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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课授课教案
课题:法律常识第三课第二节
教学目的:通过教学,使学员基本掌握违法与犯罪的基本概念;了解犯罪的基本特征和犯罪构成的几个要件;掌握犯罪中止、预备、未遂和共同犯罪的有关规定。使学员认清罪与非罪的界线,增强自身法律意识。 教学重点:犯罪的概念、基本特征。
教学难点: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特别是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以及犯罪的主观方面中,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课前准备:制作教学课件(幻灯片)
课前预习:阅读课文、自学、思考、收集案例
教学时间:一课时
教学过程:
一、 教学导入
(一)、组织教学、提出要求。学员们,今天讲课之前首先强调一下课堂纪律。一、上课期间端正态度、认真听讲,做好课堂笔记。二、如有问题,请举手示意,同意后再发言。
(二)、引入新课。今天,由我来给大家讲解《法律常识》第三课第二节“违法与犯罪”。
二、讲解新课。首先,违法与犯罪这两个概念是否相同?二者之间又有什么样的界限呢?应该说,违法决不等于犯罪,而犯罪无疑是一种违法行为。违反现行法律的行为即为违法行为,其中包括刑事违法与一般违法
(民事、行政、经济等),犯罪是一种刑事违法行为。
(一)我国刑法第13条对犯罪的概念有一个明确的阐述(展示教学课件第二页)。通过分析这个概念,我们可以看出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展示教学课件第三页)。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般违法行为以及不道德行为也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情节轻微。(引用案例一,农妇用香灰谋杀丈夫,说明没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就不可能构成犯罪)。
2、刑事违法性。犯罪行为必须是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只有违反了刑法的有关规定,才构成犯罪。
3、应受刑罚处罚性。民事违法要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行政违法要受到行政处罚(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刑事处罚是犯罪的必然后果。
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共同构成了罪与非罪的区分标准。
(二)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具体法律标准(引用案例二,青年盗窃他人钱物,讲清细节,为分析构成要件做铺垫)。在这个案件中,说明犯罪过程的事实较多,但成立犯罪所必需的特征条件只有以下四个。一、本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二、行为是故意的;三、实施了盗窃行为;四,被盗物品。从中可以分析出,犯罪构成的四个基本要件(展示教学课件第四页)。
1、犯罪客体就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引用案例二,盗窃案侵害的是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关系,而不
是财物本身,也不是受害者本人,说明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之间的关系)。
2、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1)、危害行为—作为和不作为。(2)、我国刑法规定的多数犯罪要求有实际的危害结果(盗窃罪、故意杀人罪),但也有例外(诬告陷害罪、传授犯罪方法罪)。
3、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自然人、单位)。
(1)、刑事责任年龄。A不满十四周岁,不负刑事责任;b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c已满十六周岁完全刑事责任。(引用案例三,说明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使学员明确有关责任年龄的概念)同时,我国刑法对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有两条特殊原则:a、从宽处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b、未满十八周岁不适用死刑。
(2)刑事责任能力。1、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醉酒的人均应负刑事责任。2、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身行为能力,从轻或减轻处罚。聋哑人、盲人犯罪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4、犯罪的主观方面。(1)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2)犯罪的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展示教学课件第五页)。
1、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引用案例四,两青年意图抢劫出租车司机,被司机察觉,及时报警,说明犯罪预备的概念)。
2、犯罪未遂,是指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引用案例五,同样是抢劫出租车司机,在作案过程中由于司机的反抗未能得逞,说明犯罪未遂的概念)。
3、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情形(引用案例六,投毒后主动送受害者去医院救治,说明犯罪中止的概念)。
4、三者的区别,犯罪预备、犯罪未遂都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犯罪中止是行为人自动放弃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四)共同犯罪(展示教学课件第六页),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以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不同作用,可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1、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2、从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3、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应当按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 (引用案例七,二人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说明共同犯罪的有关概念)。
(五)一般违法与犯罪的关系(展示教学课件第七页)。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都是对与法律规范的违反,对社会也都造成了危害性。
2、区别:危害社会的程度不同,所接受的处罚不同。
3、量变引起质变(盗窃、赌博、偷税)。
三、布置作业(展示教学课件第八页)。
1、什么是犯罪?犯罪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2、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有什么区别?
四、课堂小结。
各位学员,今天我们共同学习了“违法与犯罪”这一课题。希望通过今天的学习,有利于大家对法律知识的进一步掌握,增强自身的法制观念。人是社会的动物,而法律是规范我们每个人社会行为的一把锁,只有真正掌握它,才能获得自由的钥匙,享受到充分的自由。谢谢大家!
