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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公司管理制度

时间:2022-05-06 04:59:56 公司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化妆品公司管理制度

一.目的

化妆品公司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有效提升员工的敬业精神,并使员工的工资核算做到有据可依,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二.考勤制度

(一)工作时间:

第一条 实行六天工作制,每周工作四十八小时。

第二条 有特殊工作安排人员,工作时间另行规定,具体工作时间安排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

第三条 上下班时间

上午 9:00---12:00

下午13:00—18:00

(二)考勤规定 :

第一条 员工上、下班考勤由部门负责人监督执行。

第二条 考勤违纪处分

1.迟到:在规定的上班时间5分钟后,30分钟内考勤的,视为迟到。迟到两次以内部门负责人提出警告,一个月迟到三次以上者每次扣10元,并在本月工资发放时扣除,一个月迟到超过五次,记旷工一天,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

2.早退:在规定的下班时间前30分钟内下班的,视为早退。早退按旷工半日处分,并在本月工资发放时扣除早退工资。

3.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视为当日旷工,并在本月工资发放时扣除旷工工资。 旷工扣款规定:

未完成请假手续或休假期满未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对责任人予以旷工处理。

每旷工一天按个人日工资额三倍扣款。

凡旷工连续两天或全年累计三天者,一概予以违纪辞退,将被解除

劳动合同并没有任何经济补偿。

第三条 全勤奖励规定

1、凡是根据公司作息时间规定,月内上班达全勤者即月内应出勤天数全勤,即可获得月全勤奖,月内有迟到、早退、旷工、请假行为者,不享受全勤奖,凡是公司正常的统一的放假如停水、停电,其他法定假日、带薪年假休假、婚假和丧假等均视为正常出勤,不影响全勤奖的考核。

2、当月提交《离职申请》者次月不计发放全勤奖。

3、全勤奖每人每月100元,每月同员工工资一起发放。

第四条 经单位统一安排,工作人员在节假日加班,应由部门负责人做好登记,以便换休。

第五条 员工因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公休假等原因不能上班产生的迟到、早退或缺勤记录,由人事部根据本人的请假条办理核销登记。员工事先未向人事部递交请假条的,造成的责任由本人承担。

第六条 员工因下列情况之一,由本人于当天或次日持部门负责人签批的《外出登记表》向人事部进行登记。未及时办理核销登记的,造成的责任由本人承担:

1、因公出差的;

2、需连续在外工作,不能到单位上班的;

3、确因工作需要,上班前需直接外出开会、办事的;

4、上班后外出办事、下班时不能按时返回的;

第八条 培训管理

1、对于新入职员工,培训前7天实行无底薪培训。

2、对于工作满3个月的员工,并且工作能力满足岗位需要的员工,奖励补足7天培训期工资。

第九条 工服管理

1、新入职员工,因为工作需要,自行购买工服上岗。

2、对于工作满一年的员工,报销工服购买资金。

(三)加班管理

1.定义

第一条 加班是指员工在节假日或公司规定的休息日仍照常工作的情况。

第二条 加点是指员工在正常班次内已保质保量完成额定工作之后,为完成领导安排的额外工作或超前性工作而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指的“加班”,包括以上加班、加点两种情况。员工在完成计划工作目标过程中,因个人原因而产生的加班加点不作为加班时间,因增加非计划内工作且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时,可申请加班,加班的最终审批权为公司总经理,否则为无效加班。

2.加班申报及补偿规定

第一条 公司提倡员工提高工作效率,不允许因低效及能力原因完不成本岗位工作。现场管理人员和一线工作人员的加班应严格控制,各部门应按月工时标准,合理安排工作班次。部门负责人要严格审批员工排班表,保证员工有效工时达到要求。

第二条 员工加班应提前申请,事先填写《加班申请表》,因无法确定加班工时的,应在本次加班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补填《加班申请表》。《加班申请表》经部门主管同意,总经理批准后有效。《加班申请表》必须事前当月内上报有效,如遇特殊情况,也必须在一周内上报至总经理批准。如未履行上述程序,视为自愿加班。

