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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公司管理制度

时间:2022-05-06 05:06:18 公司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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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公司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兽药经营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公告第193号》中规定的《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第278号文件》中规定的《兽药停药期规定》等法规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兽药公司管理制度

一、兽药必须是由通过GMP企业认定生产的,并依法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且不超越《兽药经营许可证》所规定的经营范围。所购进的产品与标签或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

二、从业人员中,至少有1名通过兽医执业兽医水平测试人员。

三、《兽药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明要挂在店内显著位置。

四、兽药要分类陈列,类别标签要准确,字迹清楚、药店和药架必须卫生整洁。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经营兽用中药材的,应标明产地。不购进、不经营假劣兽药、违禁兽药和人用药品。

五、建立兽药经营台帐,购货登记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并不得少于2年;销售登记应保存至有效期后1年,无有效期至少保留3年。出库、入库要有准确详尽的登记,每月清帐一次,帐物要相符。

六、向兽药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用户。销售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由具备相应资格的职业兽医开具。对已出售的兽药出现质量问题和不良反应,应及时向当地兽药行政部门报告。

七、有必要的冷藏、防污、防潮、防鼠等措施,确保所经营兽药的质量。兽药要分类保管,出库遵循先产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则。过期药物登记造册,分开存放,明确标识,不得混放。

兽药销售管理制度2016-06-26 9:26 | #2楼

一、目 的:严格销售管理,确保公司信誉。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销售过程的管理。 

三、责任人:营业员、销售人员、质量管-理-员 四、正文:

兽药销售总体原则:认真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规,依法经营,安全合理销售兽药。

(一)处方药销售规定

销售处方药时,应严格执行下述规定:

1、处方药要经质量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 

2、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3、处方的审核:经本企业执业兽医审核、签字后方可销售。

4、处方按规定保存备查,如不能保留原件,可留存复印件或登记备查。

5、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销售方式。

6、零售中遇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时,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兽医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

7、无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

8、在营业时间内应有兽医(兽药)技术人员在营业现场,并佩带标明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遇有顾客要求,兽医(兽药)技术人员应负责对兽药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

9、认真填写处方药销售记录。 

(二)非处方药销售管理

1、陈列的兽药分类摆放,清洁整齐;

2、销售人员对客户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用量、禁忌和注意事项,根据顾客所购兽药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核对无误后,将兽药交与顾客。

(三)药销售过程中

1、收集兽药产品市场信息。对缺货兽药要认真登记,及时报告,货到后及时通知畜主购买;

2、收集用户、经销商的兽药不良反应信息,毒副作用信息,报告质量管理人员;

3、做好相关记录,字迹端正、准确、记录及时,做到帐款、帐物、帐货相符,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报告质量负责人,保存销售记录至该兽药有效期后一年(无有效期保存三年);

4、提供咨询服务,为消费者提供用药咨询和指导,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

兽药经营管理制度2016-06-26 12:45 | #3楼

1、兽药采购,对兽药供应商或兽药生产企业应事先进行合法性评审。选择具有法定资格、证照齐全、管理水平高,产品质量好,信誉高且稳定的合法的兽药生产企业。

2、对评审合格的,要向兽药供应单位索取有关证照、GMP认证、兽药批准文号批件等复印件及兽药产品说明书、标签等,并归档备案。

3、选购通过GMP认证生产的,有产品批准文号并按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的兽药产品。进口兽药为国外企业在国内设立的销售机构或依法委托国内销售机构销售的,并依法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产品。

4、采购兽药时,必须与供应方签订购销合同,合同内容具有确保兽药质量的条款。采购合同必须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批准文号、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购入数量、单价、购入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有关信息。

5、采购的兽药不超越本经营单位《兽药经营许可证》所规定的经营范围;不采购假兽药、劣兽药、禁用兽药和人用药品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兽药;不采购兽药标签或者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兽药、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内容不一致的兽药和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兽药产品。

6、对购入的兽药到达后必须按购销合同内容逐项检查核对,同时查核产品标签或说明书、合格证、批号、有效期和内外包装等内容。

7、验收首营品种,应有首批到货产品同批号的产品检验报告书。

8、建立真实、完整采购验收入库记录档案,保存采购合同、发货凭证或发货清单、承运人运输凭证等原始单据、验收记录等。

兽药储存养护

1、进购的兽药经检查验收核对无误后,根据兽药产品对存储环境条件要求不同分类入库。凡与货单不符、包装破损、标志模糊不清、质量异常等情况拒收入库。

2、入库兽药按合格区、不合格区、退货区等分区存放。合格区按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内用兽药与外用兽药、不同类别与品种、不同生产企业、批号与有效期限等分开堆码存放,防止交叉污染,并设置明显标志。

3、按照兽药外包装图式标志的要求搬运和堆垛,无倒置现象。怕压兽药产品要控制堆放高度和定期翻垛。

4、兽药堆码与地面、墙壁、顶棚、散热器等之间保持一定的间距。

5、兽用精神药品、毒性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实行专库或专柜双人双锁保管,专账记录。

6、建立兽药进库和出库记录档案,登记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生产企业、规格、剂型、批准文号、批号、有效期、数量、有无合格证等信息,仓管员确认签字。

7、根据季节、气候变化做好温湿度调控工作,坚持每日观测仓储环境的温湿度,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调节温湿度,确保储存安全。

