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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范本)交通事故民事起诉书
原告:薛锐,男,28岁,汉族
现住苏州市××路126号202室,电话:×××××
被告:肖鹏,男,21岁,汉族
现住张家港市塘桥镇葫芦墩新村9号。电话:
被告:王二标,男,26岁,汉族
现住淮安市复兴乡杨棉村扬中组
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赔偿60000 元;(附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5000 元;
四、律师代理费4000元由被告承担;
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4月 1日下午1:15 ,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路、××路路口时,遭遇被告李×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皖K×××××)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五人民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2015年12月18日,经××司法鉴定所伤残评定,确认 “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 (见证据2)。又于2015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市五人民医院于2015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原告(签名):
二00六年 ×× 月 ××日 附件:1、本诉状副本 2 份。
2、证据 10 份,共 13 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的信息资料。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范本
原告:张×,女,汉族,生于 1954年 3 月25 日,原在××有限公司工作
住址:××路××花苑41号101室,电话:×××××
被告:胡×,男,汉族,上海××有限公司驾驶员
被告: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上海市××路**号
邮编:200030 电话: ××××
诉讼请求:
一、赔偿原告截止起诉前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用具费、复印费、鉴定费、鉴证费等合计59494.62元;;(附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 2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 5000 元;
四、律师代理费4000元由被告承担;
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3年4月 1日下午1:15 ,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路、××路路口时,遭遇被告胡×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沪A*×××××)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六人民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2003年12月18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 “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 (见证据2)。又于2004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市六人民医院于2003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
(签名)
2015年 月 日
附件:1、本诉状副本 2 份。
2、证据 10 份,共 13 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的信息资料。
(全新范本)交通事故民事起诉书
原告:某某,男,汉族,1968年2月4日生,住安阳县洪河屯乡某村5号。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安阳市文昌大道西段(市交通局东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郭某,男,汉族,1970年12月10日出生,家住安阳县马家乡某某村105号。
被告:某某某,男,汉族,1989年5月6日出生,住安阳县洪河屯乡某村5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10元、误工费4800元、护理费2400元、交通费320元、营养费600元、二轮摩托车损失1230元、评估费60元,合计9720元。
二、依法判令被告郭某、某某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的保险责任限额外赔偿原告的损失。
三、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5年6月6日原告乘坐被告某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安阳县安姚路铜冶镇南鲁仙村路口时,被告郭某驾驶豫E0000小型普通客车将被告某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撞翻,造成被告某某某及乘坐人
原告某某受伤,摩托车损坏。后原告被送到安阳县第三人民医院救治,被医院诊断为:1、头外伤、颅底骨折;2、腰背部软组织损伤。2015年6月14日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安公交认字[2015]第38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某某某、被告郭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由于未能与被告达成调解意见,因此诉至人民法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郭某、被告某某某应当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保险责任限额外按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的责任赔偿原告的损失。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某某
2011年11月3日
[原创]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范文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张××,女,78岁,汉族,小学文化。保定市××厂退休职工。 住所地:保定市兴华路××号。
身份证号:130604193300000000
委托代理人:孙××,男,44岁,汉族,高中文化,保定××厂下岗职工。系原告之子。
身份证号:130604196700000000
委托代理人:张××,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男,52岁。
住所地:保定市兴华路179号××号。
身份证号:130605195900000000
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保定市五四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该公司经理。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4074.54元+10元+2元=14086.54元;护理费2000元×12月×2年=60000元;住院火食补助费50元×36天×2人=3600元;交通费170元;鉴定费3000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24395.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4395.1元 以上各项损失共计129646.74元。
3、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事实和理由:
2011年6月19日11时40分,被告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保定市普庆路410号门前由南向北倒车,由于被告违章和过失将正在普庆路由东向西行走的原告张××碰倒,造成原告右腿股骨颈骨折住院治疗36天出院。原告出院并未治愈,是因为年龄偏大,医院不给做麻醉手术,采取外固定术后回家保守疗养至今。
经公安交-警出警现场勘察,认定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被告负全部责任(见附件)
原告的骨折长期不愈合,功能不能恢复,致使原本能够独立生活的原告瘫在床上,不仅给原告带来很大痛苦,还给家人带来很大困难。
截止到目前,被告李××仅垫付了8000元。原告方家人由于各种开销较大,又都是下岗职工已无力支撑。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诉讼请求。
此 致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
2011年10月8日
附项:1、起诉状一式三份。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医疗费单据三张复印件一份。
4、市内交通费170元复印件一份。
5、鉴定费收据复印件一份。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复印件二份。
7、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复印件二份。
8、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证明一份。
9、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一份。
10、法医学鉴定书彩印件一份。
11、陪床人孙××工资证明一份。
12、××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企业注册基本信息网页材料一份。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样本)
原告:李××,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长春××集团吉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木工班技工,现住长春市朝阳区清河街道万宝小区。 委托代理人:侯国宇律师,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红,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现住农安县××乡 被告:王×涛,男,看着民间借贷民事起诉状。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车主,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西昌小区××栋6门716室。电话××,×× 被告:吉林省××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街××小区,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经营场所地:长春市西四马路××号××房地产3楼。
法定代表人:朱××,总经理
联系电话××,××
被告:宋××,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现住长春市宽城区黑水路。电话××。
被告:长春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新月花园××栋××室。 法定代表人:高××,总经理
联系电话××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听听附带民事诉讼状。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号××广场1号楼12层××号。
负责人:刘××,经理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决五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0元,护理费2017.2元(67.24元×2人×9天+67.24元×1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50元×21天),误工费元400元×67天),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4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扣除已付2000元,以上合计79,457.5元;
2、判决五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待鉴定后确定);
3、判决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4、诉讼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5、判令被告赔偿车辆停运期间损失10783.92元;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11年7月25日19时许,被告王×红驾驶吉AZ20××号捷达出租车沿解放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万宝街交汇处时,因违反禁令标志向左转弯,与被告宋×明驾驶的吉AZ83××号捷达出租车相撞,在人行步道上等信号灯的原告撞伤。经医院诊断,原告头部开放性颅脑损伤、左侧顶骨凹陷性骨折、气颅症等多处损伤。经认定,此次交通事故被告王×红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宋××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
被告王×涛系王×红驾驶吉AZ20××号捷达出租车车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吉林省××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西吉AZ20××号捷达出租车的挂靠公司,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长春市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系宋××驾驶的吉AZ83××号捷达出租车车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作为两辆出租车的保险人,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并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
2015年4月18日原告罗忠厚驾驶深圳市海怡出租车公司粤BGC508出租车与被告杨福康驾驶粤BOM636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经深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认定被告方司机杨福康负全部责任。原告罗忠厚所驾驶的车辆因事故造成损坏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定损为10482 元,损坏后送到修理厂修理,2015年4月29日修理完毕交给原告罗忠厚行驶。
原告认为:被告杨福康在行车中未确保安全行车,与原告车辆发生追尾,致使原告车辆损坏并造成车辆无法正常营运,由此造成的车辆停运损失,被告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薛会群作为车主理应对肇事司机杨福康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车辆是从事出租营运的,由于被告的肇事行为致使原告的车辆停止营运12天,损失十分惨重。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之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或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用于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据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的停运损失。
此致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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