梁明刚
2015年3月1日
法律常识教案
(违法与犯罪)
二零零六年度
法律常识教育教案
一、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
让学生了解治安处罚的种类与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及基本内容。
2.能力目标
提高识别公共生活领域中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能力掌握日常生活中的交通规则做到文明出行。
3.情感态度目标
引导学生认识治安管理与道路交通是公共生活的一项重要内容学习治安管理处
罚法及道路觉遵守公共秩序以及道路通行规则
二、教学重点
1了解治安处罚的种类与适用和几种常见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及对其实施的处罚 2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基本内容以及日常生活中涉及的交通常识。
三、教学难点
四、教学方法
班级授课采用讲授法、提问法、案例分析讨论、行动导向法、情境表演等教法
五、教学时间
1课时
六、教学过程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于1986年9月颁布、1994年5月12日修订
《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15年8月28日十届人大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3月1日实施
一、立法目的: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二、适用范围:第一章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的特别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特别规定外。
三、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2、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人格尊严;
3、办理治安案件应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行政拘留
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附加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
五、减轻或免予处罚的人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年级法律常识教案
2015.3
课程名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概说
教学内容:
一、什么是法
二、依法治国
三、做守法公民
教学目标:
通过本课的教学,让劳教人员了解法律的重要意义,掌握法律的主要内容,端正对本课学习的思想认识。
教学准备:PPT课件
教学重点:
法律的概念;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法治社会的基本形态;违法与守法的行为界限。
教学难点:
1、请联系实际谈谈怎样做个守法公民?
2、什么是法律?
3、法律与道德有哪些联系和区别?
4、如何理解法律的社会作用?
课时:9课时
教学方法:讲授、讨论
教学过程:
第一课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概说
第一节 什么是法
一、法律的概念: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以规定权利义务为内容,具有国家强制性和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它是掌握国家政权的人们治理国家的工具。
1、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国家制定法律,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直接创制法律。
2、法律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法律与其他行为规范不同,它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所谓国家强制力,主要是指国家暴-力,即军队警-察法庭和监狱等。事实说明,依靠国家强制力对触犯法律的人予以制裁,是实施法律的必要措施和重要保证。同时,也只有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才能有效地解决纠纷,有效地解决社会成员之间基于各种原因产生地矛盾,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稳定。
3、法律是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这种普遍约束力主要体现在:第一,任何人不论职位高低,功劳大小,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我国绝不允许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阶层存在。第二,任何人不论职位高低功劳大小,一旦触犯了国家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允许任何人超越法律之上。
二、法律与党的政策
法具有国家意志性,这是法的本质特征。党的政策一旦成为了国
家意志性的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和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享有超越其规定的权利。
三、 法律与道德规范
道德规范是从人们社会生活习惯中形成并依靠人的信念和社会舆-论维系的价值标准。在社会的秩序系统中,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最为密切,两者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年个补充。
法律与道德规范的相互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我国法律体现并维护社会主义道德
2、社会主义道德补充着我国法律的不足,支持促进法律的贯彻实施。
四、法律的社会作用
1、法律对社会政治秩序的作用
政治的核心是权力,政治秩序实际上是公共权力的配置 结构体制和运行方式问题。
2、法律对社会经济秩序的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应当是法治经济,依赖法律规范调整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冲突,维护竞争条件下的经济秩序。
3、法律对社会文明的作用
社会文明包括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法制文明是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物质文明为基础,又是建设精神文明的重要保障。
4、法律对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涉及对环境的保护对资源的合理利用和
人的生活,就业等的基本保障。任何社会任何国家都要维护基本的自然生态环境以保护人类生存。因此,合理开发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就成为法律规范的重要内容。
第二节 依法治国
一、法治与依法治国
法治作为一种政治理念,是以民-主为基础的运用法律来进行国家和社会管理的手段方式和结果的总称。
二、依法治国的基本条件
1、加强立法工作,形成完备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坚持依法行政,构建服务型的责任政府
3、健全司法制度,维护司法公正
4、加强法制宣传,形成全社会的守法风尚
第三节 做守法公民
一、守法与违法
法律对人们行为的指引与规范,主要通过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加以体现。授权性规范指引人们行为的条件和范围,规定哪些行为可以做能够做;义务性规范通过命令性和禁止性的规定指引人们履行义务的方式,规定哪些行为应当做或必须做,那些行为不得做或禁止做,违反相关的义务性法律规范就构成违法。在我国,违法行为主要有四类:违反宪法的违法行为;民事经济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即犯罪。
二、遵守社会秩序与公德
道德是法治的社会伦理基石,它对于人们的社会行为是否正当提供了一种判断标准,在社会公共秩序下,人们应当做什么,不应做什么,有一种大家普遍认同的行为准则,这就是社会公德。社会公德是人们在社会公共中处理公众利益关系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共资源的行为准则。
三、进行有责任感的行为选择
人们所作的行为都是有目的的,但要实现这种目的就必须选择恰当合理的行为方式。如果以是否会损害他人以及社会的利益作为自己的行为选择标准,那么其行为往往是对个人有益,同时也是正当的;若选择了危害他人和社会的行为,在承受内心的不安舆-论的谴责是,也必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四、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与习惯
复习题
1、什么是法律?
