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报告
交通事故报告
2015年7月5日12时10分,员工梁某某受上级领导倪某某指令公事外出,驾驶公司车辆在公司停车场发生停车碰撞的交通事故,事故没有人员受伤,公司车右侧被刮花,第三方被撞车辆左侧车头轻微受损。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当时驾驶员)梁某某第一时间联系保险公司、交-警,及时通知被撞车辆车主,积极配合保险公司以及交-警做好事故现场的取证工作。
当事人回忆事故起因,主要是驾驶员疲劳驾驶(前天没睡好),加上中午没有吃饭导致产生短暂幻觉,从而影响了开车时发生的碰撞。驾驶员自拿到驾驶证之后,已经超过10次驾驶公司车(此次出事车)外出办事,每次申请使用车辆的时候,均按照公司正常流程执行,外出时以平稳、安全为前提,基本不存在因驾驶不熟练导致此次事故。 本次事故没有造成人员受伤,因公司车辆购买的是全额保险,车辆维修费用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暂未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但是,此次的交通事故还是产生了负面的影响,员工因公事驾驶公司车外出的安全教育仍需要不断完善并且普及。我们应该以此次事故为教训,堵塞漏洞,保证以后公司车上路的安全。
此次事故当事人愿意接受公司的相关处理决定。
交通事故报告
喀什地区疏勒县"5·21"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时间:2015年5月21日17点55分左右(北京时间,下同).
二,事故地点:国道315线2999公里+900米处(喀什地区疏勒县洪巴什一桥). 三,事故单位:英吉沙县汽车运输公司(县供销社运输公司).
四,伤亡人员及经济损失:事故造成15人死亡,18人受伤(伤亡人员名单见附件),车辆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180万元左右.
五,事故类别: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六,事故性质: 责任事故.
七,事故经过:
2015年5月21日17时30分,英吉沙县汽车运输公司驾驶人肉孜麦麦提,驾驶新Q-11317号"宇通"牌大客车(核载30人,实载33人,其中2名小孩)从喀什客运站出发向英吉沙县行驶,车辆驶出喀什市客运站时实载乘客20人,另有副驾驶,售票员各1人,出站时司乘人员共计23人.车辆行驶途中先后又上乘客10名.17时55分左右,当车辆行驶至国道315线的洪巴什一桥附近时,右前轮制动器抱死,车辆突然右偏,撞倒桥面右侧防护栏杆,冲出桥面,坠入高5.13米的桥下(水深1.7米),导致15人死亡,18人受伤,车辆严重损坏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喀什地委,行署领导,疏勒县党委,人民政府及公安,安监,交通等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立即起动应急救援预案,现场群众,附近企业,部队积极主动参与营救和救治.由于反应,行动迅速,组织得力,救治及时,18名被困群众得于生还,有效控制了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降低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八,基本情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
新疆英吉沙县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县运输公司)1989年3月7日由英吉沙县工商局核准登记,法定代表人吐拉克·艾麦提,注册资金127万元,性质为全民所有制,公司刻有"新疆英吉沙县汽车运输公司", "英吉沙县汽车运输公司修理厂","英吉沙县汽车运输公司修理厂财务专用章"各一枚.由于经营不善,亏损严重,1991年1月1日进行了跨行业承包,承包人为英吉沙县棉麻公司经理沙地克·托合提.1995年5月5日,英吉沙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县汽车运输公司有偿兼并给县供销社的通知》(英政发[1995]12号),将县运输公司有偿兼并给县供销社,成为县供销社下属的一个企业,县运输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县供销社承担.1999年3月供销社在原县运输公司的基础上注册成立英吉沙县供销社运输公司(以下简称供销运输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为艾尼·沙地克,注册资金6万元,集体所有制,有客运车辆4辆.供销运输公司成立时未将县运输公司注销.2004年5月31日,县供销社向县人民政府上报了《关于对县供销运输公司进行体制改革的报告》;2004年6月16日,英吉沙县工商局在《喀什日报》上发布公告,要求供销运输公司等企业限期办理注销登记.2004年7月27日,县供销社向县人民政府上报《关于对县运输公司改制方案的报告》.主要内容是,根据县运输公司状况,经供销社党委,理事会研究,同意对运输公司职工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关系,公司解散.2004年8月4日,英吉沙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县运输公司改制方案的批复》,要求按照方案抓紧实施,确保改制及时进行和不留死角.2004年9月24日,英吉沙县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下发了《关于对县运输公司改制有关事项决定的通知》.2015年4月1日县政府工作会议决定,由供销社运输公司提出申请,工商局协助,依法注销县供销运输公司的企业资格(见《关于解决企业改制遗留问题的会议纪要》英政阅[2015]6号).
