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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公司财务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建立并逐步完善公司的财务体系,全面准确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成果,全面监督公司各项财产的使用及流转,以维护公司股东的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公司财务部直接受控于公司股东并对其负责,财务部依据公司章程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及需要修订本制度
第3条 公司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部工作及促进本制度的实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精神及规定严格执行公司所制度的各项财务制度,其他各部门所制定的规章制度除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违返公司章程及本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一节 现金管理
第4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使用现金
第5条 本公司现金使用范围包括:支付工资、日常费用报销、员工个人借款、预借差旅费、支付小额购物款、公司备用现金等及其他必须以现金支付的支出
第6条 出纳应当严格按照现金付款程序支付现金,即报销/申请付款必须由申请人填写报销单/付款申请单,经相关部门主管或经理批准并由财务进行审核后,出纳方可支付现金
第7条 报销单/借款单金额在500元(不含500元)以下的,由部门经理批准、财务审核后,出纳可予支付现金,金额在500元及以上的,由部门主管/经理批准、财务审核、总经理审批后,出纳方可支付现金
第8条 出纳收到现金应填写现金收款单,并有交款人签名,对于所收现金数额较大的,应即时送存银行,避免做支现金及风险
第9条 出纳应在现金收、付款单上详细注明款项来源或用途,以便于财务作账
第10条 出纳应对所收、付的现金及时登记现金流水账,当天下班前结出账面现金余额并与实际库存现金核对
第11条 出纳应当日将收、付现金单据送交财务部,并定期与财务部对账,不符时应即时查明原因,做处相应处理
第12条 对于出纳保管的库存现金发生长短款时,应即时查明原因,并做出书面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交由财务部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第二节 银行存款管理
第13条 公司办理货款支付及回收销货款,原则上均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其他收、付款金额较大的款项支付也应通过银行转账进行
第14条 通过转账付款的,付款人填写付款申请单,由财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收出纳办理付款
第15条 出纳应当日将收、付银行存款单据送交至财务部,财务部应当定期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
第16条 出现银行存款账面数与银行对账单不符时,必需查明原因,直至核对正确为止
第三节 其他货币资金管理
第17条 公司因业务需要使用或收到其他形式的货币资金,如支票、银行本票等,应进行项登记管理,并将复印件送交财务部入账
第18条 对于收到的其他货币资金,出纳应即时办理银行入账手续,以免超期
第10条 对其他货币资金的收付,比照银行存款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费用报销管理
第一节 差旅费报销
第20条 差旅费指公司业务人员、管理人员等因公外出(本地或外地)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餐费、出差补贴等费用
第21条 出差旅人员应本着合理、必要、节简的原则支付各项费用
第22条 公司员工划分为经理级、主管级、普通级三大类,出差人员根据各自相应级别与出差地,按相关规定的限额内报销出差费用
第23条 为鼓励出差人员节省差旅费,享有某一级别待遇的出差人员如果实际采用了下一级别出差人员待遇标准花费费用,公司可以将两级待遇差额部分的50%补偿给出差人员
第24条 出差人员外出,预计所需费用在300元以上的,可向公司预借差旅费,借款人填写借款单由经理批准后送至财务审核。其中借款金额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还需由总经理审批,经审核/审批后出纳方可支付现金
第25条 预借差旅费在出差人员报销时冲抵报销款,报销时实行多退少补的原则
第26条 普通人员、主管级人员的报销单分别由部门主管、经理批准,再交由财务审核后方可至出纳处领款,经理级人员的报销单先由财务审核后送交总经理批准,再到出纳处领款
第27条 对于超过差旅费用规定的标准而需要报销的,报销单必须先交总经理特别批准,后由财务审核,再至出纳处报销领款
第28条 差旅费费用控制标准由公司根据人员级别+出差地+补贴+其他制定,具体详细标准另行专门制定
第二节 业务招待费报销
