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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三方协议与派遣制
协议编号:
甲方(纳税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国税机关):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为方便纳税人缴税,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甲方和乙方就授权划缴税款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事项
甲方自行选择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该账户作为唯一的缴税账户,甲方授权乙方通过开户银行从该结算账户直接划缴甲方向乙方办理申报纳税等相关涉税事项产生的各项税(费)、滞纳金及罚款等应纳税(费)并缴入国库。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委托乙方划缴税(费)款有关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行号(12位): 清算银行名称: 清算银行行号(12位): 纳税人名称(全称): 纳税人国税税务登记证号: 国税征收机关名称: 国税征收机关代码(11位): 纳税人缴税账户名称(全称): 纳税人缴税账户账号: 甲方保证以上内容填写真实准确,并承担因内容填写错误而产生的相关责任。
(二)甲方保证在银行开设的缴税账户名称和账号与报送乙方的账户名称和账号完全一致。
(三)甲方应保证缴税账户可正常使用并且账户中可用存款余额不少于发出的申报缴款金额。若甲方账户内存款余额不足或账户冻结等情况造成乙方划款不成功时,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及其他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指定的缴税账户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发生纳税义务的前7个工作日
内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并重新签定协议书。若因甲方没有及时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造成乙方划缴税(费)款失败或无法在税(费)款法定限缴期内划缴的,由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乙方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管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甲方有权决定终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到乙方办理相关终止手续后,即终止执行本协议。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收到甲方因办理申报纳税等相关涉税事项产生的应纳税(费)款电子信息时至当日结账止,按规定由开户银行直接从本协议书指定的结算账户划缴各项税(费)、滞纳金及罚款,因乙方无正当理由造成未及时划缴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正当理由包含:甲方存款余额不足,甲方账号被国家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冻结,不可抗力、非人为系统故障,因开户银行责任未入时划缴,甲方申报纳税时间超过国库营业时间等正当理由。
(二)乙方应严格按甲方办理申报纳税等相关涉税事项产生的应纳税(费)款电子信息划缴税款。乙方未接到甲方办理申报纳税等相关涉税事项产生的应纳税(费)款电子信息而对甲方账户进行划款,或未按确认后的甲方办理申报纳税等相关涉税事项产生的应纳税(费)款电子信息对甲方账户进行划款,或对甲方的非本协议指定账户进行划款,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乙方划转税(费)款成功后,甲方可以按有关规定向乙方申请开具完税凭证。
(四)在乙方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特殊情况出现时,乙方应当在当天及时告知甲方,必要时应通知甲方采取其他方式缴款。
(五)乙方应本着为纳税人服务的原则,积极协调、妥善处理好划缴税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四、法律责任及其他事项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能继续履行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均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复议、仲裁或提起诉讼。
(四)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壹份,另壹份由甲方报开户银行备案。
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明: 协议编号统一为13位数字,前七位为国税征收机关代码前七位,后6位为国税机关自行编制的流水号。
取消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
甲方(纳税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国税机关): 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磋商,就甲方应缴税(费)款授权乙方划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因 原因,取消授权乙方划缴税(费)款,终止与乙方签订的《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原协议书编号为: 。
二、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壹份,另壹份由甲方报开户银行备案。
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划缴税款协议书
协议编号:
甲方(纳税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银行):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为方便纳税人缴税,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甲方和乙方就委托划缴税款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事项
