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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探亲假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探亲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员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财政部《关于员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员工探亲待遇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并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享受探亲待遇:
一、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二、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 确定员工是否与配偶、父母长期远居两地及计算路程假和报销往返路费,均以员工的配偶、父母正式户口所在地为依据。配偶为现役军人的以服役地为准。
第四条 员工的父母与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五条 员工探亲假期及路程假的规定:
一、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三、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四、根据路途远近酌情给予一定天数的路程假,最多不超过4天;
五、探亲假和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并且员工的探亲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使用;
六、员工在上半年达到“在公司工作满一年”规定条件的,当年下半年即可享受探亲待遇;在下半年达到“在公司工作满一年”规定条件的,次年即可享受探亲待遇;员工探望配偶或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自其结婚登记的次年开始享受相应的探亲假待遇;
七、员工探亲假原则上应一次使用,如员工申请分期使用,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经公司领导批准,可分两次使用,但假期不得超过规定的天数,路程假只给一次。
第六条 符合探亲条件的员工,申请探亲假待遇时应填写探亲待遇审批表,并向人力资源部提交以下资料,经审查批准后方能享受探亲假待遇:
一、申请探望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配偶现役部队开具的服役证明);
二、未婚员工申请探望父母的需提供父亲和母亲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已婚员工还应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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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各部门应合理安排员工探亲假期,务求不妨碍工作的正常进行,员工要服从公司的安排。经审批享有探亲假待遇的员工,按照员工管理办法中事假的审批权限,在填写假条后,依次经所在部门批准、人力资源部签署意见、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八条 探亲路费报销规定:
一、往返车船费开支标准:乘火车的,除年满五十周岁并连续乘坐四十八小时以上可报硬卧费外,其他一律报硬座费;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仓高一级舱位)费;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市内交通费由员工自理,不予报销;因故乘飞机的或实际往返路程超出探亲地的,按公司到探亲地的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员工自理;
二、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三项之和)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的由公司负责报销;
三、员工如果在一年内同时探望配偶与父母的,其探亲路费,原则上应分段计算,分别报销;
四、分期使用探亲假的,探亲往返费只能按规定报销一次;
五、员工报销探亲路费时,应如实填写报销单,注明探亲地点和时间,附上相关票据,经人力资源部初审签字后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第九条 员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发放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其它按公司或所在部门的规定及考核办法等发放。
第十条 员工已婚但其仍以未婚员工名义申请探望父母,或者不再具备探亲条件隐瞒不报且继续申请探亲假待遇,或者伪造资料骗取探亲假待遇的,一经查实,公司除追回所报路费外,将按员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已经公司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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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探亲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公司员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享受探亲待遇,根据国家有关探亲待遇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只适用于员工在国内探亲。
第二章 享受探亲假待遇范围
第三条 享受探亲待遇的员工范围
凡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且与公司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员工,与配偶不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不能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亲都不居住在一起(以员工的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确定),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探望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现在由员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第四条 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员工范围
(一)当年办理离职、退休或享受公司生活保障金(内部退养)待遇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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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招聘的试用期员工、见习期员工及脱产学习期间的员工。
(三)与父母任一方或配偶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员工。
