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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厂消防管理制度

时间:2022-05-14 10:01:08 消防安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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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厂消防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证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制定本制度。

化工厂消防管理制度

2、 消防管理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2.1 单位和职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职工都有灭火工作的义务。

2.2 安全部门应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员消防意识。

2.3 公司对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

3、 火灾预防

3.1 公司将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进行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3.2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置、罐区、栈台、仓库和泵房,以及易燃易爆液体的充装等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采取措施,限期解决。

3.3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和装饰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标准进行设计,公司安全部门按规定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3.4 消防安全职责:

3.4.1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3.4.2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防火安全责任;

3.4.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3.4.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4.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3.4.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

散标志;

3.4.7公司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4、公司安全部门结合有关关键装置及生产重点(要害),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部位,确定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4.1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确定火灾危险源(点),实行严格管理;

4.2结合岗位职责,实行防火巡检,做好巡检记录;

4.3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4.4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4.5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防火防爆禁令。生产的危险物品,应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并且注明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危险物品,应贴附安全标签。

进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罐区要实行封闭式管理。

储存可燃物资的仓库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4.6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按照《安全动火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7 禁止使用未经合法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4.8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修建道路以及停水、停电、截断通信线路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时,必须事先通知消-防-队,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4.9 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5、 消防组织: 公司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5.1认真贯彻《消防法》,做好防火、灭火等消防工作。

5.2掌握企业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基层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畅通。

5.3组织建立、健全企业义务消-防-队并对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训练、负责全体职工的防火、灭火知识教育。

5.4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5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措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

5.6负责编制企业专用消防器材的配置和采购计划,负责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和修理。

5.7负责健全企业防火档案,对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灭火"方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

5.8对消防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计划。

6、企业必须明确消防主管部门,设置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在业务上接受消防主管部门的领导,负责本单位具体的消防管理工作。

7、公司根据生产特点和工作实际建立义务消-防-队。消-防-队的主要职责是:

7.1学习宣传消防法规,定期进行消防训练,参加实行消防演习;

7.2协助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

7.3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维护本单位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熟悉和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7.4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

8、火灾扑救

8.1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火警时,都应当迅速、准确地报警,并积极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8.2消防车辆赶赴火场时,其他车辆和人员必须避让。

8.3 火场指挥员在紧急情况下,为避免火势蔓延扩大损失,有权决定消除相连火场的建(构)筑物;有权截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输送、限制用火或用电。

8.4 灭火指挥员在火场发生突变或遇其它意外险情时,有临机处置权,可采取果断措施,下达撤退命令,确保参战人员的生命安全。

9、宣传与培训教育

9.1 公司安全部门要认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把消防

化工厂消防管理理制度2016-10-31 20:55 | #2楼

根据国家颁布的《消防法》, 为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保障公司的生产、财物和人身安全,制定本制度。

1.生产装置内的建筑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及国家相应的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2.在工艺装置上对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等装置;在有天然气可能泄露扩散的地方,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并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装置应有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装置等设施;设备、管道等有防静电措施,安全阀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并应有良好的接地。

3. 动火、用火

生产装置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等工作的需要,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作业票。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公司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后,方可动火。

动火作业票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措施,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有效期限仅限当天。

3. 1.设立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3.1.1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距站房、机房、罐区、设备等应符合安全间距或安全措施要求:

3.1.2室内动火区应以防火墙隔开,门窗向外开,通道要畅通;

3.1.3动火区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3.1.4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监护。

3.2 动火作业分级管理:

3.2.1 一级动火,指在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3.2.2 二级动火,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公司明文规定。

3.2.3动火作业票不准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一份动火作业票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作业票,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作业票上签字。

3.2.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孔洞等,应全面检查,并采取有效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在管线上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如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硫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必须良好,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3.3 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3.3.1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代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3.2 动火人在接到动火作业票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对,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全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作业票,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

3.3.3 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动火作业现场,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3.3.4动火作业中,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3.3.5 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动火作业票”审批程序是否完全,防火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在确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3.3.6动火分级审批权限规定:动火证应由公司安全委会人员批准后,方可动火。

3.4.动火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3.4.1 凡可能与天然气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

3.4.2 有易燃易爆化学品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合格后,方可动火。

3.4.3 动火部位应各有足够和适用的消防器材,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

4.消防组织与消防设施

4.1公司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设立有主要领导和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加气站相应设立义务消防组织。

4.2公司应根据生产装置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配备与其生产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转,并对原材料、成品的生产、储运、销售及其相关设备进行严格管理,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进行经常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并结合事故预案进行演练。