第29条 业务招待费指公司业务人员陪同、招待客户用餐、住宿、交通、送礼等所花费用,包括在本地与外地招待客户所花生的各项费用
第30条 业务陪同人员应本着必要、适当、合理、节简的原则,招待好公司的客户及其派出的代表
第31条 公司将客户分为A、B、C三大类,A类客户为订单业务量大,又有可能发展为长期稳定合作关系的大客户,B类客户为订单量较多,合作关系相对稳定的客户,C类客户为其他普通客户
第32条 业务招待费根据客户类别及人数控制费用上限标准,业务陪同人员应根据客户情况适当按捺陪同人数,业务招待费费用控制标准由公司另行专门制定
第33条 业务招待人员根据需要可向公司预借招待款,所借现金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的,借款单由业务经理批准财务审核后,至出纳处领款,所借金额在500元以上的,需再经总经理审批方可至出纳处领款
第34条 费用报销人员填写报销单经业务经理批准、财务审核后,方可至出纳处报销领款,对于业务招待费超过标准上限的,财务人员在报销单中注明超标金额
第35条 业务费报销金额超过费用标准时,报销人员必须将报销单交由总经理审批,未经审批的,出纳根据报销总额扣除财务注明超标金额后的余额支付报销款
第36条 业务人员出差至外地,同时有发生招待客户费用情况时,业务招待费根据公司标准结合异地物价情况适当调整报销上限,报销人员应当将自身差旅费与异地业务招待费分别填差旅费报销单及业务招待费销单进行分项报销
第三节 工伤医药费报销
第37条 工伤医药费是指公司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或其他因公出现工伤事故时发生的费用,包括医药费、医疗费、工伤补偿费等
第38条 员工发生一般性的工伤事故,可凭正规医院出具的诊疗书及发票填写费用报销单,经部门主管批准、财务审核后到出纳处报销领款
第39条 公司员工发生重大工伤事故急需用款时,部门主管可经总经理口头批准后直接至出纳处借款,事后借款人应即时补填借款单并交由总经理补签批准,再由财务审核后交由出纳留底及入账
第40条 重大工伤事故当事人的借款及费用报销根据情况可由部门主管负责代为办理,报销单均需由财务审核后交由总经理批准,再至出纳处领款或冲预借款
第41条 员工工伤事故的工伤补偿费由当事人自行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批准、财务审核后方可至出纳处领款
第四节 其他费用的报销
第42条 其他费用的报销指除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工伤医药费以外的日常营业费用的报销
第43条 其他费用的报销由报销人填写报销单经总门主管批准后送交财务部,财务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审核报销项目,有相关规定的,经财务审核后可直接至出纳处领款,无相关规定的,需由总经理审批后方可至出纳处领款
第四章 产品销售管理
第一节 销售合同
第44条 公司业务员与客户签订订单,均需以公司的名义与客户签订书面销售合同
第45条 业务员签订合同后应即时将合同复本送交至财务部,合同被取消时,应即时告知财务部
第46条 公司合同专用印章应由专人保管,所有销售合同应当经总经理审批后才能加盖合同专用章,未经审批的合同,由此产生的合同责任由签单人自行承担,如果合同有加盖印章的,印章保管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 销售出货
第47条 业务部根据产品完工情况拟定发货通知单,通知单交由总经理审批后分送至财务部及仓库
第48条 仓库根据发货通知单填写发货单,仓库主管应对货物出库及装车进行监督并负责
第49条 财务部对仓库开具的发货单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过的发货单开具销售发票
第50条 已发出的货物如因质量等问题客户要求退货的,应取得本公司业务部的同意,仓库根据业务部的退货通知书办理产品的退库手续,未经本公司同意,客户退回的产品仓库暂只做代管商品处理
第51条 成品仓仓管人员应严格按照发货通知单及相关程序组织发货,并即时填写发货单,发货单应当即时送交财务部
第52条 仓管应在产品出库时起8小时内按照规定格式要求填写发货单,24小时内将发货单送交至财务部,退货单应自办理退货入库手续时起48小时内将退货单送交至财务部
第三节 收取货款
第53条 财务部根据仓库的发货单及销售合同单价计算确定应收账款的金额
第54条 财务部根据出纳提供的收款凭证即时核销客户的应收账款,如为收取客户的订金,应先做预收货款入账,待尾款收齐时再予以冲销
第55条 财务部定期制作客户对账单送交业务部,由业务部负责直接与客户进行对账
第56条 财务部应定期检查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对于未及时收回货款的客户,应通知业务部进行催收,仍无法收回货款的,应当即时告知部经理以便进行相应处理
第57 业务部或财务部应告知客户本公司收款的详细账号,客户应当将货款汇入本公司指定的账号,客户汇款后应当以传真或电话方式即时告知本公司财务部
第58条 因退货、合同违约等情况发生退款、赔付违约金时,付款单需由财务审核、总经理批准,出纳方可办理付款
第五章 物料采购管理
第一节 采购订单
第59条 业务部根据销售合同所列产品,计算出物料需求计划清单,物料需求单交由采购部负责办理物料采购
第60条 采购部根据物料需求清单在考虑现有库存量的基础上,拟定物料采购计划申请单,采购申请单需经总经理批准,然后采购部才可向供应商发出采购订货单