甲方自行选择在乙方开立结算账户,该账户作为唯一的缴税账户,委托乙方凭国库通过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税横向联网系统转发的由甲方向国税机关办理申报纳税等相关涉税事项产生的各项税(费)、滞纳金及罚款等应纳税(费)电子信息从该结算账户直接划缴并缴入国库。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委托乙方划缴税(费)款有关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行号(12位): 清算银行名称: 清算银行行号(12位): 纳税人名称(全称): 纳税人国税税务登记证号: 国税征收机关名称: 国税征收机关代码(11位): 纳税人缴税账户名称(全称): 纳税人缴税账户账号: 甲方保证以上内容填写真实准确,并承担因内容填写错误而产生的相关责任。
(二)甲方保证在乙方开设的缴税账户名称和账号与报送国税机关备案的账户名称和账号完全一致。
(三)保证缴税账户可正常使用并且账户中可用存款余额不少于发出的申报缴款金额。若甲方账户内存款余额不足或账户冻结等情况造成乙方划款不成功时,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及其他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指定的缴税账户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发生纳税义务的前7个工作日内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并重新签定协议书,同时持协议书到国税机关重新进行备案。若因甲方没有及时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或没有到国税机关重新备案,造成乙方划缴税(费)款失败或无法在缴税(费)款限缴期内划缴的,由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五)甲方有权决定终止委托划缴税款协议书,到乙方办理相关终止手续后,即终止执行本协议。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在签订本协议时乙方应确认甲方提供的银行帐号合法有效。
(二)乙方收到国库通过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税横向联网系统转发的由甲方向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产生应纳税款电子信息时至当日结账止直接从本协议书指定的结算账户划缴各项税(费)、滞纳金及罚款,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划缴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正当理由包含:甲方存款余额不足,甲方账号被国家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冻结,不可抗力、非人为系统故障,国库转发的时间超过营业时间等正当理由。
(三)因甲方缴税账户有误等原因造成不能划缴税款的,乙方应于收到国库转发的扣款信息的当天以电子信息的方式直接返回给国库。
(四)乙方严格按照国库转发的应纳税(费)款电子信息划缴税款,若因国库转发的电子缴税账户信息有误而造成乙方未能及时划缴税(费)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五)未接到国库划缴税款电子信息对甲方账户进行划款,或未按国库划缴税款电子信息对甲方账户进行划款,或对甲方的非指定账户进行划款,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乙方划转税(费)款成功后,为甲方开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七)在乙方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特殊情况出现时,乙方应当在当天及时告知甲方采取其他方式缴款。
(八)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开户银行和账号变更的,要在变更后一天内告知甲方,并由甲方通知国税机关变更备案信息,无需重签协议。
(九)乙方应本着为纳税人服务的原则,积极协调、妥善处理好划缴税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四、法律责任及其他事项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能继续履行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均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乙方违反本协议,造成甲方需要缴纳滞纳金、罚款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四)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依法申请复议、仲裁或提起诉讼。
(五)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壹份,另壹份由甲方报国税机关备案。
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明: 本协议编号应与该纳税人和国税机关机签订的《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编号相同,统一为13位数字,前七位为国税征收机关代码前七位,后6位为国税机关编制的流水号。
取消委托划缴税款协议书
甲方(纳税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银行): 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磋商,就甲方应缴税(费)款委托乙方划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因 原因,取消委托乙方划缴税(费)款,终止与乙方签订的《委托划缴税款协议书》,原协议书编号为: 。
二、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壹份,另壹份由甲方报国税机关备案。
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划缴税款协议书签订流程
一、协议签订流程
1.纳税人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银行开户证》(或个人结算账户存折)及单位公章等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
