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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奖惩追究制度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杜绝危害事故的发生,有效地降低发生事故的频率,激励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心,特制订本制度。
事故责任追究
一、在追究事故的责任时,按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责任:
1、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为直接责任者;
2、在直接现象中起主要作用的,为主要责任者;
3、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为领导责任者;
4、对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有责任的,为次要责任者;
二、事故原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
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安全操作规程的;
3、发现紧急情况不积极采取措施,因为未能避免事故或减小事故损失;
4、各项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或损失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对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虚报和故意拖延报告者;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他人者;
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
造成更大事故者;
4、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而造成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人;
5、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劝阻不听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四、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
奖惩
一、在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下,从安全生产经费中抽取适当金额用于开展评选、表彰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活动。
1、全年安全生产无上报事故,实现安全管理各项目标的;
2、开展安全生产管理、教育、预防工作成绩显著突出的;
二、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不采取果断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企业负责人和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迟报、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其和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简介
为了更好地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应人群
公司所有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职责
1.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管理目标负总责。
2.各级生产负责人对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负直接领导责任。
3.各级各部门的管理人员按各自的安全职责,为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努力工作。
4.班组负责人对生产中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规、法令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领导,群防群治,确保安全生产。
四、工作程序
4.1惩罚
4.1.1发生一人次轻伤事故,扣罚事故主要责任人100元;扣罚事故次要责任人50元;扣罚责任班组长30元;
4.1.2同一班组在一个月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轻伤事故的,第二起事故扣罚事故主要责任人200元;扣罚事故次要责任人100元;扣罚责任班组长50元;
4.1.3发生一次两人以上轻伤事故的,扣罚事故主要责任人300元;扣罚事故次要责任人200元;扣罚责任班组长100元;
4.1.4因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而发生轻伤事故的,扣罚责任班组长300元;
4.1.5发生生产性重伤一人事故,扣罚事故主要责任人1000元;扣罚事故次要责任人500元。扣罚责任班组长300元;扣罚事故班组安全员300元;扣罚分管领导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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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奖励
4.2.1奖励的范围
4.2.1.1在安全技术方面积极采取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用有明显的效果者,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4.2.1.2认真贯彻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规章、制度,在预防事故、安全生产过程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4.2.1.3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4.2.1.4遵章守纪、模范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标准化动作的操作者。
4.2.1.5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4.2.1.6在安全管理岗位上尽职尽责,有创新做出贡献者。
4.2.1.7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4.2.1.8积极参加公司、车间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安全生产竞赛,成绩优异,被评为部门、班组、个人;
4.2.1.9被评为上级各级部门的安全生产积极分子给予表彰和奖励;
4.2.1.10按照公司要求,认真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全年未发生重大事故的部门;
4.2.2奖励的类型: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可发给一次性奖金、奖品或晋级,精神奖励包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
4.2.3奖励程序
4.2.3.1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和个人,由部门填写《安全工作奖惩考核表》上报安技部门,经审核后报公司领导批准通过。
4.2.3.2对第4.2.1条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奖励,由班组提出,经安全部门审查,报公司领导批准执行。
五、附则
5.1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二零一四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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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奖惩制度
一、发生严重重伤及以上事故、因打钻喷孔造成瓦斯超限事故(浓度达到3%及以上时间超过5分钟)、重大非死亡事故的安全责任追究,执行集团公司安全一号文。
二、地面单位发生生产性责任事故安全责任追究
(一)发生一起轻伤事故,给予班(队)长记大过处分;给予事故单位分管副职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给予事故单位党政正职警告处分。
(二)发生一起2人或年度内同一机组累计发生2人以上轻伤事故,给予班(队)长撤职处分,给予事故单位分管副职记过直至撤职处分,给予事故单位党政正职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三)发生一起一般重伤事故,给予班(队)长撤职处分,待岗半年;给予事故单位分管副职撤职处分,待岗半年;给予事故单位党政正职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四)发生火灾事故及重大机电责任事故,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
(五)放射源由于保管不善发生丢失、被盗等责任事故,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
三、井下单位发生生产性责任事故安全责任追究
(六)连续三个月内发生两起轻伤事故,给予事故单位分管副职和分管安全副职诫勉三个月处分,属同一机组或同一副职现场跟班的,给予班(队)长、现场跟班副职撤职处
分。