第61条 对于所有原材料及主要辅助材料的采购均需制定采购订单,采购部应将采购订单送交仓库,以便于仓库按订单进行收料,对于取消或更改过的采购订单,应当即时通知仓库进行相应的更改
第二节 材料入库
第62条 仓库收料时,应当按照采购部的采购订单严格控制收料,对于原材料(布料及主要辅料)在收料前均需取得采购订单
第63条 仓库收到材料时,先应进行质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各类材料,均不得办理库入库而暂只做待管材料处理
第64条 对于供应商未按订单要求而多送的材料部分,仓库应暂做代管材料,经请求总经理后,如果同意做为购入处理,则可一同办理入库,否则多送的材料退回原供应商
第65条 仓库办理材料入库,应即时填写材料入库单并向供应商索取送货单(客户联),材料入库单应按照财务部规定的要求填写完整
第66条 已办理入库的材料,如发现材料有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需要退货时,仓库应当即时通知采购部,采购部与供应商协商同意退货后,即时通知仓库办理退货
第67条 仓库退回材料给供应商时,应即时填写采购退货单,退货单原则上均应取得供应商收货人的签名,退货单必须即时送交财务部
第68条 仓库应自办理材料入库或退货时起8小时内填写采购入库单,采购入库单送交财务部的时间按财务部的要求规定执行
第三节 支付材料货款
第69条 财务部根据供应商的送货单(或发票)、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对仓库开具的采购入库/退货单进行审核
第70条 财务部按已审核过的采购入库总价款挂应付账款,按退货单的总价款扣减应付账款,财务部应定期与供应商核对往来账款
第71条 付款由采购部申请、财务审核、总经理批准或财务部申请、总经理批准后,申请付款单交由出纳办理付款
第72条 出纳付款后,财务部应即时告知供应商查收,出纳应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账号汇款,代应商的传真件应盖有对方有效的公章
第六章 存货管理
第一节 原材料
第73条 原材料是公司业务的主要材料,是公司财产管理的重要对象
第74条 仓管人员应严格控制原材料的出入库,原材料的出入库应办理规定的手续,即时开具材料出入库单并送交财务部,原材料的出库应经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75条 仓库应根据原材料的类别、规格、性质、特征等分别存放,各种原材料存放区应标有物料标识卡,以便于收发及管理
第76条 仓管人员应定期检查各种材料的状况,如发现变质、损坏等情形,应即时填写报告单送交总经理申请处理
第二节 产品
第77条 本处所指产成品包括已完工但未包装的销售成品、已包装可随时发货的库存成品及各种样品
第78条 产成品是公司的重要财产,仓管人员应重点加强对产成品数量的管理,严防被盗、丢失,仓管应保证产品实际库存数与账面数相符
第79条 出现产成品丢失或实有数与账面数不符时,仓管应即时查找原因,同时向部门主管、总经理报告,并申请做出相应处理
第80条 样品原则上均应先入成品仓并由专人负责管理,领出样品应按照按照领料材料的规定办理出库手续
第81条 对于客户退回的产品,仓库收到退货后,填写退货单送交财务部
第三节 低值易耗品
第82条 低值易耗品是公司生产、办公用的价值较低的消耗性物料,如机台配件、办公用品等
第83条 低值易耗品的收发原则上都要通过仓管进行,通过仓库收发的按照材料的出入库规定办理手续,直接报销的,报销单所付的购料单应有仓管或领用人的签名
第84条 对于价值不高,使用时间较长但未做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用具、配件等,应由使用人或相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务部建立备查账簿进行登记并定期进行检查,物品用具不能使用时由相关负责人填写报废申请单经批准后予以报废
第四节 盘点及盈亏处理
第85条 仓管应做好仓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财产物资的安全性管理,仓库应当定期对库存材料、物料、半成品、成品等进行盘点,盘点方式采取仓管自盘,财务监盘或抽盘
第86条 公司对所有的存货进行全盘的次数每年至少一次,全盘应当在停产停工的状态下进行,以保证盘点数的准确性,非全面性的部分存货盘点每年不应少于三次,盘点时应当暂停盘点材料部分的收发料工作
第87条 仓库根据实盘数量与账面数计算出盘盈或盘亏的数量,对于账实不符的,仓库应制作盘点盈亏处理意见申请报告,说明原因及处理意见,交由总经理批准
第88条 财务部根据报告单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对于盘亏的存货,如非属于正常的损耗应追查仓管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成本核算
第89条 财务部应定期核算公司的经营成本,准确反应公司的各项费用及开支
第90条 公司成本核算采用订单法,根据销售合同订单归集结转成本支出及费用
第91条 其他成本核算的方法由财务部另行具体规定
第八章 工资核算
第92条 公司员工工资为计时工资,管理人员采用计时工资制,按实际出勤时间计算应付工资
第93条 工资项目由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全勤奖、奖金、补贴款及其他款组成,为员工代扣代缴的款项不列入应付工资
第94条 工资的具体核算办法及程序由公司另行专门规定
