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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消防管理制度
森林防火管理制度
一、深入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建立群防群治、自防自救的森林防火机制。
二、健全健全本村森林防火组织,明确职责,完善各项制度。
三、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高村民森林防火、保护森林资源的意识。在线路范围内山林路口、山林周边设立防火宣传牌、警示牌等。
四、在清明节、冬至等森林防火重点时期,村护林人员应加强值班与巡查力度,严防森林火灾突发,清除火灾安全隐患。
五、加强火源安全管理。严禁在林区吸烟、野外用火、燃放鞭炮。
六、任何村民及外来临时人员不得破坏林业,不准乱砍树林等;如在林区进行施工动火作业必须经过上级林业部门批准或本村森林防火领导同意。
七、加强森林防火设施建设,及时更新配备必要的森林灭火装备及灭火器具。灭火工具和消防器材,要具体落实专人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处于备用状态。
八、加强森林防火扑救突击队伍建设,经常组织队员学习业务知识和实地扑救灭火演练,确保队伍在紧急情况下发挥应急扑救作用。
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度
一、全体村民在森林防火期内自觉做到不携带火种进山入林,各家庭户主应经常向家庭成员
宣传森林防火知识,主动提升森林防火。
二、自觉做到不在林地内吸烟、不在林地周围用火。
三、自觉抵制封建迷信和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果园枯枝落叶等陋习。
四、在进入森林防火期前,要配合乡政府开展森林防火活动,向广大村民宣传森林防火知识。
五、 在重要节假日、民间祭祀日要自觉服从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服从防火值班人员及护林员的安排,严禁在林区内野炊、烤火、燃放爆竹等行为。
六、村辖区范围内村民及外来人员,一律应服从乡政府防火安全工作管理和乡林业工作站的森林防火要求,主动熟悉、接受森林防火知识、常识宣传。主动提高防火责任意识,加强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野外火源管理制度
为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严防发生森林火灾,确保森林资源安全,对火源管理规定如下:
一、认真执行国家《森林法》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以及金洞乡森林防火相关管理规章制度。
二、森林防火期间,凡入山人员严禁携带火源、火种进入林区,严禁擅自用火。
三、防火戒严期内,要做到辖区内见烟就查,违章就罚,成灾就抓,坚持依法治火,依法防火。在哪个辖区发现问题,都要追查责任,并按相关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四、森林防火期间,凡是本村辖区内的村民或外来临时人员,进入山林需动用火源,须向村或乡森林防火主管人员报告,需进行动火作业的要指定防火负责人。
五、防火期内严禁本村辖区村民或外来临时人员上坟、烧纸,严禁动火开荒、野炊、烤火。
森林火灾处置隐患整改制度
一、发生森林火灾后,村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启动森林防火应急预案,组织森林防火
应急小组成员及村民扑救,并组织有关人员勘查火场,追查肇事者,正确外置。
一、本村辖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山火或火灾隐患应及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发生森林火灾或发现森林火灾隐患后,应成立火灾处理或火灾隐患整改领导小组,落实专人负责处理、整改,村森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应进行相关督导检查,直到彻底处理。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起火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责任人、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它经济损失,人员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进行调查记入档案。发现森林火灾隐患,应立即拨打预警电话进行整改处理。
四、发现森林火灾,应按森林防火预案组织扑救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火灾扑灭后应留有足够的人员看守火场,防止死灰复燃。
五、搞好森林火灾统计和总结,汇总森林火灾隐患情况,及时上报,并对责任者依据规定追究责任。
森林防火工作制度
为加强我县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好现有森林资源,做到“群众广泛参与、社会积极支持、部门齐抓共管、政府全面负责”的森林防火工作机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明确森林防火总体目标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森林防火“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切实做好辖区内森林防火工作,确保森林火灾受害率不突破州下达的控制指标,做到无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无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无发生山火烧毁民房的森林防火工作总体目标。
二、森林防火期
根据我县情况,森林防火期从当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止。其中:春节、清明节及高温干旱时段确定为森林防火戒严期。
