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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经营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章制度及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制定本制度。
一、对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知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餐饮安全,依照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服从社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管理,持之以恒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二、从事食品经营,保证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按法定条件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食品经营,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三、经营食品,保证仅在食品流通许可部门核准的许可范围
范围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保证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要求,保证不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所禁止经营的食品。
四、采购食品,坚持每批次查验供货者的食品流通(批发)许可证(食品生产商直供还须查验其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
文件,保证不从无上述许可证照及证明文件的供货商处购进食品经营。
五、贮存或销售预包装食品,保证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
贮存或销售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或销售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经营生熟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安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食品贮存、销售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要求等特殊要求。
六、食品经营,保证建立执行并遵守国家法定制度: 1、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体
检健康证明随身携带,以备检查。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
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中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3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做好记录。
七、销售食品,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
八、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二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经营者:
年 日 月
食品安全制度大全
一、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学校食堂、小卖部的场地、设备与环境,食品的采购、贮存与加工,从业人员的身体状况必须达到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或放心店的标准要求,并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健康合格证。
四、学校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责任制,校长负总责,分管校长具体负责,总务处负责日常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制,并指定专人负责学校食品安全及食物中毒预防工作。
五、学校食堂、小卖部实行承包经营时,必须把食品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内容。食堂、小卖部如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情形,学校有权中止承包合同。
六、学校食堂、小卖部应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七、食堂要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销售操作间、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原料存放间必须由专人负责。小卖部营业期间,至少有一名销售人员在位看守,学校食堂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投毒事件发生,确保学生饮食的卫生与安全。
八、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饮用来历不明的饮料,发现学校食堂、小卖部出售变质、污染和三无食品,应及时制止并向教育局和卫生监督部门报告。
九、学校要制订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发生食物中毒要及时启动应急机制,并实行紧急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学校应当在2小时内向卫生部门报告,同时向市教育局报告。报告信息应包括发生单位、地址、时间、疑似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有关内容,并做好记录。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的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对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十一、学校食堂、小卖部发生下列情况,学校应立即责令其整改:
(一)学校食堂、小卖部的场所、设备与环境卫生达不到规定的要求。
(二)没有实行定点采购,或未按有关规定索证、索票。
(三)出售腐-败变质食品、三无食品或过期食品。
(四)食堂制售冷荤凉菜,食品商店出售自制食品。
(五)食堂和小卖部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六)学校食堂未实行食品24小时留样制度。
(七)食堂剩余食品没按规定温度条件下存放。
十二、学校食堂、小卖部发生下列情况,学校应责令停业整顿或终止承包合同,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一)违反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对整改意见置之不理,屡次整改不到位的。
(二)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 十三、学校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按卫生部和教育部《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对学校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中学
2011年9月
