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合作协议书
甲方: (以下筒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平等协商,在严守信誉和商业道德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本着相互信任,互惠互利的原则,共同发展“佳德”品牌系列厨卫产品,就乙方经销甲方“佳德”品牌系列产品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授权乙方在 市 区 县 开设 (专卖店、专柜或专区等)销售甲方的“佳德”品牌系列产品。
2、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日至年至本协议期限届满前三个月,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是否终止合作,若继续合作,另行签订协议书,协议内容依照当时协商确定;若终止合作,本协议到期将自动失效。
3、乙方每次应在订单确认后的天内,以现金或转账等方式全额支付货款,经甲方确认无误后安排发货。如乙方不按本付款条件支付货款,甲方有权把约定的发货期顺延。
4、乙方应按照甲方在本协议附件1《价格表》中所示价格销售“佳德”品牌系列产品,不得随意调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5、乙方如需进行促销等活动,需临时变动价格时,必须在变动价格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向甲方申请,并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调整价格。
6、甲方提供乙方高质量的“佳德”品牌系列产品。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最新的公开市场资料,对乙方开展的市场推广活动予以支持,并对乙方市场推广活动的具体实施保留监督权。
7、依据业务推广计划和地方运作需要,甲方可以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产品、技术培训,帮助乙方迅速掌握产品性能和销售技巧,使乙方的销售工作 1
迅速展开。
8、甲方根据市场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办经销商研讨会等活动;定期为乙方提供相关产品宣传资料及样品。
9、甲方有权对经销商政策进行调整,有权对“佳德”品牌系列产品的产品类别、内容和相应价格进行调整,甲方进行这类调整时,须提前 天告知乙方。但遇特殊、紧急情况时,甲方可立即调整,而无须提前告知乙方。对于在价格调整前已确认的销售定单,其单价将不予调整。
9、甲方产品价格有变动时应向乙方提供最新产品报价单。
10、乙方在与甲方合作过程中存在商业不道德行为,违反甲方的信誉和宗旨的,或者乙方的行为给客户和(或)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1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予必要的技术培训;定期参加甲方的市场活动、促销活动和相关培训。
12、乙方应按照甲方拟订的价格规定销售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破坏甲方的价格政策,不可以低价倾销。
13、乙方不得与甲方的其他经销商之间进行恶性竞争或者其它不正当竞争。更不可蓄意诋毁其他经销商的名声。如有关不当行为最终导致用户终止采购、取消合同或转用其他品牌产品时,甲方有权立即取消本协议。
14、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和本协议延长期间和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方承诺不向与甲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有关甲方业务、技术等一切相关信息或资料,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5、乙方不得自行仿制甲方产品或进购、销售该产品的假冒伪劣商品,一经发现将立即取消其经销资格,同时追究乙方经济责任。
16、乙方有权利就市场策略向甲方提出建议,在经营中,乙方应与甲方定期沟通,协商解决销售中的瓶颈问题。
17、乙方在经销区域发现甲方的产品或其它权益受到不法侵犯,应及时 2
通知甲方。
18、协议终止后,乙方无权继续使用甲方的任何资料包括商标、商号及其它相关标志,否则乙方应承担造成的相应后果。
19、如果本协议终止,乙方应在终止之日起 天内归还除了为销售现存甲方产品所需材料以外的全部商务文件、目录、广告材料、技术资料及样品等所有材料。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甲方有关的客户详细名单及相应报告,以便保证向客户提供持续性的服务。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乙方将无条件保证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20、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以及结束后 年内,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在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得的另一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包括本合作范围内的所有有形的或无形的、标明为秘密的商业计划、客户方资料、技术、产品和其他作为该方商业秘密的信息。
21、销售量是乙方在经销过程中能力和投入程度的主要反映,乙方同意在协议期内完成规定的销售额 万元,每完成 万元的销售额,甲方承诺退还乙方保证金 万元。完成年度销售额,甲方按销售额的1%的比例给予奖励。超出销售额外按1.5%的比例给予奖励。
8.3、甲方按照季度或年度对经销商进行业绩考评。
8.4、对销售业绩不能达到约定数额的经销商,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取消其区域经销资格或另行设立区域经销。
九、违约条款
9.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如一方违反本协议或本协议的一部分,另一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1)提出口头或书面警告,要求对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中止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
3
