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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合作开采协议
甲方:XXXXXX
法人:XXXXXX
电话:
乙方:XXXXXXXXX
法人:
为合理开采XXXX铅锌矿。本着双方真诚合作之态度,经过双方协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
一、 双方合作期限及付款方式
本协议双方合作时间为XX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X日。暂定合作期限为XXX年。
合作利润分配为:
二、 甲方义务及责任
1.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做好矿山开采的各项协调工作,使开采工作顺畅进行,同时负责工程所有爆破器材供应不受影响,并委派一位公司人员协调搞好矿所在地县、镇、村间的协调合作(该人员的工资由乙方负责),并及时将一些棘手、突出的问题及时同公司进行沟通、汇报解决。
2.在合作开采之前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甲方自行承担并予以解决,若由于某种原因而造成矿山停工一个月,则由甲方同乙方协商予以乙方进行适当的补贴。如造成停工三个月或以上则由甲方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同时顺延合作期限日期来填补缺失合作时间。
3.甲方在乙方未能按合作期限付款没有兑现时,则有权令乙方在规定时间内交清所欠款项,若乙方仍不能按时如约交付,甲方有权令其停工,或在规定期限外中止合作的延续。
4.由于矿山目前需要重新进行线路改造及新设电路,甲方应承担其变压器及线路的安装及工程50%费用;在合作开发期限内,不得以 1
任何借口,将乙方所涉及开采的地段再予第三方合作,并同时委派一名会计协调乙方矿山账目的管理工作。
5.甲方在同乙方合作期间如果将矿山卖出,则赔付乙方全部工程款及矿山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另外一次性支付给乙方XX万元,作为对乙方的经济补偿。若在第二年将矿山卖出,则第一年乙方支付的合作款XX万元不予退还,但对乙方全部工程价款及矿山发生的有关费用予以赔付,同时一次性支付XX万元作为对乙方的经济补偿。在甲方出让该矿山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乙方的购买意向。
三、 乙方义务及责任
1.乙方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派人进驻矿山开展相应的准备工作。
2.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矿山内外的协调工作,遵纪守法,照章纳税。由此而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同时配合甲方做好矿山及选矿、出售等各项账目、税费工作。
3.乙方进入矿山后,应独资开采、选矿等工作并承担矿山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同时承担由于人为或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责任及发生的相关费用,并承担线路改造重建工程费用的50%。
4.矿山在正式开采后,应积极主动购买施工及相关管理人员人身安全保险,完善矿山各项管理设施,配合甲方处理好其内外协调工作,并同公司及时进行沟通交流,达成步调一致,确保矿山工作正常开展。
5.在甲方转让矿山已成事实后,乙方若无购买意向,应积极配合甲方转让工作外,如果没有得到甲方在本合同所规定的赔偿款项情况下,有权拒绝退出矿山,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并有权进行矿山继续正常开展工作。
四、其他条款
1.甲方采矿权证基本情况: 采矿权人、名称、有效期、矿区 2
范围拐点坐标。以上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拐点坐标拐点确定的范围,标高从XX米至XX米,为双方合作开采的区域。在合作期间,甲方不得自行再开采或许可第三人开采。
2 .甲方负责矿山开采所需要的一切手续。
3.矿山的开采方式,由乙方根据相关资料,在矿区坐标拐点及标高范围内自行安排,甲方不予干涉,但乙方要确保安全生产。
4.与政府相关部门、当地村民之间的关系协调由甲方指派专门人员完成,乙方予以配合。因甲方手续及政府政策性等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由甲方协调与政府关系,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负担。因乙方自身生产经营的原因,需要甲方协调相关关系的,该费用由乙方负担。如属于甲乙双方共同职责范围内所产生的,确有必要的招待费用,经双方认可后,共同予以均摊。
乙方负责甲方派出人员及会计的工资。 5.甲方确保对合作的矿区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不存在权利障碍或纠纷。在签署本合同时,符合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已征得公司股东会成员的同意,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签订本协议。甲方确保不存在第三方对本合同的履行提出权利妨碍。
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符合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已征得公司股东会成员的同意,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签订本协议。
6、甲方确保矿区道路、坑口、矿场及其他生产占地、占林的合法有效手续及使用权;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
7.如线路、炸药库需要改造,所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均摊。
8.考虑到乙方开采投入成本大,风险高,通过乙方的努力,已发现主矿体,达到规模开采条件时,甲方在合作期间内原则上不将矿山转与他人。
9.关于其他违约责任,在本合同中没有体现的,依据合同法及其 3
他相关法律规定安排。
10.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无法解决的,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不完善的地方,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二〇一二年五月六日 4
矿山合作开采合同(新的) 2
甲方:利川市安兴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 住所地:湖北利川市——————————————————。 联系电话:————————————,联系人:————————。 乙方:郫县闽鑫石材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职务:——————。