但由于种种原因,公司至今没有到工商部门履行注销手续,也未进行过年检.公司土地已由县城建部门开发,用于安置职工,公司目前没有办公场所,但原挂靠于县运输公司的事故车辆没有变更挂靠单位,供销运输公司,县运输公司公章仍由经理艾尼·沙地克保管,运输公司修理厂,修理厂财务专用章由会计方百香保管.
2004年9月9日,县供销社召开党政联席会,明确要求"抓好公章管理",盖章实行登记制度;"现挂靠的车要限期过户出去,否则出问题由个人承担责任" .在县供销社2000年7月《企业法人,公章财务章,业务章认领表》中,只有供销社运输公司公章,而没有县运输公司公章.
英吉沙县拉瓦客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拉瓦公司)于2003年1月8日成立,是"挂靠公司",注册资金21.2万元,2003年9月取得道路客运企业四级经营资质,现有管理人员7人,负责人为阿吉·斯迪克.共有挂靠车239辆,其中发往各乡的客车208辆,货车31辆,取得职业资格证87人.公司提供线路,对挂靠车辆每月收取40元至300元的管理费.
(二)车辆基本情况:
新Q-11317号"宇通"ZK6736DEEM1型大客车,系英吉沙县汽车运输公司车辆(挂靠),车辆登记日期:2002年7月15日,核载30人,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抵押车辆识别代码:LGFS87DEFX26005822,发动机号为128651.该车经营线路为英吉沙县苏盖提乡—喀什市.2004年10月,原车主英吉沙县苏盖提乡个体户司马义·斯迪克,以87000元的价格将车辆及线路牌一起卖给了肉孜麦麦提.肉孜买买提购买该车后,车辆年审时是通过每次付给供销运输公司会计方百香200元钱,方百香将修理厂公章或修理厂财务专用章的 "修理厂"或"修理厂财务专用章"等字遮盖后在年审表上加盖上假的运输公司公章,然后到车管所办理年审手续.2015年2月,肉孜麦麦提以660元的价格从废旧公司购买了2个8.50—16型轮胎,装于左后轮,其余车轮轮胎型号则为标准的8.25—16型,事故发生时车辆即处于此状态. 1,车辆检测情况:
2015年1月25日,该车在喀什新顺机动车检测服务公司进行了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在检验结果一,二轴制动不合格,侧滑不合格的情况下,检测单位在机动车安全检验报告单批准人意见栏内加盖了"检测合格"的条形印章.
2015年4月29日,该车在喀什市顺驰汽车修理厂进行了二级维护,发电机,起动机保养,更换了两前轮的刹车片,由质检员,组长买买提明·艾克拜尔修理,4月30日出厂,由厂长艾力瓦尔带到喀什地区检测站检测,评定检测性能为一级.
该车道路运输证(653123000326)最近一次审验记录为2015年9月8日.机动车行驶证登记发证日期为2002年7月.检验合格至2015年7月有效.
2,车辆营运情况:
新Q—11317号车最初营运线路为从英吉沙县苏盖提乡—喀什市,后由县运管站调整为英吉沙县艾古斯乡—喀什市.该车在2015年8月21日起就曾以英吉沙拉瓦公司名义从事旅客包车客运.
2015年2月28日,因客流量少,该车辆报停,报停期限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2015年4月30日,该车购买了5月份的公路规费, 5月1日开始营运.2015年4月29日,英吉沙县运管站站长乔义对英吉沙县拉瓦公司主要负责人阿吉·斯迪克讲:肉孜买买提的新Q--11317号车的审验时间快到了,你先给他开路单,5月份我就把这辆车挂靠到你公司去.阿吉·斯迪克同意了.4月30日,乔义又打电话给阿吉·斯迪克,阿吉·斯迪克便安排工作人员阿不都瓦依提·吐尼亚孜为该车开了行车路单,收取费用31元(台帐登记为10天,路单中显示为31天),另开了一份《客运车
辆派车单》.
5月21日上午9时(北京时间),开具安检单,结算单后,新Q—11317号车载客25人从英吉沙县客运站出发,于12时05分进疏勒县客运站进行登记.17时15分该车在喀什市客运站开具的电脑结算单上记载载客10人,但出站时实载乘客20人,负责清点乘客人数的客运站值班员候守华未按规定清点旅客人数.