第三条 因工作需要,一般员工延时工作4小时申报加班半天,8小时可申报加班1天。员工加班应按规定由部门主管登记加班记录,无登记记录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认;有加班登记记录但无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认加班。

第四条 加班补偿方式有调休和加班补贴两种。当月加班补休或补偿公司根据工作紧张程度和员工本人意愿在本月或下个月内安排调休或发放加班补贴。

四)加班的申请、审批、确认流程

第一条《加班申请表》在人事部领取,经部门主管同意,总经理审核签字批准后有效,加班统计周期为当月加班时间。

第二条 没有部门主管登记记录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认。各部门主管负责对《加班申请表》进行保管及加班申报。

第三条 部门负责人负责检查、复核确认加班记录的真实有效性并在每月月底汇总交人事部,逾期未交的加班记录公司不予承认。

五)假期规定

1.事假

第一条 定义:工作日内,员工办理除婚、丧、产之外的私人事务,所申请的假期。

第二条 事假相关规定:

1)员工需请事假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事假手续,原则上不得事后补办,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请假期满未来上班也未续假者,3天(含)以内按旷工处理,3天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未办手续擅自离岗视为旷工。

2)员工一个月内请事假15天以上者,取消年终奖金。

3)事假以半天为单位,不足半天按半天计算,超过半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4)事假期间扣除当日的出勤工资。

5)事假可用年假或加班冲抵,但不可透支,超过部分按日全额扣发工资。

6)新员工试用考察期间须执行公司考勤制度和相关管理规定,员工如果在试用期内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半个月,将被视为自动离职。

2.病假

第一条 定义:员工因病或非因公受伤者,可申请病假。

第二条 员工休病假需提供医院开据的病假条或诊断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

第三条 员工休病假必须提前申请。如因情况紧急或突发而无法提前请假,应在休假当天上午9:00前通过电话向部门主管请假,并在上班后第一天完成请假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 员工每年有五天的带薪病假,需出据医生开出的病假条或诊断证明,超出天数按事假处理。

3.婚假

第一条 定义:员工本人或直系亲属结婚休婚假的,可向公司申请办理婚假手续。

第二条 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并领取结婚证的员工(不含试用期员工及劳务工)可享受7天婚假;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假。

第三条 婚假需在领取结婚证后一年内使用,并须一次休完,期间含休息日、法定休假日,过期不予保留;

第四条 婚假需提前两周提出书面申请,出具结婚证,部门主管、总经理批准后交人事部备案并一次性连续休完;

第五条 婚假为有薪假期,休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4.丧假

第一条 凡与公司签定了正式合同的员工,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或公婆)丧亡,可休丧假3天。

第二条 实际请假天数超过规定丧假天数的,按事假计算。

第三条 丧假期间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第四条 员工请丧假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应在亲属丧亡一个月内使用,申请丧假最迟应于休假当天提出申请。

5.产假

第一条 定义:女职工生产时,可向公司申请办理产假手续。

第二条 除遵从请假规定外,产假相关规定:

1.应当根据怀孕女职工的具体情况核减其劳动定额,怀孕女职工依照医务部门的要求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2.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

3.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三条 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发放,产假期满,需增加假期的按事假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从休产假日起计算),每天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含路途时间)。

6.公司年假

第一条 公司为保障员工的休息权,特在法定年假的基础上,增设公司年假。年假为公司给予员工的福利。

第二条 休假期限

1.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年休假 5 天;

2.参加工作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

3.参加工作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

第三条 休假安排

1.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2.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3.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四条 年休假当年内有效,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不以其他方式补偿。

第五条 凡年休假者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休假时间和工作交接情况,经部门主管、人事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部门主管以上人员直接由总经理批准)。