4.3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4.4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值班领导和公司报警,说明着火部位、火情大小,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引行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消-防-队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5.其它消防安全规定

5.1生产装置必须制定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并严格执。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罐区。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地坪和衣服等。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燃的擦洗材料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5.2办公室和更-衣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5.3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5.4装置区内严禁烟火,严禁堆放杂物,杜绝一切可燃物品进入站内,消防器材工具、物资必须存放有序、整洁。

5.5原料卸车车辆,必须坚持先熄火、后卸车的原则,严禁站内吸烟,严禁带

化工企业消防管理规定2016-10-31 19:54 | #3楼

消防管理规定

1 目的和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作业场所防火、防爆的基本原则,生产厂房(仓库)及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对生产设备、厂房、装置的安全管理作出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消防安全管理。

2 总 则

2.1 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积极采取先进的防火、灭火技术和措施,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组织,定期开展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开展专业和志愿消防组织训练,大力开展防火安全教育,加强防火检查和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

2.2 从全面出发,统筹兼顾、综合治理,严格控制和管理各种危险物料及火源,努力消除一切危险因素。

2.3 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将火灾和爆炸危险性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2.4 不断增加消防装备,迅速出击,扑灭火灾,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2.5 以人为本,加强管理,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3 防火基本规定

3.1 严禁吸烟。

3.1.1 禁烟管理实行单位负责,属地管理,部门监管。

3.1.1.1 公司主要领导是公司防火禁烟责任人,安全环保部负责禁烟工作的管理,消防大队负责对各单位禁烟情况的检查、落实。

3.1.1.2 各单位的领导对本单位的防火禁烟全面负责,单位的安全员负责单位禁烟检查工作。

3.1.1.3 各单位要教育职工自觉遵守禁烟规定。

3.1.2 防火禁烟的范围

3.1.3 公司生产区围墙以内为禁烟区域。公司档案室、计算机中心、总机房、汽车车库、各类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为禁烟区。

3.1.4 各单位在禁烟区应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

3.1.5 检查与考核规定

3.1.5.1各单位要把禁烟工作列入日常管理,进行宣传教育检查、考核、并将宣传教育、检查考核内容记入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台帐、防火安全检查台帐。

3.1.5.2发现违章吸烟,一人次处罚200~500元,并考核辖区单位200~500元,禁烟区发现烟头1只扣包干单位50元;对不服从管理的,按公司有关规定下岗

学习。

3.1.5.3 单位所用的临时工、外包工、接待培训实习、参加学习人员由使用单位或相关单位负责管理。

3.1.5.4 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消防人员对禁烟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每月考核情况填写《防火禁烟考核表》报安全环保部领导审核后,对各单位进行考核或由企管部从工程款中扣除。

3.2 严禁携带引火物和发火物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场所。

3.3 凡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机动车辆,进厂前一律在东大门佩带阻火器,方可入厂。

3.3.1 阻火器的管理与提供由安全环保部消防大队专人负责;由运输车辆司机佩带,阻火器必须佩带牢固、安全可靠。

3.3.2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车主必须持有并主动向消防管理人员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否则,不得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

3.3.3 消防管理部门收取阻火器管理费每次1元。

3.3.4 销售部等单位应给予协作,对未佩带阻火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发货。

3.3.5 对拒绝佩带阻火器的车主,其车辆不准入厂,无理取闹、扰乱公务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3.3.6 消防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阻火器佩带规定,因玩忽职守,造成后果的要认真追究其责任,严肃处理。

3.4 摩托车、电动助力车等严禁进入生产区域。

3.5 严禁使用汽油、酒精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衣服。

3.6 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办公室和更-衣室内不准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液体。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燃可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及时清理。

3.7 严禁在生产区内使用明火,如特殊需要时应报安全环保部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3.8 从事明火作业和属于易燃易爆岗位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配戴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进入生产岗位。

3.9 临时建筑管理

3.9.1 未经批准,生产区内严禁随意搭设临时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3.9.2 搭设临时建筑物应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消防部门批准指定位置,办理《临时建筑许可证》以后方可搭建,并报安全部门备案。

3.9.3 临时建筑必须离易燃易爆厂房、设备、管架等设备10米以外,禁止利用管架搭设临时建筑。

3.9.4 临时建筑不许搭设在工艺、下水、阴沟、池、窨井等地下隐蔽工程上方,应离这些设备及工艺水封10米以外。

3.9.5 临时建筑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质,如需临时存放,必须办理申请手续,经消防部门检查后审批。

