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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合资办厂协议

时间:2022-05-08 14:34:45 三方协议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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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合资办厂协议

甲方:袁子勤,男,汉族,50岁,河南省镇平县柳泉乡温岗村。 乙方:刘海涛,男,汉族,64岁,山西洪洞城内玉峰路。

三方合资办厂协议

甲、乙双方在互惠互利、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在洪洞县大槐树镇湾里新村对面合作开办石材厂一事,为明确合作各方的权利与责任事宜,特订立以下协议条款共同执行。

一、合作方式:

甲方占股70%(其中包括:设备、技术、劳务);乙方出资金,占股30%。

二、合作项目:

石材加工,包括购料、销售等。

三、合作时间

暂定为三年,自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算起。期满后双方如有继续合作的愿望,以本协议为基础修订签新协议。

四、合作分工:

1. 乙方负责2.3万元资金到位,协助甲方销售产品、调解人际关系,协助回款。

甲方负责设备投资、物料采购、产品生产销售、产品配送,财务管理等。

2.双方共同办理营业执照

3. 各方保留每月审核该项目财务运营的权力,如对财务收支,损益有疑问,有权提出查证原始单据核对帐目。帐目可疑且当事人不能提出合理解释的,项目合作各方有权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涉及该项目的大额支出(2000元以上)、收入等一切帐目的各项原始收支单据须经各方签字认可,交财务管理 1

员做帐。

五、技术、市场保密:

合作期内未经项目合作各方同意,任何人不得将技术及市场内容转让,不得与项目合作双方以外的合作方进行合作或为他人人谋取利益,不得将技术泄密。违者项目合作方有权没收责任方相关收益,并追究责任方的经济法律责任。

六、收益分配:

1. 该项目所得利润按合作方所占的不同股权比例按股分成,其中甲方占股权分成70%,乙方占股权分成30%。在保证项目正常运作的情况下,每半年进行分红一次。

2. 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七、合作保障措施

1. 在合作期内,项目合作双方中任一方未经其对方协商认可擅自退出该合作项目,责任方同时赔偿被侵害方的投入损失及其他合作期内应得收益。

2. 在合作期内因战争,灾害,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合作解散或合作期满各合作方不再合作,该项目技术内容归双方所有。

3. 合作方如有一方违反本合同,则其它方有权取消与违约方的合作并追究违约方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第三方不得干预。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立即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2

三方合作经营协议书2016-08-10 20:49 | #2楼

合作经营协议由:项目出资人(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和丙方) 甲: ,身份证号:

乙: ,身份证号:

丙: ,身份证号:

甲乙丙三方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为了规范合作经营的行为,保护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深圳市XX股份有限公司——“尊享”美容美发项目。

第二条 合作期限

自2015 年10 月 05日起,至参与各方协商终止合作时止。

第三条 出资方式

1、甲方:出资额为 万元,以技术股方式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2、乙方:出资额为 万元,以技术股方式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3、丙方:出资额为 万元,以人民币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 万元。合作期间各股东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股东的出资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入款帐号具体信息如下:

开户行:

户 名:

账 号:

合作经营项目存续期间,股东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作项目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作项目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出资期限

各股东的出资,于 2015年10 月15日以前交齐应付金额的50%;于 2015年12月31日以前交齐应付金额余下的50%。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 盈余分配

1、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剩余利润(亏损)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3、合作项目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股东协商签署决定。

第六条 债务承担

1、合作项目债务由合作财产偿还。

2、合作项目财产不够偿还时,由股东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3、合作项目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股东协商签署决定。

4、由一名或者数名股东执行合作项目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股东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作项目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股东,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股东承担。

第七条 执行人的职责

项目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股东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主持合作项目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拟定合作项目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合作项目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制定合作项目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作项目的经营管理人员;

7、制定增加合作项目出资的方案;

8、每月向其他股东报告合作项目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9、对合作项目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

第八条 其他股东的权利:

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股东、检查其执行合作项目事务的情况;

2、为了解合作项目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被委托执行合作事务的股东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股东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4、股东分别执行合作项目事务时,其他股东有权对股东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九条 项目事务的决定

项目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

1、处分合作项目不动产;

2、聘任股东以外的人担任合作项目的经营管理人员;

3、新股东入股及股东的退股;

4、股东与本合作项目进行交易;

5、股东增加对合作项目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6、依照合作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 禁止行为

股东在合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股东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股东同意,禁止任何股东私自以合作项目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股东同意外,禁止股东与本合作项目进行交易;

4、禁止股东从事损害本合作项目利益的活动。

如股东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作项目,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股东决定除名。

第十一条 入股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内,不增加新股东。

新股东入股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股东同意;

2、原股东向新股东告知原项目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股协议;

4、入股的新股东对入股前项目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可以退股的情形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内,任何股东不能以任何原因主动退股。

(一)合作协议约定合作项目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股东可以退股:

1、合作协议约定的退股事由出现;

2、经全体股东同意退股;

3、发生股东难于继续参加合作项目的事由;

4、其他股东严重违反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项目的经营期限的,股东在不给合作项目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股,但应当提前60日通知其他股东。

第十三条 当然退股的情形

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股: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项目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第十四条 除名退股的情形

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作项目造成损失;

3、执行合作项目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十五条 退股程序

股东退股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股需提前60日通知其他股东,经全体人股东同意退股,并签订书面协议;

2、股东退股,其它股东应当与该退股人按照退股时的合作项目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股人的财产份额;退股人对其退股前已发生的合作项目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3、退股人有未了结的合作项目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股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股东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5、退股人对其退股前已发生的合作项目债务,与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出资的转让

股东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协议签订满三年。

2、股东转让出资需经全体股东同意;

3、股东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4、转让本项目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按入股对待;

5、股东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项目的股东,依照修改后的合作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股东未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股东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股东,可按退股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股东私自以其在合作项目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股处理;由此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股东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而导致合作项目解散的,应当对其他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4、股东违反本合同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作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股东决定除名。

第十八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达成签署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丙方各一份,公司存档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合同签订地点:广东省深圳市

合同签订时间:____年__月__日

合作办厂协议书2016-08-10 13:29 | #3楼

甲方: 颜廷福

乙方: 马宏冰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合作、平等友好、共同投资、共同受益、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同意,为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制定本协议如下,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廷福糖化饲料厂现有房屋 平方米,场地 平方米,现有设备均属甲方所有。(其中30吨酒桶及灌装设备属甲乙双方所有)

第二条 2012年11月1日,甲乙双方各投入叁拾万元人民币做为前期投入,从2015年1月1日起至合同期满,投入和收入每月1日前清帐,投入各承担50%,收入分红各50%。

第三条 饲料厂生产、安全由颜廷福负责管理。销售及办理各种事物由马宏冰负责。

第四条 合同签订之后,任意投资人不得擅自抽回出资额;合同签订前该厂所产生的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合同签订后在生产过程中,因一切不能避免的外界因素所引起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

第五条 违约责任。

如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书规定事宜,违约方应当向对方付出资额百分之三十的惩罚性违约金,并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 期满后履续合同。

双方协商同意,双方的合作期限为五年。合作期内如遇国家政策

调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双方协商解除本合同,合作期满双方根据

实际情况另行协商。

第七条 投资人向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在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

出资额时,须经另一投资人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另一投资人有优先

受让的权利。

第八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投

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

__ 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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