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资料网>书稿范文>起诉书>《车祸民事起诉书怎么写

车祸民事起诉书怎么写

时间:2022-05-03 14:19:35 起诉书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车祸民事起诉书怎么写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元,二次手术费##万元,残疾器具费##元,护理费##元,伙食补助费##元,交通费##7元,营养费##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以上1~2项共计1#####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5年#月#日#时##分,原告与被告在北京市西城区###街4#号门前人行横道处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当时依法在人行横道内由北向南横过道路,被告则驾驶小型客车(车牌号:京H####)由东向西行驶并将原告撞倒,造成原告受伤,受伤后被送往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进行抢救。原告被诊断为“##骨折、右锁骨骨折、头皮裂伤”,住院##天,出院后一周突然出现言语含混,多睡并难以唤醒,原告家属急送原告到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救治。经诊断为“1、左额顶慢性硬膜下血肿;2、右锁骨骨折及左双踝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住院##天。期间,被告支付过3000元后,就不再负担原告因伤所发生的费用。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作出的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由于被告的过错发生了此次交通事故,给无辜的原告带来了经济上和精神上的巨大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 原告的上列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交通事故起诉书

交通事故起诉书

民事起诉书

原告:郭某,女,汉族,40岁,现住址:锦州市黑 山县【】镇,身份证号:210726************ 被告:王某,男,汉族,45岁,现住址:锦州市开发区【】村,身份证号:211402************ 1

诉 讼 请 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因交通事故给我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6588.25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补助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 实 与 理 由

2015年12月25日7时40分,被告王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锦州开发区南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锦港大街十字路口时,与同向行驶的骑自行车的郭某相刮,造成郭某受伤。郭某于2015年12月25日至2015年3月26日在锦州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93天。经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2015年3月28日,锦州市开发区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下达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郭某无责任。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身心均造成了巨大伤害,被告已给付医疗费23000.00元,故依法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5年 月 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2

交通事故起诉状怎么写2016-05-15 14:41 | #2楼

交通事故起诉状怎么写呢?或许还有很多人不了解吧,一般而言一份好的起诉状会让法官有一个好的印象,在案件审理中也有利于法官去了解案情,从而做出更好的判断。希望下面的文章对您有帮助。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案由:交通事故赔偿

(一)请求事项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药费X元,误工费X元,总计X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和理由

(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于X年X月X日,原因,牌照,经交通队认定,对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现原告已支付医疗费X元,相关的后续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造成原告生活困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准为盼!

具状人: __年__月___日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附:

一、本诉状副本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二、证据份;

三、其他材料份。

总之,交通事故起诉状的书写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交通事故起诉状的书写问题,防止陷入法律误区,您可以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起诉书2016-05-15 19:59 | #3楼

原告:田某,男,汉族,1968年2月4日生,住安阳县洪河屯乡某村5号。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安阳市文昌大道西段(市交通局东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郭某,男,汉族,1970年12月10日出生,家住安阳县马家乡某某村105号。

被告:田某某,男,汉族,1989年5月6日出生,住安阳县洪河屯乡某村5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10元、误工费4800元、护理费2400元、交通费320元、营养费600元、二轮摩托车损失1230元、评估费60元,合计9720元。

二、依法判令被告郭某、田某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的保险责任限额外赔偿原告的损失。

三、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5年6月6日原告乘坐被告田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安阳县安姚路铜冶镇南鲁仙村路口时,被告郭某驾驶豫E0000小型普通客车将被告田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撞翻,造成被告田某某及乘坐人

原告田某受伤,摩托车损坏。后原告被送到安阳县第三人民医院救治,被医院诊断为:1、头外伤、颅底骨折;2、腰背部软组织损伤。2015年6月14日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安公交认字[2015]第38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田某某、被告郭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由于未能与被告达成调解意见,因此诉至人民法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郭某、被告田某某应当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保险责任限额外按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的责任赔偿原告的损失。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田某

2011年11月3日

(全新范本)交通事故民事起诉书2016-05-15 10:14 | #4楼

原告:某某,男,汉族,1968年2月4日生,住安阳县洪河屯乡某村5号。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安阳市文昌大道西段(市交通局东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郭某,男,汉族,1970年12月10日出生,家住安阳县马家乡某某村105号。

被告:某某某,男,汉族,1989年5月6日出生,住安阳县洪河屯乡某村5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10元、误工费4800元、护理费2400元、交通费320元、营养费600元、二轮摩托车损失1230元、评估费60元,合计9720元。

二、依法判令被告郭某、某某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的保险责任限额外赔偿原告的损失。

三、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5年6月6日原告乘坐被告某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安阳县安姚路铜冶镇南鲁仙村路口时,被告郭某驾驶豫E0000小型普通客车将被告某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撞翻,造成被告某某某及乘坐人

原告某某受伤,摩托车损坏。后原告被送到安阳县第三人民医院救治,被医院诊断为:1、头外伤、颅底骨折;2、腰背部软组织损伤。2015年6月14日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安公交认字[2015]第38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某某某、被告郭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由于未能与被告达成调解意见,因此诉至人民法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郭某、被告某某某应当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保险责任限额外按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的责任赔偿原告的损失。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某某

2011年11月3日

交通事故起诉书范文2016-05-15 11:26 | #5楼

民事起诉书

原告:郭某,女,汉族,40岁,现住址:锦州市黑 山县【】镇,身份证号:210726************ 被告:王某,男,汉族,45岁,现住址:锦州市开发区【】村,身份证号:211402************ 诉 讼 请 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因交通事故给我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6588.25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补助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 实 与 理 由

2015年12月25日7时40分,被告王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锦州开发区南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锦港大街十字路口时,与同向行驶的骑自行车的郭某相刮,造成郭某受伤。郭某于2015年12月25日至2015年3月26日在锦州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93天。经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2015年3月28日,锦州市开发区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下达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郭某无责任。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身心均造成了巨大伤害,被告已给付医疗费23000.00元,故依法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1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5年 月 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2

【车祸民事起诉书怎么写】相关文章:

车祸起诉书05-11

车祸赔偿起诉书04-21

起诉书怎么写05-16

民事起诉书02-23

欠债民事起诉书04-13

法院民事起诉书04-20

离婚民事起诉书05-05

【荐】民事起诉书05-06

【热门】民事起诉书05-06

民事起诉书【荐】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