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资料网>反思报告>调研报告>《医疗纠纷调研报告

医疗纠纷调研报告

时间:2022-05-06 16:19:57 调研报告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医疗纠纷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自我保健意识不断增强,对医疗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再加上社会舆-论的过度关注,导致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疗纠纷频发,并日渐成为影响我县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一个社会问题。为此,我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专项调研,以求找出问题根源,探寻解决之道。

医疗纠纷调研报告

一、我县医疗纠纷现状

2015年至今,全县在县卫生局登记备案的医疗纠纷79件,其中关于县级医疗机构的有46件,关于乡(镇)卫生院(含门诊部)的有11件,关于民营医疗机构的有8件,关于村卫生站的有14件。在79件医疗纠纷中有14件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占纠纷总数的17.72%),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4件;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协商解决的65件(占纠纷总数的82.28%),医疗机构赔付147.94万元(占总赔付的77.70%);存在上访、信访、缠访和“医闹”现象,造成不良影响和影响社会秩序稳定的30件(占纠纷总数的37.97%),取得医疗机构赔付102.3万元(占协商赔付的69.15%);多部门协作打击“医闹”行为的4件(占存在“医闹”件数的13.34%)。

二、医疗纠纷产生原因分析

(一)医疗机构因素。一是医疗机构管理有待加强,医务人员技术水平、服务态度需进一步提高和加强。二是医患沟通不够,医患关系紧张,患者盲目认为交了钱,应达到良好医疗效果。三是医疗机构对医疗纠纷的防范和规范处理重视不够,医疗纠纷防治办法、处理程序不完善。医疗纠纷早期,各科室医生不能及

时发现和有效控制;医疗纠纷发生后,均由本身缺少法律、心理、社会学知识的医务工作者处理,效果多不佳;一旦有恶性化倾向时,医方往往束手无策,多请保安人员介入,又加剧了医患双方的对立情绪;当恶性医疗纠纷发生后,只有报告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参与处理。在整个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医疗机构始终处于被动应付状态。

(二)患方因素。一是患者及家属医学常识匮乏,对疾病的转归、并发症、不良反应等现象不理解。例如在县中医医院与熊义的医疗纠纷中,患者因交通事故严重受伤入院治疗,其间对伤情、手术的转归不理解,认为责任方已出钱就应治疗好。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作出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和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熊义并未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后,熊义仍然到医院、有关部门,甚至县政府投诉和缠访,要求医院退还医疗费用。二是就医观念落后,对治疗效果期望过高,受经济利益驱使制造纠纷或丢弃患者。例如在县中医医院与谭仁会的医疗纠纷中,患者因上腹饱胀1年,病情加重后3天才入院治疗,入院当日下午出现呼吸、心跳停止,抢救无效死亡。患方主观认为是医疗事故要求经济赔偿,拒绝尸检、鉴定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而采取在医院设立灵堂、摆放花圈、敲锣打鼓、燃放鞭炮、焚烧纸钱、散发传单、停尸闹-事等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以求得到高额赔偿。后经多部门通力合作,制止和打击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将其他无法调和的社会矛盾转型为医疗纠纷,转嫁责任给医疗机构,讹诈钱财。例如在县中医医院与杨正平的医疗纠纷中,患者因交通事故严重受伤入院治疗,车方因负担不起医疗费用故意找医院纠缠,患方在车方怂恿下同车方一起上访,将交通事故转型为医疗纠纷。经宜宾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鉴定后车方不服,继续到医院、有关部

门甚至县领导处投诉和缠访。医院从人道主义出发借款4万元给杨正平至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院治疗一月后,车方又将杨正平送回至县中医医院滞留。

(三)社会因素。一是国家公务人员、社会闲杂人员介入,舆-论的不客观导向起了推波助澜作用。二是少数道德和素质低下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参与缠讼、滥讼。三是职业“医闹”掺和医疗纠纷,常以停尸闹-事、摆放花圈、燃放鞭炮、散发传单等形式要挟,索取高额赔偿。例如在僰王山镇两龙门诊部与何其维的医疗纠纷中,患者因高血压、脑梗塞于两龙门诊部诊疗(主要为针灸治疗),因出现脑出血症状送县级医疗机构救治,家属认为患者脑出血是由于医院针灸所致,医患双方发生纠纷,出现打砸医院设备药品等行为。后因患者在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出院一月后于家中死亡,患方拒绝尸检,职业“医闹”介入抬尸闹-事,后经公安机关查实,的确存在患方与“医闹”利益分割现象。经宜宾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四是鉴定机制不畅,鉴定程序繁琐时限过长。患方认为鉴定专家与医院同属卫生系统,多是同学、校友,容易违背学术规定作鉴定。另外鉴定费用较高,患方受封建思想等多种因素影响拒绝尸检。五是各部门之间没有形成有效的协作联动机制,往往导致医疗纠纷不断升级。