三、森林防火责任
1、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林业局职能负责制。各乡镇的乡镇长是本乡镇的第一防火责任人;国有林场的场长是本林场的第一防火责任人;铁路、公路、水利、农场、矿山等有林部门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其部门或单位的第一防火责任人;农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是集体林木的第一防火责任人;责任山、自留山及退耕还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者为该责任山、自留山、退耕还林地的第一防火责任人;风景旅游区的经营者是其风景旅游区的第一防火责任人。
2、防火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森林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2)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制定本辖区的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3)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森林扑火预案,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5)配合森林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3、各乡镇对本辖区的机关单位、村委会负责;机关单位对所属干部职工负责;旅游公司对游客负责;学校对学生负责;村委会对村民负责;监护人对精神病、呆傻等人员负责;招工单位对招用人员负责;企业公司对员工、施工人员负责。
4、县林业局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及全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负责制定全县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森林扑火专业队伍和护林员的组织、管理和培训;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森林防火先进技术;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消除火灾隐患;保障森林火灾扑救工具和器材的供应调配;侦破和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四、强化森林火灾预防措施
1、开展经常性森林防火宣传活动。各乡镇、县林业局及县森防办要认真制定《年度森林防火宣传方案》,在春季和冬季森林防火期内各组织开展一次森林防火宣传月活动,县林业局及县森防办在宣传上要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宣传,在森林防火期内利用宣传车到各乡镇、集市巡回宣传《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及县政府有关防火通告,印发有关防、扑火知识到各乡镇、集市、村寨,并张贴省、州、县有关森林防火通告,在各村寨刷写森林防火宣传标语。各乡镇要利用宣传车到集市、村寨进行宣传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发放县政府森林防火通告及有关宣传资料到各农户手中。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帮扶单位分别到各自责任区开展宣传活动。各旅游景区和重点林区要制作醒目的宣传牌、宣传标语或者对宣传设
施进行一次刷新,进入林区的主要路口要设置或补齐森林防火固定标志,刷写森林防火标语。新闻、宣传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开辟森林防火专题节目和栏目,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加大对火灾肇事者的处罚案例和典型火案的宣传报道力度,对重大火灾事故及时公开曝光。教育部门要加强中小学生、职业教育学校学生等防火安全教育,在防火期间每月至少要上一个课时的防火宣传课。
2、建立联防机制。在相邻的乡镇、村组、农户之间层层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加强毗邻交界处的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划定联防区域,明确联防责任,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一旦发生山火,不论是谁的区域,都要共同积极组织扑救。
3、加强队伍建设。组建护林护火网络和扑火网络队伍,县和各乡镇、国营林场、各防火重点村均要成立专(半)业扑火队,并将专(半)业队伍人员名单上报县森防办备案。县组建100人专业扑火队,下辖两个扑火分队(50人/队),各乡镇要组建30人半专业扑火队,每村组建15人义务扑火队,县专业扑火队由县林业局负责组建,各乡镇扑火队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各村扑火队由村委会负责组建。同时,要加大对扑火队伍的培训力度,组织扑火队员学习防火扑火知识和安全避险知识,提高防火队员的科学扑救能力。
4、确保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费落实。县、乡两级财政要把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及各乡镇要加大对森林防火工作的资金、物资和劳力投入,配备好防火器材,力所能及地改善防火条件,确保防火工作实际需要。
5、进入森林防火期内,各乡镇、成员责任单位要落实专人设卡和巡查,严防火种上山,特别是重点林区。
6、各乡镇主要领导、县林业局及成员单位要加大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7、县乡两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防火扑火预案
