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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运销公司管理制度

时间:2022-05-06 05:04:44 公司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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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运销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煤炭运销公司管理制度

为加强煤炭营销管理,进一步规范煤炭营销工作,使企业营销管理规范化、程序化、正规化、制度化,特制定煤炭营销管理制度。

第二节 市场调研

市场调研的目的就是广泛收集市场信息,对市场需求和销售前景做出合理的预测,从而制定积极有效的市场营销战略,为矿决策者提供科学、准确的决策依据,以达到及时根据市场变化、煤质变化灵活调整价格的目的。

一、市场调研的内容

1.价格及其发展趋势

(1)价格:各煤种的价格,汽运价格,水运价格,港务费及其他价格。

(2)价格趋势:价格变化范围及原因分析。

2.煤炭库存及产销量情况

(1)各矿的煤炭库存情况。

(2)各矿的产量及销售量包括日产(销)量,月产(销)量。

3.煤炭流向情况

各矿煤炭通过哪些运输方式,销售到什么地方。

二、市场调研的方式及时间

1.市场调研的方式

(1)市场调研由企管办牵头,组织运销部、财务、审计、政工、工会参加,到周边矿井进行调研。每次调研的对象一般不少于5家生产矿井,且调研的矿井必须具有当地煤炭市场的代表性。

(2)通过电话询问或利用网络信息的方式调研全国各地的煤炭市场行情。

2.市场调研次数、时间

每月5号、15号组织两次市场调研,特殊情况可再增加。

三、市场调研信息的处理

市场调研结束后,由企管办、运销分部将市场调研信息整理,做出市场分析和预测报告并对企业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形成书面材料,所有参加调研人员必须在材料上签字。市场调研报告一式八份,呈送矿长、经营助理、运销部、财务科、审计、政工科、工会、集团公司市场部。

第三节 煤炭价格控制与管理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环境,及时根据市场行情和煤质变化,在集团公司最低限价规定范围内及时灵活调整煤炭价格,矿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经营助理为副组长,企管、财务、审计、运销、政工、工会负责人组成的价格管理小组。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企管办,具体负责市场调研及名,煤种价格的制定、监督、管理工作。

一、价格管理小组的职责

(1)根据市场行情及企业的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市场调研。

(2)根据市场行情变化,煤炭质量、品种和生产情况,运销分部在集团公司最低限价的基础上制定煤炭价格。

(3)根据客户用量和资信情况,对煤炭战略用户(年购煤15万t以上者,每月均匀供货)、重点用户(一次性购煤5000t以上者)、市场用户(零星散客户)进行界定,确定对各类客户

的价格策略及价格调整的目标。

(4)负责对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5)对信誉差、连续3个月不能完成合同的客户,根据情况进行淘汰。

(6)小组成员应严格保守企业秘密,不得违反企业相关制度。

二、价格制定及调整

(1)价格管理小组不定期对煤炭市场价格行情进行调研分析,根据本矿煤炭库存、市场变化及煤质情况,听取企管办、运销部汇报,形成价格调整意见,经组长审批,报集团公司备案,价格调整书面材料分发矿有关领导和部门。

(2)当煤炭市场或煤质发生变化,需要调整价格时,由运销部提出调价分析报告,由组长或副组长召集价格管理小组成员进行研究,确定价格调整幅度。

(3)价格调高时,运销部到磅房核实通知单及代存余量、通知单及封存开票联,代存数量相符后按新价格补交煤款差价后,方可组织发煤。

(4)价格调整时代存单必须从煤价调整日起分开结算。

(5)建立价格通报制度,运销部次月10日前将各品种煤的销量及价格执行情况向矿领导及有关部门进行汇报,定期绘制煤质、价格及产、销量曲线图,以便矿各级领导掌握销售情况。

(6)价格制定及调整的程序:

运销部申请→企管办组织财务、审计、工会、政工、运销部等部门共形成价格调整意见→经营助理→矿长→抄报集团备案

三、以质论价的操作办法

(1)为真正体现煤质、价格的合理、公平,实现企业与客户双赢的目的,矿采取以质论价的办法。

(2)以质论价的办法仅用于战略用户。

(3)矿制定煤质和价格的基准,高出或低于基准热值,按单位热值价格上浮或下调价格,月底结算开具发票。

(4)正常情况下,以矿出厂的化验结果为准,发运中出现质量疑义,供需双方现场取样分成三份,一份封存后交矿留作备查、一份交矿检验一份、一份交济宁市质量技术管理部门检验,双方对共同检验结果无疑义,由矿企管办按检验报告平均热值确定最终结果。