(三)驾驶人基本情况:
肉孜麦麦提,男,维吾尔族, 1974年6月3日出生,家住英吉沙县城关乡阿克米其提5村4组25号,身份证号为653123197406030433 ,新Q-11317号宇通牌大客车驾驶人.
肉孜麦麦提没有参加过驾校培训.2000年10月10日,11月15日,11月25日分别参加了交规及相关知识,场地,道路等考试,11月24日交费,补考合格后于 11月27日取得驾驶证,准驾车型B,有效期限至2015年11月27日.档案记录显示,2015年1月10日,肉孜买买提因12分被扣完参加考试, 2015年10月18日申请补领驾驶证,10月19日核发A2驾驶证(准驾车型同原B证).
肉孜麦麦提另有假的机动车驾驶证2个.英吉沙县萨汗乡7村村民莫拉木·达吾提有一个A证,2000年8月12日因私藏枪支服刑5年,2015年8月11日释放.服刑期间其驾驶证每年均经过审验,2003年,2015年还以驾驶证丢失的名义两次补办过驾驶证.肉孜麦麦提在莫拉木·达吾提服刑期间找其弟弟买买提艾力·达吾提将其哥哥的驾驶证要来,换上自己的照片,制成假的A证(正证),以假A证驾驶大客车.用复印手段制成假A证复印件从喀什地区运管总站办理了从业资格证(非大客).2015年8月,莫拉木·达吾提出狱后,找肉孜买买提要回了驾驶证.2015年10月4日,肉孜麦麦提将身份证复印件,2张照片,250元钱交给驾驶英吉沙—乌市班车的驾驶员艾尔肯帮助办理假的A1A2证(准驾大客车)和大客车从业资格证.10月10日艾尔肯将假的A1A2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大客)各1个交给了肉孜买买提,事故发生时肉孜买买提即持用假的A1A2驾驶证,大客从业资格证驾驶肇事车辆.沿途交-警,客运站在查验证照时都没有发现其使用的驾驶证,资格证为假证.
由于喀什地区有中介机构办理驾驶证换证,补证,审验业务,在驾驶证换证,补证,审验中,驾驶员可以不与办证人员见面,为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年审驾驶证并两次办理补证,被他人利用提供了机会.
肉孜麦麦提用合成的假的驾驶员培训合格证复印件,证明其2000年1月至4月参加汽车驾驶员B型小客车培训结业.经在喀什天南驾校培训(操作技能免考)合格,于2003年2月23日取得从业资格证(非大客),有效期至09年2月23日,2003年2月23日审验,审验合格至2015年2月.
八,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国道315线2999公里+900米处洪巴什一桥桥面上,桥上路面为双向两车道,沥青路面,道路有黄色单实线控制,速度限制为每小时70公里,桥长74.25米,宽7.1米,桥距水面高度5.13 米,水深1.7米.新Q--11317号大客车撞倒洪巴什一桥护栏,坠入伽师河后呈左侧翻状态.
九,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根据新疆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的鉴定和喀什地区疏勒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新Q-11317号肇事驾驶人(车主)肉孜·麦麦提在驾车行驶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第21条(驾驶人……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
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42条(机动车上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车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在当保持安全车速.……)的规定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肇事车辆落户时,县运输公司已没有管理机构,英吉沙县供销运输公司(县运输公司)长期以来处于待破产状态,进入破产程序后未及时做好企业破产终结工作,对挂靠县运输公司的车辆及驾驶员失管;会计方百香,伪造,加盖县运输公司印章,为肇事车辆以县运输公司名义进行年审.拉瓦公司负责人在违规安排给非本公司车辆出具《行车路单》,《客运车辆派车单》时,没有按照地区运管总站《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单证发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喀地运字[2015]62号)要求安排对车辆进行例行保养和安全检查.英吉沙县客运站,喀什市客运站对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未认真检查,未发现,纠正驾驶员使用假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大型客车从事营运.
2,车辆检测机构有关人员无视法律,违法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3,有关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未正确履行职责,监管手段不适应需要,安全监管不到位.
英吉沙县运管站未根据本地实际,管理,引导,规范实际已不存在的原运输企业车辆车主的经营行为,越权调整县(市)间客运班线,直接干预拉瓦公司经营活动,指使拉瓦公司给非本企业车辆开具"路单",又不提出相应安全要求,导致该车出车前没有进行例行保养和安全检查;有关公安,交通部门及客运站在检查时没有发现驾驶员使用假证的交通违法行为;疏勒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没有落实公安部对9座以上客运车辆进行检查的规定,没有发现,纠正经过辖区主要道路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
英吉沙县人民政府在对原国有企业改制及企业破产工作中没有及时做好终结工作,造成了安全管理上的漏洞.另外,基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手段落后,没有建立信息查询网络系统或信息查询网络系统不能满足监管工作需要,不能识别假的证件,公安,交通部门有关车辆,驾驶证信息缺乏交流,对交通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纠正.
