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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带薪休假制度

时间:2022-05-10 17:22:00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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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带薪休假制度

根据国家《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开元公司实际情况,为了让员工在紧张的工作之余得到更好的休息,充分调节身心,以便更进一步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和工作热情,特制定本制度。

民-警带薪休假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册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的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一、年休假范围:

1、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2、职工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每年应休假五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每年应休假十天;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以上,每年应休假十五天。法定节假日不作为假期天数。

3、年休假天数计算方法:

在编人员及退休返聘人员工龄按人事档案工龄计算。

4、年休假休假安排:

各科室根据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并设立带薪休假台帐,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每年三月底休完上一年度年休假期。

5、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情况: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年休假审批程序:

(1)休假天数审批权限:

职工公休假期由科室负责人提出意见,经办公室(人事)审核后,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五天(含五天)以上公休假报总经理审批。

(2)请假人需填好假单,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待同意休假后,一份本科室存查,一份办公室(人事)存查,一份财务科存查。

(3)年休假可由所在科室具体安排分阶段休完。年休假报办公室备案才可以积假,当月不上报视为无积假。各科室每月报考勤时,应把科室人员休假、积假情况报办公室,所有积假要求在下一年的三月前休完,不得延续积假。

(4)休假期满,因故不能到岗工作,应由本人于假期期满前申请续假。路途远的应提前书面(并附有关证明)续假,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岗或续假未获批准不到岗的,按旷工处理。

(5)休假期满后要按时返岗,并及时销假。休假结束回公司上班第一天,应到办公室(人事)销假,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时销假

者,第一次警告,第二次按旷工处理,严重超出假期的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惩罚。

(6)科室负责人年休假应报主管副总同意后由总经理审批,同时在请休假审批表书面说明其离开公司后的科室工作临时负责人。

二、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无特殊补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未产生计件工资、日出工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按实发工资执行。

三、 本制度中的 “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襄城县开元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日

职工年休假审批表

注: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

以上的,年休假15天。

2、本表一式三份,办公事、财务科、休假人所在科室各一份。

关于民-警年休假制度2016-09-19 21:50 | #2楼

临朐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严格按照《职工带薪休假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对符合《条令》、《办法》规定条件享受休假。

1.休假可以连续进行,也可以分段进行,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时间,

2.全队民-警符合条件的可根据工作实际,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3.每个民-警的休假时间原则上按照大队的总体安排执行,也可以根据民-警个人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日常工作的前提下,提交大队办公室研究,确定休假时间。

4.民-警在休假期间要严格遵守“五条禁令”及大队的各项规章制度,违者按大队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5.民-警休假期间必须保持通信畅通,原则上不出本市,出市区休假的必须向大队主管领导请示。如单位有紧急任务时马上归队,完成任务后可补剩余休假。

6.民-警休假时应填写休假审批表,经大队领导审批后方可休假。休假结束后,到办公室销假备案。

7.对大队安排休假的民-警,未在指定时间休假的,不再安排休假日期,视为主动放弃。

法院干警带薪休假制度2016-09-19 9:43 | #3楼

第一条 为了关心干警身体健康,维护干警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干警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单位每年组织干警(含退休人员)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三条 体检时间定位每年的四月份。

第四条 干警应按单位规定时间到制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第五条 单位应当保证干警享受年休假。干警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六条 干警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七条 干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干警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干警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干警,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干警,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干警,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八条 部门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干警本人意愿,统筹 1

安排干警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部门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干警休年休假的,经干警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干警休年休假。对干警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干警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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