(5)根据确定的热值最终结果,对照矿制定的热值、价格拟定处理意见,即填写商品煤商务纠纷处理单,经矿主要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四节 煤炭销售程序

一、煤款的收纳

(1)所有购煤客户交付煤款时,必须先到运销部开票室登记来款单位、时间、金额、票据编号等。银行承兑汇票应注明出票日期和到期日。

(2)运销部开票室负责将来款详细情况电话或当面告知财务科,矿财务科应坚持销售业务优先办理的原则。

(3)煤款收纳一般分为三种类型:

①现金。现金交纳时由财务科直接办理现金收款并开具收据,客户凭收据,到矿运销部开票室办理发煤手续。

②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或支票直接进入本矿或集团公司结算中心银行账户,收妥后,由矿财务科负责办理收据并登记入账,客户凭收据,到矿运销部办理发煤手续。

③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交付财务科,由财务科负责到银行查询,经相关银行核实出具查询单后办理煤款收据,财务科应及时通知运销部,由开票室具体办理发煤手续,并按照矿有关文件进行加息。银行承兑汇票必须经查询核实,无误后方可办理发煤手续,特殊情况,须经矿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

二、发煤手续的办理

(1)发煤通知单分为现款销煤通知单、合同销煤通知单、电煤通知单。

(2)发煤通知单一律由运销部开票员负责办理并进行登记、整理,经有关领导签字和财务科盖章后由分片业务员送交货运组,煤场磅房登记发运,煤炭自运业务一般由客户自我负责办理,分片业务员协助办理。

(3)发煤通知单办理程序:

①现款销煤通知单,必须经运销部经理签字(特殊情况经请示后补签),财务科加盖财务专用章后,方可发煤。

②合同销煤通知单,必须经运销部经理签字(特殊经请示后补签),矿长签批或由矿长授权的人员签批,审计科审核盖审核章,财务科加盖财务专用章后,方可发煤。

③电煤通知单,必须按照集团公司市场部的要求办理。经运销部经理签字,矿长签批或由矿长授权的人员签批,审计科审核盖章,财务科加盖财务专用章和相应印鉴后,煤场方可按要求发煤。

三、退换票手续的办理

(1)发票开具后,原则上不予办理退票手续,可以增补差价更换煤种(发煤数量不能变)。

(2)确实需要退票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因产量或质量原因达不到用户要求,客户提出退票,运销部可办理退票手续。 ②合同户因退票达不到要求的数量,矿上扣回煤炭优惠价差。

③客户办理退票时,除符合第①条外,必须未开具增值税发票。

(3)因煤质或市场等情况变化,价格变动时,必须增补完差价后方可发煤,不同煤种换票时,必须先退票再重新办理发煤通知单,发票已开具,不予办理更换煤种,特殊情况更换煤种必须调整价格,并补交差价。矿上有这种品种的煤,原则上不予办理退票手续。

第五节 煤炭的发运管理

一、运输方式的规定

(1)原则上所有出矿的煤炭,均采取托运方式,由矿运销部货运组根据客户指定的港口统一安排运输。

(2)特殊情况需要自运时,由运销部请示矿领导后方可办理,且每次开票量不超过1000t。

二、运输车辆的管理规定

(1)所有进矿车辆必须办理进矿证,车型、车辆牌号必须与进矿证相符,并持煤场派车单,否则不准进矿。

(2)所有进矿车辆必须严格遵守煤场管理制度和矿上的有关规定,否则对车辆进行经济处罚。

(3)运输车辆必须按用户指定卸货地点,保质、保量地完成运输任务,汽运损耗超过矿规定时,超耗部分由该车自己承担,对于煤炭掺假等损害矿信誉和利益的行为,按照矿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4)运销部货运组直接对运销部经理负责,其他任何人不得随意安排运输车辆,货运组调度员必须按照矿上规定合理地安排调配车辆,保证煤炭的发运工作正常进行,否则处罚责任者50元/次。

(5)矿保卫科和运销部共同负责煤场内外及发运过程中的秩序,不定期联合上路进行巡查,保证运输中安全。

三、运输结算

托运运费一律交矿财务科,运销部开票室具体办理运输通知单,财务科负责收款盖章,无财务收款盖章的运输通知单,货运组不得办理发运手续。货运组负责车辆安排并具体负责承运单位的运费结算。