1、各级防火指挥部均要制定防火扑火预案。内容包括:本辖区的基本情况、指挥部成员名单及分工、护林员的分布情况及职责、扑火队人员组成及发生山火后的扑救指挥程序、通讯状况及联络方式等。
2、乡镇、有林单位的防火扑火预案于下一个防火年度前上报县森防办。
3、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严格按照防扑火预案落实各项防火工作。县森防办将对防扑火预案的制定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与防火年度的考核评比挂钩。
六、防火值班
1、进入森林防火期,各乡镇、各有林单位、县林业局及县森防办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成员单位及帮扶单位领导应保证24小时开机,保证信息畅通。
2、公示带班值班人员、时间、责任,将值班表报县森防办备案。
3、值班人员应熟悉本地区的防火情况,能够熟练使用通讯设施,保证信息上传下达畅通。
4、值班期间不准脱岗、不准饮酒、不准搞娱乐活动,按规定做好值班记录。同时,要对本辖区域内的值班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避免脱岗、漏岗现象发生。
5、遇有火情要及时向县森防办报告。
6、备有防火专用值班车,随时准备应付突发火情。
七、森林防火巡护管理
1、建立县、乡、村三级护林防护网络,加强对全县森林资源的管护工作。
2、乡镇在森林防火期按每行政村不低于1名的标准,配备专职护林员。
3、村级按照村民小组的分布情况每组不低于1名的标准,配备兼职护林员。
4、护林员的职责是:巡护山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制止火种上山和报告火情,协助
森林公安机关查处山村火灾案件;负责责任区内的防火隔离带清理,承包山地防火隔离带由业主负责,护林员督查,并向乡镇政府、村级组织汇报,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
5、县林业局负责对全县防火隔离带的清理进行检查验收。
6、防火戒严期内,各乡镇和有林单位应设卡并派专人在岗检查,根据森林防火的实际需要,配足护林员。
八、加强野外用火管理
1、在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及林区边缘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2、各乡镇要对林中空地及林区边缘田、土进行登记造册,做好动员工作,签定责任书,严禁烧灰积肥、烧田土坎。
3、在防火戒严期内及高火险天气,各乡镇、有林单位森林消防巡逻队及护林员要加强巡逻检查,及时发现事故苗头,消除火灾隐患,做到见烟就查,见火就罚,违法就抓。在火灾多发区、重点林区路口、主要交通道路两旁的林区设置防火检查站,检查站人员有权对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有权扣留不准携带的火种和易燃物品。
4、各乡镇、村组要做好智障等特殊人员的管理,并登记造册,逐人落实监护人和监控措施,防止发生意外。
5、防火期内确需生产性用火,必须经过林业部门批准,经批准后,要有专人负责,远离林区边缘,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好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严防失火。
九、火情监测及火灾报告
1、火情监测报告主体是县、乡、村和有林单位三级护林员及其主管单位。其它单位和个人也有报告火情的责任。
2、发生火情要立刻将火情发生或发现的时间、地点、地被物状况、火势大小、蔓延方向及扑救情况报告县森防办。
3、乡镇和有林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扑火队迅速开展扑救。
4、保护好起火点,发现可疑人,应予以截留,并主动协助森林公安机关破案。
5、对故意瞒报、迟报、误报火情或扑救不及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6、对重、特大森林火灾及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事故的火情发展趋势、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等信息,由县森防办核实后交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以上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上报及发布。
7、各乡镇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报告、县政府及县森防办,不得越级上报。每月25日前各乡镇必须向县森防办统计上报该乡镇发生的森林火灾,县森防办统计汇总后上报给州森防办。
8、县森防办、防火值班室电话:5227119。
9、对于及时报告火情,挽回重大损失的,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扑火指挥调度
1、乡镇区域内的林区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成立前线扑火指挥部,火场指挥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负责人或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担任(国营林场由所属单位负责人担任)。
2、发生在各乡镇交界处的森林火灾,任何一方发现火情的,应及时通知毗邻乡镇,成立联合前线指挥部,县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内必须亲临现场进行指挥。
3、林火燃烧时间超过2个小时或受害森林面积5公顷以上且继续蔓延的森林火灾,县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内必须到现场指挥扑救,包片成员单位积极到现场给予援助,组织人员或经费支持乡镇开展扑救工作。超过6小时仍未扑灭的火灾或发生受害森林面