住所地:四川郫县———————————————————————。 联系电话:————————,联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有关矿产资源开采和土地利用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矿山合作开发事宜,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矿山的基本概况
矿山坐落于湖北利川村组,矿产性质石材,其四至范围:东至,南至,西至,北至。面积平方米(具体以甲方持有的《采矿许可证》载明的为准),其现状以双方认可的签订本合同同时拍摄的现场实景照片为准。 1
第二条合作方式及期限
1、甲方负责提供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矿山资源及《采矿许可证》及开采矿山的一切相关合法证照。
2、乙方负责开采所需的资金设备投入和安全生产管理费。
3、合作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11日止(以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许可期限为准),采矿许可证期限延长审批以后,本合同履行期限自然顺延,期限与采矿许可证延长期限一致。
第三条利润分配及风险的承担
1、乙方独自开采、独立经营,税费及经营风险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参与管理。乙方每开采一方成材方料,红色的给甲方元,灰色的给甲方元,不干涉乙方销售多少价位。
2、乙方前期生产的100立方石材,甲方暂不收利润分成款,乙方生产的石材满100方后,按出厂时门岗清点的数量,支付甲方利润分成款,先付款后出厂。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享有矿山及矿权的所有权,对乙方的生产经营、安全管理有监督管理权。
2、有权按约定收取分成款。
3、保证交给乙方经营的矿山无权利瑕疵,无任何抵押权设定,无任何法律纠纷和经济纠纷,除本合同以外无第三人享有开采权。
4、签订本合同时向乙提交《采矿许可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采水证》、《爆炸物品使用、储存许可证》及当地环保机关出具的《环境评估报告》等开发矿山所需的一切证照和手续,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在合同期限内涉及各种证照及手续的年审、续费及补办,负责所有证照、手续的初始及延展手续的办理。
2
5、在合作期限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点擅自开采或者转让本合同第一条约定范围内的矿山及矿产,也不得与第三方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开发或者发包此矿山项目。
6、负责矿山所涉及的政府、管理部门及周边的各种关系协调,保证乙方的正常经营不受干扰,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正常生产(国家政策发生变化的除外),甲方按天双倍赔偿乙方工人工资和日常经营费用,直至乙方恢复正常生产。
7、协助乙方办理水电气宽带等乙方经营、生活所需的一切登记上户事宜,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8、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享有矿山的开采和矿材的经营权。
2、负责经营中的一切资金和设备的投入及其税费的给付和缴纳。
3、保证按约定向甲方支付利润分成款。
4、乙方负责缴纳职工的社会保险,承担一切安全事故的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
5、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接受各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一经签定,甲、乙双方均不得违约。若合作经济效益好,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矿山,也不得终止本合同,否则甲方并按矿山价值的5倍赔偿乙方经济损失;若出现乙方违约,包括乙方恶意不报、少报及与他人恶意串通、害甲方利益的行为均为违约,乙方自动放弃开采权,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乙方违约解除合同的,乙方不得收回前期的投资,包括设备投入和固定的投入。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双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公告费、旅差费、执行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第八条其他
1、本合同载明的地址、联系方式是合同履行中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如有改变应及时告知对方,函件一经按此发出则视为送达。
2、签订本合同时,甲方需向乙方提交真实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照复印件各一份。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捺指印并加盖公章后,自2015年1月1日生效。
5、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签订时间:年月日
矿山合作开采协议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现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有关矿产资源开采、冶炼等法规,本着优势互补、平等协商、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就合作开发乙方位于 事宜达成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开采矿山名称、范围、现状
1、矿山名称:
2、矿山范围:
3、矿山的权属及现状:
第二条 合作开发的方式
双方经协商同意采取股权合作方式进行合作,具体规定如下:
(1)甲方出资XXX万元人民币,出资形式为货币出资,占
有乙方XXX的股权;
(2)乙方以办理该矿山采矿权前期投入费用及已经形成的无形资产折价XXX万元,其中xx-x万元折抵甲方已支付的预付款,乙方占股权变更后xx-x公司xx-x的股权;
(3)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xx-xx万元给乙方,用于乙方偿还原股东股权的转让款及与政府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权签约等事宜;乙方在收到甲方预付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xx-x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将xx-x公司股东变更为甲方持股xx-x%、乙方持股xx-xx%。法定代表人由甲方指定;
(4)如乙方逾期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或者未将上述xx-x万元主要用于偿还股权转让款的,乙方需返还甲方全部预付款,并且支付预付款xx的违约金;
