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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单位安全责任书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物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望各租赁单位的安全负责人积极支持,互相配合,共同遵守。以下重庆奥投物流有公司简称甲方,租赁单位简称乙方。
一、奥投物流消防安全由重庆市奥投物流有公司物管部负责协调,租赁单位都应设有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各自所属范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三、各租赁单位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与管理人:
消防安全负责人姓名 电话
管理人姓名 电话
四、各租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定期进行灭火技术训练。
(三)进行经常性的内部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四)按规定配臵消防设施、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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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按规定设臵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六)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占有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上设臵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得封闭安全出口,不得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七)按照各自所属范围的划定和设臵停车泊位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
(八)火灾发生后,及时报警、迅速组织扑救和人员疏散。不得不报、迟报、谎报火警,或者隐瞒火灾情况。
(九)火灾扑灭后,及时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许可,不得进入、撤除、清理火灾现场。
(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火灾险和公众责任险。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五、各租赁单位负责管理消防栓与水泵接合器,定期检查,保持良好状态。
六、物管保安部负责监察各租赁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各租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定人、定时、定措施,组织制订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案。接到火灾报警后,在向公安消防机构准确报警的同时,迅速启用消防设施进行扑救,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查清火灾原因。
八、严禁经营和贮存烟花、爆竹、炸药、雷管、汽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各类剧毒物品。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2
九、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以免发生事故。
十、各租赁单位进行室内装修时,室内装修、装饰应当使用不燃、难燃的材料。使用安装电气设备和线路时,严格执行有关电气安装标准,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施工。严禁乱接临时用电线路、搭消防电和无故使用消防水源。
十一、需要进行烧焊等动火作业的,应向安全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安全员的监护下,持有明火操作证的人员方可作业。夜间严禁施工,特别是严禁动用明火。
十二、各租赁单位新建和扩建的项目,具有火灾危险的,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和物管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和物管对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批准后,方可营业。
十三、发现火警,应立即告知物管安保部或拨打火警电话119。如火情较大,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如火情较小,立即用手提灭火器灭火。 十四、根据消防安全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处以罚款:
(一)偷窃、毁坏消防设施和器材或消防备用水源。
(二)占有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上设臵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封闭安全出口,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三)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
(四)其他影响消防设施使用的行为。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并视情况处以惩罚:
(一)未办理申报手续即进行室内装修、装饰。
(二)室内装修、装修所用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
规定。
(三)未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即进行动火作业。
(四)烧焊、用火、用电作业时,消防安全措施不落实。
(五)经营和贮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各类剧毒物品。燃放烟花、爆竹。
十六、擅自改变消防安全措施用途的,或者不按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内容要求进行整改的,责令停业整改,处消防安全责任人罚款,由此而导致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各租赁单位的安全负责人,必须服从公安消防机构和物管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管理,对刁难、辱骂或暴-力等手段妨碍消防安全监督人员工作的有关人员,根据情况,处罚款或行政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各租赁单位对物管消防安全管理有意见、见议等,可到物管的安全部投诉和见议。
十九、本责任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二十、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重庆奥投物流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期:2016.1.28 日期:
公章: 公章:
租赁单位安全责任书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山东银座佳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要求,结合本店实际特制定如下协议:
一、消防协议:
1.根据“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乙方对所租赁的 历山路48号二楼区域消防治安工作负完全的管理责任,积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对自己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广大员工的防患意识。
2.乙方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治安法规条例和酒店有关规定,落实本单位的治安消防工作岗位责任制,保障本区域在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情况下运营。
3.乙方应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对要害部位和重点防范部位制定出安全规定,责任到人,实行严格管理。
4.甲方对乙方员工上岗前进行消防知识、防爆知识及应急预案的培训,对乙方营业区域出现的突发事件协助处理。乙方应积极组织人员做好报警、扑救和疏散工作,并协助相关部门查清事件的原因。