2.主管国税机关辅导纳税人填写《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一式三份,格式见附件1),核对其填写的内容与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是否相符,确认无误后,由纳税人签章确认。主管国税机关将《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加盖公章后, 留存一份,其余两份交给纳税人。
3.纳税人将《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留存一份,并持另一份到开户银行,与开户银行签订《委托划缴税款协议书》(一式三份,格式见附件3)。银行《委托划缴税款协议书》编号应当与国税机关《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一致。
4.开户银行将《委托划缴扣款协议书》加盖公章并将相关数据录入系统后,留存一份,其余两份交给纳税人。
5.纳税人将《委托划缴税款协议书》留存一份,并将另一份送回给主管国税机关。
6.主管国税机关将协议书相关数据录入系统中,并进行验证。
二、协议变更流程
纳税人缴税专用账户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纳税人变更名称或变更经营地址、改变主管国税机关时,应当在办理有关
涉税事项的7个工作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和开户银行分别提出变更划缴税款协议申请,并重新签订协议书,其流程同上述第(一)点协议签订流程。
三、协议取消流程
1.纳税人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银行开户证》(或个人结算账户存折)及单位公章等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
2.主管国税机关辅导纳税人填写《取消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一式三份,格式见附件2),核对其填写的内容与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是否相符,确认无误后,由纳税人签章确认。主管国税机关将《取消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加盖公章后, 留存一份,其余两份交给纳税人。
3.纳税人将《取消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留存一份,并持另一份到开户银行,与开户银行签订《取消委托划缴税款协议书》(一式三份,格式见附件4)。
4.开户银行将《取消委托划缴扣款协议书》加盖公章并将相关数据录入系统后,留存一份,其余两份交给纳税人。
5.纳税人将《取消委托划缴税款协议书》留存一份,并将另一份送回给主管国税机关。
6.主管国税机关将协议书相关数据录入系统中,并进行验证。
银行三方协议
甲方:河南省同大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河南恒锦置业有限公司
丙方:中国工商银行鹿邑县支行
甲乙双方因合作开发鹿邑县中心布匹市场项目,需以乙方公司在丙方银行共同开设账户,为共同发展、相互制约,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新设立的银行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由甲乙双方分别保管,如需进行预留印鉴的丢失补办、更换更新等一切与印鉴相关业务,均由甲乙双方同时签署书面文件同意,丙方方可受理办理。
二、甲乙双方在丙方银行开设的账户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只能办理一个授权U盾和一个经办U盾,并由甲乙双方分别保管。进行注销、增加U盾数量,扩大、减小授权或经办U盾的额度等的相关业务,除按丙方要求全印鉴操作外,还需甲乙双方共同签署书面文件许可后,丙方方可受理办理。
三、以上各项各方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因一方疏忽大意工作失误,未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失误方应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方各执一份,签字
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河南省同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河南恒锦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中国工商银行鹿邑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银行厂商银三方协议 (1)
编号:
甲方:
地址:
负责人: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丙方:(银行)
地址:
负责人 :
电话: 传真:
为了更好地履行甲、乙双方签订的海马系列汽车购销合同,促进各自业务的发展,甲、乙、丙三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公平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授信方式
乙方为经销甲方车辆融通资金,向丙方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额度 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乙方,收款人为甲方。
第二条 授信
丙方为上述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汇票”)的承兑银行,承兑额度根据乙方的申请和丙方自身的业务规则来确定,甲方应协助丙方提供与乙方相关的业务资料。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丙方为乙方授信的最高额度为风险敞口额度,风险敞口定义为:丙方给与乙方综合授信项下的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总金额减去乙方交存的保证金后的余额。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可循环使用上述授信额度。
本协议项下的汇票期限为 个月内。
第三条 保证金
1
乙方申请丙方承兑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当向丙方交存初始保证金,初始保证金最低不少于票面金额的 30 % (含)。
乙方提货时追加的保证金为追加保证金。追加保证金的行为,构成乙方、丙方对授信合同中有关保证金条款的自动修改,双方无需另外签订补充协议,也无需乙方特别授权。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的开出、交付、确认