校园商品准入三项制度
一、进货验收备查制度
(一)学校食堂、小卖部必须采购新鲜、卫生的食品及食品原料,杜绝采购《食品卫生法》等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或原料。
(二)须向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食品。采购粮油、肉类、饮料、乳制品、调味品及其他定型包装食品须向供货方索取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报告单复印件。
(三)水产品等高风险食品要实施定点采购制度。原则上不得采购卤肉类熟食制品;如需采购使用,需经彻底加热处理后出售。
(四)学校必须指定专门人员作为食品采购验收员,验收人员需对采购的所有食品、原料进行认真清点与查验;验收人员应拒收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和原料入库,并交由学校将其销毁处理。
(五)采购与验收人员均需在食品采购登记单上签名,认真进行登记,并将有关资料保存归档。
(六)若因食品采购把关不严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将严肃追究采购人员和验收人相关责任。
二、不合格食品下柜制度
(一)严把质量关,对“三无产品”、过期变质等不合格食品,主动及时下柜;
(二)对师生或群众反映大、投诉集中的重要食品,先予下柜,然后提交有关部门组织鉴定,经鉴定合格的商品可重新上柜销售,鉴定为不合格的商品立即停止销售;
(三)对已销售的不合格商品、假冒伪劣商品,及时予以追回,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供应商和工商部门。
三、消费投诉处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商品售后服务规定,努力提高售后服务规定,努力提高售后服务水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配合工商、消协处理消费者投诉。消费投诉举报电话号码12315;
(三)对消费者投诉,严格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消费者先行协商处理的;无法处理的,及时与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联系,妥善处理。
中学
2011年9月
一、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身体,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上岗时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三、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禁止采购无卫生许可证、无健 康证商贩提供的食品; 无商品标签或超过保存期限等 “三无” 的食品; 未经有关部门检疫、不合格的畜禽肉类制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 霉变、生虫、混有异物的食品及其它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
四、设立独立的食品库房,库内食品要分类存放,摆放整齐,做到先进先出,防止超期变质。
五、食品的保存、清洗、切配过程要做到生熟分开,冰柜、用具、容器应有生熟标记,不得使用塑料容器盛放熟食品。
六、食品的营养要搭配合理,符合学生生长发育的需求。
七、厨师操作前要对食品、半成品的质量严格检查,对不符合烧煮、烹调要求的食品不准进行烹调加工。烧煮时,应将食品上下翻动,使食品各部位都能受热,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八、公共餐具必须经过严格的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
九、学校每餐、每样食品按要求进行留样,分别留足100g盛放在己消毒的留样盒中,标明留样时期、品名、餐次、留样人后存入冰箱内,并作好留样记录。留样食品必须保留48小时,保存期内未发现食物中毒事件即可倒掉;留样食品盒应单独存放,不得与其它无关食品混放。
十、工具容器设备要洗净,厨具要摆放整齐。及时冲洗、清扫工作场所,保持环境卫生。
十一、完善防蝇、防尘、防鼠、防潮设施,定期开展除四害活动。 十二、 学校小卖部采购定型包装食品必须索取供应商的卫生许可 证及产品检验合格证,不得经营过期变质及三无食品(无厂名、厂址、 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的食品)。 中学
2011年9月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建全制度,完善管理,现将《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制度》进行公告。各校要组织食堂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学习,在日常工作中加以落实,保障师生的食品卫生安全。
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1 学校应建立卫生管理机构。卫生管理机构由单位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等构成,不少于3人。
2 初加工间卫生制度
① 有专用加工场地和食品验收人员,腐-败变质原料不加工使用。 ② 清洗池做到肉类、水产品、蔬菜分开并有明显标志;上下水通畅,设有能加盖的垃圾桶。
③ 加工后食品原料要放入清洁容器内(肉禽、鱼类要用不透水容器),不落地摆放,有保洁、保鲜设施。
④ 加工肉类、水产品、蔬菜的操作台、刀具、工具、用具要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志。
⑤ 工作人员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⑥ 防尘防蝇设施齐全,并正常使用。
3 烹调加工卫生制度。
① 不选用、不切配、不烹调、不出售腐-败、变质、有毒有害的食品; ② 块状食品必须充分加热,烧熟煮透,防止外熟内生;
③ 隔夜、隔餐食品必须回锅彻底加热后供应;
④ 炒菜、烧煮食品勤翻动;
⑤ 分别设置肉类、水产品、蔬菜专用刀、砧板、盆、抹布、盆等工具用具,用后清洗消毒,定位存放;不用勺品味;食品容器不落地存放;
⑥ 制作点心用原料要以销定量,制作时使用色素、香精等食品添加剂,严格执行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⑦ 工作结束后,调料加盖,做好工具、容器、灶上灶下、地面墙面
的清洁卫生工作。
⑧ 操作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不留长发指甲,不蓄长发和胡须,不吸烟,不随地吐痰等;
⑨ 具备能盛放一个餐次的可密闭垃圾桶,并当餐清理。
⑩ 勤洗手,在开始工作前、上厕所后、进行其他与食品加工无关的活动后、接触污染物后必须要洗手,在食品加工工作期间,随时洗手。 4 食品仓库卫生管理制度
① 食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
② 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③ 建立仓库进出库专人验收索证登记制度,做到勤进勤出,先进先出,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
④ 食品成品、半成品及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食品不得与药品、杂品等物品混放;
⑤ 食品仓库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 ⑥ 工作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5 食品采购、验收卫生制度
① 采购的食品原料及成品必须色、香、味、形正常,不采购腐-败变质、霉变及其他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食品;
② 采购肉类食品必须索取兽医卫生检验合格;