(七)连续三个月内发生三起及以上轻伤事故,给予事故单位分管副职和分管安全副职撤职处分,给予党政正职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八)发生一起一般重伤事故,给予班(队)长撤职处分;给予事故单位分管副职降职处分;给予现场跟班管技人员比照分管副职处理;给予事故单位党政正职记大过处分。
(九)发生一起2人或年度内累计2人一般重伤事故,给予事故单位党政正职撤职处分。
四、地面单位发生生产性责任事故安全处罚规定
(十)发生一起轻伤事故,给予事故主要责任者1000元处罚,离岗培训一个月;给予互联保责任人每人500元处罚;给予班(队)长每人1000元处罚;给予事故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每人2000元处罚。
(十一)发生一起2人轻伤事故,给予事故主要责任者2000元处罚,待岗三个月,给予班(队)长每人2000元处罚;发生一起2人或年度内累计发生2人轻伤事故,给予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每人4000元处罚。
(十二)年度内累计发生3人及以上轻伤事故,给予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每人8000元处罚。
(十三)发生一起一般重伤事故,给予事故主要责任者2000元处罚,待岗半年;给予互联保责任人每人1000元处罚;给予班(队)长每人2000元处罚;给予事故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每人5000元处罚。
(十四)发生火灾及重大机电责任事故,给予事故主要 2
责任者500元以上处罚;给予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每人1000元以上处罚。
五、井下单位发生生产性责任事故安全处罚规定
(十五)发生一起轻伤事故,给予事故主要责任者2000元处罚,离岗培训一个月;给予互联保责任人每人1000元处罚;给予班(队)长2000元处罚;给予事故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每人2000元处罚。
(十六)发生一起2人轻伤事故,给予事故主要责任者4000元处罚,待岗三个月;给予互联保责任人每人2000元处罚;给予班(队)长4000元处罚;给予事故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每人4000元处罚。
(十七)连续三个月内发生两起轻伤事故的,第二起,给予事故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每人3000元处罚。
(十八)发生一起一般重伤事故,给予事故主要责任者4000元处罚,待岗三个月;给予互联保责任人每人2000元处罚;给予班(队)长4000元处罚;给予事故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每人4000元处罚。
六、发生生产性责任微伤事故安全处罚规定
(十九)地面单位或井下单位,发生微伤事故,由基层单位按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处罚,处罚结果报安监处统一执行,原则上对事故主要责任者不得低于300元处罚;对互联保责任人不得低于100元处罚;对班(队)长不得低于200元处罚。
七、发生生产性责任瓦斯超限责任追究和处罚规定 (二十)因打钻喷孔等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浓度达到
3%及以上时间不超过5分钟的,给予责任者2000元处罚;给予班(队)长2000元处罚;给予该单位现场跟班管技人员诫勉三个月处理;给予该单位党政正职记过处分;给予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每人2000元处罚。
(二十一)因打钻喷孔等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事故,浓度达到3%及以上时间超过5分钟的,给予责任者4000元处罚。
八、发生重大非死亡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罚规定
(二十二)发生重大非死亡事故,按集团公司文件查处,同时给予事故主要责任者2000元处罚,待岗六个月;给予互联保人员离岗培训一个月处理。
九、安全奖励递进制度
(二十三)月度实现安全生产,井下钻机工区(项目部)、井下物探队职工每人奖励200元,次月奖励300元,以此递进。
(二十四)发生一起生产性责任轻伤事故,本单位职工奖励减半,次月自200元重新起步。
(二十五)发生一起生产性责任一般重伤事故或当月发生两起及以上生产性责任轻伤事故,取消本单位奖励,次月自200元重新起步。
(二十六)发生生产性责任死亡事故,取消奖励。
安全生产奖惩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总则
1、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增强员工的安全责任感,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保证员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作规定,是公司在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方面,执行《企业员工奖惩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
3、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努力学习安全生产技术业务知识,掌握操作技能,提高事故预防能力,确保安全生产。
4、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
第二条 奖励
1、对于有下列表现行为之一的员工给予奖励:
(1)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和法规,长期坚持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认真遵守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成绩显著的。
(2)在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消除职业危害方面,取得成效或者有重大贡献的。
(3)在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取得重大科研成果或者提出被采纳合理化建议而取得成效的。
(4)在消除事故隐患或者事故抢险中有功的人员。
(5)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6)其它应当给予奖励的。
2、对员工的奖励分为:通报表扬、记功、记大功、晋级、授予安全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物质奖励或奖金,奖励标准50元—500元。
3、对员工的奖励,发给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由工会部门向安全职能部门提出建议,或者由单位及部门报送材料,安全部门审核并提出奖励意见,由公司领导决定,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条 处罚
1、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1)严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3)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4)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及对事故调查隐瞒实情或串通提供伪证,情节严重的。
(5)对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者进行打击报复的。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员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对员工的经济处罚分为:一次性罚款、赔偿经济损失。
3、对员工的一般违章行为给予一次性罚款处理和记分,罚款额为50元—100元。对员工的严重违章行为或屡教不改的给予一次性罚款处理,罚款额为100元—300元。同时可令其下岗学习1至3个月,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对严重违章导致事故发生,不能正确认识其错误行为,态度恶劣,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
4、对因违章而造成的重大人身、设备险肇事故(包括交通、火灾、爆炸、中毒、污染等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按事故处理的程序进行,直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或“三违”人员如果迅速认识错误并改正,态度诚恳,表现良好的,行政处分可酌情减轻,赔偿金额酌情减少,反之,不能正确认识错误且态度恶劣,表现极差的,加重行政处分,赔偿金额加重。
6、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分析违章的程度和性质,区别对待故意的或明显的违章与不易把握的过失行为,并经过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辨,慎重决定。
7、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安全奖励的人员,应当按照情节轻重,除追回奖励金额,取消荣誉奖励外,还可给予必要的处分。
8、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员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处分员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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