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起诉状 推荐度:
- 相关推荐
民事起诉状
原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立即迁离及向原告交回租赁房屋; 2、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
3、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1年3月份租金人民币3465.00元; 2011年3月份租金的滞纳金,计至租金付清之日,计算标准见附件第1条, 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675.68元; 4、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1年4月1日起至交回租赁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支付标准按照双倍租金计算,计算标准见附件
第2条, 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3003.00元;
5、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1年4月1日起至付清房屋使用费之日止房屋使用费滞纳金,计算标准见附件第3条; 6、 判令原告有权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
7、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6930.00元;
事实与理由:
第一、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3月18日签订《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及《补充条款》。
1、合同书第一条约定原告将位于 D段一层152B房租与被告,面积为33.00平方米;
2、合同书第二条约定租赁房屋单位租金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元计算,月租金总额人民币元;
3、合同书第四条约定每月5日前交付当月租金;
4、合同书第五条约定租期为:自2015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止;
5、合同书第九条约定原告交付房屋时,可向被告收取租赁保证金6930.00元;
6、合同书第十八条约定被告拖欠租金达30天以上,原告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
7、合同书第二十条第一款约定合同终止后,被告应予3日内迁离并返还租赁房屋;第二款约定被告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房屋的,原告有权收回租赁房屋,并就逾期部分向被告收取相当于双倍租金的赔偿金;
8、《补充条款》第四条约定滞纳金金额为拖欠日乘以月租金5‰。
合同书其他内容详见证据。
第二、被告的违约事实。
1、租赁期满后,被告没有按时搬离并向原告返还租赁房屋,经
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依然拒绝搬离并交回租赁房屋。
2、被告自2011年3月1日起,即拒绝交付租金,其中2011年3月份租金为人民币3465.00元。
综上所述,被告已经严重违反了与原告签订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的约定,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请求。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原告:
法定代表人:
二〇一一年四月
日
附件:
1、2011年3月份租金的滞纳金计算办法:
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月租金3465.00元×2011年3月5日起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的天数×合同约定的滞纳金费率5‰
2、2011年4月1日起至被告交回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计算办法: 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月租金3465.00元×2×2011年4月1日起被申请人实际使用房屋的时间
3、2011年4月1日至被告付清房屋使用费期间的房屋使用费滞纳金计算办法:
被告拖欠房屋使用费的金额×自2011年4月1日起实际拖欠天数×合同约定的滞纳金费率5‰
民事起诉状范文
原告:
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年龄,
地址: 电话:
被告:
法定代表人:同上,
地址: 电话:
诉 讼 请 求
1.申请被告财产保全。
2.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我公司货款及违约金,合计
3.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事 实 与 理 由
事实与理由:
原告从2011年3月17日起开始给被告开始供货,直到2011年8月7日止,被告合计欠原告货款及违约金xx-xx。按照双方供货协议,xx-xxx-xx。合同第四条规定:xx-xxx。
可是从2011年3月17日到目前为止,被告欠原告的xx-xxx货款,一分未付。被告一直借口往后拖延,原告花费人力、物力、财力到被告处与其接洽商谈多次,却都没有解决问题,被告根本没有还款意向,原告只得通过法律途径,采取起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要求被告尽快付清原告货款及违约金。
综上所述,根据《民法通则》文件及《合同法》196条,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判定被告偿还我公司货款及违约金xx-xx
此 致
第 1 页 共 2 页
XX区人民法院
附:(1)本诉状副本4份;
(2)证据清单1份。
起诉人: 年 月 日
第 2 页 共 2 页
民事起诉状例文
原告:阿凤,女,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阜新市某区,电话: 被告:阿学,男,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同原告。电话: 诉讼请求
一、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阿美归原告监护抚养,由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与理由
我与被告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结婚。婚生一女阿美,1992年1月28日出生,现就读于阜新某中学。
我与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结婚半年后,因性格原因及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吵架,原告多次遭到被告打骂。为此我曾于2004年11月份起诉离婚,经法院2004年12月份调解结案。此后,我与被告一直分居,加上以前分居的时间,已连续长达42个月,双方感情仍没有任何改善。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维持这样的夫妻关系,双方都痛苦,对正在高中就读的孩子成长更不利。另外,被告多年来一直不负家庭责任,在从事个体饭店经营收入很高,但从未向家中交付,并有意隐瞒收入,而且其居住地点也不固定。婚姻存续期间尚且如此,如果离婚判决其分期给付子女抚养费,将会是一纸空文,根本无法执行。所以我要求被告一次性
给付抚养费。综上,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我及女儿的合法权益。 此致
阜新市某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民事起诉状(范本二)
来源: 日期:2011-02-17
民事起诉状
原告×××(单位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服务处所、住所地、居住地、公民身份号)。联系电话×××
被告×××(写法同上)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扼要写明时间、地点、当事人、案情经过、结果、主张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附:1.本状副本×份; 2.书证××份; 3.证人姓名和住址。
民事起诉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用)
民事诉讼文书
来源: 日期:2011-02-17
原告名称: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姓名:_____ 职务:_______
电话:______
企业性质:____ 工商登记核准号:_________
经营范围和方式: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 账号:_________
被告名称: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 职务:______
电话: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附:有关证据及材料。
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
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被告:
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
合同副本____份。 本诉状副本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份。 注:
①事实和理由中应写清合同签订的经过、具体内容、纠纷产生的原因、诉讼请 求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
②原告应向法院列举所有可供证明的证据。证人姓名和住所,书证、物证的来 源及由谁保管,并向法院提供复印件,以便法院调查。 ③本诉状适用于被告为法人或其它组织。
民事起诉状
