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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安区人身损害(含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时间:2022-05-16 15:33:06 人力综合知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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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陕西省西安安区人身损害(含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1、2015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420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689元。

2016年陕西省西安安区人身损害(含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2015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8464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901元。

3、根据陕西省统计局公布数据,201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6896元。

具体赔偿标准及项目如下:

一、医疗费: (一)概念:医疗费是指为了使受害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诊治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二)法律依据: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 (三)计算公式: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疗费用(以票据为准)

二、误工费 (一)概念: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进行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二)法律依据: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 (三)计算公式: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能否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分别处理。(1)能证明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误工时间(天)(2)不能证明的,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目前为(56896÷365)×误工天数3、误工时间时一般以医院建议休息时间或以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三、护理费 (一)概念: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根据医院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护理费一般只计算住院期间,一般为1人或遵医嘱。(二)法律依据: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三)计算标准:护理费的计算可以依据护理人员有无收入区别对待: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陪护人数×护理期限(天)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根据陪护人员误工费×陪护时间或(60元---100元)×陪护人数×陪护时间

四、交通费 (一)概念: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二)法律依据: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 (三)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以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票据为准,有关票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次数相符合)

五、住宿费 (一)概念:住宿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到外地治疗时,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而需要居住在旅馆或者租房等所支出的费用。(二)法律依据: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 (三)计算公式:住宿费赔偿金额按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按照100元/天计算,最新标准调整为每天230元/320元)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一)概念: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在住院治疗期间必要的饮食消费补助。

(二)法律依据: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 (三)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省内)/50元(省外)×住院天数(最新标准调整为每天80元/100元)

七、营养费 (一)概念: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诊疗期间,为了及时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为购买营养物品所支出的费用。(二)法律依据: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 (三)计算公式: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暂按照20元左右/天标准计算。

八、残疾赔偿金 (一)概念:残疾赔偿金是指受害人身体被致残而导致其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二)法律依据: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 (三)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6420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8689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6420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8689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6420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8689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具体伤残赔偿数额(以受害人在60周岁如下为例)】:

1、城镇居民:

一级伤残为26420元× 20年=528400元;

二级伤残为528400元× 90% =475560元;

三级伤残为528400元× 80% =422720元;

四级伤残为528400元× 70% =369880元;

五级伤残为528400元× 60% =317040元;

六级伤残为528400元× 50% =264200元;

七级伤残为528400元× 40% =211360元;

八级伤残为528400元× 30% =158520元;

九级伤残为528400元× 20% =105680元;

十级伤残为528400元×10% =52840元。

2、农村居民:

一级伤残为8689元× 20年=173780元;

二级伤残为173780元× 90% =156402元;

三级伤残为173780元× 80% =139024元;

四级伤残为173780元× 70% =121646元;

五级伤残为173780元× 60% =104268元;

六级伤残为173780元× 50% =86890元;

七级伤残为173780元× 40% =69512元;

八级伤残为173780元× 30% =52134元;

九级伤残为173780元× 20% =34756元;

十级伤残为173780元×10%=17378元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一)概念: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为补偿其丧失的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备的生活自助器具,如假肢、轮椅、医用拐杖、腰支架等并因此支出的费用。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期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必要时司法鉴定。(二)法律依据: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 (三)计算公式:残疾辅助器具费=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十、丧葬费 (一)概念:丧葬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失去生命,受害人的亲属为了处理其丧葬后事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法律依据: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 (三)计算公式:丧葬费数额=陕西省2015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6896元/12×6月=28448元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一)概念: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用,以维持其正常生活. (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 (三)计算公式: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8464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901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2)、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有无其他身后来源18-60周岁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8464元/年×20;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901元/年×20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8464元/年×[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901元/年×[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8464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901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不考虑伤残赔偿指数)十二、死亡赔偿金 (一)概念:死亡赔偿金是指在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失去生命的情形下,由赔偿义务人给予其家属的一定赔偿费用。

(二)法律依据: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

(三)计算公式:(交通事故中城镇农村同命同价,其他人身伤害区分)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6420元× 20年= 528400元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8689元× 20年=173780元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6420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8689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6420元×5年=121830元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8689元×5年=39660元

十三、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概念: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深受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基于此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二)法律依据:1、《侵权责任法》第22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

陕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6-11-27 22:51 | #2楼

根据陕西省发布的标准,将陕西省2015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数据整理如下。

一、参考数据

【计算残疾赔偿金及死亡赔偿金的参考数据】

陕西省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858元 居民人均纯收入为6503元

【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参考数据】

陕西省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680元

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724元

【计算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参考数据】

陕西省2015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元

2012年陕西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4330元.

