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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公司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吊装作业计划和管理,降低吊装作业风险,保障作业人员与货物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吊装作业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 吊装作业
在生产和检修、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2 吊具、索具
设备的附属装置,如钢绳、滑轮、索环、平衡仪、扣钉、吊架孔、轮箍和挂钩等。
3.3 吊装设备的标准负载能力
由制造商标明的最大吊升能力,与吊臂的长度及半径有关。
3.4 支腿
吊装设备上用于增加其稳定性或负载能力的可延伸且起固定作用的臂。
3.5 起吊重量
在货物起吊中,货物及所有在吊臂顶端悬挂的提升器械的最大总重量。
3.6 作业半径
吊挂货物中心的垂线与吊臂转动中心之间的距离。
4 职责
4.1 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确认作业前安全准备情况,验收吊装作业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检查作业现场,发现违章及时制止,
4.2 生产部负责向作业人员讲明吊装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为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现场作业安全条件;监督现场吊装作业安全,发现违章作业立即制止;
4.3各联络部门负责对业务范围内使用吊装作业负全面责任,负责办理《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向作业人员有效传达作业任务交底和吊装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4.4作业人员职责
4.4.1 持经审批有效的吊装作业许可证进行高处作业;
4.4.2 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
4.4.3 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及相应对策处理措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规定的要求进行作业;
4.4.4 对违反本标准强令冒险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4.5 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应发出信号或及时报告,采取适当措施并迅速撤离现场;
4.5 监护人职责
4.5.1 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具备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熟悉应急预案和现场急救方法;
4.5.2 监护人必须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随时监督检查,发现落实不够或安全措施不到位,有权提出暂停作业;
4.5.3 监护人应配备必要的救护用具,应全程监督作业活动,严禁离岗,不得做与监护无关的工作;
4.5.4 认真检查吊装作业使用的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器具并符合安全标准,监督施工作业人员正确使用;
4.5.5 作业过程中及时制止吊装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5工作程序
5.1吊装作业管理
5.2.1吊装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才准予上岗操作。
5.2.2 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吊装作业时,严禁在已吊装物下通行或站人。
5.2.3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2.4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的规定,高处作业应遵守《高处作业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
5.2.5吊装作业前,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听到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立即执行。
5.2.6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2.7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车间/部门、安全环保办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5.2.8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5.2.9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5.2.10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时,应遵守《临时动火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5.2.11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量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200~300mm),短行吊后,再平稳地吊运。吊运有毒有害液、易燃易爆物品时,也必须先进行小高度、短行程试吊。
5.2.12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5.2.13重物不得在空中悬停时间过长,且起落速度要平稳,非特殊情况不得紧急制动和急速下降。
5.2.14吊装作业的车间/部门,必须指定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必须熟悉吊装作业现场环境及重要物料管线、设备。车间/部门也应落实相应现场监护人。车间/部门的现场监护人必须对作业相关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落实。车间/部门的监护人必须坚守现场,并作好应急处理。
5.2.15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5.2.15.1 指挥信号不明; 5.2.15.2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5.2.15.3斜拉重物;
5.2.15.4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5.2.15.5重物下站人; 5.2.15.6重物埋在地下;
5.2.15.7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5.2.15.8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5.2.15.9重物越人头; 5.2.15.10安全装置失灵。
5.2.16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5.3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
5.3.1施工方填写《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各项内容,据吊装分级,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联络部门负责人批准。
5.3.2联络部门负责人审批《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时查看内容是否与实际相符。作业前与作业方沟通工作区域危害和基本安全要求,审批前应到现场核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3.3施工方必须按《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5.3.4现场施工作业时出具《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
5.3.5《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一式两份,施工方和联络部门各一份。
附: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
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
编号:
吊装作业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方华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锦集团”)范围内吊装作业的管理,保障生产和施工作业的安全,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5)及华锦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锦集团各子(分)公司的吊装作业。
第三条 术语和定义
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第二章 吊装作业的分级
第四条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m不同分为三级:
(一)一级吊装作业:m >100T;
(二) 二级吊装作业:40T≤m≤100T;
(三)三级吊装作业:m<40T。
第三章 吊装作业安全要求
第五条 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一)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并进行记录。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GB 6067的规定;
