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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民事起诉书

时间:2022-05-03 14:04:16 起诉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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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民事起诉书

原告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被告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被告骆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诉讼请求:一、两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共计66165元以及相应的违约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合同纠纷民事起诉书

事实与理由:xx-xx年xx月xx日,甲市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骆某签订了一份《酒店承包经营管理合同》,将酒店发包给被告骆某经营,承包期间为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被告骆某又将该酒店经营权转发包给原告曾某,xx-xx年xx月xx日,原告曾某离开甲另谋发展,将该《酒店承包经营管理合同》下对于甲市某大酒店的承包经营权给被告黄某、骆某二人经营,并写下一份证明,证明原告退出《酒店承包经营管理合同》,有关甲市某大酒店的债权债务与原告无任何关系。被告黄某、骆某在证明人处签名。xx-xx年初,甲市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张某、赖某等人发生劳动纠纷,某人民法院依据原告曾某是签订最后一份《酒店承包经营管理合同》的当事方,认定上列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共计66165元由原告承担,该案已生效并到执行阶段,某人民法院已将原告的账户查封冻结。原告早已于xx-xx年xx月退出《酒店承包经营管理合同》,并得到两被告的 1

认可,两被告同时也是承诺此后经营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与原告无关,现因甲市某大酒店有限公司的经营发生的劳动合同纠纷,对原告造成损失,此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敬请法院准予我的诉讼请求为盼!

某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2 日

保管合同纠纷起诉状2016-05-15 18:27 | #2楼

原告:陈**,男,汉族, 年 月 日生,住址:

被告:名称: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 职务:______ 电话:______

请求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车辆丢失造成的经济损失2500元。

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5年6月5日,原告向被告__停车场交纳了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的停车保管费___元,委托被告为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______的__牌__型车进行保管。2015年6月6日早晨6点许,车辆被盗,至今仍未追回。

原告认为被告收取了停车保管费用,车辆进出验证制度且又有人员看守,被告负有保障停车安全的义务,应保证其提供的场地本身的安全性及在合理限度内保障车辆不因第三人的缘故遭受毁损、灭失。但被告不认真履行保管职责,致使原告车辆丢失,造成经济损失,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综上所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法院查明事实,做出公正的判决。

具状人

(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停车收费,在本质上是一种营利的合同行为,因此商场负有保障停车安全的义务。依约将车停在停车场而受损,物业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消费关系)明确收取的是场地使用费,但有专人看管场地,并规定停放车辆进出制度(如出入换卡、凭卡取车等)的,场地经营人与驾车人员之间存在的是一种租用停车车位的关系,属有偿消费服务性质,应当纳入消费法律关系来考查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年 月 日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以及第18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经营者对其所经营的停车场所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特别是那种规定了各种车辆进出验证制度且又有人员看守的停车场,更是如此。如果车辆丢失的,说明经营人在保障客户财产安全方面有过错,而且过错与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经营人违背了法律对其规定的财产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证据清单:

1、被告工商查询单

2、原告向派出所报案的记录

3、警方调查笔录

3、视频监控器监控录像

4、被告经营停车收费服务的图片(2张)

5、原告被盗车辆购车发票、说明书、品牌型号、电子车牌号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2016-05-15 14:52 | #3楼

原 告: 苏州***科技有限公司,住址 :……,法定代表人:……。

被 告: 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撤销原、被告分别于2015年5月24日、2015年7月20日签订的两份《销售合同》,并责令被告退还已收的332250元货款。

2、请求判决确认被告严重违约,并承担938587.50元的违约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5月24日签订了一份总金额为24.45万元的《销售合同》(合同编号:100524),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单价为25000元、品牌为“三星”、规格与型号为460AA04-V的46寸液晶拼接屏8台(1366*768分辨率,360W/单元低功耗,50000小时使用寿命)。2015年7月20日原告、被告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总金额为12万元的《销售合同》(合同编号:LFT100720),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单价为25000元、品牌为“三星”、规格与型号为460AA04-V的46寸液晶拼接屏4台(1366*768分辨率,360W/单元低功耗,50000小时使用寿命)。上述两份《销售合同》文本除合同总价不同外,其他条款完全一致。在该两份销售合同第六条“质量标准”第1款中均约定“乙方保证本合同货物为原生产厂家生产的从未使用过的新设备,其规格、技术条件满足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在该两份销售合同第十条“违约及责任界定”第1款中均约定:“未按合同约定条款履行职责视为违约。由违约导致工程延期的一方应赔付对方违约金,违约金金额计算方式为:合同工程总额的0.5%/每日计*延期天数。”上述合同还约定由被告负责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在该两份销售合同附件《售后服务承诺书》中,被告承诺:其提供的液晶拼接屏有如下特点:“1、全系列产品均是采用三星液晶拼接屏,其中40寸以上均采用三星全球领先的DID液晶屏。……”

2015年7月16日原告收到被告交付的46寸液晶拼接屏8台,被告在随附的《设备签收单》中标明该产品名称为“46寸液晶拼接屏”,规格与型号为“460AA04-V”,原告工作人员对送货数量予以确认。2015年7月23日原告收到被告交付的46寸液晶拼接屏4台,被告在其随附的《设备签收单》中标明该产品名称为“46寸液晶拼接屏”,规格与型号为