第九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95条 固定资产指单位价值较高,使用期限在一个会计年度以上的房屋、机器设备、工具、配件等资产
第96条 固定资产是公司的重要财产,对其加强管理主要表现在对资产的安全性及使用功能上的管理,防止各种资产被盗、丢失及被损坏
第97条 财务部应对公司的所有固定资产详细登记,制定固定资产目录表,建立固定资产管理档案,固定资产应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既定使用功能
第98条 固定资产应进行相应的分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实际情况对固定资产采用适当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第99条 对于不能使用而需报废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人应填写报废申请单,经财务部审核后交由总经理批准
第100条 对于丢失或多出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人员应填写报告单并查找原因,报告单交由总经理批准并做出处理意见后交由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
第101条 财务部应组织人员定期对公司的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全面清盘的次数每年至少一次,对盘盈或盘亏的资产,由资产管理人员填写盘盈/亏表,由财务签属处理意见,交总经理批准后财务部做出相应账务处理
第十章 财务报表及报告
第102条 财务报表是反映公司资产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基本资料,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进行全面准确的核算,并定期向股东提交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费用支出表、销售报表及其他相关报表
第103条 财务部在全面监督管理公司的财产及经营活动过程中,对发现的重要问题,应拟写相关财务报告送交总经理,并及时反馈相关信息,以促进问题的解决或改善
第104条 财务部除应定期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表外,还应定期拟写工作报告,向股东及总经理详细反应及说明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足,提出解决方案或参考建议,并向总经理反应财务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章 罚则
第105条 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财务部制度的各项财务制度及相关规定,为保证本制度的顺利执行,特制定本罚则
第106条 本罚则所制定的惩罚措施包括:会议点名批评、全公司通报批评、罚款、辞退、开除等,其他部门制定的罚则与本罚则有冲突的,以财务部制定的内容或解释为准
第107条 各种原始凭证及单据是财务部工作的重要依据,单据分为从外部门/公司取得的原始单据(送货单、发票、收据等)和公司内部自制单据(材料入库单、采购订货单、领料单、发货单、报销单等),对于应取得而未取得外部门/公司原始单据的相关人员,采取“会议点名批评+罚款”的处罚措施,对于应填制而未填制内部自制单据的相关人员,采取“全公司通报批评+罚款”的处罚措施
第108条 履行单据审批手续是制度执行的重要保障,对应当履行相关批准、审核、审批等手续而未履行的,首先采取会议点名批评的处罚措施,但最多批评两次,以后再次违规的采取直接罚款的处罚措施
第109条 公司各部门间是一种合作共事的关系,财务部的工作更需要其他各部门的积极协助与支持,对于不积极协助其他部门开展工作的人员,采取全公司通报批评的方式处罚,对于累教不改的(指次数为三次以上不含三次)采取罚款措施
第110条 财务部招集各类人员开会时,相关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会议,无正当理由缺席会议的采取罚款措施,相关人员三次以上(不含三次)以同样或类似的理由拒不出席会议的,视同无正当理由缺席会议(因出差或总经理特批的例外)
第111条 会议点名批评指在由财务部招集的会议或有财务经理出席的会议上,对违规人员进行点名批评,全公司通报批评是指以公告的形式将打印的书面批评文件张贴于公司的宣传栏或醒目位置,张贴时间不少于三日
第112条 罚款指对个人进行现金扣款,罚款区分人员级别,普通员工级的违规罚款金额在0~50元(不含50元),主管级的违规罚款金额在50~100元(不含100元),经理级以上人员,罚款金额在100~200元(含200元),罚款将直接从违规人员的工资中扣除
第113条 对于累计违规5次(不含5次)且不听从劝改的,公司对其提请辞退,辞退通知时间不应少于15天
第114条,对于累计违规10次(含10次)且无诲改表现的,公司对其予以开除,被开除的人员扣发最后一整月的工资,开除应提前三日通知其本人,其本人有向公司进行申辩的权力
第115条 对于公司主管级以上人员介绍进入公司工作的员工,在累次违规达到辞退或开除标准,但障于人情关系不能做相应处罚的,此介绍人应代为写检讨书,检讨书应在会议上由介绍人自行宣读,同时检讨书应公布于公司公告栏不少于一日
第116条 对于公司股东的亲属在公司任职且累次违规达到辞退或开除标准的,股东应在会议上代为作出口头检讨,并应责成其亲属严格执行公司的相关制度及规定
