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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系统三严三实

时间:2022-05-07 13:57:03 三严三实 我要投稿

金融系统三严三实

6月19日下午,按照区委统一部署,福山区金融办召开了“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党课。王波主任为全局党员干部上了一堂题为《真抓实干,严以律己,做忠诚干净的好干部》的专题党课,对全局“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作出全面动员部署。

围绕“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这一主题,王波主任从深刻理解把握、坚持问题导向、践行实际行动三个方面,阐述了“三严三实”的理论价值、实践意义和丰富内涵。同时,通过对于讲忠诚、讲实干、讲团结、讲纪律的“四讲”阐述,分析了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不严不实”的突出表现和严重危害。指出,当前主要解决放松理论学习,对金融事业缺乏远大追求等理想信念方面的问题;解决工作思路不清晰,对金融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业态缺乏研究和把握,对一些重点工作缺乏一抓到底的狠劲、韧劲的问题;解决在金融改革发展上怕惹麻烦、怕担风险,不敢负责,在强化金融考核、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方法创新上力度还不够大,抓工作劲头不足等缺乏担当精神的问题。讲课以生动、平实的语言,使“三严三实”的主题精神深入人心,全体党员干部受到了深刻教育。

王波主任最后强调,提出的 “三严三实”要求是我们党的核心价值、优良传统。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既是持续深入推进党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的重要举措,又是我们破解工作难题迎接挑战的重要抓手。全体干部要深刻领会中央精神,认真贯彻区委决策部署,把握好这次专题教育的鲜明主题与特点,把专题教育融入到经常性学习教育之中,贯彻到金融工作全过程,努力推动全区金融事业发展前进。

坚持“三严三实”严厉打击金融犯罪2016-07-25 14:45 | #2楼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支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违规放贷1100万,鄂尔多斯市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购车为名私刻公章伪造合同骗取贷款800万,始终未引起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至今未予以严肃惩处,经初步调查:涉案单位不报案,公安、检察机关收到报案材料推诿、敷衍,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致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支行违规放贷相关责任人未得到严肃处理。

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支行违规放贷1100万,违规放贷、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涉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违规放贷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2月,鄂尔多斯市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购车为名拟定与“鄂尔多斯市蒙凯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购车合同,同年,3月26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支行与鄂尔多斯市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贷款额度1100万。

2015年3月26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支行与鄂尔多斯市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网络融资委托支付协议,鄂尔多斯市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一并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支行提交提款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支行冒用袁泉、冯花英名义在第一次签订的合同末页空白处填加签订合同日期,编造假新最高额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抵押承诺担保书,又与高占祥、王林林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抵押承诺担保书。

2015年4月3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支行向鄂尔多斯市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指定“鄂尔多斯市蒙凯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划拨800万贷款。

经查:2015年3月26日,原鄂尔多斯市蒙凯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安平莲,并不是焦树林,按照规定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在购车合同上加盖个人签名章,该合同未经安平莲确认加盖署名章,另外该公章未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备案,从而确定该购车合同系假合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支行违反审慎经营的原则向鄂尔多斯市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放贷800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旗支行未能如期收回本息金,给国家和袁泉、高占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800万以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支行违规参与社会融资,授信调查、审查、审批未尽职责,串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嫌疑人发放贷款且未按规定签订合同,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未落实跟踪问效制度,经营管理不审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五)项;《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五十一之规定以及《公安部经侦局关于骗取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追诉标准问题的批复》、《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员工涉及社会融资行为风险提示的通知》文件规定,乌审旗公安局应当依法追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支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违规放贷刑事责任。

二、鄂尔多斯市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私刻公章、伪造合同、骗取贷款800万,涉嫌伪造公文罪、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应当依法追究鄂尔多斯市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刑事责任。

从2015年至2015年期间,谷子忠、谷悦虎以鄂尔多斯市瑞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18060625元,储户高达46户。提起公诉前鄂尔多斯市瑞达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给储户支付利息5467311元,退还本金6791290元,剩余款项用于鄂尔多斯市瑞达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造成储户直接经济损失6449837元,鄂尔多斯市瑞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储户支付利息977137元,退还本金1202600元,剩余部分用于鄂尔多斯市瑞达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造成储户直接经济损失2436832元。

鄂尔多斯市瑞达商贸有限公司及法人、鄂尔多斯市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独资公司)及法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涉及的法人有谷子忠、谷悦虎),乌审旗公安局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侦查现已侦查终结移送起诉。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2015)乌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行终字第12号行政判决书确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支行委托内蒙古众联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袁泉、冯花英持有蒙房权证乌审旗字第130010900906号房屋、乌审旗人民政府(乌政国用〔2015〕601-00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估价1600万。

袁泉、冯花英未到乌审旗住房管理中心确认也未提供房产证原件、土地使用证原件、身份证原件,谷子忠冒用袁泉、冯花英名义办理抵押登记,该抵押登记已依法撤销。

2015年2月,鄂尔多斯市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购车为名拟定与“鄂尔多斯市蒙凯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购车合同,原鄂尔多斯市蒙凯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安平莲,并不是焦树林,按照规定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在购车合同上加盖个人签名章,该合同未经安平莲确认加盖署名章,另外该公章未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备案,该公章从而确定该购车合同系假合同。

鄂尔多斯市瑞达商贸有限公司及法人、鄂尔多斯市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独资公司)及法人私刻公章、伪造合同、骗取贷款800万,涉嫌私刻公章罪、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乌审旗公安局应当以私刻公章罪、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立案侦查。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以及《公安部经侦局关于骗取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追诉标准问题的批复》、《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员工涉及社会融资行为风险提示的通知》有关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公安局应当立案侦查。

对此,希望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坚持三严三实,责成中国银监会、公安部组成专案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认真作好配合工作,依法对鄂尔多斯市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私刻公章、伪造合同、骗取贷款800万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支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违规放贷犯罪1100万的行为,依法给予严肃处理,依法追究该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为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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