各方同意,在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乙方根据自身销售情况向丙方申请承兑乙方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丙方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乙方签发的收款人为甲方的银行承兑汇票予以承兑。
丙方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后,将银行承兑汇票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甲方,或由甲方指定人员(《预留印鉴》见附件2)直接向丙方收取。甲方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在一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传真电话将《预收款确认函》(见附件1)传真至丙方,甲方指定传真电话: ,丙方指定传真电话: ;并将《预收款确认函》原件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丙方;若甲方直接收取的,其指定人员的签收即为甲方签收。
甲方的邮寄地址:
邮编:
接收人:
丙方的邮寄地址:
邮编:
接收人:
预留印鉴、甲、丙双方确定的联系人、传真电话号码及其他相关信息的变更通知由甲、丙双方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原预留印鉴通知对方。
甲方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应当给予丙方《预收款确认函》,但无论是否出具,均不影响双方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第五条 商品车的交付
甲方在确认银行承兑汇票及乙方的提车申请无误后,按发车计划将商品车运送到乙方库存地。车到后,乙方验货并签收,作为甲方已交车的依据,商品车在运抵乙方库存地并由乙方验车后,由乙方进行保管并承担车辆安全、完好的全部责任。
第六条 车辆销售及合格证的管理
甲方承诺:签发的车辆合格证是真实唯一的,甲方不得为除丙方以外的任何人挂失或补办本协议项下所载明的车辆合格证。
2
经三方协商,甲方发车到乙方库存地后,由乙方对车辆进行验收并进行保管,车辆所对应合格证由甲方予以保管。为便于乙方销售,甲方以当次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的车辆总量的15%为上限,向乙方提供首批车辆合格证。
车辆进行销售时,乙方应向丙方缴存款项,并将该款项转入上述乙方在丙方处开立的保证金帐户,作为追加保证金。丙方视乙方在其的保证金账户中销售回款(追加保证金)情况,按对应价款(单次放车金额=回款额+回款额÷0.7×0.15)分批次通知甲方向乙方释放车辆合格证。丙方每次收到乙方的追加保证金后,在当日向甲方签发《合格证释放通知书》(见附件3)第一联,先将《合格证释放通知书》第一联传真至甲方,并将《合格证释放通知书》第一联原件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给甲方,通知甲方向乙方释放与追加保证金等额的车辆合格证。甲方收到丙方签发的《合格证释放通知书》第一联传真件后与丙方电话核实,丙方指定核实电话: 。
甲方的邮寄地址:
邮 编:
接收人:
乙方追加保证金后、凭丙方给其签发的《合格证释放通知书》第二联(原件或传真件)向甲方领取车辆合格证,甲方核对《合格证释放通知书》第一联和《合格证释放通知书》第二联无误,按通知书载明的金额向乙方发放车辆合格证。
第七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支付和逾期处理:
1、甲方在收到由乙方签发丙方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之日起50日内,未将与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相当价值的车辆交付乙方,甲方应承担差额退款责任。
发生前款情形时,甲方应在上述50日后的10日内,将差额款项(即甲方收到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减去已交付乙方车辆的价值)划入丙方指定的乙方在丙方开立的账户,乙方在此授权丙方直接扣划该账户内资金用于偿还乙方在丙方的债务。。
2、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10个日内,若乙方在丙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内的不足以偿付银行承兑汇票时,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有义务首先自筹资金补足应付票款差额,如乙方未补足,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及时做好调剂准备。
3、乙方在丙方开立的任何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而未足额交存票款时,丙方以《银行承兑逾期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甲方。
甲方收到《银行承兑汇票逾期通知书》(附件4)后,自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起50日内对乙方库存车进行销售调剂,协助乙方在调剂期内完成库存车的销售,因调剂销售产
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在50天的调剂销售期满时,若乙方在丙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的余额仍不足偿付银行承兑汇票时,甲方应在10日内将其收到的本协议项下银行承兑汇票票面总金额扣除丙方开具的《合格证释放通知书》载明的同意释放合格证对应汽车价值后的余额汇入丙方指定账户。根据丙方要求,甲方将款项划至丙方指定的乙方账户的,乙方在此授权丙方自行将上述款项划转至乙方在丙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或直接扣划该账户内资金用于偿还乙方在丙方的债务。
5、发生垫款的罚息和追索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通过商务政策、网点管理、资源控制等形式配合丙方进行追索,乙方对此无异议。
第八条 条款的独立性
本协议的部分条款或条款的部分内容在现在或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协议及本协议其它条款或该条款其它内容的有效性。