三、医疗纠纷带来的后果及影响

(一)严重影响我县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二)造成负面的社会舆-论,影响医疗机构乃至整个医疗卫生行业良好形象。

(三)威胁到医疗机构公共财产安全和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侵害医患双方及其他患者的合法权益。

(四)医疗纠纷的处理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影响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和正常医疗秩序。“医闹”、“医赖”、“缠访”等不良情况的出现增加了

医疗机构、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医疗纠纷的难度,增加了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的工作量。

四、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对策建议

医疗纠纷的常发性、复杂性与现行单一的调解处置机制不相适应,为了把医患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及时控制大量医患矛盾快速升级,避免大量因医患纠纷可能引发的上访、群访和恶性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通过调研,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在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尊重事实、依法处置”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以及“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下,提出以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建议。

(一)建立防范机制。一是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将上述制度落实到诊疗工作之中;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全面提高医务人员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素质;设立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设立患方接待场所,公布投诉电话和医疗争议处置程序,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按照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要求设置内部保卫机构,加强内部治安管理和纠纷防范,添置技术监控设备。制定医患纠纷防范预案、处置预案,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二是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切实做到依法执业、规范执业、文明执业,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避免医疗事故发生,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打击非法行医、超范围行医、异地行医等现象,保障就医环境健康。加强医疗服务宣传,提高群众就医意识。加强纠纷协作机制,与相关部门紧密配合。三是各乡镇政府、县级各相关

部门应加强宣传和正面舆-论导向,各司其职,做好医疗纠纷防范工作,为依法规范处理医疗纠纷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建立应急机制。根据医疗纠纷的不同类型和恶化程度进行相应的调解和处置。各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配合,开展处置工作。一是医疗机构要健全投诉机制,当事医务人员、科室、医院三级响应,加强与患方沟通,告知依法处理医疗纠纷的途径。及时了解纠纷原因和患方诉求,对纠纷发展趋势客观评估,及时协调处理纠纷和报告相关上级部门。发生医患纠纷后,当事医务人员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及医疗机构质量管理部门报告,重大纠纷应及时报告医疗机构负责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医患纠纷不得迟报、瞒报或谎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医患纠纷发生后根据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和估计恶化程度,2小时内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①患者不明原因死亡且医患双方对死因有重大争议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②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③矛盾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其他医患纠纷;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①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故意损坏公私财物; ②抢夺或毁损与医患纠纷相关的医疗证物(如药品、病历及其他档案资料、卫生材料和医疗器械等);③侮辱、威胁、恐吓、医务人员的;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擅自进入医务人员住宅骚扰,甚至围攻殴打医务人员;④非法占据办公、诊疗场所,围堵医疗机构大门,或限制人员和车辆出入,影响医疗机构医疗救治工作;⑤抢夺尸体或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经劝说无效;⑥在医疗机构内外拉横幅、设灵堂、烧纸钱、摆花圈、放鞭炮、张贴大字报、散发传单、泼洒秽物、堵塞交通等影响正常诊疗秩序;⑦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遗弃在医疗机构;⑧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二是卫生行政部

门要调查诊疗情况,调解医患争议,宣传依法处理途径并主导依法处理医疗纠纷。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和沟通,增强依法处理力量。对社会影响较大、矛盾突出、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重大医患纠纷,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并动态报告纠纷及其处理的进展情况,必要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三)建立调处机制。建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制度。成立由县政府办、政法、卫生、公安、司法、保险、各乡镇政府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医调委。在调解过程中,医调委作为第三方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下,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和处理,为医患双方公平地提供医学、法律政策等方面援助,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保护双方相应的合法权益。医调委在处理医疗纠纷中的职能:一是充分发挥中立机构调解作用,二是维护医患关系、人际关系和社会稳定,三是在法律规范相对不完善的情况下提供适应社会和技术发展变化的灵活的纠纷解决程序,四是通过理性协商调解、依法规范处理,最终实现医疗纠纷双赢的处理结果。医调委形成的处理意见和调解结果应得到司-法-部门及保险机构的认可。医调委下设医学、法医学专家库,为医调委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四)建立保险理赔机制。在全县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并引导、鼓励非公有医疗机构参照执行,以减轻医患双方因医疗责任而导致的风险,确保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对已经医患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医调委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或生效判决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和保险机构应依法及时支付赔偿费用。