“LTI460AA04-V”,原告工作人员对送货数量予以确认。因被告针对两批货物提供的《设备签收单》中均没有“品牌”一栏,原告工作人员收货时未核对该设备品牌。2015年8月被告将该设备移交给原告,但未提供设备检测报告和合格证,也未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分批支付了上述货款,截止2011年1月28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332250元(占两份合同总金额的91.2%),但被告共计仅开具了50000元的发票。余款32250元,因被告没有开具发票,且未履行维保义务,故原告未予以支付。

该批设备自投入使用以来,使用仅十几次,累计不足三十个小时,但问题不断,与被告承诺的使用寿命50000小时相差悬殊。2011年11月21日,原告工作人员就上述设备情况进行现场查验,发现被告提供的液晶拼接屏背面标签所示型号为PD46N3,但撕开该标签后却发现其覆盖处还有一层设备型号标签,显示该液晶拼接屏的真实型号为PD46N2。经查核,两标签显示该两个型号均为三星品牌,PD46N3液晶拼接屏的市场单价约为24000元,而PD46N2液晶拼接屏的市场单价约为8500元。故此我们认为:

一、被告以次充好,存在欺诈的故意,原告请求撤销上述两份《销售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已收合同款332250元。

承前所述,被告在销售合同和承诺书中皆约定/承诺其产品为三星品牌,且质量上乘(1366*768分辨率,360W/单元低功耗,50000小时使用寿命),原告基于其陈述和承诺与被告签订了上述两份销售合同。被告应按约提供型号为460AA04-V、价值25000元/台的三星品牌液晶拼接屏,而交货时货物表面显示的型号是三星PD46N3。被告为了获得巨额不法利益,故意以“PD46N3”标签掩盖该设备真实标签(“PD46N2”),且实际交货货物单价远远低于应交付货物单价。从被告故意隐瞒所交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的事实可以断定:被告签订合同时就有偷梁换柱、以次充好、蓄谋欺诈的故意,从而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了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以欺诈的手段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了上述销售合同,原告有权请求撤销上述两个销售合同,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款项人民币33225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叁万贰仟贰佰伍拾元整)。

二、基于被告偷梁换柱、以次充好,交货不符,严重违约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938587.5元的违约责任。

如前所述,被告应交付单价为25000元的货物,而实际交付货物单价仅8500元,交货不符部分的货款占到两份合同标的总额的82.3%,从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明显属于严重违约。

上述《销售合同》文本是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由于被告在出卖液晶拼接屏时故意掩盖其真实型号,即被告交货时已明知其所提供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所以,原告在上述货物的使用寿命期内皆有权提起质量异议和交货不符的异议。原告于2011年11月21日发现被告交货不符的情形后立即于当月28日函告被告,要求予以说明,但被告拒绝接洽,也不予函复。两份销售合同皆约定:被告收到首付款后10个工作日交付符合约定的货物。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按照两个合同的约定,分别支付了122250元和60000元的首付款,被告应依约最迟于2015年8月1日交付符合约定的货物,但交付不符合约定,且至今没有更换符合约定的货物,至今(2011年12月28日)逾期交货已达515天,故应承担交货不符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此原告要求被告根据上述两份《销售合同》第十条:“未按合同约定条款履行职责视为违约。……违约金金额计算方式为:合同总金额的0.5%/每日*延期交付天数。”要求被告承担延期交货违约金938587.5元(=364500元*0.5%/天*515天)。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苏州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苏州***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人: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 吴晓 律师 2011年12月28日

民事起诉书2016-05-15 13:53 | #4楼

原告: ,男,汉族,生于 年 月 日

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被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案由: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被告返还原告订金人民币20000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1年11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汽车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高配置陆虎汽车(极光三门耀动,红棕色,总价柒拾陆万捌仟元)壹台,原告支付订金贰万元,被告应于2011年12月5日前交付车辆。”嗣后,原告履行了支付订金的义务,而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车辆。经原告多次要求退还订金,被告拒不退还。

综上所述,基于以上事实,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做出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具状人:

年 日 月

合同纠纷民事起诉书2016-05-15 14:28 | #5楼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畲族,农民,住…………,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被告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畲族,农民,住…………,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诉讼请求:一、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车牌号为XXXX的别克汽车一辆和随车车辆行驶证原件。二、本案诉讼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黄某于2015年2月雇佣我开车,2015年3月9日1时25分,我驾驶被告所有的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从博罗往深圳方向行驶,行至博深高速公路南新潼湖收费站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我重伤住院治疗。出院后原、被告于2015年6月24日就原告的医院费、检查费、补偿款达成协议。其中协议约定的住院医疗费,检查费被告已支付,而双方约定的由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人民币八万元,被告只支付了三万元,仍欠五万。按协议规定被告应将欠款在2015年1月31日付清,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给付补偿款,但被告均未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敬请法院准予我的诉讼请求为盼!

某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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