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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起诉书
本人于上个月驾车与摩托车对撞,事故责任认定对方为主要责任!我付次要责任!对方受伤在医院治疗花去了12000,我轿车修理费花了4000块。保险公司强制险已垫付医药费5000元。其余的都是由我垫付的。但是由于双方协商不成,保险公司因为没有调解协议书不予理赔!现在我想要起诉,怎么起诉?是应该起诉保险公司还是起诉对方?如果是起诉对方,那么强制险的10000块钱能否也作为起诉对方的理由?(这10000块钱保险公司是答应理赔的)。还有交-警的责任认定书中,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百分比是怎么界定的?是经过双方协商的还是由法院判定的,或者是由保险公司认定的?谢谢!!!
1,原告
原告为赔偿权利人,受伤事故中为受伤者本人,根据受伤者身份资料写明出生年月,性别、民族、工作单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况。单位财产受损的则财产所有者为原告。
死亡事故中,赔偿权利人为死者的合法继承人,即为父母、配偶、子女为共同原告,分别根据身份资料写明出生年月,性别、民族、工作单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况。
2,被告
被告为赔偿义务人。
第一种情况,首先肇事驾驶员所驾车辆行驶证上写明的车主与肇事驾驶员为同一人时,则肇事驾驶员为被告,同样根据其身份资料写明出生年月,性别、民
族、工作单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况。
其次如果肇事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则保险公司也为被告,根据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或保险卡上盖章名称列为被告,写明保险公司的住所地。
第二种情况,肇事驾驶员所驾车辆行驶证上写明的车主与肇事驾驶员不是同一人时,除列肇事驾驶员为被告,根据身份资料写明出生年月,性别、民族、工作单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况外,行驶证上写明的车主也为被告,如车主为个人,同样根据身份资料写明出生年月,性别、民族、工作单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况外;如车主为单位,则还应列单位为被告,写明单位住所地。同样如果肇事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则保险公司也为被告,根据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或保险卡上盖章名称列为被告,写明保险公司的住所地。
3,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具体项目可查阅本站诉讼指导栏目中的交通事故计算表.
4,事实和理由:
可按照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事实经过写明或根据自己了解到的事实经过写明。同时写明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认定情况、受伤方的治疗情况、财产受损情况、事发后肇事方的付款情况、肇事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情况等需要说明的事实。
5,诉状落款处应由赔偿权利人签名或盖章,如为受伤事故,则由受伤人签名;
如为死亡事故,则由作为死者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签名;如单位为原告则由单位盖章。
一、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实例
原告:王×,女,汉族,生于 1954年 3 月25 日,兰州××有限公司职工。 住址:兰州市××路××号101室,电话:×××××
被告:胡×,男,汉族,甘肃××有限公司驾驶员。
住址:兰州市××路××号672室,
被告:甘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兰州市××路××号。
邮编:730030 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80000 元(具体详见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6000 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4月1日下午一时许,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兰州市××路与××路交叉路口时,遭遇被告胡×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甘A×××× ×)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门诊诊断,
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 2015年6月18日,经甘肃××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 “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 (见证据
2)。又于2015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15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兰州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
2015年×月×日
附件:1、本诉状副本 2 份。
2、证据 10 份,共 13 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的信息资料。
一份交通事故起诉书
原告:******
女 汉族 1948年9月5日出生 河南省郑州市人
家庭住址 *********
电话:********
被告:石小定
男 汉族 1989年8月21日出生 湖北省随州市******电话 *******(现已停机)
诉讼请求:
1、 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000元,误工费4150元,护理费2000元,交通费880元,营养费2000元,整容费2000元、康复费2000元,,共计19030元。
2、 精神损害费2000元,并当面赔礼道歉。
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15年7月20日8时30分,石小定驾驶裕兴牌电动车沿郑州市农业路由西向东行至文博西路口时与由北向南步行过道路的****相撞,至使****受伤,造成交通事故,****后来被120急救车拉至河南省职工医院急救,当天转入郑州市
第一人民医院治疗.