5.营业区域内的消火栓、灭火器具、疏散通道等一切消防设施及报警装置,乙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掩埋、遮挡、圈占或堵塞。
6.乙方需要装修房间,应严格遵守甲方的规定,保证施工安全,确保消除电器及材料方面的隐患,杜绝“三无”队伍和“三无”产品。
7.乙方如需在营业区域内动用明火,需按酒店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隐患后方可以动火施工。
8.严禁乙方在租赁区域内私拉乱接电线或安装电器设备,乙方在下班后要组织人员对租赁区域内的照明、电脑、饮水机及其他电器设备进行关闭,检查所有区域有无火种等不安全因素,做到人走灯灭、设备断电,以保安全。
9.严禁乙方在本营业区域内私自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严禁在营业区域内焚烧物品。
10.乙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由酒店进行监管。
11.乙方应对甲方的安全检查应予以配合,对查出的消防隐患,乙方在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
12.重大节日或重要活动前,都要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乙方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到现场认真检查,确保安全。
13.由于乙方不落实酒店安全规定,不执行消防治安条例,安全工作管理部到位,造成本单位发生重大消防安全事故、重大治安事件及刑事案件的,在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按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并全权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
二、治安协议:
1.甲方根据公安部门的治安规定配置必要的安全防范设备,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定,组建专(兼)职的保安队伍。
2.乙方应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定期安全宣传教育,自觉遵守有关治安管理规定,积极配合公安、消防及酒店的安全检查。
3.乙方工作人员离开营业区域时要锁好门窗,加强对内现金、票证、帐本及贵重物品的管理工作,建立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措施,严禁超标存放现金或重要物品。
4.员工下班后严禁私自会客,室内夜间严禁留宿,否则发生的一切问题,责任自负。
5.乙方不得在营业区域内举办涉及公共安全的各项活动。
6.乙方应针对本单位特点加强对员工的教育,提高广大员工的防患意识。
7.由于乙方负责人不贯彻消防、治安法规,不落实酒店安全规定,造成本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治安事件及刑事案件的,在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按规定追究租赁单位负责人责任,并全权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
如违反以上规定,且逾期不整改的,甲方有权限予停业整改,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其承租人承担,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租赁单位安全消防管理责任书
根据国家、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消防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定,为确保在租赁场所的财产、人身安全,承租方在租赁办公用房、住房、门面、库房等进行生活和经营中,应严格履行以下条款:
(一)承租方应严格执行出租方有关安全、消防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承租方的法 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承租方是承租安全、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承租方必须明确安全、消防主管负责人,对租赁房屋安全、消防工作负责, 作好安全、消防宣传教育管理工作,做好定期自查预防工作,明确消防灭火设施位置,确保在租赁场所生活、工作的人员会正确使用灭火器等消防、安全装置和器材。承租方应确保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和器材完好无损并正确安置于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的位置或出租方指定的位置,严禁随意挪动,并在消防、安全器材上标明管理责任人。消防栓、消防带、灭火器、水泵接合器、防火门、防滑垫、安全门、隔离设施等消防、安全器材和设施设备旁禁止堆放杂物。
(三)租赁场所内的水、电、气设施设备及管线,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严禁随 意改动或私自乱接。如需装修、改建必须先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并将装修、改建图纸交出租方审核备案,完工后须经出租方按图纸检查并书面认可。否则,出租方有权禁止施工或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承租方按租赁合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租赁场所内禁止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占用过道、 消防疏散通道等公共区域;夏季高温期间做好通风降温工作。
(五)租赁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确因特殊情形需使用明火的,必须经出租方书 面许可。承租方擅自使用燃气具等产生明火器具的,产生的任何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一切不良后果,概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承租方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 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等消防、安全设施设备,购置费、安装费等一切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七)承租方应根据相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出租方规定,认真做好租赁场所 内所有(包括出租方配置和承租方购置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和水、电、气设
施设备及管线的保管、维护、维修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八)承租方应根据相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出租方规定,认真做好消防、安 全日巡查记录,随时接受消防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和出租方的安全指定和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问题和隐患,按要求及时整改。
(九)承租方不得利用租赁场所进行非法活动,一经发现,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 合同。
(十)承租方必须执行出租方对租赁场所制定的综合管理制度。
(十一) 如承租方有违反本责任书规定的任何行为或其他非出租方原因,造 成的任何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一切不良后果概由承租方承担;造成出租方经济损失或形象、商誉受损的,承租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租赁双方约定对出租方进行赔偿;同时,出租方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租赁双方约定解除租赁合同。 (十二) 本责任书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附件,与房屋租赁合同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
(十三)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四) 责任期限:2011年10月1日 至 20120 年 9 月 30 日
出租方: 承租方:
出租方代表: 承租方代表: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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