3.9.6 临时建筑搭设必须牢固,门应向外开,内外通道,就近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无阻,有专人负责,并制定安全防火制度。

3.9.7 临时建筑应配有消防器材。

3.9.8 临时建筑的照明、电气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气安全规定要求架设,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3.9.9 搭建临时建筑物的材料,不宜使用易燃材料。

3.9.10 临时建筑应按限定的使用期予以拆除,如需延期应办理续用的审批手续。

3.10 严禁在高压线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3.11 危险化学品仓库、气柜、储罐、主配电设备、建(构)筑物和生产装置、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避雷装置检查测试。

3.12 根据应急管理的需要在车间、厂房等处设有事故应急照明、事故排风和备用安全电源。

3.13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设施的布置,应保证生产人员的安全操作及疏散方便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3.14 严防生产工艺中的正压系统形成负压,必须采取设置低限报警、跳车联锁装置等有效的防止负压的措施。

3.15 根据工艺过程的具体特点,设置必要的事故信号、声光报警器和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3.16 危险化学品管理

3.16.1凡来我公司购买危险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出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复印件。

3.16.2我公司工作人员销售危险化学产品时,必须严格查验、登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并将“许可证”复印件收存编档,专人保管。

3.16.3 严禁无证销售。谁违规操作,一经发现,除扣除当月奖金外,还须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后果和经济责任。

3.17 设备管道在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对外观、尺寸及补焊过或其它可疑焊缝进行复验,并作耐压试验或气密试验,安全装置和附件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外观、内部检查和无损伤检查。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3.18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3.18.1 各单位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设施、器材由本单位负责维修、保养、管理使用;安全环保部消防大队负责监督检查。

3.18.2 灭火器材实行“定点存放、定量配给、定期检查、定专人负责”的”四定”管理;各分厂、处室、车间要建立消防器材基础台账;每月至少要对消防器材普查一次,要有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送消防大队更换;安全环保部消防大队每半年要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同时作好记录。

3.18.3灭火器材应设置在明显、易取的地方,灭火器材不得设置在环境温度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灭火器铭牌必须朝外,要保持清洁。

3.18.4因灭火扑救使用、报废或到更换期限的灭火器,由单位安全员填写《消防器材领(换)申报表》及时到消防大队更换。新增灭火器材,单位书面申请报告,由安全环保部消防大队审核备案,安全环保部领导审批,报供应部采购,配备后应及时与消防大队核定。

3.18.5 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干粉灭火器-10℃~+55℃,卤代烷灭火器-20℃~+50℃,二氧化碳灭火器-10℃~+55℃。

3.18.6 灭火器的报废年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推车式12年;1211灭火器10年;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以出厂日期为准)。

3.18.7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所需的消防装备灭火器材,应按国家标准配置设计,有关单位应将配置图纸、数量、种类,报送公司消防部门核定。

3.18.8消防器材由安全环保部消防大队统一配发;原各单位消防器材配发的基数以公司消防部门核定为准。

3.18.9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凡违反规定的将给予800~3000元的考核;对灭火器材丢失、报废、空瓶及到更换期限不及时更换的,处罚单位200~1000元。

3.19 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

3.19.1各单位必须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要求从业人员必须掌握消防灭火知识。

3.19.2 教育培训内容

3.19.2.1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技术规范及公司有关消防安全文件、规章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3.19.2.2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灭火措施。

3.19.2.3 各种灭火设施、器材的性能、灭火对象及使用方法。

3.19.2.4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防、自救、逃生,正确报火警等有关消防知识和技能。

3.19.2.5 义务消防组织的培训、训练,火灾预案及演练情况。

3.19.2.6 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宣传报道。

3.19.2.7 消防控制室等重点岗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要求:

1. 各单位每月要有一次消防安全方面内容的教育,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内容记录完整。

2. 每年要组织一次灭火预案演练。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组织形式、演练内容、战评、记录完整。

3.20 防火检查

3.20.1分厂、部室每季度组织一次防火安全检查,车间(作业区)每月组织一次防火安全检查。

3.20.2 防火检查内容及查出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记录完整。

3.20.3 防火检查内容

3.20.3.1 火险隐患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

3.20.3.2 安全疏散通道、消防标志、疏散指示、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20.3.3 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及消防装备、设施的完好情况。

3.20.3.4 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

3.20.3.5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3.20.3.6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培训、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3.20.3.7 消防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3.20.3.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完好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

