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方股东合作协议书 推荐度:
- 相关推荐
三方股东合作协议书
股东合作协议书:
第一章 总则 、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成立(以下简称公司)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股东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方:,身份证:,住址:乙方:,身份证:,住址:丙方:,身份证:,住址:第三章 公司名称及性质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为:。
第三条 公司住所为:。
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
第五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整()。
第七条 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甲方:;乙方: ;丙方_________。
第五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第六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十条 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第九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合同;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二节 股东会
第十五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合同;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有关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二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推选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非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董事会批准,不得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公司业务属同一或类似性质的商业行为,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擅自将公司资金拆借给其他机构;
(六)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七)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八)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九)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五条 未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第二十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二十八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十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三十二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合同方案;
(十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聘请经验丰富的,在高新技术领域内有造诣的技术专家及其他管理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辅助董事会进行对管理层递交投资项目的决策。公司董事会可以自行决定以不超过公司总资产80%的资金进行投资,但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产生或决定罢免。 第三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理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或监事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如有本章第四十三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须在赞成、反对或弃权项中选择一项举手投票。董事会作出的决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或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留期限为五十年。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所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及投票董事姓名)。
第四十八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合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由会议记录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的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八章 总经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十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第五十一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可连聘连任。
第五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合同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三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五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总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20%(含20%)的单项对外投资项目,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20%(含20%)的单项贷款与担保。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总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总资产50%(含50%)的单项短期投资,但须按照公司制订的决策程序进行。
第五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九章 监事
第五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方式及成员的产生由股东会另行通过决议。
第五十八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九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十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由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六十一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合同第四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六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公司合同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四条 监事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六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一章 解散和清算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布破产;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五)其他引起公司不能持续经营的原因。
第六十七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会决议确定。公司因前条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公司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前条第(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八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六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七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一种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七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七十三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七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七十五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七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七十七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合同修改
第七十八条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应由各方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签署。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合同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自签约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_________年月日
签订地点:
乙方(签字):
_________年月日
签订地点:
丙方(签字):
_________年月日
签订地点:
三方投资合作协议合同书
甲方: 身份证: 住址: 乙方: 身份证: 住址: 丙方: 身份证: 住址: 三方拟共同投资经营的项目位于 并挂靠甲方的名义,提供相关手续及证件。
甲乙丙三方本着友好合作,相互支持,共谋发展的精神共同经营 ,三方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达成如下投资协议,此协议需三方共同遵守,需公平,公正,保护三方的合法权益。
一、甲乙丙三方以现金出资的方式投资分别投资,
1.甲方出资为元整,占整体股份,2.乙方出资额为 元整,占整体股份 %,3.丙方出资额为 元整,占整体股份的 %。主要经营建筑工程及周边。
二、甲乙丙三方在合作期间,需同习协力,风雨同舟,不谋私利,不偏私情,以快速发展,开拓市场为奋斗目标。
三、甲乙丙三方如果以营不善或其它原因造成损失或破产的,需共同承担全部责任,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逃避。
四、门店成立后,甲乙丙三方不得在没有得到另外两方同意后挪用资金或其它公共财务,在合作期间有任何问题,需三方共同协商解决,不得回避。
五、在合作期间,甲方管理和现金,乙丙方管理整体的运转。三方都有权参加整体经营管理和督导工作,有权知道所有的资金用处和门店运营情况。
六、整体开始运营后,甲方负责每月月底结算一次,除各项开支外,经营状况做到日清日结,盈利三方股份成 % % %,如果甲方不能按时结清,乙丙有权终止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
七、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即 年在合同有效期内不能以任何口撤资转让,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其它合伙人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十、争议处理
1.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如果三方通过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法院起诉。
2.本协议到期后,三方均为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合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如果不再继续合作的退出方应提前三个月向另两方提交退出的书面文本,并将已方的有关本合同项目投资的资料及客户资源都应交给另两方。
十一、违约处理:
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令人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害。
十二、协议解除:
1.一方有违反本合同协议的,另两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2.合作协议期满。
3.三方同意终止协议的。
4.任何一方合伙人出现法律上问题及做对门店有损害的,另两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合同签订地点: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三方合伙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丙方: 身份证号: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 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 的基础,经营一家钢材加工厂,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合伙经营的钢材加工厂名字为:
经营场所位于: 面积: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
第四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乙方 (姓名)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 丙方 (姓名)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由合伙负责人甲方统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工资分配及债务承担
1、 工资分配:
2、奖金分配: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度奖发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商议后决定。
3、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4、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 入伙