(4)双方就争议部分不能协商解决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9.2、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者,在接到守约方发来的违约通知后 天内仍未实际履约者,守约方可无条件终止本协议关系,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以解决纠纷。
9.3、甲乙双方因任何一方违约而遭受任何损失,违约方均应赔偿对方损失。
9.4、因甲方承诺客户条款协议未能做到,乙方受到客户追诉造成名誉损失的,乙方有权保留起诉权并要求甲方赔偿。若客户要求赔偿的由甲方负责。
9.5、未得到甲方承诺,乙方承诺客户条款协议受到客户追诉或造成甲方名誉损失的,若客户要求赔偿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9.6、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协议延迟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任何一方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因未及时通知对方或未采取相应措施而导致对方损失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失部分违约方应负责赔偿。
9.7、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各方实际过错程度,分别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十、免责条款
10.1、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任何一方无须负任何责任。声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天内告知另一方,并随附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不可抗力书面证明,且应尽可能减少不可抗力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10.2、不可抗力指:
(1)政府法律,法令或政策的变更、自然灾害、战争、军事行动等因素。
(2)“不可抗力”是指所有超出本协议双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事件,该事件应不可预见,或虽然可以预见,但通过合理努力无法阻止或避免其发生,
且这类事件发生于本协议签字之后,并且阻止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
10.3、如果符合所有下述条件,一方未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不应被认为构成违约:
(1)如果不可抗力事件致使该方未能全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双方应立即相互协商以找出合理解决办法并应尽所有合理的努力尽可能地减小不可抗力的后果。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 天内,该方应书面通知对方, 解释其为什么未履行及不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且其履行本协议的期限应延长,延长期应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拖延相同。
十一、争议解决:
11.1本协议的签署、效力、解释和执行以及本争议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因本协议的签署、效力、解释和执行发生的争议,应首先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或由中立的第三方调解解决。
11.3、任何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互谅的精神协商加以解决,如果不能解决,如果争议在一方送交书面要求开始协商的通知后 天内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可按照下列规定将争议提交仲裁:
(1)仲裁应在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按照该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
(2)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员另行裁定,否则仲裁的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11.4、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仲裁庭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其剩余的相关权利,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十二、协议的变更:
12.1、甲乙双方在协议执行期内,如果由于市场发生变化或其它不可预见的原因,需要对本协议有关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类别、价格等)进行
调整,提出修改的一方应提前至少 天通知另一方,并提供调整解释说明。
12.2、双方如果对上述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协商终止协议。 12.3、本协议经双方签署的书面协议方可变更。双方另行签订的补充合同与本协议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协议的终止
13.1、本协议于下列任一情形出现时即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2)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的。
(3)乙方因违约、资格考核未达标而被甲方取消经销商资格的。
(4)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消失,如被撤消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进行重组、名称变更、分立或与第三方合并等不在此列。
(5)一方未履行或违反依据本协议所应承担的义务,经另一方给予一定期限仍不履行义务或不予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另一方依据本协议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协议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
(6)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双方均可要求解除协议。