7.法定假日

公司规定的法定假日休假严格按国家法定假日执行。

六).请假流程

第一条 员工请假,均应提前提交《请假申请单》至人事部备案。

第二条 员工休假必须提前申请。如因紧急情况或突发急病而无法提前请假时,应在休假当天上午9:00前通过电话向部门主管请假,并在上班后第一天完成请假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 请假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有关手续,电话请假或委托他人代理手续的视为无效,将按旷工或自动离职处理。

第五条请假的核决权限

注:如因主管外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审批签字,可在得到主管本人电话许可后,交由人事部代为处理,事后补齐书面审批签字。

1.对病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婚假、丧假等需提供相应有效证明的假别,请假时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必须在事后3天内补齐有效证明。

2.《请假申请单》需副总经理以上领导审批的,由人事部呈递办理《请假申请单》经审批后,由人事部保存并通知本人。

3.员工请假、外出期满应在回单位报到当日销假。因未及时销假而造成员工本人的考勤记录异常,人事部有权不作任何修改。

4.各类假期(除带薪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调休外)在休假期间所跨的公休日均作相应假别的休假处理。

七)其他

各级主管对所属员工的考勤,应严格执行各项规定,若有不照规定或其他隐瞒事项,一经查明,应连带处分。

八)附则

本制度的解释、修改、废止权归人事部。

本制度自总经理签发之日起生效。

化妆品管理制度2016-06-26 12:39 | #2楼

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一、企业全体员工均应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

二、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三、经营场所内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等。

四、任何员工不得将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经营场所内。

五、个人办公区间物品应摆放整齐,办公台上不得摆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

六、不得在经营场所内用餐,如需用餐需在公司统一规定的区域内。

七、注意个人卫生,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办公区域。

八、灭蚊灯、老鼠夹、杀虫剂应保持有效状态,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卫生管-理-员,卫生管-理-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人员培训制度

一、门店营业员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接受培训教育。

二、质量管理部负责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按照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并负责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档案。

三、培训方式以企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公司的培训,并应自觉完成学习计划。

四、新录入员工、转岗员工上岗前须进行质量教育与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各类质量台帐、记录的登记方法等。培训结束后统一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五、参加外部培训及在职接受继续学历教育的人员,应将考核结果或相应的培训教育证书原件交行政部门验证后,留复印件存档。

六、企业内部培训教育的考核,由质量管理部组织,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可选择笔试、口试,现场操作等考核方式,并将考核结果存档。

七、 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员工晋级、加薪或奖惩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从业人员卫生及健康体检制度

一、企业员工每年必须在有体检资质的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检验机构体检一次,体检除常规项目外,应加做胸透以及转氨酶、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与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工作。

三、员工患上述疾病的,应立即调离原岗位。病愈要求上岗,必须在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岗。

四、公司发现有患传染病的职工后,相关接触人员必须立即进行体检,确认未受传染的,方可继续留岗工作。

五、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向部门领导报告自己及家人身体情况,特别是本制度中不允许有的疾病发生时,必须立即报告,以确保保健食品不受污染.

六、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佩戴工号牌,勤洗澡、勤理发,注意个人卫生。

七、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二年。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一、化妆品质量验收专职质量验收人员负责,验收人员须具备有关规定的条件。

二、验收员应按照验收程序对到货进行逐批验收。验收应在规定的待验区验收,待验区必须保持整洁、干净,有黄色明显标志。

三、验收应包括外观性状检查和内外包装标识的检查。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

四、验收时应按照化妆品的分类,对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1、验收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应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是否在显著位置标有品名、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化妆品的成份、功能、用法、用量、禁忌、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2、验收整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3、验收进口化妆品,应凭《进口化妆品批准证书》复印件验收。

4、验收首营品种,应有首批到货化妆品同批号的出厂质量检验报告书;

5、对销后退回、配送后退回的化妆品,验收人员应按进货验收程序的规定逐批验收,对质量有疑问的应抽样送检。

五、验收员应严把进货关,验收后在“进货质量验收通知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并签名,真实、完整地电脑录入检查验收记录。其验收记录包括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合格