(二)吊装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属于特种设备的起重机械应办理使用证,且在检验有效期内;
(三)二级以上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四)作业单位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分公司车间、安全、设备管理部门审查,报分公司主管设备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一)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二)分公司车间、管理部门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三)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吊具、索具、安全装置等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四)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
车防火罩;
(五)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2894的规定。
第七条 作业中安全措施
(一)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
(二)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三)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
(四)不应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土建专业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五)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风时,不应露天作业;
(六)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七)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八)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应经计算选择使用,不应超负荷吊装。
(九)不应靠近输电线路进行吊装作业。确需在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大于起重机械的倒塌半径并符合DL409的要求;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作业。吊装场所如有含危险物料的设备、管道等时,应制定详细吊装方案,并对设备、管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必要时停车,防空物料,置换后进行吊装作业。
(十)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
第八条 起重机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一)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汇报;
(二)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起吊;
(三)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四)下放吊物时,不应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五)不应在起重机械工作时对其进行检修;不应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六)停工和休息时,不应将重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七)以下情况不应起吊:
1.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
2.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3.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绳打结,绳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
4.重物质量不明,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
第九条 司索人员应准守以下规定
(一)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汇报险情;
(二) 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三)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起升重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吊斗等不应装满;
(四)起吊重物就位时,应与重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伸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
(五)起吊重物就位时,不应解开吊装索具;
(六)第八条中与司索人员有关的不应起吊的情况,司索工应做相应处理。
第十条 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一)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二)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三)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四)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第四章 职责
第十一条 作业所在车间职责
(一)提供吊装作业安全条件,审查施工方案;
(二)负责吊装证的填报、流转和审核;
(三)指导作业单位制定安全措施;
(四)检查、监督吊装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五)检查、确认《作业证》等级及审批手续;
(六)辩识吊装作业涉及的危险因素,对作业单位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及安全交底;
(七)及时跟踪吊装作业进展,协助解决吊装作业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职责
(一)负责施工方案及吊装作业危害辨识审核;
(二)负责吊装作业的初审工作;
(三)负责加派吊装作业监护人员;
(四)检查、监督吊装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五)对吊装作业所在车间的安全负总责。
第十三条 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职责
(一)检查施工作业现场,确定吊装作业级别,负责《作业证》
的办理;
(二)编制吊装作业施工方案;
(三)组织对作业人员、监护人员进行现场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使作业人员充分了解作业现场安全、环境状况;
(四)参与吊装作业危害辨识;
(五)制定、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六)对作业安全措施的可靠性负责。
第十四条 作业人员职责
(一) 持有经审批同意的《作业证》方可进行吊装作业;
(二) 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和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作业证》中的安全措施;
(三)确认《作业证》中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进行吊装作业;
(四)对违反本规定强令作业、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五)在作业中如发现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时,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六)吊装作业人员持有法定的有效的证件。
第十五条 监护人职责
(一)熟悉作业内容、了解作业环境和条件,参与危险辨识;
(二)监护人员必须持相应作业票证,监督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作业安全规程作业;
(三)监护人员在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监护岗位,如确需离开
作业现场时,作业活动必须中止;
(四)当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通知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问题整改完后,方可恢复作业;
(五)在吊装作业结束或暂停时,应督促作业者清理作业现场,切断作业用电源和气源,对现场检查确认后,方可离开。
第十六条 会签人职责
按照专业分工和职责范围对吊装作业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审
查,确保安全措施科学合理。
第十七条 审批人职责
(一)对吊装作业危害辨识进行审核;
(二)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三)深入现场监督检查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五章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第十八条 吊装作业应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吊装质量小于10T的吊装作业可不办理《吊装证》。
