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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安全责任书
为强化公共场所即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保障特种行业的合法经营,限制、取缔非法经营,打击流氓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娱乐的治安秩序,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和发展,特与各单位签定治安安全责任书如下:
一、依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公共场所经营业主就是治安责任人,应执行国家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对员工的管理教育;组织员工的业务培训;制定治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落实消防及治安防范措施;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二、公共场所内的电器安装必须符合安全标准,应有防火、防盗的安全设施;夜间开放的,必须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和突然停电的应急措施;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要适当,不得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三、公共场所必须设置治安保卫组织和配备相应的保安人员。严禁传播淫秽物品,以色情招揽顾客,杜绝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活动以及进行其它违法犯罪活动等。一旦发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对厅内的酗酒斗殴等行为,应立即给予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四、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必须持有身份证、暂住证、健康证等。经学习培训后,方可上岗。必须教育他们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优质服务,礼貌待客,作风正派,严禁搞流氓色情等违法犯罪活动。此外,发现有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虚报。
五、因故歇业、转业、合并、承包、迁移或变更登记项目的,应及时向原批准的公安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六、辖区派出所、治安大队应每季度对该场所进行一次消防、治安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经营者整改,在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副本签注监督。
本责任书一式叁份。一份治安大队保管,一份派出所保管,一份各单位自存,从签定之日起生效。
公安机关: 责任单位:
负责人: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公共场所治安责任书
为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娱 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等规定,特制定如下治安责任书:
一.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是治安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责任制,并根据安全保卫需要,建立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保卫力量和措施。
二. 公共场所要按规定配备保安人员,从业人员在营业时间内应当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
三. 公共场所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公共场所内经检查合格的见安全条件,如变更,需重新检查。
四. 公共场所经营者要配合公安机关对公共场所推行技术防范,信息化管理等科技手段,如实登记所有雇佣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变动情况。
五.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游艺娱乐场所中设置的电子游戏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在公共场所活动的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七.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严禁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开设赌场,赌局,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进行封建迷信活动,贩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或者为进入本场所的人员从事上诉活动提供方便和条件。
八. 公共场所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对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适当措施制止的;为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和条件的;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的;发生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发生违法犯罪活动,经营者有失职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开展公共场所的治安检查,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对公共场所进行治安检查时,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载,并遵守有关执法,执勤规范。
十. 公安机关应当切实履行《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规定的治安职责,民-警在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责任书签名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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