(5)剩余xx-x万元合作投资款,甲方按下列方式分期支付到已股权变更的xx-x公司:
① 甲方在乙方协助完成所有股权变更后30日内支付xx-x万元。
② 甲方在乙方协助完成所有股权变更后60日内支付xx-x万元。
③ 甲方在乙方协助完成所有股权变更后90日内支付xx-x万元。
④ 乙方在x年x月xx日xx-x公司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申请到新的采矿许可证之日起十五日内,甲方支付剩余的合作投资款;否则,甲方不予支付该笔款项。
第三条 股权变更后的人事安排
甲乙双方完成股权转让及变更登记后,双方指派新的人选组成董事会,并安排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相关部门组成人员;董事会由5人组成,甲方委派3人,乙方委派2人,具体人选及相关规定在章程变更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 合作期间公司经营管理
(1)总协调、管理以甲方为主,乙方尊重和配合甲方工作;
(2)乙方积极协助甲方办理项目展开的各项工作,负责补办相关增扩资源手续,地方关系的协调等;
第五条 项目运营的后续资金,由股权变更后的合隆矿业公司承担,甲乙双方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第六条 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必须提交关于xx-xx采矿权相关审批手续的原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并保证所提交的相关材料真实合法,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及终止
该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履行期间,需要变更的,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协议签订之日至乙方协助甲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之日,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均可解除;乙方协助甲方办理完股权变更登记后,按《公司法》及章程规定执行。
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如不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经乙方书面催告后仍不支付的,乙方可单方解除协议;
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可单方解除协议:
(1)乙方不按协议约定与甲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
(2)乙方不按协议约定将合隆矿业公司股权经工商登记变更至甲方名下的;
(3)乙方不按协议约定协助甲方办理经工商登记的股权变更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
(4)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与第三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
(5)xx-x公司工商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及手续都不完善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协议履行期间,甲乙双方都须严格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条款,如在协议履行期间,任意一方违约的,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承担30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 协议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发生纠纷的,应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后附近期工作安排。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矿山合作开发协议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丙方:
地址:
鉴于:
1、甲方已于2015年11月8日与某某铁矿(投资人:某某)签署《铁矿转让协议》,并如期交付全部转让价款,取得某某铁矿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矿山附属设备、设施的所有权以及矿山经营权等一切权益。
2、甲、乙双方已于2015年日达成开发某某铁矿。
3、甲、乙双方因扩大生产规模之需要,拟引入丙方资金及管理人员。 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合作开采上述河北省某某铁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矿山地址及开采地界
本铁矿矿址位于河北省某某地区,经纬度范围: ,北纬 ,矿区面积0.81平方公里,暂以原某某铁矿获发的编号为 号的《矿产资源勘察许可证》所圈定的范围为准。待《采矿许可证》办妥后,以《采矿许可证》所圈定范围为准。
二、合作方式
1、合作各方出资方式: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包括本铁矿探矿权、采矿权,矿山现有设备及 1
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经营权,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含已开采的叁万余吨铁矿石)等权益及资产在内,本矿山的协议价值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在甲、乙双方已经达成的协议基础上,以人民币贰仟万元为总股本,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伍佰万元并向本矿山提供两台干选设备(设备出资合计作价人民币壹佰万元),取得原甲方名下本矿山30%的股权。
丙方入资后,本矿山股权结构为:甲方占股45%,乙方占股25%,丙方占股30%。
2、合作经营主体:
鉴于:甲方已经全权收购某某铁矿(注册号: )并已办理投资人变更手续,甲方独资成 铁矿(注册号: );甲方已以某某铁矿名义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及相关部门报审申办采矿权相关手续,且已获批通过。
因此,甲、乙、丙三方不再设立独立的合作经营企业,合作三方一致同意,暂以某某铁矿及/或甲方名下其他矿业企业作为铁矿石开采、加工、铁精粉销售经营主体,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合作三方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
3、合作经营原则:
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矿山经营盈余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分配,债务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其余两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代偿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逾期须依照代偿总额每日向代偿方支付1%的滞纳金。
4、合作经营标的:
合作期内,上述某某铁矿探矿权、采矿权及选厂、尾矿库等附属设施、设备的所有权、经营权,以及该矿矿区周边地界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等权益为合作各方共同所有。
5、矿山的经营管理:
矿山的经营管理由甲、乙、丙三方派驻矿山人员共同负责,统一核算。矿长、选厂厂长、会计、出纳等重要岗位由合作三方共同推选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担任,其中,矿长、选厂厂长应在20 年 月 日之内到位。各方派 2
驻矿山人员薪资计入矿山经营成本。矿山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合作各方另行约定。
矿山及矿山经营主体在经营中所涉及一切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后,由矿山经营主体法人具体实施。
6、出资到位时限:
本协议一经签署,丙方出资资金须在在十五日内到位并支付给甲方。
7、合作前债权、债务的处理:
本协议签署之前,本铁矿转让及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由甲、乙双方承担;本铁矿原投资人、股东以及其他关系人以本铁矿(含探矿权、采矿权,矿山现有设备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经营权,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权益及资产)为标的设置的抵押权、质押权等他项权利由甲、乙双方负责消除,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乙双方承担。
8、后续投资原则:
经三方协商一致,丙方入资后,三方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合计出资人民币伍佰万元,用于建设生产规模为日产200吨铁精粉的选厂及其附属设施,其中,甲方出资人民币贰佰贰拾伍万元,乙方出资人民币壹佰贰拾伍万元,丙方出资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该投资所需资金根据矿山及选厂建设的实际需要,由甲、乙、丙三方按各自出资比例,于实际资金需求产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到位。
本投资预计于20 年 月 日之前完成,矿山及选厂规划于2011年7月1日起实际投入生产。
在上述投资规划基础上,实际投资资金需求超过人民币伍佰万元的,超出部分由合作三方按照出资比例共同追加投资。任何一方不能足额追加投资的,可由其他两方之一替代出资,但须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铁矿价值(人民币贰仟万元),将替代出资额对应的股权转让给替代出资方(其计算方式如下:转让股权份额=替代出资额÷铁矿协议价值×100%)。
本矿山后续投资规划由合作三方另行制定,遵照上述投资规划原则执行。
三、合作期限
甲、乙、丙三方合作经营不设定终止期限。
四、合作各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须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及第8款之规定,提供上述矿山探矿权、采矿权、经营权相关证照、手续,提供现有矿山及选厂全部设备及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固定、流动资产(甲方负责提供详细资产清单、财务明细账作为本协议附件),并按时提供足额资金投入。
上述证照包括:《采矿许可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采水证》、《爆炸物品使用、储存许可证》及当地环保机关出具的《环境评估报告》等。
办理上述证照、手续所需费用,除采矿权价款外,其他部分由甲方承担。采矿权价款由合作三方共同承担,列入上述第二条第8款规定的投资规划中进行支付,并由甲方负责争取分批支付采矿权价款的优惠政策。
2、甲方负责协调与某某铁矿原投资人及股东的关系,保证该铁矿探矿权、采矿权及其他一切经营权利全部转入甲方名下。因上述铁矿原投资人及股东异议造成铁矿无法正常经营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3、甲方负责协调矿山与当地各级政府部门及当地村民之间的关系,及时取得选厂、尾矿库、排毛沟及其他经营场地所需征地手续,及时取得水源、电力供应手续,保证矿山正常开展生产经营。
选厂、尾矿库、排毛沟等生产、办公、生活场所所需征地费用由合作三方共同承担,列入上述第二条第8款规定的投资规划中进行支付。
4、甲方负责协调与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的关系,在未办妥上述证照的情况下,保证矿山各项设施建设的顺利完成及铁矿石开采、加工及铁精粉销售的顺利进行。
5、甲方有权按出资比例分享合作企业经营产生的盈利,并负担合作企业产生的债务。
6、甲方有权向矿山派驻人员,进行矿山生产经营管理。
(二)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须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第8款之规定,按时提供足额资金投入。
2、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协调矿山与当地各级政府部门及当地村民之间的关系,及时办理完成矿山经营场地征地及水源、电力供应、选厂建设等相关手续,保证矿山在未办妥上述证照的情况下其建设、经营进程顺利进行。
3、乙方有权按出资比例分享合作企业经营产生的盈利,并负担合作企业产生的债务。
4、乙方有权向矿山派驻人员,进行矿山生产经营管理。
(三)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丙方须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及第8款之规定,按时提供足额资金及相关设备投入。
2、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协调矿山与当地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及时配合办理完成矿山经营场地征地及水源、电力供应、选厂建设等相关手续,保证矿山建设、经营进程顺利进行。
3、丙方有权按出资比例分享合作企业经营产生的盈利,并负担合作企业产生的债务。
4、丙方有权向矿山派驻人员,进行矿山生产经营管理。