第十九条 作业点所在单位、作业单位应填写《吊装安全作业证》各项内容,按规定进行审批;
(一)三级的吊装作业,由作业点所在车间初审、分公司安
全管理部门审核、设备管理部门审批;
(二)一级、二级的吊装作业,由作业点所在车间初审、分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审核、主管设备副经理或总经理
审批;
(三)无区域管辖单位的吊装:
1.以送料制为第一原则。在公共区域的管线进行吊装作业,按谁送料,谁负责原则,进行吊装管理;
2.以资产所属为第二原则。在公共区域设备、设施及公共部分进行吊装作业,按资产归谁,谁负责原则。
第二十条 如若监护人员变动,可在《特殊作业监护人员一览表》填写(附件2)。
第二十一条 安全作业证实行一个作业点、一个作业周期内同一作业内容一张《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三条 应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或异地使用。
第二十四条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二十五条 《吊装安全作业证》由设备管理部门统一印制,一式三份,审批后第一联由分公司审批部门存查,第二联由作业点所在车间存查,第三联由作业单位吊装指挥持有。
第二十六条《吊装安全作业证》保存一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华锦集团设备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15年下发的《北方华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华锦设字20153号 )同时废止。
附件:1. 吊装安全作业证
2. 特殊作业监护人员一览表
3. 吊装安全作业证办理业务流程图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为了规范吊装作业安全行为,减少和避免吊装作业伤害和设备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呼伦贝尔金新化工有限公司所属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5082 起重吊装指挥信号
GB 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AQ 3021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3 名词解释
3.1 吊装作业:
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2 吊装机具:
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 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 设备和辅助用具。
4 职责
4.1 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是吊装作业安全的主管领导。
4.2 公司安全环保部是吊装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本制度的制(修)订、执行监督和考核。
4.3 公司设备主管部门是吊装作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吊装作业安全方案的编制、作业指导及审批、管理。
4.4 公司所属各单位是吊装作业安全的责任单位,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和吊装作业安全管理。 5 管理内容和方法
5.1 吊装设备管理
5.1.1 用于吊装作业的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必须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规定。
5.1.2 属于起重机械的吊装机具的购置、使用、检验、修理等管理应执行《起重机械管理制度》,使用单位作业前必须对吊装机具进行检查,确认其安全可靠。
5.1.3 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并应有存档资料。
5.1.4 起重机具的使用、拆除和移动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及操作规程的规定。
5.2 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
5.2.1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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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5.2.2 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吊装作业或吊装土建工程主体结构时,必须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吨重,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必须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方案需经安全环保部审查,设备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施工中未经批准人许可不得改变方案。
5.2.3 吊装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吊装设备操作人员(司机)应经政府主管部门考核具备相应资质。 5.2.4 在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5.2.5 吊装作业前,应对作业环境及吊装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5.2.5.1 检查吊钩、钢丝绳、环形链、滑轮组、卷筒、减速器等易损零部件的安全质量状况。 5.2.5.2 检查电气装置、液压装置、离合器、制动器、限位器、防碰撞装置、警报器等操纵装置和安全装置是否符合使用安全技术条件,并进行无负荷运载试验。
5.2.5.3 检查地面附着物情况、起重机械与地面的固定或垫木的设置情况。
5.2.5.4 检查确认起重机械作业时或在作业点静置时各部位活动空间范围内没有在用的电线、电缆和其他障碍物,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与高低压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中最小距离的要求。
5.2.6 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5.2.7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设备主管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5.2.8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高处作业时还应执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5.2.9 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作业岗位,并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规定》(GB5082)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应配有明显标识。
5.2.10 吊装司机应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信号进行操作,任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
5.2.11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5.2.12 夜间进行吊装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2.13 吊装时,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进行其它作业,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5.2.14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轿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相关操作规程。 5.2.15 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a) 指挥信号不明;
b) 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 c) 斜拉重物;
d)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e)重物下站人; f)重物埋在地下;
g)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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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i)重物越人头; j)安全装置失灵。
5.3 《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管理 5.3.1 吊物质量大于10t的吊装作业,应办理《许可证》。 5.3.2 吊装作业申请人凭任务书或工作票办理《许可证》,填写作业基本信息后交作业负责人进行吊装作业危害辨识及提出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5.3.3 随后,吊装作业申请人持《许可证》到作业单位领导或授权人处审查,作业单位领导或授权人对吊装作业人员作业资质、拟采取的安全措施进行审查确认后签字。