第六节 票据管理

增值税发票及普通发票统一由运销部开票员负责领购、保管、使用、登记和整理等。IC卡和增值税发票每天下班前必须存放在专用保险柜内。

发煤通知单和相关资料统一由运销部内勤负责保管、使用、登记、整理、封存。

第七节 售后服务

一、客户管理

1.新客户的开发

(1)根据矿年初制订全年的煤炭运销计划和方案,明确新客户的类型、需求量及煤质的要求等相关内容。

(2)建立客户资料、台账,确定客户资源责任人、开发或巩固的方式、联系办法等相关内容。责任人应定期对客户购买时间、时机、购买数量、购买质量等有关情况进行分析比较,确定客户对运河矿的忠实程度,以此区别优惠幅度,确定一些重点客户。

(3)根据客户的类型,经营地区、需求量,建立客户网络图,根据合作情况确定一些客户列入矿重点客户库,可享受矿上一定的优惠政策。

(4)客户资源开发在日常或分阶段应采用统计技术和方法进行信息处理,年底对全年客户开发数量、购买数量及购买时间等有关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总结,确定客户开发成果。

2.老客户巩固

(1)分阶段综合分析老客户完成的数量、合作的信誉度及合同完成的情况,及时向老客户通报完成情况及矿上的煤质、价格等情况,建立起牢固的信息交流方式。

(2)定期了解或走访老客户,通过见面、电话、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加强沟通和了解,增进感情,达到双方互惠互利,合作双赢的供需关系。

3.不良客户淘汰

(1)对连续或断续业务上出现重大情况,不能完成合同要求或出现人为纠纷,影响正常业务和企业的外部形象,经矿营销管理小组论证,矿主要领导审批后,可取消合同和业务往来。

(2)对淘汰客户,尽快清理好账务、同时办理相应票据,确保双方账面清晰无误。

二、商品煤商务纠纷的处理

(1)煤炭发运过程中出现数量严重不符时,矿运销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拿出处理意见报矿主要领导审批后执行。

(2)煤炭发运中出现质量问题,矿运销部、企管办、客户三方到港共同取样化验,核实后由运销分部拿出处理意见报主要领导审批后执行。

三、对业务人员的要求

(1)对来矿客户必须做到微笑服务、热情服务,创造一切条件为客户服务好,所有运销部人员及有关部门人员必须遵守。

(2)来矿客户的业务办理必须由分片业务员亲自办理,不准客户自行办理业务。

(3)客户发煤后,业务员必须及时和客户沟通情况,了解所发煤质、数量情况,出现问题及时汇报。

第八节 组织纪律

(1)所有营销人员及有关人员不得直接参与煤炭经营活动,不得接受客户礼品、有价证券和现金等。

(2)所有营销人员及参与营销的人员不得泄露企业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秘密包括:价格政策、营销策略和客户情况,煤炭流向,其他销售情况。

(3)所有参与销售人员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销煤数据,煤质报告等涉及企业利益的有关资料,特殊情况,须经有关领导批准。

(4)营销人员须妥善保管好所有业务资料和文字记录,不得丢失,涂改或损坏有关的信息资料。

(5)凡泄露企业秘密或违反有关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矿将予以严肃处理,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煤炭销售管理制度2016-06-26 10:31 | #2楼

第一节 总 则

为规范煤炭营销管理,进一步规范煤炭营销工作,使企业营销管理规范化、程序化、正规化、制度化,实现效益最大化,特制定煤炭销售管理制度。

第二节 营销方式及购煤单位确定

1、营销方式有三类:煤矿供应固定用煤单位,销售具资质的经营单位、零星购煤。

2、坚持“先合同,后运行”,供应固定用煤单位须经矿委会研究决定,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负责签订合同;销售具资质的经营单位,经营单位须提供符合购煤资格的合法有效资质,经经营秩序和销售管理科初审,营销分管负责人审核并签订合同。零星售煤须经经营秩序和销售管理科同意。