13.2、协议解除后,双方依据本协议的权利义务终止,但一方在协议解除前应履行的义务仍需履行。除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协议解除的情形外,引起协议解除事由的一方应赔偿因协议解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13.3、本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本协议项下未完成的其他在终止日前已产生的义务或权利。
十四、其它
14.1、双方之间的任何通知或书面函件必须以中文写成,并以传真、E-mail、专人送达(包括特快专递)或挂号邮件的形式发送。
14.2、若通知及函件以传真形式送达,则应以传真传送记录所显示的确切时间为准;若以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则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一方指定的电子邮件系统的时间即视为送达;若以专人送交形式送达(包括特快专递),按收件一方签收的时间为准;若以挂号邮件形式送达,以邮局所出具的收据为凭,自寄件时间起五个营业日为准。
14.3、本协议底部所注明的地址,电话,传真如有变更,任何一方应及时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相关通知无法送达所导致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14.4、本协议构成双方之间完整协议,取代先前关于本协议的所有讨论、协商及协议。
14.5、本协议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双方另行签定的附件或备忘录补充,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4.6、经双方签署的本协议及附件的传真件具有与本协议及附件正本同等的法律效力。
14.7、本协议任何部分的失效不影响协议剩余部分条款的效力。
14.8、本协议的标题仅起标识作用,不应影响本协议或任何部分的解释。 14.9、本协议以中文本为基准文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协议期限
2.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将取代以前所有的口头或文字协议。
联系方式: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电话: 电话: 传真:
E-mail: E-mail
收件人:
传真: : 收件人:
经销商合作协议书范本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信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经销甲方系列产品等有关事宜达成本合同。
一、销售区域:
甲方授权乙方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 县(区、县级市)区域的经销商,销售甲方 系列产品。
二、销售要求:
2.1 本合作协议签订后经甲、乙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且乙方首次订货金额(A级12000元整,B级8000元整。A、B级别价格详见附页价格表,不含运费)达到人民币 元整即开始生效。
2.2 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合作期内之最低订货金额(不含运费)目标为人民币 元整,(以乙方到达甲方的实际货款金额为准)。如协议有效期乙方无法完成销售目标,则甲方有权终止乙方之市场经销权。
三、奖励政策:
3.1 在乙方完成回款任务和执行销售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甲方给予乙方季度返利及年终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品牌理念:专业造就品质,诚信凝聚信赖
共 6 页
3.2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回款、考核结果出具乙方返利通知单,经乙方确认后即为下月回款或根据乙方要求以货物的形式次月返还。
四、供货价格及结算方式:
4.1 甲方向乙方供应产品的供货价为含税到岸价(详见价格表),并保证所供产品为合格产品(各种产品按行业产品质量标准为执行标准)。如乙方要求超出供货价开票,其价差产生的增值税、所得税由乙方负责。甲方如有价格调整,应提前15天通知乙方。
4.2 结算方式:一律执行款到发货。
4.3支付方式:电汇、汇票、支票。特殊情况如以现金方式付款,必须支付给由甲方财务部或公司书面盖章委托的个人,否则出现意外情况甲方概不负责。
五、交货与运输:
5.1 甲方将按照合同交货地将货物按期运往乙方指定交货地点。
5.2 在货物到达乙方所指定交货地点前的一切费用,包括运输、运输保险由 承担。到达后的费用如:卸车、搬运等由乙方承担。
品牌理念:专业造就品质,诚信凝聚信赖
共 6 页
5.3 乙方在到货十日内,如对产品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货物运输记录原件,否则视为乙方以合格质量收货,乙方在收货时,乙方收货人必须在甲方的送货单上签名,写明收货日期并加盖乙方公章。
5.4 产品自交付乙方之日起,其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有责任配合甲方代表不定期到乙方查询经营及库存情况。 六、换货与退货:
6.1乙方若因甲方产品质量问题,可向甲方提出换货或退货,但要确保产品不污、不损、包装完整方可退换货物,具体专项协商解决,其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产品质量问题包含:
。 6.2 未超过保质期的产品原则上不予退换货,如有异议,由双方协定一致,予以退换货。
6.3乙方在经营甲方产品时,应本着先进先出的原则,因乙方经营或管理不善而导致产品过期的,甲方概不承担退换货责任。
6.4其他换货退货约定: 。
七、双方约定:
7.1 甲方根据乙方销售区域的市场需求及竞争的情况,提供必要的产品宣传资料、市场销售专员、广告策划和甲方认可并批复的市场推广费用。(未经甲方同意的除外)
7.1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应确保甲方产品的市场价格稳定,如出现低于甲乙双方约定出货价格进行倾销,扰乱市场价格的的冲货现象,甲方有权停止供货、取消所有优惠及奖励,直至解除本经销合同,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将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八、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导致诉讼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九、其他约定:
9.1 本经销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如能全面履行本合同书的约定,并完成合同约定目标回款,合同期满后甲方将优先确认乙方下一年度的区域经销权。
9.2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十五日内,如乙方没有按照合同条款执行,该合同自动解除,甲方可另行寻找经销商。
9.3乙方订货时应填写甲方制定的正式购销订单,并加盖公章。经甲方代表同意按甲方有关部门规定程序向乙方发货。
9.4 甲方产品的经销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无权对甲方产品的经销权进行转让、转投、分包。
十、签约事项:
10.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但均应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并经双方授权的代表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
10.2本经销合同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电 话: 电 话: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附页1
此报价表最终解释权归xx-xxx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经销商合作协议书范本
地址:中国 湖北恩施州施州大道黄泥路113号
经销商合作协议书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信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经销甲方系列产品等有关事宜达成本合同。
一、销售区域:
甲方授权乙方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 县(区、县级市)区域的经销商,销售甲方 系列产品。
二、销售要求:
2.1 为保证乙方按甲方要求实行全国统一零售价的原则,乙方在签订协议柒日内向甲方缴纳统一市场违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整。若乙方无违规现象,撤销经销权后一个月内,甲方退还乙方全数保证金。
2.2 本合作协议签订后经甲、乙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且乙方首次订货金额(不含运费)达到人民币 元整即开始生效。
2.3 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合作期内之最低订货金额(不含运费)目标为人民币 元整,(以乙方到达甲方的实际货款金额为准)。如协议有效期乙方无法完成销售目标,则甲方有权终止乙方之市场经销权。
三、奖励政策:
品牌理念:专业造就品质,诚信凝聚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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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御品天香富硒有机茶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 湖北恩施州施州大道黄泥路113号
3.1 在乙方完成回款任务和执行销售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甲方给予乙方季度返利及年终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3.2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回款、考核结果出具乙方返利通知单,经乙方确认后即为下月回款或根据乙方要求以货物的形式次月返还。
四、供货价格及结算方式:
4.1 甲方向乙方供应产品的供货价为含税到岸价(详见价格表),并保证所供产品为合格产品(各种产品按行业产品质量标准为执行标准)。如乙方要求超出供货价开票,其价差产生的增值税、所得税由乙方负责。甲方如有价格调整,应提前15天通知乙方。
4.2 结算方式:一律执行款到发货。
4.3支付方式:电汇、汇票、支票。特殊情况如以现金方式付款,必须支付给由甲方财务部或公司书面盖章委托的个人,否则出现意外情况甲方概不负责。
五、交货与运输:
5.1 甲方将按照合同交货地将货物按期运往乙方指定交货地点。
5.2 在货物到达乙方所指定交货地点前的一切费用,包括运输、运输保险由
品牌理念:专业造就品质,诚信凝聚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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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到达后的费用如:卸车、搬运等由乙方承担。
5.3 乙方在到货十日内,如对产品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货物运输记录原
件,否则视为乙方以合格质量收货,乙方在收货时,乙方收货人必须在甲方的送货
单上签名,写明收货日期并加盖乙方公章。
5.4 产品自交付乙方之日起,其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有责任配合甲方代表不定期
到乙方查询经营及库存情况。
六、换货与退货:
6.1乙方若因甲方产品质量问题,可向甲方提出换货或退货,但要确保产品不污、
不损、包装完整方可退换货物,具体专项协商解决,其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
产品质量问题包含: 。
6.2 未超过保质期的产品原则上不予退换货,如有特殊情况,所有退换货申请必须
经甲方批准并保证产品不污、不损、包装完整的情况下方可退货,其运输费用由乙
方承担。
6.3乙方在经营甲方产品时,应本着先进先出的原则,因乙方经营或管理不善而导
致产品过期的,甲方概不承担退换货责任。
6.4其他换货退货约定: 。
七、双方约定:
7.1 甲方根据乙方销售区域的市场需求及竞争的情况,提供必要的产品宣传资料、市场销售专员、广告策划和甲方认可并批复的市场推广费用。(未经甲方同意的除外)
7.1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应确保甲方产品的市场价格稳定,如出现低于甲乙双方约定出货价格进行倾销或擅自跨区域销售,扰乱市场价格的的冲货现象,甲方有权停止供货、取消所有优惠及奖励,直至解除本经销合同,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将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八、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导致诉讼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九、其他约定:
9.1 本经销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如能全面履行本合同书的约定,并完成合同约定目标回款,合同期满后甲方将优先确认乙方下一年度的区域经销权。
9.2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十五日内,如乙方没有按照合同条款执行,该合同自动解除,甲方可另行寻找经销商。
9.3乙方订货时应填写甲方制定的正式购销订单,并加盖公章。经甲方代表同意按甲方有关部门规定程序向乙方发货。
9.4 甲方产品的经销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无权对甲方产品的经销权进行转让、转投、分包。
十、签约事项:
10.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但均应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并经双方授权的代表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
10.2本经销合同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法人代表:
开户银行:
账 号:
电 话:
签约时间:
乙 方: 法人代表: 开户银行: 账 号: 电 话: 签约时间:
经销商合作协议(KODAK)
甲方:香港化工發展有限公司 (以下筒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美国柯达数码有限公司指定的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唯一柯达牌(注册商标为“Kodak”)数码清洁系列产品总经销商。乙方愿意按照甲乙双方协商达成的合同条款,成为( )地区的总经销商。现就上述合作事宜达成合同条款如下:
一、经销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在广东省肇庆市推广甲方柯达牌(注册商标为“Kodak”)数码清洁系列产品,成为甲方在该市的经销商。
二、协议期限
2.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2本协议有效期年,自届满前三个月,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是否终止合作,若继续合作,另行签订协议书,协议内容依照当时协商确定;若终止合作,本协议到期将自动失效。
三、付款条款
3.1、双方交易以人民币结算。
3.2、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首批进货款金 元存入甲方提供的银行帐户内,以取得肇庆市经销商资格。
3.3、乙方每次应在订单确认后的10天内,先以电汇、汇票或现金等方式全额支付货款,经甲方确认无误后安排发货。如乙方不按本付款条件支付货款,甲方有权把约定的发货期顺延。
甲方银行账号:开户行:农业银行,户名:谭钢,卡号:6228 4800 8852 5993 775
3.4、甲方在确认全额收到乙方的款项当日开具收据(如开税票另加6%的税金),经财务核实后将乙方发票寄出,并电话或邮件通知乙方;乙方收到后须通知(电话,传真)甲方确认收到发票,否则甲方视乙方已经收到足额发票。
四、价格条款
4.1、甲方按统一的价格向乙方供货。
1
4.2、乙方应按照甲方在本协议附件1《价格表》中所示价格销售柯达牌(注册商标
为“Kodak”)数码清洁系列产品,不得随意调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4.3、若新产品上市、产品换代、技术性价格调整以及旧型产品策略性降价时,甲方
应提前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不得向外透露甲方的供货价格。
4.4、乙方如需进行促销等活动,需临时变动价格时,必须在变动价格前以书面报告
形式向甲方申请,并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调整价格。
4.5、双方应按中国法律的规定,各自缴纳与自身经营有关的税款。
五、甲方权利义务
5.1、甲方应保证所经销柯达牌(注册商标为“Kodak”)数码清洁系列产品的合法性。
5.2、甲方提供乙方高质量的“Kodak”品牌系列产品。
5.3、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最新的公开市场资料,对乙方开展的
市场推广活动予以支持,并对乙方市场推广活动的具体实施保留监督权。
5.4、依据业务推广计划和地方运作需要,甲方可以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产品、技术培
训,帮助乙方迅速掌握产品性能和销售技巧,使乙方的销售工作迅速展开。
5.5、甲方根据市场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办经销商研讨会等活动;定期为乙方提供相
关产品宣传资料及样品。
5.6、甲方持续完善经销服务系统,以更方便支持乙方开展经销业务。
5.7、甲方有权对经销商政策进行调整,有权对“Kodak”品牌系列产品的产品类别、
内容和相应价格进行调整,甲方进行这类调整时,须提前10天告知乙方。但遇特殊、紧急情况时,甲方可立即调整,而无须提前告知乙方。对于在价格调整前已确认的销售定单,其单价将不予调整。
5.8、甲方产品价格有变动时应向乙方提供最新产品报价单(传真、邮件等)。
5.9、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库存量、产品流向、销售定单和其下级经销商的明细、
销售网点等,以供甲方审查备案。
5.10、双方签订本协议期间,甲方不得在乙方经销范围内设立第二家同品牌、同类
型产品的经销商商。
5.11、甲方必须切实保护乙方经销权益。
5.12、甲方负责对经销商之间的冲突进行协调。
2
5.13、甲方负责处理用户关于对产品质量问题的投诉。对于任何客户反映的问题,
甲方采取必要调查及相应处理措施,并将处理结果告之乙方,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5.14、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商务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乙方同意,不可将其泄露给第
三方。
5.15、甲方将按约定的销售指标,按规定考核乙方的进度和表现。如不能达标时,
甲方可终止本协议。
5.16、在下列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有权利中止或终止与乙方的经销协议,
并没收乙方交付的履约保证金:
(1)、乙方在与甲方合作过程中存在商业不道德行为,违反甲方的信誉和宗旨;
(2)、乙方的行为给客户和(或)甲方造成严重损害。
5.17、本协议提前终止或其他原因导致乙方不能继续为客户提供相关产品的,甲方
在约定范围内履行相关承诺,但超出服务范围之外的其他业务由乙方与客户自行协商解决。
5.18、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甲方将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有关工作,保证约定的工作不