二、赔偿计算标准及公式

1、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包含后续治疗费,康复费用、整容费等)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30元/天×住院天数

3、营养费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也可按照20元-30元/天标准计算)

4、误工费(时间、收入)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或者(2012年度陕西省职工年平均工资44330÷365日)×误工天数

5、护理费

护理费赔偿金额=根据陪护人员误工费×陪护时间

或按照当地护工工资标准(60元左右)×陪护人数× 陪护时间

护理费问题比较复杂,杜凯律师提醒:护理费,陪护费,存在概念的不同,又很难区分,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都没有把亲情陪护和生活护理严格区分;司法实践中存在住院护理费和出院后护理费两种不同计算标准,又存在不鉴定护理支付的护理费和鉴定护理依赖程度而支付的护理费。该笔费用计算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6、交通费

交通费赔偿金额=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住宿费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按照100元/天计算)

8、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2858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503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2858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503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2858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503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具体伤残赔偿数额计算举例,以下按照20年计算最高数额】:

(1)城镇居民: 一级伤残为22858元× 20年=457160元;

二级伤残为22858元× 20年× 90% = 411444元;

三级伤残为22858元× 20年× 80% = 365728元;

四级伤残为22858元× 20年× 70% = 320012元;

五级伤残为22858元× 20年× 60% = 274296元; 六级伤残为22858元× 20年× 50% = 228580元;

七级伤残为22858元× 20年× 40% = 182864元;

八级伤残为22858元× 20年× 30% = 137148元;

九级伤残为22858元× 20年× 20% =91432元;

十级伤残为22858元× 20年× 10% = 45716元。

(2)农村居民:

一级伤残为6503元× 20年= 130060元;

二级伤残为6503元× 20年× 90% = 117054元;

三级伤残为6503元× 20年× 80% =104048 元;

四级伤残为6503元× 20年× 70% = 91042元;

五级伤残为6503元× 20年× 60% =78036 元;

六级伤残为6503元× 20年× 50% = 65030元;

七级伤残为6503元× 20年× 40% = 52024元;

八级伤残为6503元× 20年× 30% =39018元;

九级伤残为6503元× 20年× 20% = 26012元;

十级伤残为6503元× 20年× 10% = 13006元;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期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680元/年 ×(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724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680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724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680元/年×[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724元/年×[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

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680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724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11、丧葬费

丧葬费金额=2015年度陕西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因2015年度陕西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未公布,暂按2012年度陕西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丧葬费金额=(44330/12)*6=22165元。 12、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2858元× 20年= 457160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503元× 20年= 130060元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2858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503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2858元×5年= 114290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503元×5年=32515元

13、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明确的计算标准。一般法院内部会形成一个基本意见,然后针对不同案件做具体裁量。构成伤残或者死亡的,权利人一般可以争取到。不同伤残程度,不同案情,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多少都会有一定影响,一般十级伤残可以至少索赔一千元,级别越高,精神损害抚慰金越高。杜凯律师代理的渭南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般按照伤残等级确定,死亡赔偿金为2万至5万元。

三:伤残赔偿指数

(一)单一伤残等级赔偿指数: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二)多等级伤残—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

对伤残者的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公式为C=Ct×C1×(Ih+∑Ia,i)

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附加伤残等级指数(累加)

附加伤残等级赔偿指数分别对应为:一级10% 二级9% 三级8%四级7%

五级6% 六级5%七级4% 八级3% 九级2%十级1%

限制条件:1,附加伤残等级指数累加不得大于10%,即:附加累计的总和以10%为上限,超出的不计。 2, “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不得大于100%,即以100%为上限,超出的不计。 举例:举例: 受害人有三个伤残等级分别为六级、九级、十级,取其最高伤残等级六级的赔偿指数为基本指数:50%,将其低等级九级 和十级 的赔偿指数转换为附加指数分别为:2%和 1% ,则其三个伤残等级的“综合赔偿指数”为:50% + 2% + 1% = 53% 。

四、陕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5年7月1日实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5〕23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20号)

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2〕19号

6、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15)民他字第25号。

2015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6-11-27 17:49 | #3楼

具体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18岁—年龄);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 2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20年—增加岁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二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5年

计算方法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调解:

(一)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四)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承担全部原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一)机动车一方负主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70%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负同等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负次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30%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一方无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20%赔偿责任。

无交强险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另外,对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一)在高速路、快速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的赔偿责任。

(二)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6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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