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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民事起诉书
原告:x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天津市xx-x号,电话:xx-x
被告: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xx-x 电话:xx-xx
诉讼请求:
1、
2、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xx-xxx商行的业主,被告长期从原告处采购xx-xxx等货物。双方口头约定,货物的采购货款为月结形式,每次原告以送货上门的方式给被告交付货物,被告出具其自制的入库单为结算凭证。从2015年6月1日被告开始不按约定向原告给付货款,至2015年11月24日原告停止向被告供货时止,被告总计拖欠原告货款xx-xxx元。在此期间,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协商支付货款事宜。2015年1月3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前欠货款2000元后,又经原告多次催要协商,被告的采购经理朱旭东才于2015年 x 月 x 日以被告名义出具了欠原告货款的欠条一张。此后,原告凭此条不计其数的找到被告索要欠款,均被被告以过段时间偿还为借口推辞。因原告系小本经营,又遇被告的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xx-xxx-x元。 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民事起诉状(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住址: 组织机构代码: (以下简称“ ” )
被告: 住址: 组织机构代码:(以下简称“” )
诉讼请求 1、 年 被告支付所欠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 月 元,并自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元。 )支付利息(至起诉日,该利息为 2、 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原告 公司与被告 公司有业务往来, 约定的付款方式为月结 30 天。
被告 原告 合计仍有公司于 2011 年 7 月,8 月,9 月份向 元, 但目前公司购买材料发生的货款合计有 元的货款未支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 讼,请求依法公正处理。具体诉请如前述。
此致 人民法院公司决定向贵院提起诉起诉人
(公章) :
日 期:
房屋买卖合同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汉族,生于1957年9月7日,住济南市历*******1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电话:*************。
原告*****,女,汉族,生于1957年4月9号。住济南市历*******号**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
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五路小*****号,电话:0531-********。
负责人:王振宇
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五路小纬四路46号,电话:0531-********。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签订房屋买卖的合同无效。
二、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298491元及利息(以购房款298491元为基数,自付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本案诉讼费及其他与诉讼有关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系被告山东**工程集
团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2015年5月14日,原告***、***与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编号:********),合同约定:两原告购买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将要建设的商品房(房屋面积共约122.27平方米,车库约20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元,两被告应于2015年5月14日向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支付首期购房款161098元,剩余房款由两被告办理银行按揭,被告应于2011年5月1日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原告方依据合同履行了付款义务,但是被告方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却迟迟不履行合同,并以各种理由推辞。
后经两原告调查得知: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所预售给两原告的商品房至今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并且房屋至今也未建成。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的欺诈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诉!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民事起诉状
原告:台州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电话:13 。 代理人洪XX律师,电话:15 。
被告:浙江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 。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XX,总经理,电话:13 。
诉讼请求
一、被告浙江XXXX有限公司偿付给原告货款人民币131000元及从起诉之日开始至法院判决确定偿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浙江XXXXX有限公司于2015年至2011年间向原告台州XXXX有限公司购买电焊条,于2012年12月19日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51000元,由被告浙江XXXXX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潘XX出具欠条并签名,再加盖了浙江XXXXX有限公司的财务公章。后来,被告偿付了原告货款人民币22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31000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原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X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欠款纠纷起诉状实例
原告: 男,汉族,现年 岁,身份证号码320##### 现住徐州市云龙区
原告电话:
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电话:
第一被告: ,男,汉族,现年 岁,身份证号码320### 现住徐州市铜山区 联系电话:
第二被告
第三被告
诉讼请求:
1、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元
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和被告于2015年12月15日签订了五金配件购销合同,后又于2011年2月18日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各种灯具)。双方在每份合同中都约定了灯具的数量、单价、合同履行方式及货款支付方式和期限,同时还约定了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依据合同向被告履行了供货安装义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经双方结算,五金配件实际总货款是13838,合同签订时预付19620元,仍下欠1218元。产品购销合同实际总价款为117184.2元,预付货款12000元,合同履行过程中支付货款56200元,现下欠48984.2元。即两份合同总价款为224022.2,被告共计给原告支付了87820元,下欠136202。自双方结算后,原告又多次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立即支付货款,被告推脱不予支付,事实上已经构成违约,依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总价款的3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7206.6元。
