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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食堂管理制度
一、炊事人员必须保持个人清洁卫生,炊具要保持干净卫生,要经常杀菌消毒,地面要保持干净,炊具要摆放整齐有序。食堂内外的环境卫生,是每一个炊事人员的工作责任,要做好食堂值日的安排工作,对不能完成任务的人员连队有权建议撤换,对做不好当日卫生的值班人员给予20元的处罚。
二、食堂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公私分明,不准私拿、挪用侵占公共财产。更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亲朋好友大开方便之门,如有违反一项规定者,立即停止当事人的炊事工作。
三、炊事人员要努力做到准时准点让拾花工吃上饭,做饭要有计划,要杜绝浪费现象发生,要努力调剂好拾花工生活。
四、严禁食堂非工作人员入内,要努力做到无剩饭剩菜,无变味食品,无苍蝇滋生,始终保持食堂内外干净卫生,让广大就餐拾花工满意。
五、要以热情服务的思想态度,和蔼可亲的工作作风,向对待自己的兄弟姐妹,我们要加倍努力,大干60天,把自己的本职工作做好。
农 二 连 2015年9月
民工食堂管理制度
一、食堂设施:
1、食堂分就餐间和制作间,面积需与进餐人数相当,其地面和墙裙用水泥作抹面。有条件的食堂,制作间灶台及其周围要镶嵌白瓷砖,炉灶应有通风排烟设备;
2、食堂应有冷藏冰箱;
3、食品加工机械、用具、炊具、容器应有防蝇、防尘设备;
4、食堂应有相应的消毒、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蝇、防尘设备以及通畅的上下水管道;
5、餐厅应设有洗碗池、残渣桶和洗手设备;
6、公用餐具应有专用洗刷、消毒和存放设备。
二、 食堂管理:
1、食堂应具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项目管理人员要负责食堂管理工作,并将提高食品卫生质量、预防食物中毒,列入岗位责任制的考核条件中;
2、食堂要经常开展食品卫生检查工作,各施工企业要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检查。
三、 炊事人员卫生:
1、食堂炊事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不按要求者一次罚款500元。
2、炊事人员操作时必须穿戴好工作服、工作帽,并保持清洁整齐,做到文明操作,不赤背,不光脚,禁止随地吐
痰;一经发现,一次100元。
3、炊事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做好个人卫生。一经发现,一次100元。
第四条 食品卫生:
1、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2、贮存食品要隔墙、离地,注意做到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生熟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要分开存放。不按规定,处罚款100元。
3、盛放酱油、盐等副食调料要做到用容器加盖存放,物见本色,确保清洁卫生。不按规定,处罚款100元。
4、制售过程及使用操作用具和设施如刀、墩、案板、盆、碗及其他盛器、筐、水池子、抹布和冰箱时要严格做到食品的生熟分开。不按规定,处罚款100元。
5、销售饭菜时要用餐具盛装直接入口的食品。一经发现,处罚款100元。
6、饭、菜一旦发现变质,不得销售与食用。一经发现,处罚款200元。
7、公用食具要每日洗净消毒,应有上、下水洗手和餐具洗涤设备。不按要求,处罚款100元。
北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三千城(宝鸡)项目部宣
2016年5月1日
农民工管理制度
一、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公司民工管理,保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预防安全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增强民工安全生产意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民工管理、民工工资发放、民工工资清算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工,是指我公司选择的施工班组从社会招用的在我公司从事生产建设服务员工。
第3条 民工安全生产管理应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二、 一般规定
第4条 本公司民工实行“谁带班,谁负责”方式进行管理,即凡是进入我公司的民工,统一由各项目部班组负责人直接进行管理,施工班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民工住宿、生活、安全、计划生育、禁毒、社会治安、工作任务等事项的管理。
第5条 施工班组进场后由班组负责人到项目部报到,领取《民工管理办法》,填写登记项目经理部统一定制的民工花名册。
第6条 民工花名册上的每一项必须认真填写,并附上对应民工身份证明证件复印件(身份证、户籍证明、当地派出所或劳务机构证明)。
第7条 民工花名册及证明必须在进场后的第2天上交公司1份备查,形成完整的民工档案。
第8条 公司根据班组提交资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民工,严禁拒绝招用,现场查核出现未登记民工,按处罚条款处罚施工班组。
第9条 因民工的行为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或本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民工和其所在班组负责人共同承担。
第10条 对首批进场民工,进行技术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和签认手续。交底内容包括相关作业的质量、安全、工艺及管理等相关内容。
第11条 对新进民工,除履行登记外,由施工班组负责人根据技术交底记录进行个别交底,并上报交底签字记录。
第12条 民工之间应和睦相处,民工之间因工作或生活关系发生冲突,应该立即上报其班组负责人或现场技术员进行调解。民工之间的暴-力冲突,产生对工程的破坏、施工设备破坏、他人伤害,一切后果由发生冲突的双方共同承担外。
第13条 民工驻地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同时个人应收藏好自己的物品,对物品的丢失或被盗而造成的损失民工自行承担。
三、项目部安全生产职责