十,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一)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或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1,肉孜麦麦提,新Q—11317号车驾驶人,购买并持用假的A1A2证驾驶大客车,超速行驶,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辆,超载,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方百香,英吉沙县供销运输公司会计,县运输公司修理厂公章,修理厂财务专用章保管人.伪造,加盖县运输公司公章,为肇事车辆办理年审手续提供方便,造成的后果严重.建议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肉孜麦麦提,购买并持用假的A1A2驾驶证,大客车从业资格证驾驶大客车,后果严重.建议喀什地区公安局对制假一案立案调查,限期破案,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将结果报自治区公安厅备案,同时抄送自治区安监局.
4,喀什新顺机动车检测服务公司出具虚假检测结论;喀什地区检测站有出具假机动车检测报告重大嫌疑,涉嫌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直接责任.建议自治区公安厅组织专案组立案并案调查,限期破案,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追究行政责任人员8人.
1,黄利东,英吉沙县副,分管工交,公安局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本县交通运
输企业,交通管理部门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李豫国,2015年12月30日担任英吉沙县交通局局长.作为县交通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县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混乱及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艾尼·沙迪克,英吉沙县供销社副主任,英吉沙供销运输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英吉沙县运输公司公章持有人.在公司已经不能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未按县领导和供销社决定的要求及时办理公司注销手续,未按英吉沙县工商局2004年6月16日公告要求办理注销登记,继续留存供销运输公司,县运输公司公章,为公司财务人员利用所保管的县运输公司修理厂,修理厂财务专用公章,用遮盖法加盖出县运输公司公章给原挂靠车辆进行年审提供了机会,对挂靠驾驶员,车辆失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4,乔义,英吉沙县运管站站长.越权变更客运班线,要求拉瓦公司违规开具路单,对英吉沙县交通运输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及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5,李庆云,英吉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在县交-警大队对辖区驾驶员宣传教育及驾驶员,客运车辆监督检查不到位等方面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6,努尔买买提,疏勒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教导员,在大队长参加交-警总队培训期间临时负责大队全盘工作.对辖区行驶客运车辆管理不到位,对辖区主要国道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7,杨相顺,喀什地区运管总站副总站长,2004年9月起主持总站工作.在运管总站对英吉沙等县级运管站管理不到位,对喀什地区交通运输企业,客运站在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及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8,孙丽梅,喀什地区交-警支队车管所所长.作为车管所主要负责人,在车管所对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监管不到位等方面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三)经济处罚和企业内部处理人员.
1,阿吉·斯迪克,英吉沙县拉瓦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安排为该车开具公路客运路单,《客运车辆派车单》时,违反了喀什地区运管总站《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单日证发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喀地运字[2015]62号)要求,没有安排对车辆进行例行保养,安全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10万元经济处罚. 2,建议英吉沙县客运站,喀什市喀运站,拉瓦公司分别对安检员克里木·麦米提明,对出站口值班员侯守华,客运路单签发人阿不都瓦依提·吐尼亚孜等有关责任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企业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喀什地区客运企业近年来多次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表明喀什地区对公路客运行业管理不到位,建议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红黄牌预警通报制度规定对喀什地区行署予以红牌预警通报. 十一,整改措施与建议
1,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对假证,假照的识别水平;加大交通安全管理科技投入,公安部门建立完善的车辆,驾驶员数据及违法信息传递,查询网络系统;交通部门建立从业人员数据库信息系统,并按照交通部的要求组织运输企业在客运(县乡道路除外),危险化学品(特别是剧毒品)和民爆品运输车辆上安装符合《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AQ3004—2015)要求的GPS,建立自治区,地(州,市)级监控平台;公安,交通部门加强车辆,驾驶员信息交流,及时发现,纠正交通违法行为.
2,喀什地区行署要认真吸取"5·21"特大事故教训,针对当前喀什地区交通运输行业,企业安全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公路运输生产安全.
3,各级政府及交通,工商等有关部门在指导交通运输企业改制,破产工作中要及时做好终结工作.
4,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特点,鼓励,引导,规范,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督促交通运输企业切实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5,建议尽快理顺自治区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管理关系,自治区质监局要针对我区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暴露出的问题,对机动车检测数据保存期限做出明确的规定,要求采用检验机构不能人为更改检测数据的系统软件,消除隐患.县级以上质监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管.