第117条 对本罚则制定的批评或罚款措施,由财务部负责监督执行,批评或罚款处理意见书由财务部做出经总经理批准后生效
第十二章 附则
第118条 本制度由财务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增加或删除,财务部负责本制度的解释
第119 本制度经总经理签字批准执行
商贸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三)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四)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五)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董事长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公司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完成公司交于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经董事长批准。
(三)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帐款相符。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积极 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
(七)完成公司交于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支票管理:
(一)由公司出纳或董事长指定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经董事长批准签
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二)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董事长审批。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帐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第六条 现金管理:
(一) 公司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董事长签字。董
事长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二) 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董事长
批准后提取。
(三)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
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四)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2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五) 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财务人员要及时催办。
(六) 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董事长批准签字
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日期的,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七条:报销制度及流程:
(一)出差借款
1.借款人按规定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不得涂改)、支票或现金。
2.审批流程:主管部门经理审核签字→会计复核→总经理审批。
3.财务付款:借款凭审批后的借款单到财务部办理领款手续。
4. 还借款:出差人员应在返回5个工作日内按实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5. 借款未还者原则上不得再次借款,逾期未还借支者转为个人借款从工资中扣回。
(二)日常费用主要包括差旅费、电话费、交通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培训费等。
1.报销人必须取得相应的合法票据(相关规定见发票管理制 度),且发票背面有经办人签名。
2.填写报销单应注意:根据费用性质填写对应单据;严格按单据要求项目认真写,注明附件张数;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不得涂改);简述费用内容或事由。
3.报销流程:报销人先填写费用报销单(附原始票据) →会计复核→总经理审批→出
纳支付现金→审批后的报销单及原始单据(包括结账小票)交财务部,按日常费用报销流程付款或冲抵借支。
第八条:会计的档案管理:
(一) 凡是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均应归档,由董事长指定专人保管。
(二)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董事长批准。
