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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书继承纠纷
原告:石_________,女,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原籍______省______县,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村。
被告:石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原籍______省______县,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村。
被告:石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原籍______省______县,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村。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保护妇女合法继承权,判令二被告返还应由原告合法继承的全部财产,即所有遗产的三分之一。全部遗产清单附后。
事实与理由:
原告父亲石________,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病故,死后留有住房四套。被告石_______、石_______兄弟二人,拉拢本家族一些人,以“嫁出的女,泼出的水”和“女人不是石家后人,没有继承权”为由,剥夺了我的合法继承权,将原告父亲遗留的房屋及其他财产变卖,然后分掉。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不但分文不给,还多次咒骂原告,并殴打了原告。
原告对父亲尽到了赡养义务,在结婚后的7年里,每月送给父亲500元生活费。不仅如此,在父亲患病的一年多时间里,给父亲买的食品、药物,总计有8000元。在父亲病重的一个月时间里,整日住在父亲家,伺候父亲。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和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第二款还规定,“兄弟姐妹”同属一个继承顺序,有平等的继承权。据此,原告曾多次请求当地村民委员会及乡政府协助解决这继承纠纷,但由于当地封建思想比较严重,某些干部受“重男轻女”和族权思想的影响,对此纠纷一直没有取得处理结果。请求法院,依照事实和法律,确保妇女的合法地位和权益,判处石________、石_______二人归还原告应当继承的合法财产。
附:1、该起诉状副本2份;
2、石_______遗产清单1份。
起诉人:石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继承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女,37岁,汉族,辽宁省鞍山市人,鞍山钢铁公司干部,住鞍山市××区××路17号。电话:
被告齐××,女,46岁,汉族,辽宁省鞍山市人,鞍山钢铁公司××厂工人,住鞍山市××区××路46号院。电话: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齐××对原告家祖传房产不享有继承权。
2、判决原告刘××为祖传房产惟一合法继承人。
3、判决被告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我父亲刘××与母亲李×生育原告刘××和原告哥哥刘×子女二人。1976年哥哥刘×与本案被告齐××结婚。1982年哥哥刘×因公死亡,1983年初父亲刘××病逝,遗有祖传房产5间。此后,母亲李×与原告、被告共同生活。
1984年,我与丈夫胡××结婚,并于当年底搬入夫家另过。被告与我母亲住在一起。但被告脾气古怪,经常与母亲争吵,叫我母亲为她洗衣做饭、操持家务,而她却并无半点孝心。更为恶劣的是,被告自1987年起,先后与多名男人恋爱,竟然把男人带到家中让我母亲做饭待候,稍不遂意即对我母亲破口大骂。因被告的虐-待行为,使我母亲身体状况越来越差,每年都到我家住3至4个月。2001年底,我母亲病逝。我要求继承祖传房产,考虑到被告齐××在此地居住较长时间,我同意齐××继续住东屋2间,但齐××拒不同意,要求与我一
起继承并分割房产,双方为此多次发生纠纷。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由于被告齐××对公婆未尽赡养义务,并且长期虐-待婆婆,情节严重,依照法律规定,当然不应享有继承权。因此,我应当是我家祖传房产的惟一合法继承人。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私房房产证,鞍山市××区房管局核发;
2、证人孙××证言,孙××提供。孙××住址:鞍山市××区××路46号院。
3、证人李××证言,李××提供。李××住址:鞍山市××区××路46号院。
4、证人陈×,住址:鞍山市××区××路19号
为使纠纷得到解决,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此致
宁国市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1份;
证据材料3份。
起诉人:刘××
200×年×月×日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宁国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 00 年 日 二 月
继承纠纷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X珍,男,XXX年X年X日出生,XX市XX区人,现住XX市XX区XX路XX号,电话:XXX,手机:XXXXXXXXXXX。
原告:张X超,男,XXX年X年X日出生,XX市XX区人,现住XX市XX区XX路XX号,电话:XXX,手机:XXXXXXXXXXX。
被告告:张X健,男,XXX年X年X日出生,XX市XX区人,现住XX市XX区XX路XX号,电话:XXX,手机: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与两原告共同继承张X华下列遗产:坐落于XX市XX区XX路XX号房产(价值约XX元),存款XX元。继承份额为每人各占1/3。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我们与被告均乃张X华的子女。我们的母亲刘X于XXXX年X月X日死亡,当时没有遗留任何遗产。后父亲张X华购买了坐落于XX市XX区XX路XX号房产。XXXX年X月X日,父亲死亡,死亡前没有立遗嘱。除上述房产外,父亲还留下存款XX元。上述遗产全部由被告掌管,我们要求继承,被告不同意。我们认为我们和被告同样尽了赡养父亲的义务,并且都没有依法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形,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因此,我们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 此致
增城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罗XX(签名捺印) XXXX年X月X日
民事起诉状(遗产纠纷)
原告:A,女,X岁,X族,农民,家住本市七星区X路XX号。
诉讼代理人:XX,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C,男,X岁,X族,农民,家住本市雁山区X乡X村X组X号。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对甲遗留房屋无继承权;
2,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返还房屋一间,并停止入住;
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堂嫂与堂弟关系。原告为甲长子媳妇,育有一子B,甲长子于2015年车祸身亡,之后原告承担着赡养甲乙夫妻的重任,甲乙年迈,无生活来源。被告为甲乙亲生次子,自幼被送养甲兄D收养。E为甲乙之女。2001年3月,甲离世,留下与乙共有房屋五间(位于市七星区X路X号),无遗嘱。甲死后,乙、原告、被告、B、E就房产归属发生争议,随后,在D的怂恿下,被告入住了五间房中的一间。被告作为D的养子,未对甲履行赡养义务,原告认为被告无房屋继承权,现原告要求被告搬出房屋,停止侵占。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附:起诉状副本1份
具状人:A 2011年X月XX日
遗产继承纠纷民事起诉书
原告王云红,女,1970年2月22日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新华
路4号2栋3单元28号。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告沈红,女,1966年2月25日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96 4栋3单元8楼1号。原告丈夫的妹妹。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告沈厚,男,1934年10月2日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4号2栋3单元28号。原告丈夫的父亲。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告沈宇,男,198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4号2栋3单元28号。原告与原告丈夫的儿子。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判决确认丈夫的遗产位于贵阳市云岩区新华路64号1单元6楼的房产壹套(房屋所有权证编号:筑房权证第号,建筑面积:100.19平方米)由继承人依法继承。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丈夫于2012年10月4日已故,原告丈夫的母亲代芳亦于2012年12月2日病故。原告与原告丈夫沈展生前共同拥有贵阳市云岩区新华路64 1
号1单元6楼房产壹套(房屋所有权证编号:筑房权证第号,建筑面积:100.19平方米)。原告丈夫死亡前曾留下口头遗嘱,明确表示该房由原告继承,三被告也并无不同意见,现原告拟继承该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时,三被告要求共同继承房屋,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南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云红 2015年5月30日 2
遗产继承纠纷起诉状
原告: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依法要求继承祖传房产________路_____号平房_____间(共______平方米)。
事实与理由:
我父亲_____与母亲____,生育子女_____人,有私房____间。____年父亲病逝,该房由原告母亲居住,______年母亲病逝。原告等人达成共识,但三被告拒不同意,双方为此多次发生纠纷。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贵院查清事实,依法裁判。
此致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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