3、经营秩序和销售管理科负责购煤单位的管理,并应制定购煤管理办法。

第三节 煤炭价格控制与管理

1、为适应市场经济环境,应“灵活、及时、价格合理、以销为上”,在煤矿允许的限价范围内及时灵活调整煤炭价格,确保煤炭的正常销售。

2、调整价格应根据市场行情或煤炭质量情况,由经营秩序和销

售管理科拟报方案,经销售分管负责人初审,并报法定代表人或矿长组织半数以上矿委成员参加研究决定。

3、经研究调整后的价格,以经营秩序和销售管理科的名义下发通知,并送办公室统计处及财务和资产管理科。

4、财务和资产管理科负责对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5、供应固定用煤单位时,经营秩序和销售管理科应及时掌握送货单价和根据热值的变化,核定煤炭价格,全面掌握营销情况,煤质或市场有重大变化时及时报销售分管负责人和矿长、法定代表人。每批次结算情况分批次及时报告。

6、存煤或劣质煤处理由经营秩序和销售管理科拟报方案,总值5万元以内须经法定代表人同意,5万元以上的由超过半数的矿委会成员参加研究决定。

第四节 煤款收退管理

1、煤款原则上采用“公对公”付款方式,先款后货。并由财务和资产管理科对来款单位、日期、金额作出登记与核对,并通知煤炭销售人员,同时办理好来款确认手续。

2、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支票或特殊情况下收取现金须经销售负责人、矿长或法定代表人同意,按相关程序由财务和资产管理科审查确认无误后办理财务手续,并与煤炭销售人员办理来款确认手续。

3、销售人员应逐车核算各购煤单位的煤款、余额情况,不得赊欠。每班应结算各购煤单位当班的煤矿款余额,并与接-班人办理好交-班确认手续。每月25日—28日与财务和资产管理科结算当月销售账

目。

4、购煤单位煤款余额须退款时,由经营秩序和销售管理科核算,由财务和资产管理科共同复核,报销售负责人审核确认后,严格按煤矿财务管理制度办理退款手续。

第五节 票据管理

1、增值税发票

(1)、财务和资产管理科负责增值税发票的申购、开具、保存和管理。

(2)、严格按《增值税管理条例》开具增值税发票,原则上当月发票当月开具,做到单位、财、物、价、量一致,严禁虚开,谁虚开谁负责。

(3)购煤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由单位委托人申报,经营秩序和销售管理科核实审定,销售分管负责人负责审批同意,财务和资产管理科开具并如实登记,办理相关手续。

2、过关票

(1)、过关票由财务和资产管理科购买,经营秩序和销售管理科负责领发、保存、使用和管理。

(2)过关票做到“一车一票”,由销售人员完善每车过关票使用登记手续和过关联收回登记手续。

(3)、购煤车辆出关过关票数量超过煤矿当车销售数量100千克以上的,超出数量部分的煤款在该购煤公司的煤款中扣除,由销售员按该购煤车辆煤价收取煤款。

3、销售票据与账册

(1)、销售员应按规定认真如实填写相关销售票据,并妥善保存票据,不得涂改、撕毁。

(2)每车煤的销售数据,销售员应如实逐笔登记入账,销售账册和数量与票据数量必须一致,销售账册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3)每月结算时,销售员须将当月的销售票据交办公室统计处和本科室,经结算无误后,单据由办公室统计处与经营秩序和销售管理科分别保存。

第六节 煤场管理

1、煤坝管-理-员负责煤坝装煤秩序管理,对符合装煤资格的车辆按程序办理过磅、装煤手续,组织督促装煤,确保正常的销售秩序。

2、出井煤应分煤种按规定地点倒放,不得混倒,更不得乱倒。特殊情况下,不能按规定倒放,单车由煤坝管-理-员灵活处理,多车须报销售分管负责人或矿长同意。

3、煤场的煤应分煤种堆放,分煤种装车、计价,任何人不得混装,更不得装高价煤算低价,损害企业利益,一经查实,报相关部门处理。

4、车辆装煤离矿后,铲车工应及时清理煤场,并将装车落地煤按煤种同类堆放,由煤坝管-理-员负责监督,煤场应规范、有序。

5、煤坝管-理-员应防范并制止装煤车辆采用放淋水、电子设备干扰过磅等不法手段套取企业利益,经发现教育仍不遵守制度的,由经营秩序和销售管理科按相关规定处理。对用不法手段套取煤炭数量较

