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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工作奖惩制度
1. 为了加强档案的综合管理,实现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更好地为我处的生产管理、防汛抗旱、综合经营服务。根据国家、省有关档案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处实际情况,制定该档案工作考核奖惩制度。
2. 处内各业务部门档案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工作的开展情况,列入各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考核范围之内,处设档案专项奖即单位年度奖金的5%;对积极主动开发与提供利用档案,为经营、管理工作增加经济效益等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3. 档案工作开展好的单位,为处年度档案工作先进,参加全处先代会给予表彰,奖励当年的档案专项奖金。
4. 各业务部门归档材料完整、齐全、符合要求,奖单位年度奖金5%,否则,酌情扣单位档案专项奖1%~5%。
5. 单项工程结束后,没有完成竣工文件材料的,不得到财务部门结帐。
6. 竣工文件材料,完整率要求达98%以上,准确率要100%,若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扣该项工程总投资10%。,并扣该项目负责人年度奖金的10%
7.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给予表扬,成绩突出者给予奖励并呈报水利厅通报表彰。
8. 在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与提供利用过程中,因不负责任
未按规定归档或者未按期移交档案,造成档案资料失密、损毁、丢失或涂改、伪造档案的,依据档案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依据档案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潍坊学院档案工作奖惩制度
一、学校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下列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1.在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2.在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3.在档案学研究及档案史料研究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4.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学校的;
5.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坏、丢失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2.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提供、抄录、公布档案的;
3.涂改、伪造档案的;
4.擅自出卖、赠送、交换档案的;
5.不按规定归档,拒绝归档或将档案据为己有的。
6.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
档案工作的奖惩一般情况与年度考核总结、评比工作同时进行,特殊情况,档案馆应按本条例的规定写出书面报告,报校长批准执行。
档案奖惩制度
为使本校档案资料收集、移交、立卷、归档工作更加细致完整,管理更加科学规范,充分发挥档案的凭证作用,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对本校档案工作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档案法》及规章制度者给予批评或依法惩处。
一、表彰奖励
凡有以下事迹者,给予表彰奖励。
1、在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过程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2、在档案技术保护和现代化管理过程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3、在档案史料研究、编研、建立展馆等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4、捐赠给学校档案馆重要或珍贵的档案资料的;
5、坚决贯彻执行《档案法》及与违法行为做斗争,表现突出的。
二、惩罚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1、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坏、丢失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2、拒绝向档案工作人员移交应归档资料或将档案据为已有的;
3、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提供、抄录、公布档案的;
4、擅自出卖、赠送、交换、涂改、伪造档案的;
5、其它违反档案法律法规及本校档案规章制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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