质的防火安全情况。

3.20.3.9 消防(控制室)值班和自动消防的运行记录。

3.20.3.10 防火巡查及禁烟检查情况。

3.20.3.11 各类证件的执行情况。

3.21动用吊车施工占用消防通道作业前要与消防大队通报备案,无手续的扣罚用车单位主要领导及安全员风险抵押金100元,扣罚用车单位500元。

3.22 不按要求填写安全、消防台账的,处罚200元。

4 火源管理

4.1 各种发火源的管理

4.1.1 严格动火许可证管理。生产区内焊割、打磨、熬炼等一切动火作业,必须认真执行“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的规定。

4.1.2 高处焊割作业时,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安全措施,遇有五级以上的大风天气应立即停止作业。

4.1.3 一切可以移动或可以拆卸的生产设备、管件、部件等,应移到固定动火区进行。

4.1.4 熬炼设备应设置在安全地带,并应防止烟道串火和锅体破漏。

4.1.5 熬炼锅内的物料不可加入过多,严防沸腾外溢。

4.1.6 厂内擅自-焚烧垃圾、违章动火或使用明火的,处罚1000元。

4.2 摩擦、冲击及高温表面

4.2.1 严禁穿带钉子的鞋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场所。

4.2.2 高温设备及管道必须进行保温,严禁在高温设备及管道上烘烤可燃物(衣物、食品等)。

4.2.3 搬运危险化学品容器或在易燃易爆生产场所搬运铁制物品,不得抛掷、拖拉和滚动。

4.2.4 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残渣、残液和余气)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铁质工具,应使用铜质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须用铁质工具,则需在工具接触面上涂以黄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4.2.5 在易燃易爆生产场所进行打磨除锈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花飞溅的安全措施。

4.3 电火花

4.3.1 易燃易爆场所的照明、开关、布线等电气设备、设施,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并保持清洁、干燥、绝缘良好。

4.3.2 因临时需要装设电气线路和设备,应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机动处电气车间批准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安装,并限期拆除。

4.3.3 建(构)筑物和生产装置必须有完好的防雷装置,防雷装置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欧姆。

4.3.4 严禁在装卸易燃液体时取样,取样必须在装料完毕,经一定时间精置后方可进行。

4.3.5 严禁用喷射蒸汽直接加热易燃液体。

4.3.6 严禁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朝内进行移液作业。

4.3.7 下列设备及管道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1. 生产、贮运、运输和装卸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

2. 空气分离装置保冷箱及箱内设备管道;

3. 用空气干燥、掺合、输送可燃的及其它易产生静电的固体物料所用的设备及管道。

4.3.8 禁止在易燃易爆场所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尼龙等化纤衣服。

4.3.9 易燃易爆罐区、生产场所设置导除人体静电的设施。如安装接地的门把手、接地扶栏等。

4.3.10 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质的流速应控制在安全流速以下。

4.4 电炉电热器管理

4.4.1 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火炉、电炉必须到安全环保部办理使用证,未经办证擅自使用火炉、电炉要坚决取缔。

4.4.2 消防大队要严把火炉、电炉使用办证关,对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坚决不予办证。

4.4.3 经批准使用火炉、电炉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火炉或电炉的使用和保管,做到定点使用,不得随意移动火炉、电炉使用位置;定时使用,不使用时,或无人的情况下要熄灭炉火,并且做到管理制度上墙。火炉、电炉使用处,不得堆放杂物或易燃物。同时要配备消防灭火器材。

4.4.3 消防大队要定期或不定期对炉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规定使用火炉或电炉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不整改的坚决取缔。

4.4.4 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火炉、电炉的将处罚1000元。

5 可燃物管理

5.1 对沾有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或设备,控制前必须清楚、冲洗干净。

5.2 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所用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取非燃烧的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高温设备、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温。

5.3 防止可燃易燃物与高温物体接触或靠近,高温工件禁止带入防火防爆区,不准在高温设备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体。

5.4 化工生产甲类区域内、液化石油气及可燃气体容易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并应加强气体监测工作。

5.5 禁止使用氧气代替空气对设备、管道充压、保压、试压、置换或吹扫。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设备、管道、地沟、窨井等场所输送氧气。

6 火灾危险性分类

6.1 生产厂房(厂房)及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分为甲、乙、丙、丁、戊五大类。

6.2 公司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特征,区分火灾危险性类别、划定相应的重点防火区域及部位,落实相关责任人,严格管理、严格考核。

6.3 工艺装置、装置内单元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如下:

1.甲类:

合成氨装置的水煤气或焦炉煤气的净化(如脱硫)厂房压缩机室及鼓风机室; 硝酸铵装置的结晶或造粒、输送、包装、储运单元;

