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及销售管理制度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确保公司的采购及销售工作秩序、规范的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的商品范围包括:液体氰化钠、固体氰化钠及其附属商品。
第二条 在采购及销售商品时应严格对商品进行计量,计量人员应认真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条 采购及销售部门应对商品严格进行记录,并建立购销售明细账。
第四条 销售部门在销售商品时,应认真填制销售单,一联作为销售部门的存根进行备查,一联作为财务的记账凭证、一联交于购买方作为出门凭证。严格按照商品销售业务流程操作。
第五条 商品销售款应由购买方直接交至财务部门,或通过转账、电子汇兑、银行承兑票据等形式交于财务部门。除财务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不经财务部门同意,不得向购买方收取现金或票据
第六条 建立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七条 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办理采购与
付款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八条 建立严格的采购与付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公司领导、主管领导对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九条 公司领导、主管领导应当根据采购与付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第十条 对重要和技术性较强的采购业务,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论证,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防止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第十一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
第十二条 按照请购、审批、比价、采购、验收、付款等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
第十三条 严格管理采购与验收环节,对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选择、验收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化。
第十四条 采购之前要充分了解和掌握供应商的信誉、供货能力等有关情况,采取由采购、使用等部门共同参与比质比价的程序,并按规定的授权批准程序确定供应商。
第十五条 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经批准的订单、合同等采购文件,由仓库或指定专人对所购物品或劳务等的品种、规格、
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证明。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负责验收的部门或人员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采购合同应规范完整,及时传递财务部。 第十七条 财务部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单、验收单、合同、招标比价审批单、合同汇签单等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付款申请单由会计仔细核实后,须经公司领导、主管领导、财务机构负责人签字后予以付款。
第十八条 供应及设备采购人员应在当月25日将采购合同、发票、领导审核过的结算单,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单据送至财务,手续不齐全当月不予入账,补齐后下月方可入账。采购发票认证期为90天,过期后果自负。
第十九条 定期与供应商核对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不尽事宜,参照上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签批后即日生效执行,公司原下发的与此相关的文件同时废止。
ⅩⅩ公司
年 月 日
商品采购及销售管理制度
ⅩⅩ公司
商品采购及销售管理制度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确保公司的采购及销售工作秩序、规范的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的商品范围包括:液体氰化钠、固体氰化钠及其附属商品。
第二条 在采购及销售商品时应严格对商品进行计量,计量人员应认真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条 采购及销售部门应对商品严格进行记录,并建立购销售明细账。
第四条 销售部门在销售商品时,应认真填制销售单,一联作为销售部门的存根进行备查,一联作为财务的记账凭证、一联交于购买方作为出门凭证。严格按照商品销售业务流程操作。
第五条 商品销售款应由购买方直接交至财务部门,或通过转账、电子汇兑、银行承兑票据等形式交于财务部门。除财务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不经财务部门同意,不得向购买方收取现金或票据
第六条 建立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七条 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办理采购与
付款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八条 建立严格的采购与付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公司领导、主管领导对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九条 公司领导、主管领导应当根据采购与付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第十条 对重要和技术性较强的采购业务,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论证,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防止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第十一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
第十二条 按照请购、审批、比价、采购、验收、付款等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
第十三条 严格管理采购与验收环节,对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选择、验收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化。
第十四条 采购之前要充分了解和掌握供应商的信誉、供货能力等有关情况,采取由采购、使用等部门共同参与比质比价的程序,并按规定的授权批准程序确定供应商。
第十五条 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经批准的订单、合同等采购文件,由仓库或指定专人对所购物品或劳务等的品种、规格、
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证明。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负责验收的部门或人员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采购合同应规范完整,及时传递财务部。 第十七条 财务部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单、验收单、合同、招标比价审批单、合同汇签单等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付款申请单由会计仔细核实后,须经公司领导、主管领导、财务机构负责人签字后予以付款。
第十八条 供应及设备采购人员应在当月25日将采购合同、发票、领导审核过的结算单,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单据送至财务,手续不齐全当月不予入账,补齐后下月方可入账。采购发票认证期为90天,过期后果自负。
第十九条 定期与供应商核对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不尽事宜,参照上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签批后即日生效执行,公司原下发的与此相关的文件同时废止。
ⅩⅩ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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