(四)当年内因病假、事假、利用出差或其他事情已经和配偶或父母团聚累计达探亲假规定天数的员工。但可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
(五)实行集中公休假日轮休员工和经本单位、部门领导同意利用公休、假日结合调班探亲的员工,其集中轮休和调班假期累计已达到或超过探亲假规定时间的。但可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
(六)当年非本人原因放假期间与家属团聚达到或超过探亲假假期的员工。但可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
(七)当年内出现旷工一周(含一周)以上者,未达到除名条件的员工。
(八)当年受到严重纪律处分及行政处分的员工。
第三章 员工探亲假期待遇
第五条 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含探亲往返路途假),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一)员工探望其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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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0天。
(三)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四)员工休假不得留存假日或间断使用休假,逾期作废。
第六条 新进员工如在上半年经公司对其试用期考核合格,则当年可享受探亲假的待遇;如在下半年经公司对其试用期考核合格,则次年可享受探亲假的待遇。
第七条 新婚员工可在结婚的次年起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新婚员工与配偶分居两地,若上半年结婚,当年结婚后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若下半年结婚,则次年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第八条 员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九条 在探亲假期间结婚的员工,享受探亲假待遇,但不再另给假期。
第十条 女员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产假后又与配偶继续团聚三十天以上的,双方当年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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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但可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
第十一条 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员工,要求改探岳父母
或公婆的,经员工所在单位、分公司、公司批准后,可以改探,但不得重复探望父母。
第十二条 符合探亲条件的员工,在未享受探亲假之前,因父亲、母亲或配偶去世回去料理丧事的,可按探亲待遇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符合探望配偶或父母条件的员工,因工作需
要,当年或四年中不能探望配偶或父母时,其不实行探亲假制度的配偶或父母,可以到员工工作地点探亲,公司应按规定报销一人往返路费一次。员工本人当年或四年中,则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第十四条 凡实行正常休假制度的员工(例如:机关管
理岗位、计件工作日的),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部门、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的天数。
第十五条 员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塌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员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分公司领导提出申请同意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假期。但是,属于一般的转车、候车或车、船行驶延误等原因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者,须持有关部门证明,向所在单位、分公司领导提出申请同意后,其超假日期可按事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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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探亲假交通费、住宿费的报销制度
第十六条 享受探亲待遇的员工,其探亲往返交通费按下列标准报销:
(一)乘火车探亲员工,男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女年满四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二十四小时以上者,可报硬席卧铺费;其他人员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 (二)乘轮船探亲员工,一律报四等舱位费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三)乘长途公共汽车探亲员工,凭票据实际报销。
(四)员工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等费用凭据报销。乘坐出租机动车辆的费用开支由员工自理。
(五)享受探望父亲或母亲待遇的员工,其探亲交通费的报销按到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计算;较户口所在地区近时,按票据实际报销。
(六)员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软席卧铺火车票、三等及以上轮船舱位票及不符合条件的硬卧铺火车票等。如员工自行乘坐的交通工具超标准,超出部分由员工员工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对与父母或配偶不住在同一地,但可在公休及法定节假日或利用公休及法定节假日调班与家属团聚的已婚员工给予报销每年探望一次父母、每季探望一次配偶的
往返交通费;未婚员工给予报销每半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往返交通费。探亲交通费每半年报销一次,报销时附父母或配偶的户口证明复印件,此探亲交通费的报销不得留存,逾期作废。
第十八条 探亲期间员工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趁便参观、游览等项的费用开支,均由员工自理。
第十九条 员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或遇到意外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暂时停顿需住宿的,及长途汽车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凭相关证明,住宿费可按《公司差旅报销管理制度》予以报销。
第五章 探亲假工资待遇