2、什么是依法治国?
课程名称: 治国安邦的根本法——宪法
教学内容:
一、什么是宪法
二、我国的基本制度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四、国家机构
教学目标:
通过本课的教学,让劳教人员了解宪法的重要意义,掌握宪法的主要内容,端正对本课学习的思想认识。
教学准备:PPT课件
教学重点:
宪法的概念,宪法与普通法的区别;我国的基本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国家机构。
教学难点:
1、什么是宪法?宪法具有哪些基本特征
2、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
3、什么是平等权,平等权的内涵是什么?
4、什么事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的内容是什么?
5、什么是国家机构?我国的中央国家机关由哪些部门组成? 课时:12课时
教学方法:讲授、讨论
教学过程:
第一节 什么是宪法
宪法和刑法民法等一样都是国家的法律,那么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呢?还要从宪法的三个特征说起
1、宪法规定一国的根本制度
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宪法规定了国家基本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问题,为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总体运行提供规范和约
束。我们通常将宪法称作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或根本大-法。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是由宪法内容的重要性和权威性所决定的。正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和根本法,才必须赋予其最高的法律效力,使其取得大家都能遵循的效力,达到规范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的目的。宪法是制定其他普通法律的依据,宪法是“母法”,其他法律是“子法”。其他法律不能和宪法相抵触,否则该规定就是无效的。
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要比普通法律严格
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集中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如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等内容。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常识教育教案
高一4班认真学习法律加强自我保护教案
一、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
让学生了解治安处罚的种类与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及基本内容。
2.能力目标
提高识别公共生活领域中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能力掌握日常生活中的交通规则做到文明出行。
3.情感态度目标
引导学生认识治安管理与道路交通是公共生活的一项重要内容学习治安管理处 罚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重要意义。使学生能够认同并自觉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自觉遵守公共秩序以及道路通行规则
二、教学重点
1了解治安处罚的种类与适用和几种常见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及对其实施的处罚
2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基本内容以及日常生活中涉及的交通常识。
三、教学难点
理解与把握我国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法律制度培养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
四、教学方法
班级授课采用讲授法、提问法、案例分析讨论、行动导向法、情境表演等教法
五、教学时间
1课时
六、教学过程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于1986年9月颁布、1994年5月12日修订
《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15年8月28日十届人大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3月1日实施
一、立法目的: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二、适用范围:第一章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的特别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特别规定外。
三、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2、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人格尊严;
3、办理治安案件应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行政拘留
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附加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
五、减轻或免予处罚的人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2、不满14周岁的,不予处罚,但应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违反治安,应予处罚;
4、盲人、聋哑人可以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视情节:
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情形(1)情节特别轻微;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3、出予他人胁迫或诱骗的;4、主动投案的,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5、有立功表现的。
六、从重处罚的情形
1、有较严惩后果的;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4、六个月内受过治安处罚的。
七、不宜进行行政拘留的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3、70周岁以上;4、怀孕或哺乳期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八、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一)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具体以23、24、25、26、27、28、29条。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4)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5)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强行进入场内的;
(2)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3)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4)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5)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6)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2)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
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3)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结伙斗殴的;
(2)追逐、拦截他人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4)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2)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2)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3)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二)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三)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四)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九、处罚程序:
(一)调查
1、应当回避的情形:第81条
第八十一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2、传唤当事人进行调查,可以口头,必要时用传唤证传唤。
询问时间不超8小时,可能行政拘留的,不超24小时。
传唤原因和处所应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其他证人,应出示工作证件。
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不少于2人。 检查公民住所应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情况应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应会同见证人和物品持有人查清楚,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见证人、持有人签名或盖章。
(二)决定
1、主管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但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由派出所决定。
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内容:
(1)被处罚事实和证据
(2)违法事实和证据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处罚的执行方式或期限
(5)对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处罚决定和公安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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