1、新入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必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如何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除名决议应该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货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5、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重大事项应由占出资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执行;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一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的利益活动。
第十一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以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到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全体合伙人过半数统一,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伙人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再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给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 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分出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集体决定除名;
(五)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伙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体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伙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肆份,合伙人各执壹份,送工商管理机关存档壹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全体合伙人签章处: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三方股东合作协议书
甲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
乙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
丙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酒吧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酒吧消费市场上所需综合服务的部分空白,经营一家酒吧,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合伙经营的酒吧名字为:
经营场所位于:,面积: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特色酒吧,范围包括烟酒销售、中西式简餐、棋牌等。
第四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乙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丙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齐,由合伙负责人甲方统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工资分配:
2、奖金分配: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商议后决定。
3、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4.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5.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
个人都有表决权,重大事项应由占出资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执行;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合伙人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__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伙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体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伙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肆份,合伙人各执壹份,送工商管理机关存档壹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股东合作协议书
甲方: 丙方:
住址: 住址: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
甲、乙、丙三方因共同投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宜,特在友好协商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拟设立的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性质
1、公司名称:
2、住 所:
3、法定代表人:
4、注册资本:元
5、经营范围:
6、性 质: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三方各以其注册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及其出资入股情况
公司由甲、乙、丙三方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总投资额为 元,
1
包括启动资金和注册资金两部分,其中:
1、启动资金元
(1)甲方出资 元,占启动资金的 ,
(2)乙方出资 元,占启动资金的 ,
(3)丙方出资 元,占启动资金的 ,
(4)该启动资金主要用于公司前期开支,包括租赁、装修、购买办公设备等,如有剩余作为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
(5)在公司账户开立前,该启动资金存放于甲、乙、丙三方共同指定的临时账户(开户行: 账号: ,)公司开业后,该临时账户内的余款将转入公司账户。
(6)甲、乙、丙三方均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各应支付的启动资金转入上述临时账户。
2、注册资金(本)
(1)甲乙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 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
(2)乙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 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
(3)丙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 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
(4)该注册资本主要用于公司注册时使用,并用于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
(5)甲、乙、丙三方均应于公司账户开立之日起 日内将各应缴纳的注册资金存入公司账户。
3、任一方股东违反上述约定,均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1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公司管理及职能分工
1、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和监事,任期三年。
2、甲方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1)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
2
(2)根据公司运营需要招聘员工(财务会计人员须由甲乙双方共同聘任);
(3)审批日常事项(涉及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须按本协议第三条第5款处理;甲方财务审批权限为 元人民币以下,超过该权限数额的,须经甲乙丙三方共同签字认可,方可执行)。
(4)公司日常经营需要的其他职责。
3、乙方、丙方担任公司的监事,具体负责:
(1)对甲方的运营管理进行必要的协助;
(2)检查公司财务;
(3)监督甲方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4、重大事项处理
公司不设股东会,遇有如下重大事项,须经甲、乙、丙三方达成一致决议后方可进行:
(1)拟由公司为股东、其他企业、个人提供担保的;
(2)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3)《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上述重大事项的决策,甲乙丙三方意见不一致的,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下,按如下方式处理: 。
5、除上述重大事项需要讨论外,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每周进行一次的股东例行会议,对公司上阶段经营情况进行总结,并对公司下阶段的运营进行计划部署。
四、资金、财务管理
1、公司成立前,资金由临时帐户统一收支,并由甲乙丙三方共同监管和使用,一方对另一方资金使用有异议的,另一方须给出合理解释,
否则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赔偿损失。
2、公司成立后,资金将由开立的公司账户统一收支,财务统一交由甲乙双方共同聘任的财务会计人员处理。公司账目应做到日清月结,并及时提供相关报表交甲乙双方签字认可备案。
五、盈亏分配
1、利润和亏损、甲、乙、丙三方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享和承担。
2、公司税后利润,在弥补公司前季度亏损,并提取法定公积金(税后利润的10%)后,方可进行股东分红。股东分红的具体制度为:
(1)分红的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第一日分取上个季度利润。
(2)分红的数额为:上个季度剩余利润的60%,甲乙双方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
(3)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
六、转股或退股的约定
1、转股:公司成立起年内,股东不得转让股权。自第年起,经一方股东同意,另一方股东可进行股权转让,此时未转让方对拟转让股权享有优先受让权。
若一方股东将其全部股权转让予另一方导致公司性质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方应负责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等手续,但若因该股权转让违法导致公司丧失法人资格的,转让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若拟将股份转让予第三方的,第三方的资金、管理能力等条件不得低于转让方,且应另行征得未转让方的同意。
转让方违反上述约定转让股权的,转让无效,转让方应向未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元。
2、退股:
(1)一方股东,须先清偿其对公司的个人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该股东向公司借款、该股东行为使公司遭受损失而须向公司赔偿等)且征得另一方股东的书面同意后,方可退股,否则退股无效,拟退股方仍应享受和承担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2)股东退股:
若公司有盈利,则公司总盈利部分的60%将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另外40%作为公司的资产折旧费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分红后,退股方方可将其原总投资额退回。
若公司无盈利,则公司现有总资产的80%将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另外20%作为公司的资产折旧费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此种情况下,退股方不得再要求退回其原总投资。
(3)任何时候退股均以现金结算。
(4)因一方退股导致公司性质发生改变的,退股方应负责办理退股后的变更登记事宜。
3、增资:若公司储备资金不足,需要增资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增加出资,若全体股东同意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其他的增资办法。
若增加第四方入股的,第四方应承认本协议内容并分享和承担本协议下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入股事宜须征得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
七、协议的解除或终止
1、发生以下情形,本协议即终止:(1)、公司因客观原因未能设立;(2)公司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3)、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4)、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解除后:(1)甲乙丙三方共同进行清算,必要时可聘请中立方参与清算;(2)若清算后有剩余,甲乙双方须在公司清偿全部债务后,方可要求返还出资、
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3)若清算后有亏损,各方以出资比例分担,遇有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各方以出资比例偿还。
八、违约责任
1、任一方违反协议约定,未足额、按时缴付出资的,须在日内补足,由此造成公司未能如期成立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向公司和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2、除上述出资违约外,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须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元。
3、本协议约定公司持股本人参于公司业务及财务各事项,非持股本人不得插手干预,若有违反对公司造成损失的,须向公司和守约方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九、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画押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约定中涉及甲乙双方内部权利义务的,若与公司章程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
3、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将争议提交至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4、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三方股东合作协议书】相关文章:
股东三方合作协议书03-28
股东三方合作协议书04-01
三方股东合作协议书范本05-03
三方股东合作协议书范本06-09
三方股东合作合同02-23
三方股东合作协议书4篇05-21
三方股东合作协议书3篇04-16
合作股东协议书02-28
股东合作及股权协议书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