证、质量情况、包装情况、外观质量、验收结论、验收人员等项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六、对验收中发现不符合验收规定非内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应当面拒收或入退货区。

储存制度

一、所有入库化妆品都必须进行外观质量检查,核实产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相符后,方准入库。

二、保管员应根据化妆品的储存要求,合理储存。

三、应保持库区、货架和出库保健食品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扫,做好防火、防潮、防热、防霉、防虫、防鼠和防污染等工作。

五、应定期检查储存条件,做好仓库的防晒、温湿度监测和管理。每日上下午各一次对库房的温湿度进行检查和记录,如温湿度超出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

六、应根据库存的流转情况,定期检查质量情况,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在该产品存放处放置“暂停发货”牌,并填写《质量问题报告表》,通知质管部复查并处理。

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一、质量管理部是负责对不合格产品实行有效控制管理的机构。

二、质量不合格产品不得采购、上柜和销售。

三、不合格产品须存放在不合格品区,挂有红牌标志,不合格品区设专人、专帐管理。

四、质量管理部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不合格产品,及时通知销售部门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售出产品,不合格产品及时移不合格品区。发现假、劣产品,要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得擅自退货。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查、检验判定为不合格时,或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食品药品检验部门公告、发文、通知查处发现的不合格化妆品时,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追回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将不合格产品移不合格区。

六、在柜过期失效、破损化妆品由保管员填写“过期失效/破损产品报告单”经质量管理部签字确认后移入不合格品区。

七、销后退回、配送退回的质量可疑产品,质量验收员及时填写“化妆品质量复检通知单”,报质量管理部确认不合格后,移不合格品区。

八、对于质量不合格产品的确认,质量管理部需凭自检报告单、省(市)药检所报告单、质量公告(报)、中国医药报、sfda网站、上级主管部门药监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九、不合产品的报损和销毁应有记录,保存二年。

十、质量管理部每半年对不合产品情况进行分析,分清质量责任,以便及时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减少经济损失。

十一、不合格品区中化妆品不得随意进出,必须凭质量管理部的通知,如违规操作发生质量事故,责任人将承担一切后果。

化妆品经营企业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加强化妆品安全监管,强化化妆品经营企业诚信意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订化妆品经营质量安全承诺书。

一、严格遵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规范》《国务院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所经营化妆品符合有关标准。

二、化妆品经营企业切实担负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责任,自觉抵制假劣化妆品,对所经营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企业的从业人员必须具有高中及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企业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从事化妆品经营的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方可上岗,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

五、应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养护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建立购销台帐制度

等。

六、化妆品经营企业在购进化妆品时应索取有生产企业公章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经营企业《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经销的国产化妆品生产日期应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应在卫生许可证标注的产品种类范围内。

七、化妆品经营企业购进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时应索取盖有生产企业或中国总代理商公章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复印件;经销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日期和进口化妆品的进口日期应在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有效期内;核对产品与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上注明的产品名称(进口产品包括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产品类别、生产企业、地址、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是否一致。(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的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是否真实、有效。)

八、化妆品经营企业所经销的化妆品产品标签上应注明产品名称、实际生产企业的厂名、地址和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进口化妆品应标明原产国名、地区名(指台湾、香港、澳门)、制造者名称、地址或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和中文标识;小包装或说明书上应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使用期限(或生产批号和限制使用日期),产品应在有效使用期限内或限制使用日期内;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注明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的说明书上应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产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宣传疗效、使用医疗术语,不得出现虚假夸大宣传;

使用原料应根据《化妆品卫生规范》标注相应的警示语;产品上应有质量合格标记。

九、化妆品经营企业所经销化妆品必须在有效期限以内。

十、化妆品经营企业所经销化妆品的储存条件应与标签所标示的条件相一致。

十一、化妆品经营企业对所经销化妆品的宣传不能有虚假夸大的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不能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的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不能宣传医疗作用。

十二、化妆品经营企业主动接受和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如未实现责任要求,触犯其中任意一项的,自愿接受责任追究,承担法律责任。

锡林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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