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
截止目前,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金额做出明确规定,导致赔偿权利人在交通事故诉讼中相当困惑:可否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多少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依据是什么?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被法院采
信?......
由于盲目起诉或起诉金额较高,导致赔偿权利人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法院驳回或认定很低。 我们认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既不能“狮子大张口,漫天要价”,又不能漠视精神损害赔偿,放弃诉权。
根据现有司法解释之精神,交通事故致人残疾(经伤残鉴定为十到一级)或者死亡的,赔偿权利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院都会酌情判决;对于交通事故致人伤害(尚不够残疾)的,法院原则上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如果赔偿权利人为老年人、残疾人、婴幼儿或孕妇等特殊人群的,即使赔偿权利人所受伤害尚不构成残疾,基于人道主义,法院一般会酌情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不会超过对交通事故致人残疾、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能否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到目前为止,法院尚未有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之判例。但是,没有这样的判例,不等于赔偿权利人就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赔偿权利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对其具有特定的纪念意义,则完全有理由要求法院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
北京地区的法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一般是根据伤残等级来确认赔偿金额:十级伤残的赔偿指数为10%,一般在5000--10000元;九级伤残的赔偿指数为20%,一般在
10000--20000元;八级伤残的赔偿指数为30%,一般在20000--30000元;七级伤残的赔偿指数为40%,一般在30000--40000元;六级伤残的赔偿指数为50%,一般在40000--50000元;五级伤残的赔偿指数为60%,一般在50000--60000元;四级伤残的赔偿指数为70%,一般在60000--70000元;三级伤残的赔偿指数为80%,一般在70000--80000元;二级伤残的赔偿指数为90%,一般在80000--90000元,一级伤残(即植物人)的赔偿指数为100%,其赔偿金额与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金额基本一致,一般不超过100000元。
当然,这只是不成文的规定,不能一概而论。
同样的交通事故,同样的伤残等级,因不同的审理法院(如市区法院、郊区法院和远郊区法院)、不同的受害人员(如普通公民、演艺明星和政府高-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也会存在着较大、甚至巨大的差异。
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 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之规定,法院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主要考虑的因素有: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仅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制定不同等级的残疾和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金额、赔偿幅度。在司法实践中,既给主审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也容易滋生“同命不同价”、“同案不同判”的司法弊病,给赔偿权利人造成了较大的心理落差,甚至不断上诉、申诉、上访,造成司法不公、枉法裁判等违纪现象。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问题,在即将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中可能会做出明确的规定,或最高人民法院在不久的将来会统筹兼顾,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及时修正《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和《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做出更具操作性、更加透明化、更加人性化的司法解释。
同时,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提速,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金额、赔偿幅度会更加规范、更加人道、更加公平。
2015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由于侵权行为致使心理和感情上受到莫大的创伤和痛苦的非财产性损害,继而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有以下几种:
自然人的人格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
自然人的隐私权和其他人格利益遭受不法侵害的;
具有人格象征异议的特定纪念物品遭受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的;
自然人死亡后的人格利益遭受损害的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即为在交通事故中仅限于受害人因事故致残或死亡,受害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如果交通事故仅造成受害人财产性利益受损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比如宠物狗与车辆相撞,即使宠物狗的主人将其视为不可缺少的家人,认为自己精神上遭受了莫大伤害,也只能提出经济赔偿,不能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宠物狗仍被视为其主人的财产,不具有人格利益。
再者,如果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一般不支持。原因在在于,2002年实施的《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其法律精神在于被告人已经受到刑事处罚,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补偿。但是,此条文在现实生活和学术界均存在有很大的争议,因为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是否得到补偿不应与被告是否受到刑事制裁划等号,不能简单因为被告人承担了刑事处罚,就剥夺了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民事精神损害请求权。在2015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中,“侵权人因同意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从此条文中可以看出,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还是值得期待的。