间断地进行,人员发生变更时,甲方须提前叁(3)天书面告知乙方。
甲方联系人: 吴 非
E-mail: http://ad.cankao.gcw818.com
电话: 020-87034206
传真: 020-87029101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6.1、乙方必须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有独立的办公场地,成为甲方经销商后,
需开辟专有的场地展示甲方的产品和摆放甲方的宣传资料,并有专人负责。
6.2、乙方保证其所有经营活动完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规定。
如因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害,乙方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3、乙方在遵守本协议条款的前提下,有权享受本公司给予经销商的一切优惠政策。
6.4、乙方向客户进行甲方产品的经销销售,在维护甲方品牌的条件下,自行负责开
拓市场与发展客户。在经销业务中保证向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不得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及甲方的利益及甲方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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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予必要的技术培训;定期参加甲方的市场活动、促销活动
和相关培训。
6.6、乙方应协助甲方参加在当地举行的行业展示会和各种研讨会。
6.7、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协议中的经销区域范围,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超过本区域经
营。
6.8、乙方应按照甲方拟订的价格规定销售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破坏甲方的价格政
策,不可以低价倾销。
6.9、乙方不得与甲方的其他经销商之间进行恶性竞争或者其它不正当竞争。更不可
蓄意诋毁其他经销商的名声。如有关不当行为最终导致用户终止采购、取消合同或转用其他品牌产品时,甲方有权立即取消本协议。
6.10、协议期间,乙方不得以甲方或甲方经销商的名义从事本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
业务,亦不得有任何影响甲方商誉或者令第三人混淆之不当行为;协议终止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经销商的名义或相似的名义进行活动,否则责任自负,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6.11、乙方不因本协议而成为甲方的员工、代表、或合资企业,不得代表甲方对外
做任何法律行为或陈述。乙方属甲方业务合作单位。
6.12、乙方及其职员承诺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及在本协议终止后不对甲方所有或将要
拥有的商标、企业名称等进行贬低或者其它任何损害,在本协议期间乙方应维护、提高乙方的品牌形象、企业商誉等。
6.13、在本协议期间和(或)本协议延长期间,乙方不得和任何与甲方构成直接商
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相同或者类似本协议内容的合作,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6.14、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和本协议延长期间和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方承诺不向
与甲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有关甲方业务、技术等一切相关信息或资料,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6.15、在本协议期间和(或)本协议延长期间和(或)本协议终止后一年内,未经
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或通过第三方,开发或提供与甲方所开发或提供的产品类似的产品。
6.16、乙方不得自行仿制甲方产品或进购、销售该产品的假冒伪劣商品,一经发现
将立即取消其经销资格,同时追究乙方经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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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乙方应按时提交相关报告和资料。
6.18、乙方办理每一笔业务时,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与客户直接签订业务合同,乙
方独立承担合同责任,并向客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解答客户提出的问题。
6.19、乙方有权利就市场策略向甲方提出建议,在经营中,乙方应与甲方定期沟通,
协商解决销售中的瓶颈问题。
6.20、乙方在经销区域发现甲方的产品或其它权益受到不法侵犯,应及时通知甲方。
6.21、乙方应设立并公布其用户投诉电话,建立有效通畅的投诉渠道。对甲乙双方
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用户投诉,乙方作为最终解决方,有责任最终妥善处理用户投诉。若处理不及时导致用户重复投诉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6.22、协议终止后,乙方无权继续使用甲方的任何资料包括商标、商号及其它相关
标志,否则乙方应承担所造成的相应后果。
6.23、如果本协议终止,乙方应在终止之日起10天内归还除了为销售现存甲方产品
所需材料以外的全部商务文件、目录、广告材料、技术资料及样品等所有材料。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甲方有关的客户详细名单及相应报告,以便保证向客户提供持续性的服务。 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乙方将无条件保证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6.24、乙方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其它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 天内,将变