积10公顷以上或可能酿成重大火灾及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火灾,副指挥长必须靠前亲自指挥扑救,超过12小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必须靠前指挥,也可指定专人担任火场指挥。需要县级专业队援助时,由现场最高指挥长统一调度指挥。
4、火场指挥根据火场地形、森林类别、风向、风力、温度等因素,正确判断扑火人员到岗、物资到位情况,不得因指挥不当引起人员伤亡事故。火场指挥做出的增派人员,交通运输和物资调运的决定,有关单位必须执行,不得有误。
5、指挥长在指挥扑火的同时,及时安排追截火灾肇事者或嫌疑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6、县专业扑火队应服从县政府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调度,接到火情报告后,立即开赴火场参加扑救工作,服从前线指挥部指挥。
7、火场明火扑灭后,要安排足够人员看护火场,防止死灰复燃。
8、严禁老人,不满16周年以下儿童、残疾人、孕妇等进入火场。
十一、防火设施物质管理
1、各级防火指挥部应建立不少于15平方米的防火物资仓库,明确管理物资责任人。
2、防火设施设备进行分类造册登记,一个防火年度清理一次,掌握增减情况,并及时进行补充更新。
3、森林防火车必须做到专车专用,加强维修保养,确保防火用车。
4、每个乡镇应当配备100把以上二号扑火工具。乡镇长、分管乡镇长、林业站站长及专职护林员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都要配备手持对讲机(有林单位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5、防火物资必须保证性能良好,随时能用,并做好防潮、防虫、防雨工作。
6、遇有重大火情,全县防火物资统一调动使用。
十二、后勤保障
县林业部门要组织保障扑火所需机具物资的需要。县经贸、民政、粮食、供销、农业等部门要做好粮食、食品、衣物、帐篷等救灾物资的调配和供应;交通部门要为运送扑火人员、救援物资和灾民等优先提供运输工具,确保交通畅通;卫生部门要做好医疗队伍组织、医疗物资储备、调度等工作,组织医疗队赶赴火场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十三、培训演练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每年不少于一次有计划地组织扑火指挥员、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进行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普及避火安全常识。
十四、整合资源、合力推进森林防火工作
1、建立县级领导、森林防火成员单位联系帮扶乡镇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县级领导督促检查所联系的乡镇森林防火防范措施,并督促联系乡镇的部门帮助解决森林防火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抓好森林防火工作落实。
2、各成员单位要认真按照《贵定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职责》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每年春季和冬季森林防火期内要在责任区内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和戒严期内设卡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并督促落实整改,消除火险隐患。
3、成员单位和帮扶单位在森林防火期内,须经常深入责任区督促检查,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在防火戒严期和高火险天气,各单位须派人到责任区参加巡逻设卡,不能派人巡查的单位,可出资聘请当地人员巡查。
4、联系乡镇发生森林火灾后,各单位在接到命令后,立即奔赴现场参加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若单位不能及时派人参加扑救,可出资给各乡镇作为请人扑火及扑火人员生活补助费用。
十五、森防火灾案件查处
1、森林火灾发生后,所在乡镇、林业站及护林员应当及时查明起火原因。
2、发生火情后,当地公安派出所及林业派出所应立即赶赴火场,查明起火原因、起火地点、查清肇事者,及时调查取证立案查处。
3、县林业部门成立火灾损失专业调查组,主要调查火灾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林木损失等。每次火灾发生后,专业调查组应到实地调查,写出书面报告,报县森防办。
4、发生重大火灾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应迅速组织县公安、检察、林业等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对案件进行调查。
5、加大打击力度,森林火灾案件应从快、从严处理,并及时爆光,起到警示教育目的,减少火灾发生。
十六、森林防火责任追究
1、严格执行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第一责任人行政责任:
(1)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未落实各项责任制及防火扑火措施,在本辖区内每月连续发生2起以上火情的或森林火灾受害率超过责任状指标的。
(2)在森林防火期内,未设卡、隐瞒火情、值班不到岗或贻误扑火战机,造成森林受害面积15亩以上灾害的。
(3)发生森林火情,组织指挥不得力、不到位,造成森林受害面积15亩以上或有人员受伤,给国家、集体、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的。
(4)各帮扶部门帮扶不到位,在该责任区内发生一般森林受害面积15亩以上灾害的。
(5)各单位、各部门在接到县政府或县森防指挥部电话后,不及时组织单位应急专业队到达指定地点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的。