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如下:
*****右肱骨下骨骨折,头面外伤,多发性软组织损伤。
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五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201550334号,选摘如下: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石小定负责事故全部责任,****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出来后,石小定不能积极配合治疗,而是以没有钱为由进行推委,最后电话停机,人也搬离出租房,再也无法联系,现下落不明。石小定出交通事故前,左手受伤不能握紧刹车,而车子刹车也有问题,就是这样他还以32公里/小时的速度,(国家规定电动车速度不超过15公里/小时)行驶在人员众多的闹市,将在人行横道线上行走的赵新荣撞成重伤,这种无益于马路杀手的行为,给****来巨大的身体伤害,****是一个舞蹈教练,现治疗已经结束,脸上因缝了七针留下了疤,胳膊也很难恢复到正常状态,这给原告及家人带来的心灵上的痛苦。但考虑到石小定年纪还轻,又是一个打工的,也没什么文化(小学没毕业),就只提出把医药费出了就行了,家人也自始至终没有骂他一句更没有打他一下,但令人气愤的是他态度,要钱没有,最后他选择了逃避责任,再也联系不上。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前所述,望判如所请。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5年9月20日
应当写一份民事起诉状,将车主和开车的人为被告,要求两人承担连地赔偿责任。具体格式为: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按手印)
××××年×月×日
附:1.本诉状副本×份(按被告人数确定);
2.证据××份;
3.其他材料××份。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伟,女, 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1:纩三,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沙县星沙派出所星沙镇开元路社区长沙环宇石英砂有限公司特立路2号。联系电话:
被告2:XXXXX客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永科。联系电话:
被告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被告2连带赔偿伤残补偿金33132 元、住院伙食费1260元、营养费5640元、护理费12720元、交通费630元、误工费112504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鉴定费 元、共计 元;
2、判令被告3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湘AFC68Q系被告2XXXXX客运公司出租车,被告1系该车辆驾驶员,被告3系该车辆承保人。2011年4月26日10时10分,被告1纩三驾驶湘AFC68Q号小汽车经过三一路农业银行路段时,由于被告纩三严重忽视交通安全,未按规定让行,导致与原告刘伟所骑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刘伟右踝部粉碎性骨折的交通事故。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沙县交-警大队到场后,经相关程序作出长公交认字[2011]第000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纩三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刘伟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浏阳市骨科医院后转至长沙县星沙医院就诊,前后共花费医疗费 18630元(此款被告已付)。2012年1月4日经长沙兴湘司法鉴定所 [2011]临鉴字第76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刘伟右胫腓骨远端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右踝关节活动不能,构成10级伤残,休息治疗期为8个月,后期治疗费约需10000元。
事发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纩三严重忽视交通安全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XXXXX客运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承保人,依据《道路交通法》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2年 2 月 20 日
交通事故 起诉书样例
2011-01-18作者: 未知来源: 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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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起诉书样例
原告:王×,女,汉族,生于 1954年 3 月25 日,兰州××有限公司职工。 住址:兰州市××路××号101室,电话:××××
被告:胡×,男,汉族,甘肃××有限公司驾驶员。
住址:兰州市××路××号672室,
被告:甘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兰州市××路××号。
邮编:730030 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80000 元(具体详见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6000 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4月1日下午一时许,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兰州市××路与××路交叉路口时,遭遇被告胡×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甘A×××××)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2015年6月18日,经甘肃××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 “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 (见证据2)。又于2015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15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兰州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
2015年×月×日
附件:1、本诉状副本 2 份。
2、证据 10 份,共 13 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的信息资料。
交通事故赔偿民事起诉状
原告:×,性别,汉族,生于 年 月 日,原在××公司工作
住址:××路××号 室,电话:×××××
被告:×,性别,汉族,××公司驾驶员
被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路**号 邮编:200030 电话: ××××
诉讼请求:
一、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 、、、、、、、共计 元;
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 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 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X日下午X时 ,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车正常行经××路、××路路口时,遭遇被告×驾驶的车(牌号为沪×)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自行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XX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X)。原告又于X年X月X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 “XXXXXXXXX,属X级伤残” (见证据X)。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因被高的行为无法上班。。。。。。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 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 (签名)
年 月 日
附:交通事故致刘伟各类损失统计
交通肇事民事起诉状
原告:冯某(受害人之夫),男,58岁,汉族,江西省南昌市市北区,农民,联系电话:18812345678。