五、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不能在合理期限内办妥本协议第四条第1款第1则所约定证照的,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贰拾壹个月期限内,甲方须保证本矿山完成期限为壹拾个月的正常生产和铁精粉销售;本矿山无法在期限内正常运营满壹拾个月的,甲方须100%退还丙方其实际已出资金额(含矿山股权投资额人民币陆佰万元及后续出资额),并根据丙方实际出资金额,自各笔资金到位之日起,至上述贰拾壹个月期限届满之日,按照3‰/日计算,向丙方支付违约金;应退丙方出资金额及应付违约金须在上述贰拾壹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丙方支付;甲方履行赔付责任后,丙方所占出资比例不变。
违约除外条款:①在上述贰拾壹个月期限内,本协议第四条第1款第1
则所约定的证照已经办妥,则甲方不再承担违约责任;②因矿山及选厂自身运营问题导致其无法在期限内正常运营满壹拾个月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③因国家政策变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矿山无法在期限内正常运营满壹拾个月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不能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第8款之规定,按时提供足额资金投入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不能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第8款之规定,按时提供足额资金投入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丙方违约责任
丙方不能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及第8款之规定,按时提供足额资金及相关设备投入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丙方承担。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本协议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有关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本协议签署地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出现下列事项,合作终止:
1、合作三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整体出售、转让本矿山及选厂,本协议终止。本矿山整体出售、转让所得净收益,由合作三方根据出资比例共同分享;
2、合作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完成;
3、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可以随时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九、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署前已经洽购但尚未交付安装、使用的设备,若不符合矿山及选厂规划需求的,由甲、乙双方负责办理退货手续,并负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经济损失。
十、本协议一式陆份,合作三方各持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签字按指模: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签字按指模: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矿山合作开发协议
甲方:乙方:
甲方持有云南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矿产采矿权,是对**锌铋矿的采矿权的合法持有人。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甲方对采矿权的陈述
为本合同之目的,除非本合同上下文另有特别说明,下列术语应具备如下含义:
1.1 采矿权:指甲方对**锌铋矿的合法采矿权;
1.2 甲方对采矿权的陈述:
(1)许可证号:***
(2)面积:**平方公里;
第二条 合作事宜
2.1 甲方:以其拥有采矿权和选厂为合作;
2.2 乙方:全额投资经营;
2.3 合作:
(1)乙方先支付50万元,作为甲方处理前期事宜资金;50万元不退,支付100万元作为合作保证金;
(2)甲方在乙方支付(1)相关款项后,保证采选厂合法正常运行;
(3)甲方保证采选厂证照手续齐全;
(4)乙方必须保证经营运作资金不低于150万元,并保证采选厂不会因为资金问题而停产;
(5)经营中的管理:甲方负责一名财务人员、一名过磅人员和一名管理人员;乙方负责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所以人员工资纳入成本核算;
(6)股份:甲乙双方以成本外进行核算;甲方占40%的股份,乙方占60%;
(7)乙方按原矿每吨20元支付给甲方;甲方设备折旧另行协商;
(8)合作时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
第三条 付款约定
3.1 乙方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第二条第三款的第一条的款项;
3.2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付第二条第三款的第一条的款项;
第四条 甲方承诺
甲方保证矿山和选厂证照齐全;当地村乡社的协调,保证乙方接手经营之时的正常运转。
第五条 乙方承诺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不会因为资金问题而停产。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后,如果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6.2 本合同签署后,任何一方违约就支付对方违约金按总投资的30%。
第七条 生效、变更、解除及终止
7.1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或其各授权代表签署之日生效;
7.2 除本合同规定当事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外,本合同任何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签署书面合同后生效。
第八条 其他
8.1 甲方如果转让本合同中的矿山,乙方不得阻止,其合作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商量;
8.2凡因本合同所发生的纠纷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将交有矿山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8.3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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