龙中医医疗纠纷调研报告2016-07-07 9:19 | #2楼

医患关系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影响大,处理好医患关系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的质量管理,从更深层次拓展为民服务的空间,我院对2011年1月至今发生的医疗纠纷情况进行了分析,现报告如下:

一、工作现状

我院2011年共发生各类医疗纠纷2起,聚集围堵闹-事件1起;2012年共发生各类医疗纠纷4起,未发生聚集围堵闹-事件;2015年发生未医疗纠纷;2015年仅一季度发生各类医疗纠纷4起,聚集围堵闹-事件2起,目前协商解决3起,1起申请医学鉴定中。

二、原因分析

1、 由服务质量不满意诱发的医疗纠纷逐年增多:医疗纠纷是 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出现伤残、死亡等不良后果而引发的,而此类纠纷不一定是由医疗事故诱发的,有可能是医护人员服务态度不好、讲话不注意场合等因素激惹而致。

2、 医务人员的责任心有待加强,医疗活动中与患者沟通不充 分,没有做到充分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与选择权。

3、 调解机制不健全,解决方案匮乏。当事患者极少有进行医 学鉴定、诉诸法律的,大多患者及家属持有“不闹不赔钱,一闹就赔钱,小闹拿小钱,大闹拿大钱”理念,对医院领导进行死缠,影响医院工作秩序,即使警-察到场也不好处理(因别人无过激行为,即不打

不闹,只要“说法”),而医院对此缺乏有效应对措施。

4、处理难度逐渐增加、波及的社会面逐渐扩大:以往医疗纠纷一般能在医院内部得到妥善解决,现在许多纠纷由于经济利益冲突加剧,患者及家属为了得到更高的经济补偿,往往把问题带到社会上,企图利用社会力量加压于医院,而当前少数媒体也十分热衷报道此类事件,内容和态度上有明显同情患者的导向,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三、建议

1、因医疗行业是特殊行业,凡发生纠纷,需政府多部门配合强制性走司法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经明确责任后,按有关法律法规程序办理。

2、就目前而言,如果是医院行为无过错的维稳赔偿,政府应设医疗卫生扶助金予以解决,并逐步过渡到立法。

3、对伤医或辱医应 “零”容忍,确保医护人员人身安全不受侵害。

2015年4月19日

关于医疗纠纷法律问题的调查报告2016-07-07 9:25 | #3楼

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国家改革的不断深入,卫生改革也逐渐进入关键时期。一个值得注意的社会现象是:医疗纠纷的发生伴随着卫生改革的进程而同步增长,已成为社会矛盾最为突出的热点之一,在近几年消协投诉统计中,投诉的数量一直排在前三位。这一社会现象已引起社会各界的注意,所以,希望通过这次调查,进一步了解引发医疗纠纷的原因,提出解决对策,更好地调整好医患关系,保护好医患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调查对象一般情况

无锡市锡山区卫生局负责一家区人民医院、一家妇幼保健所、三家中心人民医院及九家乡镇卫生院医疗卫生的管理监督活动,因管理督查人员少,因此在处理医疗纠纷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二、调查内容

本次调查主要是在锡山区卫生局进行,采用查阅资料以及对该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访问的方法展开,在调查过程中,主要针对形成医疗纠纷的原因、对医疗纠纷的防范、医疗纠纷发生后的处理这几个方面进行调查。

三、调查结果及分析

(一)、医疗纠纷的成因

1、医源性因素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有的医院领导忙于抓经济创收,忽略了科学管理和医德医风教育,个别医务人员素质较差,责任心不强,技术不过硬,服务不到位,甚至违章违规,擅离职守,以至在诊疗中发生失误,给病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由此引发纠纷。