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共计 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的保护。《合
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被告拖欠货款不还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及违约金共计 元。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实属无奈,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拖欠的货款及违约金,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徐州市人民法院
附:1、本诉状副本 1 份
2、《买卖合同》复印件 份
3、收货单复印件 份
起诉人:电话: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原 告: 苏州***科技有限公司,住址 :……,法定代表人:……。
被 告: 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撤销原、被告分别于2015年5月24日、2015年7月20日签订的两份《销售合同》,并责令被告退还已收的332250元货款。
2、请求判决确认被告严重违约,并承担938587.50元的违约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5月24日签订了一份总金额为24.45万元的《销售合同》(合同编号:100524),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单价为25000元、品牌为“三星”、规格与型号为460AA04-V的46寸液晶拼接屏8台(1366*768分辨率,360W/单元低功耗,50000小时使用寿命)。2015年7月20日原告、被告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总金额为12万元的《销售合同》(合同编号:LFT100720),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单价为25000元、品牌为“三星”、规格与型号为460AA04-V的46寸液晶拼接屏4台(1366*768分辨率,360W/单元低功耗,50000小时使用寿命)。上述两份《销售合同》文本除合同总价不同外,其他条款完全一致。在该两份销售合同第六条“质量标准”第1款中均约定“乙方保证本合同货物为原生产厂家生产的从未使用过的新设备,其规格、技术条件满足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在该两份销售合同第十条“违约及责任界定”第1款中均约定:“未按合同约定条款履行职责视为违约。由违约导致工程延期的一方应赔付对方违约金,违约金金额计算方式为:合同工程总额的0.5%/每日计*延期天数。”上述合同还约定由被告负责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在该两份销售合同附件《售后服务承诺书》中,被告承诺:其提供的液晶拼接屏有如下特点:“1、全系列产品均是采用三星液晶拼接屏,其中40寸以上均采用三星全球领先的DID液晶屏。……”
2015年7月16日原告收到被告交付的46寸液晶拼接屏8台,被告在随附的《设备签收单》中标明该产品名称为“46寸液晶拼接屏”,规格与型号为“460AA04-V”,原告工作人员对送货数量予以确认。2015年7月23日原告收到被告交付的46寸液晶拼接屏4台,被告在其随附的《设备签收单》中标明该产品名称为“46寸液晶拼接屏”,规格与型号为
“LTI460AA04-V”,原告工作人员对送货数量予以确认。因被告针对两批货物提供的《设备签收单》中均没有“品牌”一栏,原告工作人员收货时未核对该设备品牌。2015年8月被告将该设备移交给原告,但未提供设备检测报告和合格证,也未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分批支付了上述货款,截止2011年1月28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332250元(占两份合同总金额的91.2%),但被告共计仅开具了50000元的发票。余款32250元,因被告没有开具发票,且未履行维保义务,故原告未予以支付。
该批设备自投入使用以来,使用仅十几次,累计不足三十个小时,但问题不断,与被告承诺的使用寿命50000小时相差悬殊。2011年11月21日,原告工作人员就上述设备情况进行现场查验,发现被告提供的液晶拼接屏背面标签所示型号为PD46N3,但撕开该标签后却发现其覆盖处还有一层设备型号标签,显示该液晶拼接屏的真实型号为PD46N2。经查核,两标签显示该两个型号均为三星品牌,PD46N3液晶拼接屏的市场单价约为24000元,而PD46N2液晶拼接屏的市场单价约为8500元。故此我们认为:
一、被告以次充好,存在欺诈的故意,原告请求撤销上述两份《销售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已收合同款332250元。
承前所述,被告在销售合同和承诺书中皆约定/承诺其产品为三星品牌,且质量上乘(1366*768分辨率,360W/单元低功耗,50000小时使用寿命),原告基于其陈述和承诺与被告签订了上述两份销售合同。被告应按约提供型号为460AA04-V、价值25000元/台的三星品牌液晶拼接屏,而交货时货物表面显示的型号是三星PD46N3。被告为了获得巨额不法利益,故意以“PD46N3”标签掩盖该设备真实标签(“PD46N2”),且实际交货货物单价远远低于应交付货物单价。从被告故意隐瞒所交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的事实可以断定:被告签订合同时就有偷梁换柱、以次充好、蓄谋欺诈的故意,从而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了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以欺诈的手段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了上述销售合同,原告有权请求撤销上述两个销售合同,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款项人民币33225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叁万贰仟贰佰伍拾元整)。
二、基于被告偷梁换柱、以次充好,交货不符,严重违约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938587.5元的违约责任。
如前所述,被告应交付单价为25000元的货物,而实际交付货物单价仅8500元,交货不符部分的货款占到两份合同标的总额的82.3%,从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明显属于严重违约。
上述《销售合同》文本是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由于被告在出卖液晶拼接屏时故意掩盖其真实型号,即被告交货时已明知其所提供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所以,原告在上述货物的使用寿命期内皆有权提起质量异议和交货不符的异议。原告于2011年11月21日发现被告交货不符的情形后立即于当月28日函告被告,要求予以说明,但被告拒绝接洽,也不予函复。两份销售合同皆约定:被告收到首付款后10个工作日交付符合约定的货物。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按照两个合同的约定,分别支付了122250元和60000元的首付款,被告应依约最迟于2015年8月1日交付符合约定的货物,但交付不符合约定,且至今没有更换符合约定的货物,至今(2011年12月28日)逾期交货已达515天,故应承担交货不符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此原告要求被告根据上述两份《销售合同》第十条:“未按合同约定条款履行职责视为违约。……违约金金额计算方式为:合同总金额的0.5%/每日*延期交付天数。”要求被告承担延期交货违约金938587.5元(=364500元*0.5%/天*515天)。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苏州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苏州***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人: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 吴晓 律师 201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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