第14条 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省厅、业主相关加强安全管理文件精神,宣传安全文化,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15条 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措施、预案,建立三级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立安全生产技术档案,落实安全责任, 负责和施工班组、民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合同,组织施工班组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等。
第16条 监督检查施工班组安全组织机构、安全管理人员配置、安全技术管理措施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督促施工班组民工的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使用情况;
第17条 对机械操作手、架子工、电工、焊工等特殊工种进行资格审查和培训,分工种建立特殊工种档案。
第18条 定期召开项目部部相关部门、各施工班组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和解决施工中遇到的安全生产问题,总结推广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先进经验。
第19条 组织安全知识讲座、培训,开展劳动竞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评比,表彰先进班组、处罚违章行为。
第20条 建立农民工轻伤、重伤、死亡、职业病档案,定期统报,发生事故应立即上报业主及当地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抢救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四、施工班组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第21条 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行业安全生产规定、技术操作规程。
第22条 施工班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班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施工员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负责和民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合同,负责民工的安全生产教育,教育民工遵守操作规程,遵章守纪,杜绝"三违"作业,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24条 在施工区域按规定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牌及防护设施。
第25条 建立切实可行的安全施工应急预案。
第26条 民工驻地和机械停放选址应建在避风、水流上游、山体稳定等安全地带,确
保驻地安全。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环境复杂的施工场所、驻地做到24小时有人值班巡查。
第27条 安排好民工的作息,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做好均衡生产,劳逸结合。
第28条 经常对民工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或整改。
第29条 按施工季节、施工环境,做好民工的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中暑、防煤气中毒、防坍塌、防滑波、防火灾、防意外伤害等安全预防工作。
五、农民工安全生产职责
第30条 自觉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合同。
第31条 民工在施工现场必须服从项目部负责人及现场技术员的合理安排,严禁民工穿拖鞋出入施工现场区域,如有违例者,现场技术员可直接对其批评教育或通知其班组负责人并对其说服教育。
第32条 民工出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如发现违纪者,现场技术员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通知其班组负责人对其说服教育,经批评教育后仍然拒不改正者,现场技术员可通知其班组负责人将该民工清理出场,由此而产生的遣返费用由民工自行承担。
第33条 参加各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岗位技术培训和事故预案演练活动,学习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不断提高安全生产自我保护意识。
第34条 作业前要检查机具、设备、环境的安全状况,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的违章作业,有权力口以劝阻和制止。
第35条 按有关规范要求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及防护器材,精心维护和使用机械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第36条 发生事故后要立即上报,保护好现场,积极参加事故抢救,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六、农民工工资管理
第37条 为了保障民工的利益,班组负责人应该按时必须按时对管理民工工资造册,不得无故拖延时间。
第38条 民工工资发放问题,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发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技术员是管辖班组的第一责任人,对应班组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39条 民工工资原则上由班组负责人负责按时造册,项目部统一发放,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员执行监督。
第40条 因民工工资拖欠造成项目经理部责任人被举报或民工闹-事,一切损失由分管技术员和班组负责人共同承担,同时民工保证金作为处罚金。
第41条 因行办提供名单和数据不准确造成的后果由行办负责人全部负责,因现场技术员监督不到位或工作失职由其本人自行负责。
第42条 民工工资发放统一采用规定的《民工工资发放表》;
第43条 发放民工必须透明公开,严格按下述流程办理:
① 民工在班组负责人的带领下施工;
② 现场技术员根据班组完成工作情况开出计量单;
③ 项目部工程计划部复核后开出计价领款书;
④ 施工班组负责人按实造册,报送行政办公室,行办对应班组民工档案信息进行核实;
⑤ 现场技术员对具体工作量核实后报送经理部工程计划部;
⑥ 工程计划部根据行办和现场技术员提供数据进行民工工资保证金扣留;
⑦ 施工班组在现场张榜工资发放公告;
⑧ 民工本人提供身份证原件,项目按照民工工资发放册对照进行工资发放;