5.3.4 经作业单位领导或授权人审查后,作业申请人持《许可证》到设备管理部门授权人处审核批准,所在单位审核。对本标准5.2.2规定的吊装作业,将审批后的吊装方案附在《许可证》或检修任务书中。安全管理部门授权人对作业危害辨识及拟采取的安全措施审核确认后签字。
5.3.5 经设备管理部门授权人批准,所在单位审核,吊装作业负责人确认安全措施已落实,同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教育)后,在作业负责人一栏签字,作业人员确认已具备吊装作业条件,明白作业过程中的有关安全要求及注意事项,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吊装作业。 5.3.6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5.3.7 吊装过程中,作业人员应随身携带《许可证》备查,吊装作业结束,吊装作业负责人进行安全验收后将《许可证》交回作业单位存档。 5.4 吊装作业监护
5.4.1 吊装作业监护人由作业单位指派。
5.4.2 吊装作业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不得擅自离开。 5.4.3 吊装作业监护人需在监护人一栏签字确认。 6 考核管理
违反本规定按照公司有关制度进行考核。 7 管理记录
7.1《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由作业单位保存,保存期一年。
7.2《作业证》一式二份,审批后第一联交吊装负责人,由所在单位存档。第二联交安全环保部存档。
附加说明:
对本程序条文执行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以下写法: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应”,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宜”或“一般”,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本标准由安全环保部提出。 本标准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Q/JXHG 20718—2015
本标准编制人:薛全红 本标准审核人:王伟 本标准审定人:简开忠
本标准于2015年首次发布。
附:《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证样
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
Q/JXHG 20718—2015
办证流程图:
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由作业单位保存,保存期一年。
《作业证》一式二份,审批后第一联交吊装负责人,由所在单位存档。第二联交安全环保部存档。
吊装作业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材料等吊起,使其位置发生变化的作业。
2 职责
本制度的实施由安全生产部负责。
3吊装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吨
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100吨
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吨
4安全管理规定
4.1吊装质量大于10吨的重物应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施工单位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并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和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及车辆禁止进入工作现场。悬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4.2 夜间吊装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雪、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4.3 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吊车驾驶员作业期间身体状况要良好,精力要集中,不准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以免造成起重伤害事故。
4.4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4.5 起重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熟知施工方案、起重设备性能、操作规程、指挥信号和安全要求。起重吊装作业必须明确分工、统一指挥,禁止无人指挥或多人指挥。要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十不吊”。
4.6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点,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
4.7起重吊装作业时,起重机具包括被吊物与高压线路导线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1KV以下的距离≥1.5m;10KV的距离应≥2m; 35KV的距离≥4m。
4.8 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每台起重机都不得超载。吊运过程应保持钢丝绳垂直,保持运行同步,以防吊机吊载不均,造成吊机倾覆事故。
5吊装作业许可
5.1项目单位负责人在安全生产部领取《吊装作业许可证》后填写相关内容,交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
5.2《吊装作业许可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吊装作业许可证》交吊装指挥部,吊装指挥人员及作业人员检查《吊装作业许可证》无误后方可作业。
5.3《吊装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一联交吊装指挥,二联交项目单位,三联安全生产部,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6作业许可证的填报和工作要求
6.1作业许可证应注明作业内容、地点和作业的起止时间,并进行作业的危险性分析,制定具体的安全防范措施。
6.2 严格遵守作业的起止时间,如超时应及时补办延期使用手续,并在作业区内设立明确的警戒标识。
6.3 作业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和做其他工作,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
6.4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按防范标准清理作业现场,通知相关部门撤除警戒标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作业完毕。
6.5 作业涉及到企业关键设备和重点部位时应进行风险评价和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必要时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6.6 如遇特别情况特别紧急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时,作业单位必须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同意方可实施。单位主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在现场共同审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实现场负责人。但事后必须补办审批手续。
6.7 外委施工单位涉及到上述危险作业由设备所属单位审批或报公司有关部门审批。 7检查考核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组织实施并检查考核。安全、消防相关人员及各级领导,有权随时对吊装作业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违反吊装作业管理制度或作业有危险时,有权制止,并根据违反吊装作业管理制度的情节,严肃处理。
吊装设备管理规定
目的:为了使本公司的吊装设备得到合理、正确的使用、维修、维护以及对吊装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查,杜绝违规操作对吊装设备的损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合本公司所有吊装设备(行车、平衡吊、龙门吊、液压吊等)及吊装设备操作人员。
内容:
一、吊装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1、 操作前,操作工要对设备进行检查,具体内容如下:
1.1紧急开关是否有效。
1.2制动器是否有效。
1.3各种电器是否有效。
2、操作中操作工应注意以下事项:
2.1设备运行中禁止三种动作(升降、左右、前后)同时操作。
2.2定制时应使用制动器,禁止打反车制动。
2.2为防止行车相碰,两车的安全距离应保持在2m以上。
2.3起吊的重物应在通道上方行走。
2.4起吊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不吊:
2.4.1超过额定负载量的不吊。
2.4.2绳索不牢固不吊。
2.4.3重量不清、光线不清不吊。
2.4.4利用行车吊住加工件进行加工不吊。
2.4.5工件上有人或存放物品不吊。
2.4.6不歪拉、斜吊。
2.4.7气瓶、爆炸物不吊。
2.4.8工件有棱口绳索未垫好不吊。
2.4.9埋在地下或与地面相连接的不吊
2.4.10违章指挥的不吊
2.5不得频繁点动操作。
2.6起吊物上面或者下面不得有人,绝对不允许利用行车作为升降机来载人。
2.7吊具要挂准挂牢固,重物起吊后吊索的夹角不大于120°。
2.8吊运过程中要人随行车和起重物走,操作者不能擅离岗位,但不要站在起吊物下。
2.9在吊运过程中行车要运行平稳,起吊物不能晃动。
2.10禁止吊装设备吊着重物在空中长时间停留。