乙炔站,氢气站,甲胺厂房,过氧化氢厂房。

2.乙类:

合成氨装置的氨冷冻、吸收单元和液氨储罐;

合成尿素装置的氨储罐组和尿素合成、气提、分解、吸收、液氨泵,甲胺泵单元;

硝酸装置;

硝酸铵装置的中和、浓缩、氨储运单元;

一氧化碳压缩机室及净化部位,发生炉煤气净化部位,氨压缩机房; 氧气站、空分厂房;煤油灌桶间。

3. 丙类:

合成尿素装置的蒸发、造粒、包装、储运单元;

煤的筛分、转运工段和栈桥或储仓;

木工厂房、印刷厂房;

油浸变压器室,机器油或变压器灌桶间,润滑油再生部位,配电室(每台装油量大于60Kg的设备);

4. 丁类:

金属冶炼、锻造、铆焊、热轧、铸造、热处理厂房,电石炉部位,锅炉房。

5. 戊类:

卷扬机室、不燃液体的泵房和阀门室,仪表、器械或车辆装配车间。 7 生产设备防火防爆

7.1 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易燃易爆物质和可燃物质的生产设备,应根据其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不同性质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1.实行密闭;

2. 严禁跑、冒、滴、漏;

3. 配置监测报警、防爆泄压装置及消防安全设施;

3. 避免摩擦撞击;

4. 消除接近燃点、闪点放的高温因素;

6. 消除电火花和静电积聚;

7. 设置惰性气体(氮气、二氧化碳、水蒸气等)置换及保护系统;

8. 在输送可燃气体管道和防空管道上设置水封、阻火器等安全装置;

9. 进行抗震设计等。

7.2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的防爆等级并按有关标准执行。

7.3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必须具有与之配套使用的电气设备相应的防爆等级。

7.4 因物料爆聚、分解反应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设备,应设置报警信号系统、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装置。

7.5 对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生产设备,应装设爆破板等安全设施。

8 生产厂房防火防爆

8.1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8.2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设置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 、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厂房的泄压面积与厂房容积的比值(平方米∕立方米),称为泄压比。根据厂房内爆炸性危险物质的不同,一般取值为0.03至0.24;体积超过1000米立方米的建筑,比值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0.03。

8.3 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轻质墙体的单位质量不宜超过60Kg∕m2。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8.4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轻质屋面板的全部或局部作为泄压面积。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厂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

8.5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8.6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设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件。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

8.7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墙体与其它部分隔开。

8.8 使用和生产甲、乙类液体厂房的管、沟不应和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该厂房的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

8.9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置防水浸渍的措施。

9 生产装置防火防爆

9.1 根据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及施工验收规范》以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

9.2 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等监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等装置、

9.3 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的地方,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

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动作应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40%以下。

9.4 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9.5 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准单独采用单向阀。

9.6 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装置等设施。

9.7 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9.8 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执行。

9.9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可能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9.10各生产装置、建(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造成水污染事故。

9.11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但应在避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之内。放空管应有良好的接地。

9.12 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液体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位于企业边缘的安全地带,且地势较低而不窝风的独立地段;

2. 应远离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3. 严禁架空供电线跨越罐区;

4. 应设置围堰防止液体发生溢流。

9.13电石库的布置,宜位于场地干燥和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不应与循环水冷却塔毗邻布置。

9.14 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的易燃液体和液化石油气、危险品以及剧毒品等专用铁路装卸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按品种集中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位于厂区边缘地带;

2. 宜按品种设计为专用的尽头式线路。当物料性质相近,且每种物料的年运量小于20000t时,可合用一条装卸线,但一条装卸线上不宜超过3个品种;

3. 装卸线的装卸段,应为平坡直线;

4. 装卸线不宜与仓库入口道路交叉。

9.15 具有易燃易爆的生产、贮存及装卸设施附近,宜布置能减弱爆炸气浪和阻挡火势向外蔓延、枝叶茂密、含水分大、防爆及防火效果好的大乔木及灌木。但不得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种。

9.16 管道内的介质具有毒性、可燃、易燃、易爆性质时,严禁穿越与其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及贮罐区等。

9.17 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的易燃液体、可燃气体、毒性气体和液体以及腐蚀性介质管道,不应共沟敷设,并严禁与消防水管共沟敷设。

9.18敷设有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的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管道的管架,与火灾危险性大和腐蚀性强的生产、贮存、装卸设施以及有明火作业的设施,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减少与铁路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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