8、坚持定期对在库药品的养护与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报告负责人,对有问题的产品设置明显标志,并暂停发货与销售。

9保持仓库整洁卫生,及时清理废弃的兽药包装等杂物。并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

防鼠等措施。

10、兽药出库遵循先入先出、近期先出,按批号发货的原则发放销售。

兽药销售服务

1、兽药经营门市的兽药要分类别陈列,摆放整齐,设置明显标志,处方药专柜陈列。

2、认真核对销售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生产企业、规格、剂型、批准文号、批号、有效期、数量等,检查兽药质量正常情况。

3、做好兽药销售记录,记录应有购买者名称、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生产企业、规格、剂型、批准文号、批号、有效期、数量等信息,销售员签字等。

4、向兽药购买者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正确指导购买者科学、安全、合理购买和使用兽药。详细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注意事项和休药期等事项,不虚假夸大和误导购药者及询问者。

5、销售兽用处方药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凭有资质兽医出具的处方销售。

6、不销售有质量问题、过期、标签破损和模糊不清等情况的兽药。

7、不销售本单位《兽药经营许可证》所规定的经营范围以外的兽药,以及兽药标签或者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兽药、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内容不一致的兽药和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兽药。严禁销售假劣兽药和人用药品等。

8、保持兽药营业场所整洁卫生,及时清理废弃的兽药包装等杂物。严禁在兽药经营场所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及饲养家畜、家禽和宠物,不得有污染源。

9、不张贴未依法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的兽药广告宣传单、画报等资料。

10、销售兽药应当开具合法票据,做到票、帐、货、记录相符,销售票据按照规定保存。

11、企业有关人员离开营业场所流动推销兽药必须以文字合同实现购销关系,不直接进行现货购销活动。

兽药不良反应报告

1、定期或不定期随机向兽药购买使用者访问兽药使用情况,收集兽药质量问题和不良反应信息。

2、收集到兽药质量问题和不良反应信息或接到兽药质量问题和不良反应报告后,本县(市、区)辖区内的在12小时以内、辖区外的在24小时内派技术人员赶到现场进行调查。

3、现场调查结果怀疑为兽药质量问题和不良反应的,立即报告经营单位负责人,并在现场作出补救措施。

4、经营单位负责人在接到兽药质量问题和不良反应报告后,立即向所在地兽药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通报兽药生产单位或兽药供应商。并采取暂停相关兽药的采购和销售,召回已售出的相关兽药,并做好真实、准确、完整的记录。

5、兽药不良反应确认以兽药行政管理部门官方调查结论为准。

不合格与退回兽药管理

1、对经营过程中发现假兽药、劣兽药和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兽药,质量可疑兽药,以及售后退回追回的兽药,按规定封存到不合格区、退货区,并及时向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不自行决定做出退货、换货和销毁处理。

2、做好质量可疑兽药、不合格兽药与退回追回兽药的真实、准确、完整的记录。

兽药饲料经营管理制度2016-06-26 13:37 | #4楼

为了加强对兽药、饲料经营使用管理,规范经营使用行为,为养殖户提供优质、安全、有效的兽药、饲料,促进畜牧业持续有效的发展,提升我县畜产品质量,切实推进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规,特制定商南县兽药饲料经营管理制度。

一、本人经营、使用的兽药饲料必须从合法的供货单位采购,所购兽药必须是通过GMP认证的生产厂家,并依法取得批文批号的产品,进口兽药应为国外企业在国内设立销售机构或依法委托国内销售机构销售的,并依法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

二、经营的兽药不超越《兽药经营许可证》所规定的经营范围,所购进的兽药、饲料产品与标签或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

三、兽药经营人员要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法律、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教育或培训。

四、《兽药经营许可证》及相关技术人员职业证明等证件要整齐挂在店内显著位置。

五、兽药要分类成列,类别标签要准确,字迹清楚,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

六、建立兽药饲料购货、销售登记档案,保存至少超过产品有效期一年。

七、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不购进不经销不使用假劣兽药饲料,严禁兽用人用药品。

八、应向消费者说明产品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用户。

九、兽药要分类保管,要设专人进行出入库管理,要有必要的冷藏、防污、防潮、防鼠措施,确保所经营产品的质量。

兽药饲料经营承诺书

为了提升畜产品质量,确保动物性食品质量安全,现就我门市部经营的兽药、饲料作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营兽药、饲料。

二、采购兽药饲料时,要索取并建立保存供应商及产品合法资质证明材料和采购的原始凭证。

三、建立兽药入库、保管、出库等各类制度及记录,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持所经营兽药饲料的质量;兽药的入库、出库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并有及时、准确、完整的汇总记录及原始凭证,做到对产品可以跟踪和溯源;兽药饲料销售建立销售客户档案。

四、不经营假劣兽药及饲料。不经营“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不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拆零销售原料药;不擅自采购并销售人用药品及安钠咖、氯-胺-酮等精神药物;不经营标签违规产品(包括改变组方、规格、用法用量、夸大疗效的产品)。不经营标准已被废止且产品已超过市场流通期的非法产品。

五、不经营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生物制品与供货企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在代理范围内经营产品。

六、更改企业名称、经营地址时及时按《兽药经营许可证》申办程序重新办理手续。

七、对所销售的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或发现有不良反应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八、发现假劣兽药、饲料及时向兽药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九、以上承诺若有不实,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诚恳欢迎广大用户监督。

***动物卫生监督所监制 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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