⑨ 民工工资发放完毕,经理部返还施工班组保证金。
七、奖罚规定
第44条 对拒绝填报民工登记表的民工予以清除出场,对填报信息不准确的民工予以班组长通报批评并重新填报。
第45条 施工中无故辱骂技术员的民工,对班组负责人处以50~100元的罚款;殴打现场技术员或分管技术员的民工,除对该民工清除出场外,另除以班组负责人1000~3000元罚款,同时所有损失由民工班组负责人负责。
第46条 施工过程中,发现酒后上班的民工,对本人除以20~50元罚款,同时对班组长处以100~500元的罚款。
第47条 对不服从管理的民工,施工过程中违反相关安全、环保、行政管理规定的民工,按照相关处罚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处罚记录进入其档案。
1. 累计两次不听安排或违章的民工,其本人和班组负责人在本合同段内通报批评的处分,处分将载入民工档案,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2. 累计三次不听安排的民工将被清理出场,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该民工自行承担。
第48条 施工中对表现优秀、组织能力较强、吃苦耐劳的民工,项目部在举办专项技术培训时优先考虑;
第49条 民工在年度考核中,无违纪违规记录,计划生育方面满足路桥总公司规定的,优先列入工会举办的计划生育扶贫对象;
第50条 年终总结中,由各班组推荐优秀民工,项目部按照当年文件和具体安排予以适当的物资奖励。
八、 附则
第51条 本办法未尽之处公司在每年度的管理考核中予以修正补充;在实施过程中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文件精神有冲突的地方,以前者为准。
农民工管理制度
一、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合同段民工管理,保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预防安全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增强民工安全生产意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交通厅、青海省公路局及北京汉威达交通运输设备有限公司有关民工管理、民工工资发放、民工工资清算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工,是指我部选择的施工班组从社会招用的在我合同段从事生产建设服务的临时用工。
第3条 民工安全生产管理应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二、一般规定
第4条 本合同段民工实行“谁带班,谁负责”的方式进行管理,即凡是进入我合同段的民工,统一由班组负责人直接进行管理,施工班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民工住宿、生活、安全、计划生育、禁毒、社会治安、工作任务等事项的管理。
第5条 施工班组进场后由班组负责人到工区或项目经理部报到,填写登记项目经理部统一定制的民工花名册。
第6条 民工花名册上的每一项必须认真填写,并附上对应民工身份证明证件复印件(身份证、户籍证明、当地派出所或劳务机构证明)。
第7条 民工花名册及证明必须在进场后的第2天(省外最多5天)上交经理部和安保部各1份备查,形成完整的民工档案。
第8条 安保部对班组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民工,严禁招用,现场查核出现未登记民工,按处罚条款处罚施工班组。
第9条 因民工的行为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或本项目部制定的规章制度,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民工和其所在班组负责人共同承担。
第10条 对首批进场民工,由项目部牵头,进行技术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和签认手续。交底内容包括相关作业的质量、安全、工艺及管理等相关内容。
第11条 对新进民工,除履行登记外,由施工班组负责人根据技术交底记录进行个别交底,并上报交底签字记录。
第12条 民工之间应和睦相处,民工之间因工作或生活关系发生冲突,应该立即上报其班组负责人或现场技术员进行调解。民工之间的暴-力冲突,造成对工程的破坏、施工设备破坏、他人伤害,一切后果由发生冲突的双方共同承担。
第13条 民工驻地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同时个人应收藏好自己的物品,对物品的丢失或被盗而造成的损失由民工自行承担。
三、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职责
第14条 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省厅、业主相关加强安全管理文件精神,宣传安全文化,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15条 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措施、预案,建立三级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立安全生产技术档案,落实安全责任, 负责和施工班组、民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合同,组织施工班组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等。
第16条 监督检查施工班组安全组织机构、安全管理人员配置、安全技术管理措施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督促施工班组民工的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使用情况。
第17条 对机械操作手等特殊工种进行资格审查和培训,分工种建立特殊工种档案。
第18条 定期召开经理部相关部门、各施工班组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和解决施工中遇到的安全生产问题,总结推广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先进经验。
第19条 组织安全知识讲座、培训,开展劳动竞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评比,表彰先进班组、处罚违章行为。
第20条 建立农民工轻伤、重伤、死亡、职业病档案,定期统计上报,发生事故应立即上报业主及当地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抢救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四、施工班组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第21条 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行业安全生产规定、技术操作规程。