原告:冯小某(受害人之子),男,1岁,汉族,江西省南昌市市北区。 原告:冯某某(受害人之父),男,67岁,汉族,江西省南昌市市南区。 原告:张某某(受害人之母),女,65岁,汉族,江西省南昌市市南区。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南昌市武大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 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城北路东侧36号 公司电话:13355556666。 被告:张启,男,47岁,汉族,系江西省南昌市武大食品有限公司业务员,江西省南昌市市南区,联系电话:15633337777,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利某某 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路555号 电话:82777777。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江西省南昌市武大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下述各项费用,总计293000元: 丧葬费、死亡赔偿金80000元,赔偿被抚养人冯小某生活费200000元,差旅费、生活费、误工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张启对上项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请求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以上损失;
四、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1月20日16时,被告张启驾驶武大食品有限公司送货车沿国道88线由西向东行驶南昌市市北区平西路66号时,突然驶向人行道,将正在人行道上行走的受害人王清萍及其婴儿车中的女儿撞倒,致王清萍受重伤当场抢救无效死亡,孩子造成五级伤残。经南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肇事车主张启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受害人王清萍无事故责任。被告张启系武大食品有限公司司机,驾驶武大食品有限公司货车属于职务行为。其对于王清萍的死亡具有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查明:武大食品有限公司送货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为出事车辆投保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商业三者险。因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应当就原告的损失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本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事故损失费用,剩余经济损失的由被告江西省南昌市武大食品有限公司、张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起诉,恳请贵院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南昌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冯某
2012年4月26日
附件:
1、本诉状副本3份。
2、南昌市市北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3份。
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4、江西省南昌市武大食品有限公司的企业工商信息登记证明。
5、原告的授权委托书。
6、医院对受害人作出的死亡证明。
交通事故起诉书范本 范文
原告:郭某,女,汉族,40岁,现住址:锦州市黑山县【】镇,身份证号:210726************
被告:王某,男,汉族,45岁,现住址:锦州市开发区【】村,身份证号:211402************
诉 讼 请 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因交通事故给我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6588.25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补助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5年12月25日7时40分,被告王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锦州开发区南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锦港大街十字路口时,与同向行驶的骑自行车的郭某相刮,造成郭某受伤。郭某于2015年12月25日至2015年3月26日在锦州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93天。经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2015年3月28日,锦州市开发区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下达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郭某无责任。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身心均造成了巨大伤害,被告已给付医疗费23000.00元,故依法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写交通事故起诉书范文时要注意交通事故的起诉时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136 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第 137 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道路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伤害,当然要适用该一年的诉讼时效规定,但是实务中许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过比较严重,被害人往往还在住院或者还在治疗过程中,时间已经超过一年,如果按照事故发生时作为时效起算点,许多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将不能得到保护,或者虽然能得到保护但是增加了法院诉累。实务中道路交
通事故的处理一般会出现以下几个时间节点,事故发生日、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治疗终结之日,下面就逐一介绍。
1、事故发生日,如果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轻微,双方能就事故责任达成一致意见,不需要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一般自事故发生日起起算一年诉讼时效。
2、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轻微事故 5 日内;一般事故 15 日内;重大、特大事故 20 日内,必须作出责任认定。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 5 日、 15 日、 20 日。事故发生后一般交-警部门会在 30 日内制作《事故责任认定书》,自当事人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一年诉讼时效开始起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再要求交通事故必须要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单方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有时也会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交-警部门会出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当事人自受到该终结书之日起,一年诉讼时效也可以开始起算。
3 、治疗终结之日。治疗终结是一个医学概念,在临床医学上一般认为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和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算是治疗终结。针对每一个具体的损伤,什么情形、什么时间属于医疗终结,医学上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而法律上就更无规定了,因此,以治疗终结之日起算时效期间,无法界定具体时间。实务中法院一般会以伤残评定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之一。但是伤残评定之日虽然以确定,但是有些受害人有内固定手术,在伤残评定时尚未进行二次手术,诉讼时效又该如何确定?,实务中还存在以二次手术终结时间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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