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6.26、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将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有关工作,保证约定的工作不间断
地进行,人员发生变更时,乙方须提前一周书面告知甲方。
乙方联系人:
Email:
电话:
传真:
七、保密条款
7.1、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以及结束后 年内,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在签订
和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得的另一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包括本合作范围内的所有有形的或无形的、标明为秘密的商业计划、客户方资料、技术、产品和其他作为该方商业秘密的信息。
7.2、任何一方在下列任一情形下披露商业秘密不视为违反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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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披露方是根据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的。
(2)、披露方是在对其有管辖权的法律要求下,或为咨询律师、会计师和其他专家所需披露的,但披露方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将披露商业秘密的确切性通知另一方。
(3)、一方的商业秘密非由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保密义务的原因而成为公知信息的。
(4)、在一方披露商业秘密前,另一方已通过合法途径知悉该商业秘密的。
(5)、一方在接受另一方的商业秘密后从其他合法途径不受保密义务约束地获得该商业秘密的。
八、绩效考核标准
8.1、因甲方给予乙方很低的经销价,所以乙方应积极推广甲方业务,实现共赢。
8.2、销售量是乙方在经销过程中能力和投入程度的主要反映,乙方同意在协议期内
完成规定的销售额 万元,完成年度销售额,甲方按销售额的5%的比例给予奖励。超出销售额外部分按15%的比例给予奖励。
8.3、甲方按照季度或年度对经销商进行业绩考评。
8.4、对销售业绩不能达到约定数额的经销商,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取消其区域经销
资格或另行设立区域经销。
九、违约条款
9.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或本协议的一部分,另一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1)、提出口头或书面警告,要求对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中止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
(4)、双方就争议部分不能协商解决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9.2、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者,在接到守约方发来的违约通知后10天内
仍未实际履约者,守约方可无条件终止本协议关系,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以解决纠纷。
9.3、甲乙双方因任何一方违约而遭受任何损失,违约方均应赔偿对方损失。
9.4、因甲方承诺客户条款协议未能做到,乙方受到客户追诉造成名誉损失的,乙方
有权保留起诉权并要求甲方赔偿。若客户要求赔偿的由甲方负责。
9.5、未得到甲方承诺,乙方承诺客户条款协议受到客户追诉或造成甲方名誉损失的,
若客户要求赔偿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9.6、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协议延迟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任何一方
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2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因未及时通知对方或未采取相应措施而导致对方损失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失部分违约方应负责赔偿。
9.7、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各方实际过错程度,分别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十、免责条款
10.1、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任何一方无须负任何责任。声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
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2天内告知另一方,并随附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不可抗力书面证明,且应尽可能减少不可抗力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10.2、不可抗力指:
(1)政府法律,法令或政策的变更、自然灾害、战争、军事行动等因素。
(2)“不可抗力”是指所有超出本协议双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事件,该事件应不可预
见,或虽然可以预见,但通过合理努力无法阻止或避免其发生,且这类事件发生于本协议签字之后,并且阻止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
10.3、如果符合所有下述条件,一方未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不应被认为
构成违约:
(1)、如果不可抗力事件致使该方未能全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双方应立即相互协商以找出合理解决办法并应尽所有合理的努力尽可能地减
小不可抗力的后果。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2天内,该方应书面通知对方, 解释其为什么未履行