大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节 煤质管理

1、煤质管理井下由生产副矿长负责,地面由煤坝管-理-员负责。

2、生产副矿长应严格把握开采工艺,强化作业现场煤质管理,控制人为降低煤质的行为,稳定煤质,避免煤质忽好忽差现象。

3、煤坝管-理-员应逐车检查出井煤质量,发现有异常或煤质有问题,加倍扣除,并报生产副矿长查处。

4、经营秩序和销售管理科应对煤质每月分井分煤种化验不少于2次,全面掌握全矿煤质情况。

第八节 过磅管理

1、磅房重地,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出。

2、过磅员应每班检查磅秤是否完好无损、精准无误,有异常及时反映、及时处理,确保正常销售。

3、过磅员应准确如实填写过磅记录,无故不得涂改,不得遗漏,每月底将过磅资料和电脑储存资料交矿办公室统计处和本科室核对。

4、销售过磅员过磅时应注意检查车辆是否上称、车内是否有杂物、称重时显示屏是否有异常,防止装煤车辆采用不法手段套取企业利益。

第九节 统计管理

1、经营秩序和销售管理科各岗位人员应做好本职工作,各项数据的核算和统计,做到不漏、准确、无误,每月28日前将生产、销售统计表交矿相关领导。

2、矿办公室统计处每天应分井分煤种对生产和销售情况进行核对登记,每月28日前将统计表交矿相关领导。

3、矿调度室调度管-理-员应分井分煤种逐次逐车登记煤炭销售过磅情况,每班核算分井分煤种数量,由矿调度室于每月28日前将统计表交矿相关领导。

第十节 其它管理

1、销售管理应实现全方位、无死角、24小时监控,由调度室负责监控管理,每15天存盘一次,交办公室保存。

2、销售使用的仪器、设备和装车工具,由经营秩序和销售管理科负责使用、保养、维修和管理,确保正常使用、运行。

公司煤炭运输管理制度2016-06-26 17:24 | #3楼

一、为规范公司各运输单位煤炭运输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规定公司煤炭调运范围包括公司各分公司之间煤炭调运、公司各分公司产品到各大钢厂、各厂矿企业由公司自送煤的调运、公司各分公司到各铁路站煤炭调运、各分公司厂区内煤炭倒运、各分公司煤矸石、煤泥、中煤的倒运等。

三、公司雇用运输单位的管理办法:

1、运输单位必须是合法的单位,即具备下列资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

2、运输单位必须是有实力的车队。在关键时期能保质保量完成公司的调运任务。

3、调研车队调运的诚信度,发生过偷煤、调包煤、偷卖煤、掺假等违规行为的车队,拒绝雇用。

4、不按合同按期完成调运任务,或在执行任务期间车辆私自到其他地方承揽调运的车队,甚至无正当理由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车队,拒绝雇用。

5、拒绝执行公司调运环节及现场管理制度,屡教不改者,公司可拒绝雇用该车队。

6、车队试用期为一个月,圆满完成公司的调运任务,可正式签订运输合同。

7、合同签订后在执行过程中违反以上第3、4、5条款的车队,公司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8、试用期间,为约束车队的调运诚信度,根据业务范围,车队需押金1万—30万。

9、如因运输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后与公司解除合同,公司永不录用该车队。

四、煤炭运输费用的确定:

1、综合运输距离、运输路段、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堵车、绕路、紧急调运、运输市场、油价等因素确定运输价格。

2、运输价格参照社会吨公里运价来确定。

3、运输价格的确定程序为:

运输管理部门进行社会调研→运输管理部门填写运输价格审批单→相关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字→确定运输价格

五、运费支付办法:

1、长期发生运输业务的车队,正常情况下每月初1—5日与公司进行对票、结算,由车队办理完税手续,待公司财务月底挂账后,于次月财务部征求销售部意见作出资金计划后,由销售部负责办理付款申请的审批手续后方可支付。

2、短期倒运、间断性调运的业务,根据情况可在业务完成后及时对票结算,由车队办理完税手续,公司挂账后销售部书面告知财务部做出资金计划后即可支付。

3、支付运费时,由运输管理部门填写付款审批单,由公司

相关领导签字支付。

4、违反本制度第三项中各条款的车队,可暂停支付运费,待公司研究处理后,方可支付。

六、票据管理办法:

1、派车证在规定时间,规定运输线路内方可使用。车辆如提供假派车证,一律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派车证“存根”丢失一份,押金1000元,且发生后果由运输单位负完全责任,未发生后果的罚款200元,退还押金;派车证“发货单位联”丢失一份,押金1万元,且发生后果由运输单位负完全责任,未发生后果的罚款500元,退还押金。