本协议或本协议条款不论何种原因在法律上成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不影响乙方在授信合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与责任,乙方仍应履行全部还款责任。
丙方对甲方、乙方在本协议和授信协议及其项下的任一子合同、从合同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丙方享有的权利或权力,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丙方作为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权利和权力,不能作为丙方对任何破坏本协议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丙方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未给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反其它合同义务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所遭受的损失。
乙方违反授信额度合同项下的任一子合同或从合同,或者甲乙双方终止汽车销售合同的,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的执行、停止乙方使用授信、宣布授信提前到期或削减乙方可以使用的授信额度,并有权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措施追偿债权。
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付款的,在授信协议项下的票据责任或还款责任并不因为本协议的签署而得到宽容、减少、消灭或豁免。
第十条 声明与保证
三方在此声明并保证如下:
1、三方均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在的企业法人或金融机构,有权以自身名义、权利和
权限从事本协议项下的业务经营活动,并以自身名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所需的有关文件和手续已充分齐备并合法有效。
2、三方已经充分知悉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内容,签署本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甲乙双方全部或部分终止销售合同,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丙方。
4、各方届时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充分履行本协议,并在履行本协议时给予它方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
本协议项下的一切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或不愿协商的,按照以下第1 种方式解决:
1、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自乙方结清在丙方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授信业务之日止结束。关于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采用书面方式,由各方加盖行政公章、合同章或授权章生效 。
第十三条 合同附件和合同文本
下列文件为合同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 预收款确认函;
2、 预留印鉴;
3、 合格证释放通知书;
4、 银行承兑汇票逾期通知书;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丙 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负责人(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银行卡管理三方协议
甲方:公司
乙方:(出纳)
丙方:(财务主管)
甲方于2012年X月X日以乙方名义,在XX银行开立个人银行存款账户,账号:XXXXX。甲、乙、丙三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上述个人银行存款账户经甲方审批同意后,以乙方身份证开通,用于甲
方现款销售渠道,乙方不得用作个人用途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存、取、设立担保等权利),未经甲方许可,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二、
三、 上述个人银行存款账户所有资金均为甲方所有,乙方为保管人,丙方为上述个人银行存款账户实行账户、密码分开保管原则。即银行卡、U盾、监督管理人。
存折由丙方保管,银行卡密码、U盾密码和网银密码由乙方保管。涉及相关资金汇划时,由乙方、丙方共同实施。乙、丙双方不得将自身所保管内容或事项交给对方或告知对方,应严格保守。
四、 乙方保管账户一旦有资金进入,乙方应及时将银行卡上的资金全部转入
甲方账户(不超过两个工作日,遇节假日提前)。每月10号之前,乙方将上个月银行卡交易明细打印并专夹保管以便备查。
五、
六、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和丙方不得对银行卡进行挂失处理、不得注销账户,乙方变换工作岗位或离职时,应将银行卡作销户处理并将账户余额全部不得开通手机银行或其它功能。
转入甲方账户,并配合甲方办理更换密码手续。丙方变换工作岗位或离职时,应变化工作岗位或离职时将所保管的银行卡、U盾、存折等资料交回甲方。 七、
八、
九、 乙方和丙方对银行卡资金各自负有保管和监督管理责任,如有违反相关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对本协议内容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任一方不得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乙方、丙方应配合甲方对于法律法规、甲方公司制度和本协议约定事项的,甲方有权追究其责任。 擅自泄露本协议内容,否则应承担给他方造成所有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协议终止后的后续事务处理,乙方、丙方不得作出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三方共同协商处理。
本协议一式叁份,三方各执壹份。
(公司签章) 乙方签字
甲方代表签字 丙方签字
二零一二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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