折。 由于申请人无力负担继续治疗的费用,被医院强行要求出院。申请人共住院147天,住院期间需要护理。医院建议继续康复治疗,加强营养,需专人陪护。2011年3月1日,申请人的受伤事故已被认定为工

伤事故。2011年7月29日,申请人经过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四级,护理等级为四级,停工留薪期从2011年1月4日起至2011年7月4日止。

基于以上的事实以及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此提出上述仲裁请求,向贵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早日依法裁决。

此致

xx市黄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

时间:20xx年x月x日

篇三:

申诉人:a先生,男,汉族,198x年1x月2x日出生,住址:湖北省(代理人)

被诉人:b公司,住所:东莞市,法定代表人:c小姐

申请仲裁事项:

1、请求裁决确认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2、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差额29520元(4550元/月×9个月-11430=2952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6455元(4550元/月×2个月-2645=6455元);

3、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36400元(4550元/月×8个月=36440元);

4、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2357元(4550元/月×5.5个月-12668元=12357元);

5、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11年5月份加班费差额165元、6月份加班费差额710元、7月份加班费差额545元、8月份加班费差额940元。

6、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11年8月份伙食津贴480元,2011年8月份扣费480元。

以上总计88052元。

事实及理由:

申诉人于201x年x月x日入职被诉人处,担任电工,月平均工资4550元。201x年x月x日上午,申诉人在工作时,高处坠落,导致腰部跌伤,后住院治疗50余天。201x年x月x日东莞市社保局对申诉人的受伤事故作出工伤认定。201x年x月1x日经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因被诉人没有按照申诉人实际工资足额为申诉人购买社保,导致申东莞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按照缴费工资决定支付申诉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43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45元,申诉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应由被诉人承担。申诉人工伤后,被诉人仅支付申诉人停工留薪期工资12668元。因被诉人不愿意补足该部分差额,也未足额支付申诉人停工留薪期工资,且被诉人存在无故克扣201x年x月份工资960元、为足额支付申诉人201x年x月至x月份加班费,申诉人已经提出与被诉人解除劳动关系,但是被诉人不愿意按照申诉人要求支付上述工伤待遇差额、加班费差额、以及克扣工资。

申诉人认为,被诉人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给申诉人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劳动权益,申诉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贵庭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贵庭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诉人的请求。

此致

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南城仲裁庭

申请人:xx-x

时间: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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