第二十条 员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待遇按照公司《工资分配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章 办理员工探亲的程序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员工休探亲假,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分公司签署具体意见,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方可休假;员工探亲结束后,须到本单位报到,予以销假。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有计划地合理安排员工探亲的假期,不能因探亲妨碍正常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得因探亲而增加人员编制。对于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的员工休假,各
单位可以拒绝批准,但可调休。
第二十三条 员工探亲完毕,需要报批交通费、住宿费的,应在返厂的1周内填报,经本人所在单位、分公司负责审核后,由所在单位核算员交人力资源部登记、审核,在公司财务部进行复核、报销。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对员工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做到逐级负责。对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员工探亲假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1、公司统招大学生
2、公司驻外员工
二、休假时间:
1、无法利用休息日与父母团聚的(一般理解为工作所在地与父母所在地距离应不少于200公里)的统招大学生,入职后三年内可享受每年3天的探亲假期,在途时间超过1天的,不计入休假时间;
2、驻外员工连续驻外满一年,次年可享有1天探亲假;连续驻外满两年,次年可享有2天探亲假;以此类推,最多可享有5天探亲假;在途时间超过1天的,不计入休假时间。
三、费用报销:
1、统招大学生入职三年内可报销每年一次返家的路费(范围在工作所在地与父母所在地距离应不少于200公里),标准按公司《差旅费用报销规定》执行;
2、驻外员工每年可报销一次探亲假的路费,标准按公司《差旅费用报销规定》执行;
3、报销凭证为往返车票,区间范围限工作地至其家庭所在地,路费不可跨年度报销。
四、假期管理:
1、员工申请探亲假应填写《休假申请表》,按照审批权限得到批准后方可休假,请假手续不符合规定或程序不对的,将被视为旷工;
2、休假后在上班当天到同级人力资源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3、大学生及驻外员工探亲假均须在当年度内休完,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4、探亲假为连续假,不得分开使用,未休假期不另外支付费用;驻外员工探亲假将不延续至驻外结束后享受;
5、探亲假为带薪假,不影响工资和绩效奖金发放;
6、各级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应定期整理《驻外员工信息台账》,及时更新员工信息,并做好员工探亲假期管理。
五、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人力资源中心。
员工探亲假及路费报销制度
一、凡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不含试用期),配偶与本人不在同一地的已婚员工或父母与本人不在同一地的未婚员工,公休假日也不能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方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二、各部门安排员工休探亲假时,必须兼顾部门工作的连续性,人员不宜过于集中,在年度中平衡分配休假时间,员工休假必须提前半月申请,服从部门统一安排。
三、探亲假期:
1. 已婚员工探配偶每一年一次,每次15天(路途在外);
2. 已婚员工探父母每四年一次,每次15天(路途在外);
3. 未婚员工探父母每二年一次,每次15天(路途在外)。
四、假期的计算:除法定假日外,探亲期内各种假期(包括公休日以及公司内部放假)均包含在探亲假以内连续计算。
五、路途时间:按探亲员工乘坐直线火车或汽车实耗时间天数核定。
六、请假程序: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后(不含试用期,已婚员工探父母须满四年),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探亲假申请单,报其部门负责人。由部门根据其内部情况,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妥善作好日期安排及工作交接事项并签字后,交办公室(人事部)审查请假人休探亲假的资格、条件,报办公室(人事部)经理签字后方可成行。探亲申请单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办公室(人事部),另一份由本人交回本部门作为考勤依据。
七、员工探亲假满以后,必须立即回本部门及办公室(人事部)销假。逾期不归者,视作旷工处理。
八、探亲假不能提前休,在有效周期内须一次性休完,若过期未休,视为放弃。
九、由于部门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假时,可报销其配偶或父母一人前来探望的往返路费。若既不能回家探亲,其亲属又不能前来时,可按该探亲假年度末月本人基本工资的1/3发给员工作为补助,员工本人当年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假待遇(须由员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批准)。
十、女员工享受规定产假待遇,到配偶住地生育或与配偶团聚达30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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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探亲假及路费报销制度
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十一、员工的父母与其配偶居住同一地的,员工在探望其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母,故不再次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十二、探亲路费只报往返交通费,不报住宿费。交通费一律按火车硬卧标准报销,未通火车路段,其客车费则根据实有里程按交通部门公布的普通客车运价标准予以报销。探亲路线按就近直达的原则,其绕道多走部分不予报销。
十三、员工在规定的探亲假和路程期限以内,按本人基本工资标准(即底薪)并按假期中有薪日数计算发给其工资,但不发奖金。
十四、探亲路费的报销程序:由员工本人填写报销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附上留存本部门的探亲申请单为原件,交办公室(人事部)审核后由办公室(人事部)经理签批,财务处审计后方可报销。享有探亲假的员工在休完探亲假后上班,本探亲假年度未届满时即提出辞职者,其已报销的本次探亲路费必须从个人工资结算中扣除,退回公司。
十六、员工在探亲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道路塌方造成交通停顿等,以致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须持有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其停顿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十七、员工在探亲期间因自然灾害或事故造成伤亡的,按非因工伤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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