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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原告):XXXXX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被告):XXXXXXX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 申请事项: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即确认申请人解除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
申请理由: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
本案中,因被申请人所施工装饰工程,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被申请人迟迟不能整改修复,且严重延误工期,构成违约,申请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解除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增加前述诉讼请求,请贵院依法合并审理。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X年X月XX日
追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1953年1月6日生,地址,电话
被申请人:xx-x,女,1989年2月4日生,地址,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追加以下诉讼请求:(1)残疾赔偿金 元 ;(2)精神抚慰金 元;(3)鉴定费由各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各被申请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已被贵院受理,现经伤残鉴定,申请人构成十级伤残,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各方的讼累,特向贵院申请追加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用等诉讼请求,望请准予!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人民法院:
申请人(***,女,汉族,现年28岁,***区三仓乡成坝村杨西山社,现住东江镇胡家坪)诉***解除同居关系一案,贵院已经依法受理,为了彻底解决原被告之间的关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增加如下诉讼请求:
1、 同居期间修建的房屋(三仓乡成坝村杨西山坝里,砖木
结构、四间房屋)归被告和其抚养的孩子所有。
2、 修建该房屋的债务(重建贷款2万元、其他借款1万元)
3万元由被告承担。
特此申请!
申请人:
2012年12月19日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杨正大,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龙山县三元乡南北村13组2号。
杨正大诉方琦峰、吴丽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的案号为(2015)温瑞民初字第2753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已受理,现在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下: 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
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共计267546.12元,被告方琦峰已经垫付75964.62元。
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191581.5元;
2、其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剩余部分由被告方琦峰、被告吴丽嫚承担赔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1年10月26日
赔偿清单
1、医疗费: 73040.62元
2、护理费:10875元(住院55天,出院后卧床90天,共145天,每天75元)
3、误工费:19505元(住院55天,出院后休息180天,共235天,每天83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825元(住院55天每天15元)
5、营养费:3000元
6、交通费:3503.5元
7、残疾赔偿金:141597元(其中被抚养人生活费为32161元; 27359×20年×20%=109436元;109436+32161=141597元)
8、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9、伤残鉴定费:1200元
10、摩托车损失:4000元
合计:267546.12元
被告方琦峰已垫付医疗费75964.62元,三被告还需要赔偿191581.5元
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清单
1、父亲:杨国旺,1951年5月20日出生。60岁(截止到原告伤残鉴定2011年6月30日)。赔偿年限为20年。有3个抚养人。
2、大女儿:杨淑茗,2002年10月3日出生。赔偿年限为9年。有2个抚养人。
3、小女儿:杨莉,2015年12月24日。赔偿年限为16年。有2个抚养人。
浙江省2015年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8390元。
父亲:8390×1/3×20年×20%=11186元
大女儿:8390×1/2×9年×20%=7551元
小女儿: 8390×1/2×16年×20%=13424元
三被抚养人生活费:11186+7551+13424 =321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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