2、误解性因素

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患者要求医院提供更优更好服务的愿望是正当的,但有的患者和家属把自己到医院看病的行为完全等同于到商家消费,认为花了钱就该看好病,治不好病或者病人死了就认为是医院没做好工作,就是医院违约,医院的错,就应该减免费用甚至赔偿。医疗本身是一种高科技高风险的行业,人们对“高科技”都比较认同,而对“高风险”则认识不足,期望值过高,一旦疗效不好、有残缺或者死亡,往往误认为必定是医务人员出了什么差错。

3、误导性因素

1

医疗队伍也象其他社会群体一样确实存在某些害群之马,医疗纠纷中也确实有一些是医方的责任,这些都不容置疑。但是,在医患关系上,特别是在医疗纠纷中,病人作为弱者往往受到社会舆-论广泛同情,因而越发认为自己是受害者,加上有些传媒不当炒作,整个医务人员的形象受到损害,信任度下降。在这样的舆-论氛围下,一旦疗效不如人意,往往先入为主地认为可能是医务人员出了错,从而易于诱发纠纷。

4、故意性因素

个别心怀不轨的人为赖帐或敲诈,故意挑起纠纷。个别脾气暴躁者到医院看病闹-事,甚至还有打骂恐吓医务人员和打砸医疗机构等报道。

(二)、 关于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

医疗纠纷频繁发生已成为影响医疗卫生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主要因素,不仅损害了医院的形象,影响了单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而且阻碍了医学的创新和医学科学的发展。近年来,锡山区卫生局为了预防和处理好医疗纠纷,进一步减少医疗纠纷,杜绝医疗事故,确保医疗安全,根据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结合锡山区的实际情况,对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采取了有力措施,使医疗纠纷都得到及时妥善地解决,没有发生大的事件和造成恶劣影响。

1、医疗纠纷的防范

医疗纠纷是不可避免的,但大多数医疗纠纷通过前期的预防是可以“大事小化”的。

(1)、狠抓医疗护理的管理,提高医疗护理的质量。医务人员为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目的是救死扶伤,保障健康,杜绝医疗事故。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求医务人员既要有高超的技术,强烈的责任心,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具体规定了“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这是医师在执行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

(2)、健全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医疗行为。落实各项医疗管理法规,在诊疗工作中认真执行规章制度,是减少医疗纠纷、保证医疗安全、预防医疗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也是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前提。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执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不仅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义务,而且是从事医疗工作的重要依据和行动指南,所以,医务人员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一定要严格按照医疗护理操作常规来规范服务行为,只有这样才能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3)、加强医患沟通,确保医疗质量。良好的医患沟通,不仅能增加患者对医疗技术局限性和高风险性的了解,加深对医生的信任,还可以疏导患者的社会心理问题,促

2

进疾病的转归,从而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

(4)、树立高尚医德,大力推行优质服务。要求医务人员转变观念,牢固树立“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思想及“病人第一”的服务理念,努力做到“关爱病人,就是关爱自己;善待患者,就是善待亲人”,在确保医疗质量的同时,大力推行优质服务,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方便病人康复。

(5)、增强医务人员的法制观念。依法行医是医务人员适应新规则自我保护的有效途径之一。当前的医患关系既要受道德规范的约束,又要受法律的制约,这就要求医务人员在具备良好的医术的同时,要有依法行医的观念,要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客观、真实、完整、详细地记录患者就诊时的身体状况、疾病的发生、发展及转归情况,以及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必须向患者本人及其家属完成告知书的签署,以尊重和保护患者或家属的知情权,这样既维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又从根本上铲除发生医疗纠纷的内部因素。

2、医疗纠纷发生后的处理

虽然通过采取医疗纠纷防范措施,有效地减少了医疗纠纷的发生,但由于社会环境的影响,一些医疗纠纷仍不可避免,锡山区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具体处理对策是:

(1)、把握好处理医疗纠纷的主动性 。医疗纠纷发生后,要以积极的态度解决问题,并遵循“小、慎、快”的原则。“小”就是努力将事态程度控制在最小,将知晓纠纷的范围控制在最小。“慎”就是处理纠纷的过程自始至终要谨慎,说话、表态都要谨慎,要留有余地。“快”就是处理纠纷要果断、及时,尽快与患方接触,在最短的时间内将纠纷妥善处理好,把握好主动性。

(2)、严格按程序办事,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思想工作。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应始终坚持有理有节的原则,既理解病人及家属的感情,又不放弃原则。要积极主动、耐心地与患方接触和沟通,尽量消除误解,实事求是地查明真-相,找出问题,分清责任。属于医方的,医院要勇于承担责任,以维护患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属于患方的无理要求,一定要坚持原则,坚决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并妥善保管好病案文书等证据资料。