及不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且其履行本协议的期限应延长,延长期应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拖延相同。
十一、争议解决:
11.1、本协议的签署、效力、解释和执行以及本争议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
11.2、因本协议的签署、效力、解释和执行发生的争议,应首先由双方通过友好协
商或由中立的第三方调解解决。
11.3、任何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互谅的精神协商加以解决,如果不能解决,
如果争议在一方送交书面要求开始协商的通知后10天内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可按照下列规定将争议提交仲裁:
(1)、仲裁应在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按照该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
(2)、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员另行裁定,否则仲裁的
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11.4、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仲裁庭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
行使其剩余的相关权利,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十二、协议的变更:
12.1、甲乙双方在协议执行期内,如果由于市场发生变化或其它不可预见的原因,
需要对本协议有关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类别、价格等)进行调整,提出修改的一方应提前至少7天通知另一方,并提供调整解释说明。
12.2、双方如果对上述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协商终止协议。
12.3、本协议经双方签署的书面协议方可变更。双方另行签订的补充合同与本协议
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协议的终止
13.1、本协议于下列任一情形出现时即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2)、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的。
(3)、乙方因违约、资格考核未达标而被甲方取消经销商资格的。
(4)、乙方在本协议签定后半年内未完成年销售任务的25%,经甲方考察,认定其
无法完成销售任务的。
(5)、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消失,如被撤消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另一方有权解
除合同,但进行重组、名称变更、分立或与第三方合并等不在此列。
(6)、一方未履行或违反依据本协议所应承担的义务,经另一方给予一定期限仍不
履行义务或不予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另一方依据本协议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协议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
(7)、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双方均
可要求解除协议。
13.2、协议解除后,双方依据本协议的权利义务终止,但一方在协议解除前应履行
的义务仍需履行。除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协议解除的情形外,引起协议解除事由的一方应赔偿因协议解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13.3、本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本协议项下未完成的其他在终止日前已产生的义务或
权利。
十四、其它
14.1、双方之间的任何通知或书面函件必须以中文写成,并以传真、E-mail、专人
送达(包括特快专递)或挂号邮件的形式发送。
14.2、若通知及函件以传真形式送达,则应以传真传送记录所显示的确切时间为准;
若以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则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一方指定的电子邮件系统的时间即视为送达;若以专人送交形式送达(包括特快专递),按收件一方签收的时间为准;若以挂号邮件形式送达,以邮局所出具的收据为凭,自寄件时间起五个营业日为准。
14.3、本协议底部所注明的地址,电话,传真如有变更,任何一方应及时以书面通
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相关通知无法送达所导致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14.4、本协议构成双方之间完整协议,取代先前关于本协议的所有讨论、协商及协
议。
14.5、本协议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双方另行签定的附件或备忘录
补充,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4.6、经双方签署的本协议及附件的传真件具有与本协议及附件正本同等的法律效
力。
14.7、本协议任何部分的失效不影响协议剩余部分条款的效力。
14.8、本协议的标题仅起标识作用,不应影响本协议或任何部分的解释。
14.9、本协议以中文本为基准文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
即行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联系方式:
甲方:香港化工發展有限公司 乙方: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森心 地址: 街君林天下B9-1202室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510520 电话: 电话: 020-87034206 传真: 传真: 020-8702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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