3、其他情况的追究:按《国家公务员法》、《贵定县行政首长问责制》及《贵定县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规定执行。
4、因玩忽职守,在扑救森林火灾中造成森林资源严重损失,发生重大火灾或人员死亡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十七、本制度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十八、本制度自2015年10月16日起施行。
森林防火工作制度
为切实抓好森林防火工作,严防火灾事故发生,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 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1.森林防火特防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保证通讯畅通,保证火情及时处理。
3.值班人员必须登记各村群众火灾事故报告和其他有关情况报告。
4.值班人员必须按程序及时向主管领导、县防火办及时汇报火情和处理措施。
5.未及时汇报、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发生,每次罚款2000元,情节严重,报上级人事部门处理。
6.成立值班办公室。主任:彭桂才,成员:肖石良 主任全盘调度指挥,成员负责办公室值班。
二、巡查巡护制度
1.成立乡应急分队,负责全乡森林巡逻,应急扑火。
2.乡巡查巡护要到自然村、村干部巡查巡护要到山,护林员要每天定时巡查。
3.巡查巡护人员每天要将巡查情况汇报值班室。
4.巡查巡护时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值班室,巡查巡护人员要及
时就地组织人员科学扑火。
5.每次巡查巡护补贴乡应急分队成员10元,各村也要从生态效益林资金和退耕还林补贴中发放一定金额补贴。
6.巡查巡护不到位,或发现火情不及时报告,将严格追究追究工作人员责任。
7.巡查巡护人员、护林员在林区巡查过程中不得吸烟和乱扔烟蒂。
三、责任追究制度
1.驻村干部、支书、主任为各村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
2.凡发生火灾,每次罚款第一责任人100元。
3.护林员为各村直接责任人,,林区发生火灾,取消该村林区护林员资格。
4.各村发生火情,必须及时汇报。不及时汇报,耽误扑火时机,造成大面积森林失火,将严格追究相关人责任人责任。
5.凡发现野外用火行为,对当事人要从严处罚。
6.凡失火造成损失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对举报失火肇事人、积极协助林业公安调查取证的人员予以奖励。
欧阳海乡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0日
森林防火管理制度
一、根据《消防法》、《森林法》及有关法规的精神,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于自防自救,坚持安全第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对职工要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森林消防知识,自觉遵守各项防火规章制度。
三、
四、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要设防火警示标志,建立防火责任制,落实防火责任人。
五、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必须执行如下制度:
(1)防火安全教育制度;
(2)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3)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4)值班巡逻制度;动火作业申报制度;
(5)易燃杂物清理制度。
六、严格执行临时动火“三级”制度。
七、动火作业前必须对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1)防火、灭火措施是否落实;
(2)周围的易燃杂物是否清除;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是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盛装过油类、气体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是否已经洗刷干净;
(5)在高处进行焊接和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必须移至5米以外,并有专人监护。
1
八、动火作业前后应通知安全员或值班人员。
九、森林、灌木区及距森林、灌木区不足30米的施工现场,禁止烟火(包括吸烟),违者罚款:100元/每人次。一旦发生重大火险对当事人重罚:1000元/每人次。造成火灾的,当事人承担罚款和法律责任。
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指定专人管理,每季检查一次,按期保养及时维修,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报废和更新。
十一、森林、灌木区动火时,必须有专人携带灭火器材监护。 十二、森林防火期间(春季森林防火期3月15日至6月15日,秋季森林防火期9月15日至11月15日),设立专职人员24小时昼夜值班。
十三、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林区的机动车辆必须配备防火装备,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漏火、喷火。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牡绥铁路工程一标项目部作业七队
201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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