原告:黎启芝,男,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被告: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三水区河口左田民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源,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三水凤铝)继续治疗原告工伤;
2.判令三水凤铝支付从2004年11月10日起至其安排原告回原工作岗位工作之日止(暂算至2015年11月9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共238149元给原告,并加发该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59604.75元和加付该工资总额50﹪的赔偿金119074.5元;
3.判令三水凤铝安排原告回原工作岗位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4.判令三水凤铝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680.5元给原告;
5.判令三水凤铝支付住院伙食费﹑药费﹑工伤取证费及旅差费4316元给原告。
事实和理由:
2004年8月23日,三水凤铝和我建立劳动关系时不依法及时和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依法为我建立社会保险。当时口头约定工作岗位是人力资源部外围电工,月基本工资1500元,每满一年增加10%。自入职后,三水凤铝经常安排我加班加点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算上三水凤铝应依法支付的加班工资,2004
年9月﹑10月我的平均工资为3973.65元。2004年11月10日,我因工伤受伤致腰椎压缩骨折和颅脑损伤。三水凤铝只治疗30日﹑在我的腰椎压缩骨折未愈合即终止治疗,剥夺我工伤医疗的权利。2015年5月27日,三水劳鉴委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初评结论后,我不服该结论向佛山劳鉴委提出劳动能力鉴定复查申请。在复查时发现骨折末愈合。于是多次向三水劳鉴委提出继续治疗﹑确认工伤医疗期和停工留薪期的要求。三水劳鉴委以种种理由推辞,剥夺我工伤医疗的权利。2015年底,我也向佛山劳鉴委提出这一要求,至今末果。2015年6月19日佛山劳鉴委送达复查结论给我,我不服该结论于2015年6月27日向省劳鉴委申请重新鉴定﹑确认工伤医疗期和停工留薪期。因工伤保险基金或者三水凤铝拒绝支付鉴定检查的费用无法提交指定医院的诊断鉴定材料,省劳鉴委于2015年7月30日终止劳动能力重新鉴定。工伤医疗期和停工留薪期也没有作出确认。对此,我已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至今未果。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保障劳动者因工伤残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我因工伤受伤致腰椎压缩骨折和颅脑损伤,根据《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三水劳鉴委《关于黎启芝要求确认工伤治疗期和停工留薪期的答复》的认定,应当治疗6个月。三水凤铝因为没有依法为我建立社会保险就只治疗1个月﹑在没有医疗诊断证明我的腰椎压缩骨折完全愈合即终止治疗,明显是剥夺我因工伤残获得医疗救治权。我要求继续治疗工伤,不是旧伤复发而是因工受伤没有得到有效的医
疗救治而要求继续治疗,合情合理有法可依!
我因工受伤后,三水凤铝不仅不积极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在省劳鉴委终止劳动能力重新鉴定后也不安排我回原工作岗位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因此,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的规定,三水凤铝应支付从2004年11月10日起至其安排我回原工作岗位工作之日止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给我。三水凤铝没有依法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给我。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三水凤铝还需加发相当于拖欠停工留薪期工资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和加付相当于拖欠停工留薪期工资百分之五十的赔偿金。
2015年7月30日省劳鉴委终止劳动能力重新鉴定,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对五级至十级残疾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的规定,三水凤铝依法应安排我回原工作岗位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所需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未给工伤职工缴纳或缴足工伤保险费的,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广东省工伤保险条
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工伤诊疗费、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此,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所需指定医院诊断鉴定材料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三水凤铝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或者三水凤铝拒绝支付诊断鉴定材料的费用造成无法鉴定伤残等级,理应当由其承担责任——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规定腰椎压缩骨折最高级别认定我的伤残等级是八级。因此,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或者三水凤铝应支付相当于十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给我。我的平均工资为3973.65元即39736.5元。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我住院伙食费﹑药费﹑工伤取证费及旅差费也是由工伤保险基金和三水凤铝支付。
综上所述,我因工受伤后,三水凤铝不仅不积极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在省劳鉴委终止劳动能力重新鉴定后也不安排我回原工作岗位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因此,根据民事诉讼程序提起诉讼,请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5年11月28日
附:诉讼材料清单
民事起诉状范本
原告:李××,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南白镇白龙社区六小区。身份号码:522121197202197810,联系电话:13595271115,13308526663
被告:黄××,男,40岁,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遵义县公安局干警,住遵义县南白镇西大街遵义县公安局家属楼。联系电话:15985241188
被告:王××,女,35岁,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遵义市电线杆厂职工,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一、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30万元,并支付原告相应利息(利息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其中8万元从2015年5月30日起算,10万元从本案起诉之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2015年12月1日,被告黄宏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老城红军街向原告借款1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未约定还款期限。2015年3月6日,被告黄××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再次向原告借款20万元,出具借条一张, 1
约定2015年5月30日前还款8万元,2015年7月30日前还款7万元,9月30日前还款5万元。上述两笔借款发生后,原告仅收到被告黄××还2015年所借款项2万元。2015年5月30日,原告向被告催告还款无果。此后,原告通过多种途径找被告催告还款,但被告采取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债务,也未向原告提供债务履行的担保,致使原告已到期的借款不能实现,且尚未到期的借款也将面临无法实现的局面。因被告黄××与王××系夫妻关系,黄××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欺间,所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对原告承担共同清偿的连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债权的实现,特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关于不安抗辩权之规定,以及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关于借款合同之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
二0一0年六月十八日
附:
借条2份复印件;
2
民事起诉状副本2份。 3
【民事起诉状】相关文章:
民事起诉状(通用15篇)06-01
合同起诉状03-09
民事委托书01-06
民事起诉书02-23
起诉状租赁合同01-14
租赁合同起诉状10-19
撤销合同的起诉状02-26
民事代理委托书04-11
欠债民事起诉书04-13
民事起诉书借款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