③ 采购酒类、罐头、饮料、乳制品、调味品等食品,应向供方索取本批次的卫生检验合格证或检验单;采购进口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 ④ 采购定型包装食品,商标上应有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期(保质期)等内容;
⑤ 运输车辆和容器应专用,严禁与其他非食品混装、混运。
⑥ 食品采购入库前应由库管人员进行验收,合格者入库储存,不合格者退回。
6卫生检查制度
① 卫生管理人员应每天进行卫生检查;
② 各部门每周进行一次卫生检查;
③ 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卫生检查;
④ 各类检查应有检查记录;
⑤ 发现严重问题应有改进及奖惩记录;
⑥ 检查食品加工、储存、销售、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及运输食品的工具,冷藏、冷冻设施,损坏应维修并有记录,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7 从业人员体检、培训制度
① 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体检单位进行体检和培训;
② 发现患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患者及时调离;
③ 未取得体检、培训合格证明不得上岗;
④ 从业人员体检、培训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8 配餐间卫生管理制度
①.配餐间专间专用,设立更-衣、洗手消毒间。
②.设立与售餐数量相适应的盛放待售食品的台(架)。
③.盛放食品的容器要专用,并有标志。
④.销售熟食要用专用器具,严禁用手抓。
⑤.不售变质、变味食品。
⑥.售饭菜窗口要能够开合,严禁开放式。
⑦.要设与配餐间相适应的紫外线消毒灯,定时开灯消毒。
⑧.售饭人员要穿戴整洁卫生衣帽、口罩,保持个人卫生,操作前洗手消毒。
9 餐具用具洗消毒卫生制度
①.专人负责。
②.洗消间大小必须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③.设有洗、刷、冲三个水池,并有标志。
④.热力消毒设施要充足,餐具做到每餐一消毒。
⑤.有密闭的餐具保洁柜,数量要充足。
⑥.不适宜热力高温消毒的茶餐具,药物消毒要有固定场所(间),
要按消毒药物有效浓度配比,按时消毒、冲洗、保洁。
10原料采购索证制度
①.餐饮用食品采购必须索证。
②.需索证食品种类:米、面、油、畜禽肉类、定型包装罐头类食品、蔬菜食品、蕈类、食品添加剂、酒类、饮料、乳制品等。
③.要索取的证件包括:有效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检验报告合格证明的复印件,采购进口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及相关证明。 ④.要建立食品索证登记档案,以备查。
⑤.索证要有专人负责管理。
11 废弃食用油脂、泔水管理制度
①.废弃油脂、泔水必须按国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②.废弃油脂、泔水应设专人负责管理。
③.废弃油脂、泔水应有专门密闭容器存放,集中处理。
④.废弃油脂、泔水只能销售给废弃油脂加工单位和从事废弃物收购的单位,不得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可证明用于家畜饲料的除外)。 ⑤.不得随便处理废弃食用油脂、泔水。
中学
2011年9月
食品流通八项制度
一、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销售的食品货源进行把关,保证销售食品的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采购食品时,检验供货方的主体资格、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的票证,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二)在疆内购进的食品必须向供货方索要“电子一单通”,并对“一单通”所列内容与实物进行逐一核对,查验票货无误后方可进货,并及时录入电子监管系统。
(三)疆外购进货物,必须查验和索取以下资料复印件:1、营业执照、许可证;2、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3检验(检疫)证明;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6、进口食品报关单;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根据索要证件,对未在电子监管系统内备案的食品,要及时备案。
(四)对购进散装食品必须向制售者索取并核对生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并查看标注的标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五)亲自进行验货,货证相符方可采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时,提出异议,经进一步证实所进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拒绝验收进货。
(六)如不认真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对进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的后果,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七)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存期不少于两年(即“一单通”),以备查验。
(八)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法要求记录的事项。
二、 食品贮存管理和散装食品标签标注制度
1、认真执行经营者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的义务规定。
2、按照食品的保存条件要求进行储存,防止将不同品种的食品相混淆,造成食品的二次污染。
3、对贮存、销售食品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4、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设单独存放区,并标明问题食品存放区字样。
5、主功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6、对不安全食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补教、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
7、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及时予以销毁, 防止不安全食品再次流入市场。
8、采购散装食品必須向制售者索取并核对生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留存复印件备查。
9、不经销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生产的食品、无检验合格证证明和标签内容不完整的散装食品。
10、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11、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保证消费者能够方便地获取标签。
12、标注的生产日期必须与生产者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相一致。
13、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设定散装食品销售区域。生、熟食品销售地点保持一定距离, 不得在同一区域内销售,防止交叉感染。
14、散装食品的销售区域具有明显的区分和隔高并保持清洁,严禁放置废弃物处理设施和销售非食品物品。根据所售散装食品的需要,设置相应的温度调节、洗涤、消毒和存放设备、设施.