第22条 施工班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班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施工员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负责和民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合同,负责民工的安全生产教育,教育民工遵守操作规程,遵章守纪,杜绝"三违"作业,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24条 在施工路段(区域)按规定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牌及防护设施。边施工边通车路段,要加强对通行车辆的疏导,确保施工道路安全通行。
第25条 在危险路段、高边坡、泥石流易发区域等复杂情况下组织施工要设置专人负责监控,预防突发事故的发生,并建立切实可行的安全施工应急预案。
第26条 民工驻地和机械停放选址应建在避风、水流上游、山体稳定等安全地带,确保驻地安全。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环境复杂的施工场所、驻地做到24小时有人值班巡查。
第27条 安排好民工的作息,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做好均衡生产,劳逸结合。
第28条 经常对民工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或整改。
第29条 按施工季节、施工环境,做好民工的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中暑、防坍塌、防滑波、防火灾、防意外伤害等安全预防工作。
五、民工安全生产职责
第30条 自觉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合同。
第31条 民工在施工现场必须服从项目部负责人及现场技术员的合理安排,严禁民工穿拖鞋出入施工现场区域,如有违例者,现场技术员可直接对其批评教育或通知其班组负责人,并对其说服教育或者罚款。
第32条 民工出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如发现违纪者,现场技术员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通知其班组负责人对其说服教育,经批评教育后仍然拒不改正者,现场技术员可通知其班组负责人将该民工清理出场,由此而产生的遣返费
用由民工自行承担。
第33条 参加各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岗位技术培训和事故预案演练活动,学习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不断提高安全生产自我保护意识。
第34条 作业前要检查机具、设备、环境的安全状况,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的违章作业,有权劝阻和制止。
第35条 按有关规范要求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及防护器材,精心维护和使用机械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第36条 发生事故后要立即上报,保护好现场,积极参加事故抢救,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六、民工工资管理
第37条 为了保障民工的利益,班组负责人应该按时对民工工资造册,不得无故拖延时间。
第38条 民工工资发放问题,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发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技术员是管辖班组的第一责任人,对应班组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39条 民工工资原则上由班组负责人负责按时造册,项目经理部财务部统一发放,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员执行监督。
第40条 因民工工资拖欠造成项目经理部责任人被举报或民工闹-事,一切损失由分管技术员和班组负责人共同承担,同时民工保证金作为处罚金。
第41条 因综合办公室提供的名单和数据不准确造成的后果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全部负责,因现场技术员监督不到位或工作失职由其本人自行负责。
第42条 民工工资发放统一采用项目经理部规定的《民工工资发放表》
第43条 发放民工工资必须透明公开,严格按下述流程办理:
① 民工在班组负责人的带领下施工。
② 现场技术员根据班组完成工作情况开出计量单。
③ 项目经理部复核后开出计价领款书。
④ 施工班组负责人按实造册,报送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对班组民工档案信息进行核实。
⑤ 现场技术员对具体工作量核实后报送项目经理部。
⑥ 项目经理部根据综合办公室和现场技术员提供的数据进行民工工资保证金扣留。
⑦ 施工班组在现场张榜工资发放公告。
⑧ 民工本人提供身份证原件,项目经理部财务部按照民工工资发放册对照进行工资发放。
⑨ 民工工资发放完毕,经理部返还施工班组保证金。
七、奖罚规定
第44条 对拒绝填报民工登记表的民工予以清除出场,对填报信息不准确的民工予以班组长通报批评并重新填报。
第45条 施工中无故辱骂技术员的民工,对班组负责人处以50~100元的罚款;殴打现场技术员或分管技术员的民工,除对该民工清除出场外,另处以班组负责人1000~3000元罚款,同时所有损失由民工班组负责人负责。
第46条 施工过程中,发现酒后上班的民工,对本人处以20~50元罚款,同时对班组长处以100~500元的罚款。
第47条 对不服从管理的民工,施工过程中违反相关安全、环保、行政管理规定的民工,按照相关处罚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处罚记录进入其档案。
1. 累计两次不听安排或违章的民工,其本人和班组负责人在本合同段内通报批评处分,处分将载入民工档案,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2. 累计三次不听安排的民工将被清理出场,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该民工自行承担。
第48条 施工中对表现优秀、组织能力较强、吃苦耐劳的民工,项目经理部在举办专项技术培训时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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