第九条:会计交接工作管理:
(一)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确定准确无误后
签订一式三份的移交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各持一 份。
(二)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公司负责人进行监交。
第十条 处罚办法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公司款项的;
(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外贸公司规章制度
为了使公司的发展蒸蒸日上,每个人的做事能力更加专业,特制定如下公司规章制度:
一. 考勤制度
1.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六(正常情况下周六上半天,早上10:00到下午2:00),每天上班时间为早上10:00到下午1:00,下午2:00到晚上6:30。其他节假日和国家统一规定的一样。
2. 奖惩制度
根据上述工作时间,无故缺席者按日工资的金额从月工资中扣除(日工资=月工资/26);迟到或早退者按10元/小时计算从月工资中扣除(少于1小时而多于半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特殊情况在1小时之内的除外);晚上6:30以后加班的按20元/小时的加班费在月工资中给予补贴(少于1小时而多于半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特殊情况在1小时之内的除外);规定节假日加班的按正常日工资的两倍计算工资;正常情况下每月请假不能超过两次(遇到周六的可以考虑有三次),否则按缺席或迟到计算;每月考勤表在月底时会让每个人知道。
二. 工作业务制度
1. 业务范围
跟单业务者:询盘—找产品—报价—确认订单—跟进订单—安排运输(商
检)—对单—做单据给客户。正常的这整个流程都是由一个人全部跟进下 Page 1 of 4
来,部分不清楚或不确认的地方可以找老板或经理确认。不断的跟进老客户等。
网络负责者:按时完成老板及经理交代的工作任务,及时更新网站内容,维护整个办公室的电脑及网络。
财务,办公室及老板之日常生活负责者:及时安排付款(老板或经理确认的款项),跟进收款,安排报销,购买办公室的日常用品,处理老板的出差机票和日常生活,处理来访客户的酒店及机票的订购等。
经理:负责老板的一些大单的跟进,监督和执行整个办公室的运作,定期对老板作办公室的运作报告。
2. 奖惩制度
跟单业务者:由于自身原因而非无法控制或预料而导致的任何环节出错(包括简单错误和老板或经理曾经提到要注意的错误)及没有计划好等,从而造成其订单亏损或少赚的情况,亏损或少赚金额的5%-10%(根据不同情况而定)将作为对出错者的惩罚(罚款将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出现小问题但可以解决并未影响到老板利润的情况下一次罚款20元。
网络负责者:不能在老板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所安排的工作的一次罚款20元(前提是自己答应或正常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工作)。
财务,办公室及老板之日常生活负责者:安排付款时出错而导致延误正事的,办公室所需用品说过两次要买而因为自己忘记没买的,安排老板日常
生活及票务事宜出错等,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经理:有些老板告诉的事情或客户提到的事情而忘了传达给大家,由于自身原因而非无法控制或预料而导致的任何环节出错等,发现一次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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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每个人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连续三个月内未出现错误的奖励500-1000元(根据每月出错记录及三个月的营业额核对);委托他人办理自己份内的事而出错的惩罚将由自己承担。
三. 外出报销制度
1. 珠三角范围内出差并且当天回来的,路费,电话费和餐费实报实销。
2. 外省出差或珠三角出差当天不回来的,路费,电话费和餐费实报实销。住宿费由公司安排订好或公司规定一个具体消费金额(根据不同地方的消费情况而定),住宿时间也由公司规定,超出规定时间住宿的公司不予报销。出差时间在两天以上的(不包括两天),公司要给予出差补助费,补助费为100元/天。
四. 雇人制度
1. 试用期
试用期为3周,带薪(但试用期的薪水比期望的薪水低一些,具体低多少要看这三周试用期内的具体表现而定)。试用期满后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就签订劳动合同。
2. 试用期满并做够5个月后,公司将从第6个月开始买社保。
五. 其他制度
1. 上班时间严禁做一些与自己工作无关的事,同一天内发现三次者罚款100元。
2. 每周六要写总结报告(周六休息时,周五下班时写或下周一补写),发现没写者一次罚款10元。
3. 每天下班时要整理一下自己的工作,计划一下第二天要做些什么, Page 3 of 4