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参照整个民事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确定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并结合现有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出以下考虑因素,仅供参考:
(1)受害人死亡的,对死亡者本人予以赔偿10倍的受诉法院所在地年人均生活费的死亡赔偿金,该死亡赔偿金不以受害人年龄作为参酌因素,直接计算10倍;对死亡者近-亲属予以赔偿20倍的受诉法院所在地年人均生活费的死亡赔偿金,该死亡赔偿金应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大小因素进行计算扣除,即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减少1岁,减少1倍赔偿数额,最低不少于5倍;对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倍赔偿数额,最低不少于5倍。
(2)受害人致残疾的,首先对伤残者之残疾确定赔偿数额上限,即从伤残之日起予以计算20倍的受诉法院所在地年人均生活费的残疾赔偿金,该残疾赔偿金不依受害人年龄为参酌因素,然后采用以司法鉴定方式评定受害人的伤残等级或丧失劳动能力等级(按十个等级计算);最后依据该不同等级,在上述计算所得赔偿上限范围内,确定受害人可能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基本档次。
(3)对于未达残疾程度的受害人给予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司法鉴定方式评定轻伤、重伤标准来划分等级。轻伤者,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可确定为受诉法院所在地年人均生活费。重伤者,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可根据其程度确定为受诉法院所在地年人平均生活费的35倍。毁容或胎儿流产者,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可根据其程度确定为受诉法院所在地年人均生活费的10倍,60周岁以上的可适当减少。但对未达残疾程度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依其情节一般不能超过残疾赔偿金,如一般情节轻微的,可只判令加害人赔礼道歉或定期看望。上述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未考虑双方责任分担、受害人身份及社会地位等因素,这些因素在确定最终赔偿数额时应予酌情衡量。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一般来说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一次全部给付,另一种是每年给付相当的金额,也称年金制。笔者认为一次全部给付较为合理,因为在年金制的情况下,给付过程有时延续十几年之久,在这期间如果加害人失踪、丧失收入来源或死亡而又无遗产时,受害人的利益将得不到保障。即使加害人不存在上述情况,但其拒绝继续履行给付的,受害人还要在判决生效后不断申请执行,颇费周折。而且若受害人为死亡者的近-亲属时,受害人在支付期间死亡,而又无继承人的情形下,实际上加害人就不会给付余下的抚慰金,起不到对加害人的惩罚作用。所以,虽然年金制考虑到加害人的经济条件,有利于减少其支付的困难,因此,在我国目前的信用环境下,采用一次全部给付的方式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而且,一次性支付还可使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有了可让与性和可继承性。当然,法官在审理个案时,如果赔偿数额非常巨大,加害人的经济状况又很差时,可酌情将付款期限适当延长,分为二次或三次支付。如果受害人同意每年支付相当数额的,法官也可判决采用年金制。当然,此情形下为了避免由于加害人的原因,受害人的赔偿权利无法实现,可以责令以多次支付赔偿的责任人提供一定保值的财产担保或提供具有良好的资信人如银行、保险公司等的担保,以避免债务人将来逃避赔偿责任
陕西省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审判委员会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一、致人死亡的,精神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000元,最高
不能超过20000元;
二、致人残疾的,精神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000元,最高
不能超过20000元;
三、因民事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抚慰金可分为四个等级:一级15000至20000元,二级10000至15000元,三级5000至10000元,四级1000至5000元;若在以上规定的最高限额内仍不足以给当事人精神抚慰的,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在20000元至50000元范围内决定赔偿数额。
2015年陕西省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2858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503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2858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
-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503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
-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2858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503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具体伤残赔偿数额计算举例,以下按照20年计算最高数额】:
(1)城镇居民:
一级伤残为22858元×20年=457160元;
二级伤残为22858元×20年×90%=411444元;
三级伤残为22858元×20年×80%=365728元;
四级伤残为22858元×20年×70%=320012元;
五级伤残为22858元×20年×60%=274296元;
六级伤残为22858元×20年×50%=228580元;
七级伤残为22858元×20年×40%=182864元;
八级伤残为22858元×20年×30%=137148元;
九级伤残为22858元×20年×20%=91432元;
十级伤残为22858元×20年×10%=45716元。
(2)农村居民:
一级伤残为6503元×20年=130060元;
二级伤残为6503元×20年×90%=117054元;
三级伤残为6503元×20年×80%=104048 元; 四级伤残为6503元×20年×70%=91042元; 五级伤残为6503元×20年×60%=78036 元; 六级伤残为6503元×20年×50%=65030元; 七级伤残为6503元×20年×40%=52024元; 八级伤残为6503元×20年×30%=39018元; 九级伤残为6503元×20年×20%=26012元;
十级伤残为6503元×20年×10%=130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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