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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安安全责任书

时间:2022-05-04 06:50:08 责任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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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安安全责任书

为了落实“维稳创安”工程,创建和-谐社区,实现场区社会治安的长期稳定,特制定此责任状。

社区治安安全责任书

一、认真贯彻落实XX2012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定的各项工作,制定居民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和综治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责任落实到户、到人,完成全年综治目标任务。

二、建立健全综治组织机构,居民委、居民-主任为居民委综合治理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组织、实施全年综治各项工作。

三、保持本辖区政治稳定、社会治安良好,加大对矛盾排查和调解,将问题化解在基层,做到矛盾不上交,坚决杜绝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和群体上访事件发生。

四、认真落实好原法-轮-功习练者的包保教工作,掌握他们的动向,加强教育管理,预防外来法-轮-功人员渗透和串联,坚决杜绝出场、出局、进省、进京事件发生,如发现有反动宣传品、聚会情况发生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进一步开着创建’平安社区”活动,继续落实栋户联防和治安联防工作,大力提倡邻里守望,“打、防、控”相结合,形成制度落实责任。

六、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探索管城、兴城的新模式、新方法,按时保质完成建三江社会管理信息平台的信息采集、录

入、更新工作。

七、充分做好治安防范的宣传,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

八、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对本辖区居住的流动人口做好登记管理、流动人口登记率达到100%。实行居民委主任、书记包片,居民组长包户原则,做到登记详实、不漏报,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签订好出租房主安全责任状。

九、切实实现辖区治安稳定、全年无重大责任安全事故、无重大火灾事故、无“黄、赌、毒、的社会丑恶现象发生。

十、建立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制度,对本辖区发生的重特大事件进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德行政和法律责任,并扣发当年的效益工资。违反第三、四条责任规定的,实行“一票否决”

立状单位:XX街道办

书 记:

主 任:

责任单位:第 居民委

责任人: 支部书记:

居民委主任:

2016年 月 日

社区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书2016-05-24 22:20 | #2楼

为认真贯彻《乌鲁木齐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切实将“四知四清四掌握”工作机制及“四类管理法”落在实处,结合天峡社区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

1. 房屋出租人作为出租房屋治安第一责任人,必须承租人员签订一制式的书面房屋租赁合同。

2. 房屋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无有效结婚证和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及没有监护人陪护的未成年人。

3. 房屋出租人必须对承租人基本情况于入当日进行登记,并到所在社区对出租房屋、承租人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督促承租人办理暂住证,协助社区采承租人信息资料。

4. 承租人搬离时,出租人必须及时向社区报告承租人终止房屋租赁情况并到社区办理注销手续。

5. 房屋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嫌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义务教育法》,组织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的,必须及时向社区、派出所举报,不得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嫌疑人。

6. 房屋出租人必须督促、监督承租人家庭中的适龄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7. 房屋出租人委托代理人履行管理职责的,必须书面报告所在社区,委托代理人必须履行与出租人等同的出租房屋登记备案管理的义务。

8. 房屋出租人应接受所在社区和派出所等相关部门的管理,及时做好房屋安全、治安防范、计划生育协查等工作。

9. 租赁居住房屋,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8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10. 房屋出租人或转租人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5%以下的罚款。

11. 出租人要对出租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

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确保完好率达到100%,无堵塞和占用消防通道现象,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流畅,对存在的治安、消防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12. 房屋出租人或转租人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转租或明知提供的居住房屋不符合标注出租、转租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的罚款,处以3000以下的罚款。

13. 房屋出租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1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2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3出租人未按规定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4由于出租房不符合消防和治安要求,造成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的。

房屋出租人 天峡社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盖章)

联系电话:天峡社区24小时值班电话:

天峡社区警务室电话:

社区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书2016-05-24 10:25 | #3楼

为加强辖区内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治安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及通知精神,XXXXXX警务室特与辖区货场、院落、房屋出租人、房屋承租人签订以下治安责任书:

一、房屋出租人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XXXXXX警务室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社区警务室;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社区警务室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必须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XXXXXX警务室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社区警务室申报备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辞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三、违反本责任书有关规定的行为,XXXXXX警务室将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暂住证申领办法>>依法给予处罚。

四、本责任书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社区警长(签字): 院落负责人(签字):

鉴证单位: XXXXXX XXXXXX

201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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