自己的电脑要及时整理,老板或经理会偶尔抽查,连续发现三次桌上很乱,电脑文档没整理者罚款10元。
4. 年终奖及提成
年终奖:年终的那一个月每人发双月工资即作为年终奖金。
提成:每做成一笔大订单或难订单,收款后要给予跟进本订单的人员相应的奖励,具体奖励金额由老板自己或利润决定。
上述规章制度自20XX年2月1日起开始执行,望各位自觉遵守。
进出口贸易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11发展总公司高速发展的要求,加强进出口业务管理,明确责权,确保贸易项目质量,建立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模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11总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重点是从财务管理与资源控制的角度出发,涉及法规的问题,请参照(中国11发展总公司合同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11系统所有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商品流通企业。
第二章 出口业务
第四条 出口项目报审时,业务人员需向财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合同审批表)(见附表一);
2、出口合同及国内购销合同或委托代理出口协议样本:
3、《自营出口商品换汇成本预算单》(见附表二);
4、如出口商品属于国家计划配额内商品,还需提供出口商品许可证正本,招标项目需提供出口中标书。
第五条 财务主管人员根据上述资料有权审核以下内容:
1、复核《自营出口商品换汇成本预算单》,对项目预期的总体盈利情况进行审核;
2、项目在运行过程中是否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如海关、税务、
外管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财务制度的可能;
3、对于代理出口业务是否存在承担销售盈亏,垫付商品资金及担负基本费用的情况;
4、对收付款方式的选择是否合理、安全,经营资金是否有保障。 在上述审核过程中,财务主管人员对项目的某些具体情况持有异议时,项目执行人须详细说明情况,对有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或公司财务制度,以致于项目不具备操作的条 件时,财务主管人员可在《合同审批表)中签署否定意见。
第六条 对于自营出口项目,业务人员应在支付国内商品采购货款前5一10天与财务人员联系,以便财务人员及时安排资金。办理付款手续时,业务人员应填制(进出口贸《进出口贸易项目付款申请表》(见附表三),并报请本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签审, 并附加盖“法规审核专用章”的有关合同或协议书副本,财务人员依此办理忖款手续。付款后业务人员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发票交财务部门。对于增值税发票,财务人员应逐项认真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业务人员有责任重新向客户索取。
第七条 在做农副产品收购业务时,不准直接向农民收购。所购货物装上运输工具取得运输部门凭证后,方可支付不超过货款20%的预付款,货物运至出口装运港经商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支付余款。如发现不符合出口商品规格和质量等问题,应拒绝收购和付款,并及时向对方提出有效异议,如已凭托收方式付款的,应及时予以追回。
第八条 关于127特户的使用方法的规定:在商品采购业务中,原则上不采用汇票自带(即127特户)方式,如确因业务需要,经总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可由业务人员和财员共同携带外出,相互监督使用。业务人员负责货物采购及订立合同,财务人员负责掌握汇标及讨款,货物余额超过10万(含)元人民币的,合同签订步须上报购批准,派出的财务人员须见到公司分管领导签字同意付款的书面传真后方可付款,特殊地区无法使用传真的,由公司领导口头通知派出的财务人员,回京后补办书面手续。
第九条 在买方开出信用证后,业务人员应立即通知财务人员到通知银行查收,财务人员视资金状况采取相应融资措施,需要信用证打包贷款的项目,财务人员应及时与银行联系,争取贷款早日到位。
第十条 在出口货物装船发运后,业务人员应在1一2个工作日内按照信用证或有关出口合同的要求制妥全套结汇单据,并填制汇票(见附表团),业务人员应配合财务人员做好审单工作,尽早向银行交单收汇、结汇。
第十一条 对核销单的管理
报关之前,业务人员需从财务部门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同时在(核销单领用登记薄)上签字。注明申领份数。合同号、商品名称、申报金额。报关后业务人员应立即将核销单退还财务部门。对不及时退还累计达5份以上核销单的业务人员,在下一次领取核销单时,财务人员有权拒发,同时,财务部门有权视情节轻重提请人事部门扣发相应工资。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到外汇管理局办理核销手续时,应备好下述资料正本。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2、报关单:
3、银行结汇水单(盖有“供核销专用”字样的已在外管局备案的结汇水单);
4、外贸发票。
上述单据之间要求单位数量一致,金额相符。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应及时备好全套资料如下。
1、出口退税申请表:
2、增值税发票并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3、在外管局已核销的核销单;
4、报关单;
5、外贸发票;
6、收入成本作销帐复印件。
上报税务局后,财务人员还应积极配合税务局做好函证调查工作,尽早收回退税款。
第十四条 代理出口业务中,在完成银行结汇,外管局核销工作之后,财务人员应持上述资料到税务局办理出口退税转移单,并交委托方在当地退税。对于委托方坚持在我公司办理退税的,我公司本着不垫付税款的原则执行。
第三章 进口业务
第十五条 进口项目报审时,业务执行人需向财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合同审批表》;
2、进口合同及国内购销合同或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样本;
3、《自营进口商品盈亏预算单》(见附表五);
4、如进口商品属于国家控制性商品,还需提供进口商品许可证正本或机电设备进口证明或进口商品登记证明。
第十六条 财务主管人员根据上述资料有权审核以下内容:
1、复核《自营进口商品盈亏预算单》,对项目预期的总体盈利情况进行审核;
2、项目在运行过程中是否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如海关、税务、外管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财务制度的可能;
3、对于代理进口业务是否存在承担销售盈亏,垫付商品资金及担负基本费用的情况;
4、对收付款方式的选择是否合理、安全,项目资金是否有保障。
5、如对内为远期收款方式的,除有长期业务关系的客户经特批外,一般不宜采用。
第十七条 对于需开立信用证的进口业务,业务人员须提前三天向财务部门提交公司内部的(信用证开立申请书调见附表六),并报请业务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负责人签审后,再向财务人员提供下列资料:
1、盖有《法规审核专用章》的进口合同,国内购销合同或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正本一套。
2、银行开证申请书;
3、如属国家控制性商品、还需提供进口商品许可证或机电设备进口证明或进口商品 登记证明等文件正本。
第十八条 财务人员在备齐上述开证所需资料审核无误后,尽快提交银行,并按与银行事先约定的保证金比例将款转入银行保证金帐户。信用证开出后,财务人员应及时取回信用证副本并交业务人员共同核对。
第十九条 开出的信用证需修改时,业务人员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提出书面改证申请 并附详细内容,重要内容的修改还需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签字。财务人员审核无误后加盖财务章送交银行通知改证,并及时查收改证回单。
第二十条 财务人员应根据信用证条 款或进口合同中规定的议付单据仔细核查单证 是否相符,以及各个单据之间是否相符,如若发现单单之间、单证之间有不一致之处,应及时通知付款银行,停止对出口商付款。
第二十一条 在对外议付时,业务人员应提前5一10天与财务人员联系,以便财务人 员合理安排资金;经审核无误可以对外付款的合同,业务人员填制《进出口贸易项目付款 申请表》,并报请业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公司负责人(L/C方式除外)签审后 交财务人员办理付款手续,并配合财务人员备齐向银行购
汇所需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财务人员在见到《进出口贸易项目付款申请表》后,填制忖款单据,向银 行提交下述资料:
1、购汇申请书;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报关单;
4、进口合同,国内购销合同或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正本;
5、如属国家控制性商品,还需提供进口商品许可证或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或进口商品登记证明等文件。
议付后,财务人员应及时取回购汇单据及核销单并通知业务人员购汇成本。
第二十三条 代理进口业务对外议付时,如果公司尚未收到委托方应付的货款,在L/C付款方式下,业务人员负有责任将公司所垫货款及加收的利息在限期内向委托方追回,在其他付款方式下,财务人员有权延迟或拒绝忖款。
第二十四条 未经财务人员审核过的合同,或不能提供加盖“法规审核专用章”的合同,或无法提供银行购汇所需单据的项目,财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
第二十五条 进口商品在国内销售时,财务人员根据《购销合同)中的规定及时与业务人员联系催收货款,货款收回后方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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