(三)、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病人期望值过高,难以接受医疗高风险的事实有待纠正。医学本身是一个高风险行业,所有医疗风险均由医院和医务工作者承担显然不公,长此以往,必将阻碍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把一种高风险的具有探索性和科学性的工作看似完美无缺,要求医务工作者能治愈一切疾病,这超越了医学之所能,是对医学的片面认识。医生不是神

仙,医院不是“保险箱”,希望病人、家属、社会能充分理解医疗是有风险的。

2、医疗关系的定性不清。社会上有一种观点认为患者是消费者,医院是经营者,医患纠纷的解决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民法通则》为法律准绳。但应该看到医疗行为是特殊消费,带有社会救助和福利性质,必须特殊看待,不能等同于“狭义”的消费者概念。

3、新闻导向问题。希望新闻媒体能够给医护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执业环境,在对医疗纠纷进行新闻报道时,能客观公正。多报道医疗卫生事业中动人、感人的事迹,成为融洽医患关系的顺滑剂,而不是成为激化医患矛盾,激发医疗纠纷的催化剂。 四、调查体会和建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医院和患者的市场意识也在唤醒,患者作为消费者的意识在日渐增强,要求得到更好的照顾和享受更多的权益,而医院作为经营者的意识却相对滞后,风险意识和维权观念薄弱,虽然在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仍然不可避免的出现较多难以应付的医疗纠纷。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医院事故处理条例》。《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的实施,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为社会提供医疗服务时,提出了新的要求。

结合新形势下医疗纠纷的特点及在防范处理医疗纠纷中存在的问题,锡山区对医疗纠纷的防范处理应从以方面加强:

(一)加强对医患双方的道德教育,弘扬良好的道德观。

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道德教育,要求医务人员以精湛的医疗技术、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还要加强患者的基本道德教育,严肃使用法律赋予的权力,要理解医疗活动的风险性和特殊性,在医疗纠纷发生时,一定要理智、客观地对待。

(二)及时组织医疗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加强内涵建设,确保医疗安全 。 近年来,国家陆续颁布了许多新的医疗法规,从法律角度对医疗活动行为和医疗纠纷进行了详细的定义。严格落实《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规范、科学地进行医疗活动,消除导致医疗事故的医疗行为的产生土壤,保障广大患者的生命权利不受侵害 。

(三)建立新型医患关系,更新服务理念,实现“零距离”服务。

新形势下的医患关系应该是一种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配合,平等参予合作的医患关系。如果医院不能尊重患者的权益,不能努力提高服务质素,从而提高病人的信

任度 ,就很难避免误解性的纠纷;同样,如果患者及其家属不能尊重医务人员和遵守就医道德,不能调整好自己的就医心态,就容易发生误会和误解。因此,我们要求广大医务人员摒弃病人“求医”的旧观念,更新医疗服务的理念,换位思考,以人为本,实现“零距离”服务。以病人满意和赢得病人的依赖作为我们的服务目标,稳定和健康发展医院的医疗市场。

(四)建立医疗损害保险制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呈上升趋势,医疗损害赔偿的数额也在不断扩大,医疗机构承受的特殊职业风险日渐加重,若任其发展必将导致医疗机构和医生产生强烈的自卫防范心理,造成心理紧张,对医院的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利于医患双方利益的平衡和医患关系的和-谐。建立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制度,由医患双方均参加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无论对医疗机构还是对患者方都会带来实效,有利于医患双方利益的协调平衡和医疗事业的长足发展。

(五)医疗机构要聘请法律顾问

医疗纠纷诉讼的增多,既影响了医院的声誉,又干扰了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还有可能影响其他患者的治疗,甚至造成新的纠纷或事故发生。为能够专业地、客观地、高效率地解决医疗纠纷案,医疗机构应该聘请法律顾问或民事诉讼的代理人。

沈 煜 萍

【医疗纠纷调研报告】相关文章:

医疗纠纷登记报告制度03-23

双促活动调研报告的调研报告05-04

企业调研报告_企业调研报告范文03-28

怎么写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范文03-28

保密调研报告_保密调研报告模板04-01

中学调研课题及调研报告05-06

如何写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格式模板03-29

调研报告提纲怎么写_调研报告提纲范文03-29

调研报告结尾怎么写_调研报告结尾范例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