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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院休假制度

时间:2022-05-11 05:21:38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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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院休假制度

为了确保医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对本院的考勤与各种休假等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民营医院休假制度

(一)考勤

1、员工必须自己签到上班,不得代理签到。因工作需要,无法签到,必须由主管领导签到。

2、员工不得迟到、早退、脱岗、串岗,如有发生,除绩效考核规定处理外,并按以下规定再处理。

(1)迟到或早退、脱岗、串岗超过5分钟(包括5分钟)者,发现一次给予口头警告,发现二次,给予书面警告处分,扣发一天基本工资,累计三次者,扣发一天基本工资。

(2)迟到或早退、脱岗、串岗超过30分钟(包括30分钟),按旷工半天论处。

3、员工如因急事不能按时上班,需在第一时间报请科室主任或部门主任以上领导,经批准后方可以病、事假处理,否则以旷工论处。

(1)每月旷工半天,扣除当月10%的基本工资。

(2)每月旷工壹-两天,扣除当月20%-30%的基本工资。

(3)每月旷工达三天以上(包括三天),按自动离职处理。

(二)病假、事假、休假

1、病假:需提交病情证明书,(必须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医保医院提供)。对于普通疾病(如感冒发烧、肠胃炎)须于上班后15分钟内与办公室联系申请病假,并在病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补交请假条及有关证明。病假四天以内者,先按医院规定抵销每人每月4天的休息日。第五天起,扣发相应的工资的40%(按天计算)。

工伤视具体情况(有无责任或自负责任程度),由院领导研究决定。

2、事假:职工请事假需填写请假条,事假一天,科主任批准并报院办备案;两天以上需经院领导审批。未经批准而离岗休息者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三天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事假不享受任何工资待遇。也可先抵销每人每月4天的休息日,第五天起按天扣发相应的工资。

3、休假:实行每周休息一天和年休假制。

3.1每周休息一天,具体休息时间由医院统一安排。

3.2年休假:

(1)连续工作满壹年以上,省内人员(不含梅州市及其各县市)和外省人员可享受年休假。除院方因工作需要,要求员工放弃休假,可补助相应加班工资以外,其他情况一律安排休假。省内人员(不含梅州市)可享受七天的年休假,外省人员如路程超过500公里(以大埔为起点),可享受十天年休假,如路程不足500公里,则享受七天年休假。休假期间发基本工资,报销一次单程路费。年休不得超假,特殊情况报院领导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

(2)员工欲休年休假,必须提前两周逐级向主管部门递交书面申请,经领导研究批准后正式休假。

4、婚、丧假

4.1婚假:员工结婚可连续休息一周,只享受基本工资。

4.2丧假:仅限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可连续休息三天,旁系亲属可休息一天,另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只享受基本工资。

5、产假:医院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聘用怀孕女职工。确因工作需要聘用的女职工,可享受四个月产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的70%。四个月产假满后不能上班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民营医院职工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2016-09-19 20:47 | #2楼

为加强我院内部管理,规范职工考勤制度和休假制度,根据绥卫发[2004]9号文件及其它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院职工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

1.职工必须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请消假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2.各科或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并按规定要求将当月考勤表及各类假条送交人事部。

3.职工请假二天以内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三天及三天以上者由主管院长批准,科主任、护士长请假,须经主管院长批准。

3.对无故迟到,早退人员要批评教育,并按规定扣发工薪或绩效工资。对旷工者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直至除名。

(一) 工龄假

按绥办发(1997)30号文件规定上,职工工作年限达6-10年,每年休假5天;11-20年,每年休假10天;21年以上每年休假15天。工龄假由科室自主安排,当年有效。

(二) 探亲假

按(1981-03-14国发[1981]36号)《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文件规定执行,凡符合条件休探亲假,只能一次性休假,不得代请其它假期。

① 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每年给假一次,一次30天,车船费报销;

②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一次20天,如两年合休可给假45天,车船费按有关规定报销;

③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一次20天,车船费超出本人工资30%的部份报销。

(三) 婚假: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①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② 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③ 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车船④ 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⑥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四) 产假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的公民,登记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15天),难产增加15天。实行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增加30天,同时给予男职工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以上规定的休假视同出勤,每位职工只享受一次。

(五) 计划生育假

按绥劳人字(92)10号和绥计生字(92)10号文件规定执行:

① 放置宫内节育器原,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② 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天。

③ 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④ 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

⑤ 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

⑥ 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的休假40天。

以上规定的休假视同出勤,每位职工只享受一次。

(六) 丧假

单位职工因夫妻双方直系亲属逝世请假7天内(县外职工加上路途往返时间),不按事假处理,车船费自理。

(七) 其它假

① 职称晋升需到昭通考试的每位职工由科室安排考试假往返5天; ② 受院方委派需离岗参加业务培训、开会、办事等由

③ 病假须医务科审批,事假由院分管领导批准,院办备查。

④ 病事假三个月内享受财政拨付工资的100%,四至六个月的90%,七至十二个月的80%,一年以上的享受70%。院领导批准的探亲假、产假、计划生育假、进修、培训、出差在20天以上的考核工资由院方承担。

以上规定的休假,由本人提交假条,科室或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院长签字同意后交院办公室备查。

本管理规定从2015年1月起执行,以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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