6,建议自治区交通厅尽快完善国道315线喀什段道路交通标志标线.
自治区"5.21"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二○○六年七月五日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
××××年××月*日晚*点××分,××医院门前发生了一起出租车与摩托车相撞的严重交通事故,导致摩托车驾驶员死亡。十一假期末,××月*日晚*点左右。××*出租车公司驾驶员××开出租车行至××到××方向,过红绿灯后有乘客打车到××大学新校址。××越双黄线违章调头,想走××大桥到××路再上××路。调头时没有观察情况与对面正急速驶来的一辆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驾驶员死亡,死者名为××,××*人,年仅××岁。当晚××被公安交-警连人带车一并扣留,等待处理结果。
公司出面达成协议
此次事故,驾驶员××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公司积极的和公安部门处理善后事宜。在二天的事故调解中,死者××家属20多人男女老幼病残在市公安交-警事故调处大队协商赔偿问题。由于死者家属不按法律程序办案,无法达成赔偿协议。随后又到××××出租车公司领导办公室围坐,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办公。公司领导*总、*总出面,经过五天的艰苦协商调解,终于与死者家属的达成协议。最终赔偿死者家属22万。
分析事故 警钟长鸣
血淋淋的事实,必须留下血淋淋的教训!回首此次交通事故,表面上能给我们广大的驾驶员留下最直接的教训,就是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双黄线违章竟然要用一条鲜活的生命作为代价!这样的教训足够深刻了,这是其一。第二,透过表面看本质,驾驶员××为什么会违章驾驶,全因其淡薄的交通意识和无视交通法规的态度。在出租车行业中不仅只有××平时违章驾驶,这是公司出租车普遍存在的问题。由于驾驶员心抱侥幸心理,想着不会那么倒霉,但是等到发生交通事故那一刻,你还能后悔吗?这次的教训足够要求驾驶员朋友,在平时的驾驶过程中必须强化交通意识,树立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的态度。“宁等三分 不抢一秒 安全行车 远离车祸”是我们每个驾驶员都应该牢记的警训。经过此次惨痛的教训后,希望我公司广大驾驶员从心底认识到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更要时时刻刻遵守交通法规、不违章,注意行车安全,这用生命换来的教训,必须扎根于每位驾驶员的心中,警钟长鸣。
关于中国式交通事故处理的调查报告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点
在春节前夕,爸爸遇到了一场交通事故:爸爸坐进停靠在路边的车里,像往常一样,观察后视镜确认后面没有行人,然后打左闪灯低速起步。开出不到五米,一辆速度极快的改装电动车撞在汽车的左后门上。车上载着两个未成年人,其中骑车的那个人并无大碍,坐在后座的人右脚大脚趾轻微骨折。按照正常的交通事故处理流程,爸爸报了警。交-警到现场后,未作判断,直接认定由机动车负全责。
事后,我通过查阅资料了解到最新交通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有过错,全责。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都有过错,责任分割。有证据证明机动车无过错,机动车最低承担10%赔偿。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故意引发交通事故,机动车无责。此外,《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驾驶电动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可单独驾驶电动车。《电动车通用技术标准》规定,电动车的最高时速不大于20公里。被改装的电动车属于超标电动车,禁止销售、禁止上路。
由此我们可以判断,驾驶超标电动车、未成年人单独驾驶电动车、驾驶电动车载十二周岁以上乘客均属违反规定的行为,非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责任认定,本应根据双方过错情况确定责任分担,不能一概而论地由机动车负全责。而交-警以非机动车没有保险,属于弱势群体为由,将责任全部划归机动车一方,损失由机动车车主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这种认定结果不尊重事实,有失公允。
为了保护弱势群体,我国旧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只要是非全封闭高速公路、快速路,机动车都应付事故的主要责任甚至全责。城市道路通行的优先权是:行人 > 自行车、三轮车 > 电动车、助动车 > 摩托车 > 公交车 > 小轿车 > 卡车,明显倾向于保护弱势。尽管如今已经开始实行新的交通法,但因为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行人往往都是作为弱者和受保护的一方出现,受到损害的也相对较大,所以交-警的做法仍然倾向于保护非机动车、行人的利益。现实生活里,在越来越多的因非机动车、行人违法违规而导致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也同样遭受巨大损害,此时机动车一方是否可以向非机动车、行人主张损害赔偿,目前立法中却没有明确规定。
通过调查,我认为,在中国式交通事故处理中,缺乏对事实的是非判断,尚未做到公平公正。希望相关法律能得到完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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