3、磅单“需方联”丢失一份罚款200元,“承运单位联”丢失一份扣除该车运费的30%。

4、各运输单位派车证每月5日前结清一次,丢失票据后的押金待公司更换派车证时未产生后果的,方可退还。

七、运输单位车辆违规处理办法:

1、运输单位如发生消极调运现象,在规定时间内一次不能及时完成运输任务,该批次运输价格降低2元/吨;二次不能及时完成运输任务的,该批次运输价格降低5元/吨;三次及三次以上不能及时完成运输任务的,取消该车队的调运资格。

2、运输车辆如发生掺假及调包现象(加水现象除外),根据运输合同赔煤价格处以运输单位该车整车产品价格三倍的罚款并没收该车货物,且取消该车的运输资格;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

取消该运输单位的运输资格。

3、运输车辆如发生加水现象,发现一次,处罚运输单位1万元罚款,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取消该运输单位运输资格。

4、运输车辆如发生偷卖煤现象,处以运输单位1—5万元/车、次的罚款,并将运输车辆当事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运输车辆如发生压磅现象,对运输单位罚款500元/次,对运输车辆现场罚款2000元,并视情节轻重对该车作出取消当日运输资格、永久取消运输资格、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

6、运输车辆如发生插队、不服从现场管理、与现场管理人员吵架、斗殴等现象,视情节轻重,对该车作出罚款500—5000元、取消运输资格、移交司法机关等处理。

7、车辆发生在计量过程中作弊行为,除对运输单位作出罚款5000—20000元处理外,运输车辆一律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8、现场管理人员如发现车辆在场区偷放水现象,每发现一次,罚款2000元。

9、运输车辆出场前必须完善规定的防作弊手续,包括贴封条、打铅封、盖钢印等,否则不许出场;到达卸煤点后,如检查发现缺少铅封、封条、钢印中的任何一项,待现场取样化验合格后做出罚款200元/车/项的处理,方可卸煤;如缺少上述三项手续,待取样化验合格后作出2000元/车处理,方可卸煤。

八、行车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不规范的车辆及私改车型车辆,一律不得装运;磅房要求司机提供的手机号、司机姓名、

身份证等,司机如不如实提供或不提供者,该车不得装运。

九、以上制度自二0一三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公司煤炭运输管理制度 22016-06-26 17:44 | #4楼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各运输单位煤炭运输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公司煤炭调运范围适合中煤内部化工企业之间煤炭调运。

第一章 物流公司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物流公司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满足本项目汽运煤运输要求。

(2)物流公司提供准运证等有效证件。

(3)专业的物流企业,注册资金要求在200万元以上(含),且具有两年以上的煤炭物流营运经验。

(4)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

(5)物流公司提供汽车运输发票。

(6)应标各线路需具有50台以上(含)的自有车辆(需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同时运作车辆必须为符合国家法律标准规定的合法车辆,装载数量吨位符合国家及本公司规定要求。 1

(7)物流公司在乌审旗范围内有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

(8)物流公司在社会中要有良好的信誉度。

(9)汽运煤炭物流公司必须经过我公司公开招标后,方可成为我公司的签约单位。

(10)物流公司在为公司服务期间,必须服从销售公司统一管理。

第二条 汽运物流公司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许可证等有效证件。

(4)具有税务登记证。

(5)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6)法人代表委托书。

(7)银行开户证明。

第二条 物流公司必须是有相对实力的单位。在关键时期能保质保量完成公司的调运任务。

第三条 调研物流公司的运输诚信度,发生过偷煤、调包煤、偷卖煤、掺假等违规行为的物流公司,拒绝雇用。

第四条 不按合同按期完成调运任务,或在执行任务期间车辆私自到其他地方承揽调运的物流车队,甚至无正当理由单方面终止合同的物流公司,拒绝雇用。

第五条 拒绝执行公司调运环节及现场管理制度,屡教不改 2

者,公司有权解除与该物流公司的运输合同。

第六条 物流公司试用期为一个月,圆满完成公司的调运任务,可正式签订运输合同。

第七条 合同签订后在执行过程中违反以上第3、4、5条款的物流公司,销售公司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八条 试用期间至正式签订运输合同后,为约束物流公司的调运诚信度,根据业务范围,车队需押金30—50万。

第九条 如因物流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后与公司解除合同,本公司永不录用该物流公司。