2.11行车运行时,严禁在轨道上行走,也不允许从事检修。
2.12有两个吊钩的行车,在主副钩换用时和两钩高度相近时,必须一个钩一个钩的单独运作,以免两钩相撞。两钩不准同时吊两个物件,不工作的吊钩必须升到接近限位高度的地方,吊钩上不准挂着吊装绳索。
2.13禁止两台行车同吊一物,在特殊情况下需两台同吊,应采取安全措施,且每台均不超负荷。
2.14吊装设备检修时,必须严格执行拉闸停电挂牌。
2.15操作吊装设备时禁止打手机或聊天。
2.16发生下列情况应停止操作:
2.16.1限位失灵、控制失灵。
2.16.2制动器失灵。
2.16.3钢丝绳磨损超标.
3、操作工作完成后应保养设备,关闭电源。
二、吊装设备日常巡检及定期检查制度
1、机电维修员对行车进行日常巡检,主要内容如下:
1.1钢丝绳缠绕正确,磨损不超过规定要求,钢丝绳不能断丝,绳头要压紧。
1.2制动系统灵敏可靠。
1.3各紧固部位无松动,电机、减速机运转正常。
1.4吊钩磨损不超过规定要求,无变形,无裂纹。
1.5减速机润滑油足够,且不漏油。
1.6导线角铁与滑块接触正常。
1.7限位开关、操作按钮灵敏可靠。
2、设备管理部门每月对吊装设备进行一次月度检查,并形成月度检查报告。
三、吊装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1、操作工每天运行行车前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规定检查各项。机电维修工每日进行日常巡检,每周对主要安全设施和电气控制部分检查维护一次。
2、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每三个月对行车的重要机械和电气化设备进行检查、调整和维护检修一次。
3、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每年对行车的性能(包括机械、电器、安全措施)进行一次技术自检,每两年向特种设备监督检查机构申请一次专检。
4、行车在运行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操作,经专业人员修理后方可使用。
5、行车维护保养、故障检查、维修经过、维修效果要做好记录,记录保存两年。
6、使用设备要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线路整齐完整;使用的设备内外清洁;各油路润滑良好;遵循操作规程,合理使用,保证人员及设备安全。
7、对设备要三好四会:管好、用好、修好;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四、对于违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视情节严重情况处以20—200元/次罚款,造成损失的1000元以内按原价赔偿,损失2000元以上的按原价值的50%赔偿。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吊装作业管理制度
1范围
为进一步加强对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各区域内的起重吊装作业。
2职责
2.1安环部负责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及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相关部门是本制度的协助部门,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负责。
2.3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起重吊装作业过程负责。
3定义
起重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4起重吊装作业的分级
起重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5 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吊装机具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2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5.3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4 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派工部门和安环部审查,报分管副总批准后方可实施。
5.5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6 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6.1 吊装机具引进部门和安全处共同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6.2 派工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6.3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6.4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6.5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16179的规定。
6.6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7 作业中安全措施
7.1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
7.2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7.3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7.4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7.5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7.6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7.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7.8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8 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8.1 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
执行。
8.2 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8.3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8.4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8.5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8.6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8.7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8.8 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8.9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8.10 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8.11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8.12 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8.13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8.14 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8.15 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8.16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9 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9.1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9.2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9.3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9.4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10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0.1 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作业证》,《作业证》由安全处负责管理。三级、二级由安环部进行审批,一级由公司分管生产副总和安环同时审批。
10.2 项目单位负责人从安全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标准5.4规定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10.3 《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10.4 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10.5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11考核
11.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罚款50-500元。
11.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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