15、经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和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必须做到:食品应由专人负责销售,并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及包装服务;
16、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操作时须带口軍、手套和帽子。
17、销售的食品必须有防尘材料遮盖,设置隔离设施以确保食品不能被消费者直接触及,并具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
18、重新分装的食品,其标签按原生产者的产品标识真实标注,必须标明: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
19、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区分销售,并标明日期。如混装销售,则按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限。
三、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为了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由于食品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的发生,保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员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合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2、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
3、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項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4、食品经营者从业人员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 不得先试用后体检。 健康证明过期的, 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劲,待重新进行健康体检后才能继续上岗。
5、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员工的健康检查和员工患病的及时申报工作,发现有法律禁止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疾病的,应当及时向所在企业、单位申报。
6、发现患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从业者,要及时采取调整工作岗位、治疗等措施。
7、坚持日“晨检”制度,每日对上岗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与健康状况进行检査、询问,及时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及患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从业者,消除可能污染食品的安全隐患,并做好晨检录。
8、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注意个人卫生。食品经营者的衣着应外观整洁,做到指甲常剪、头发常理,经常洗澡等,保持个人卫生。
9、食品经营人员进行操作接触食品前或便后以及接触污物以后必须将手洗净,方可从事操作或接触食物。
10、出售直接入口食品时,除将手洗净,还必须使用工具售货。
四、 从业人员合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制度
1、食品经管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2、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
3、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5、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 以
备查验。
五、食品安金检验制度
为验证产品生产过程的符合性,确保最终产品的质量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由公司化验室做为公司产品质量主管部门,负表产品原辅料进厂验收、包装物验收、生产过程符合性的监督、最终产品检验,并出具相关检验报告。
2、公司应对原辅材料/包装物供应商进行评价,评价依据包括:供应商提供的生产许可证、官方验证的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批次的厂检结果报告;报据上述依据确定合格供应商;
3.合格供应商提供的原辅料/包装物进厂后,由化验室进行数量、外观抽样检验,根据产品情况索取官方验证的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批次的厂检结果报告;根据上述依据确定合格供应商。
4.生产操作人员现场操作过程,必须填写《岗位操作记录》,详细记录各工序相关工艺参数的符合性,并由化验员对生产过程中样品取样验证后填写《过程检验结果单》反馈生产操作人员,以及时进行调整,确保最终产品质量。
5、化验室对最终成品按国家标准进行全项检验,并按要求留取样品保存,并対检验结果填写《成品检验结果报告》及《样品留样记录》。
6、检验合格的产品及开发运出厂,产品发运前,由化验室对产品做出厂前的检验,以外现为主,对不合格外观要求的产品,做剔除返工处置,并做记录。
7、按月定期检查库存,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的质量卫生标准,做到定期检查,通过检查及发现变质、过期等问题食品。对经检查清理的问题食品,即时采取下架、退市等制度。
8、每月定期组织学习食品质量、卫生防疫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普及食品经营知识。
9、涉及到产品检验全过程的质量记录,须保存2年。
六、运输工具安全、无毒、无害清洁制度
1、定期对贮存,运输工具进行检查,按规定进行洗刷或消毒。
2、贮存、运输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毒、无害,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3、食品装运的环境条件需符合卫生条件,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4、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不得毗邻有毒有害物质。
5、不得将食品与非食品、易于吸收气味的食品与有特殊气味的食品混同装运。
七、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制定
1、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立即予以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3、立即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及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救治。
4、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
5、对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及时进行清洗消毒。
6、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7、积极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进行调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8、不阻扰、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9、针对食品安全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八、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下架退市制度
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防患于未然,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二、消费者购买的个别食品存在质量问题,可按规定要求换货或者退货。
三、自行检查、行政监管机关检查、上级公布的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规定的及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食品,及时采取下架退市。
四、发现有下列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市场:1.包装食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的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品级)等级的;2.辐照食 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3.特殊膳食用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品方法和适宜人群的;4.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5.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6.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7.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8.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的人身安全标准的,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情况的;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10.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11.国家明令精致销售的食品。
五、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第4条所列的食品,应停止销售,并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清点并登记造册;2.将标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退回供货方,并履行退市手续;
3.将质量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货销毁,并履行销毁手续;4.可能造成安全卫士危害的,立即向工商部门或者相关部门报告。5.不合格食品的召回信息应当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消费者退货。
六、消费者申诉举报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迅速进行调查,弄清原因后,属食品质量问题的,撤下柜台,退出市场;
七、退市食品需重新入市的,应当查验其经依法检验合格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到当地工商部门备案后方能上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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