第二章 煤炭运输费用的确定

第一条 综合运输距离、运输路段、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堵车、绕路、紧急调运、运输市场、油价等因素确定运输价格。

第二条 运输价格参照社会吨公里运价来确定。

第三条 运输价格的确定程序为:

销售部进行社会调研→销售部填写运输价格审批单→相关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字→确定运输价格

第三章 运费支付办法

第一条 长期发生运输业务的物流公司,正常情况下每月初

1—5日与公司进行对票、结算,由物流公司办理完税手续,待公司财务月底挂账后,于次月财务部征求销售部意见作出资金计划后,由销售部负责办理付款申请的审批手续后方可支付。

第二条 短期倒运、间断性调运的业务,根据情况可在业务完成后及时对票结算,由物流公司办理完税手续,公司挂账后销售部书面告知财务部做出资金计划后即可支付。

第三条 支付运费时,由销售部填写付款审批单,由公司相关领导签字支付。

第四条 违反本制度第三项中各条款的物流公司,可暂停支付运费,待公司研究处理后,方可支付。

第四章 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 派车证在规定时间,规定运输线路内方可使用。车辆如提供假派车证,一律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条 派车证“存根”丢失一份,扣押金1000元,且发生后果由运输单位负完全责任,未发生后果的罚款200元,退还押金;派车证“发货单位联”丢失一份,扣押金1万元,且发生后果由运输单位负完全责任,未发生后果的罚款5000元,上述罚款从押金中扣除。

第三条 磅单“需方联”丢失一份罚款200元,“承运单位联”丢失一份扣除该车运费的30%。

第四条 各运输单位派车证每月5日前结清一次,丢失票据后的罚款待公司从押金中扣除。

第五章 运输单位车辆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条 运输单位如发生消极调运现象,在规定时间内一次不能及时完成运输任务,该批次运输价格降低2元/吨;二次不能及时完成运输任务的,该批次运输价格降低5元/吨;三次及三次以上不能及时完成运输任务的,取消该物流公司的调运资格。

第二条 运输车辆如发生掺假及调包现象(加水现象除外),根据运输合同赔煤价格处以运输单位该车整车产品价格三倍的罚款并没收该车货物,且取消该车的调运资格;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取消该运输单位的调运资格。

第三条 运输车辆如发生加水现象,发现一次,处罚运输单位1万元罚款,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取消该运输单位调运资格。

第四条 运输车辆如发生偷换煤现象,处以运输单位1—5万元/车/次的罚款,并加倍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运输车辆当事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运输车辆如发生压磅现象,对物流公司现场罚款500元/次,并视情节轻重对该车作出取消当日调运资格、永久取消调运资格、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

第六条 运输车辆如发生插队、不服从现场管理、与现场管理人员吵架、斗殴等现象,视情节轻重,对该车作出罚款500—5000元、取消调运资格、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车辆发生在计量过程中作弊行为,除对物流公司作出罚款5000—20000元处理外,运输车辆一律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条 现场管理人员如发现车辆在场区偷放水现象,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第九条 运输车辆出场前必须完善规定的防作弊手续,包括贴封条、打铅封、盖钢印等,否则不许出场;到达卸煤点后,如检查发现缺少铅封、封条、钢印中的任何一项,待现场取样化验合格后做出罚款200元/车/项的处理,方可卸煤;如缺少上述三项手续,销售部物流现场协调员有权拒绝该车辆卸煤。

第十条 如发生煤炭亏吨现象,由物流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所亏煤炭总价从运输费用中扣除。

第十一条 行车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不规范的车辆及私改车型车辆,一律不得装运;磅房要求司机提供的司机姓名、手机号、身份证等,司机不如实提供或不提供者,该车不得装运。

附:2015年中煤内部化工企业煤炭预计用量及运输距离信息

2015年中煤内部化工企业煤炭预计用量及运输距离信息

纳林河二号矿—中煤蒙大化工 预计数量:120万吨 运输距离:8公里

纳林河二号矿—博大实地化工 预计数量:110万吨 运输距离:10公里

纳林河二号矿—中煤榆横化工 预计数量:80万吨

运输距离:100公里 母杜柴登矿--中煤鄂尔多斯能源化工(大化肥)

预计数量:141万吨 运输距离:40公里

根据2015年煤炭运输计划,现需招2-3家符合本公司要求的物流公司作运输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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