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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责任状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巩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级别评定成果,强化矿山安全监管,促进企业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责任对象
本辖区内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二、主要责任目标
1、非煤矿山开采必须证照齐全,手续完备。
2、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公示上墙,并抓好落实。
3、、三大员、安全管理人员、爆破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按规定要求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培训有记录。
4、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5、重要、危险部位设立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配备劳动防护用品,预防职业病发生;禁止在雾天、雨天、冰雪天气、台风期间及夜间组织开工生产。
6、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投入,落实安全费用提取制度。
7、按设计要求规范开采,自上而下采用台阶式开采,严禁越界开采。作业现场必须有跟班作业安全管理人员,加强生产过程的安全监管工作,纠正“三违”,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同时做好安全检查日志。对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限期整改的重大、特大事故隐患,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安全生产的要求完成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接受检查。
8、电力线路安装规范,电气开关符合安全要求,电气设备有可靠的接地保护,防雷、防静电符合规范要求。
9、严格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使用爆炸物品。
10、制定本单位应急救援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责任状
为预防和减少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进一步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日常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文家店镇安监站决定与非煤矿山企业签定2015年安全生产责任状,要求各非煤矿山作业单位认真贯彻,严格兑现。
一、非煤矿山企业要健全安全生产机构,制定好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作业人员操作规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和从事生产作业。
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三、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从业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四、企业每年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一次有关采石场开采进度,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等情况的资料。
五、企业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淘汰落后和不安全的开采方式,严禁采用扩壶式爆破,掏底崩落等开采方式。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实施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6米,实施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最终边坡角根据岩体的稳定性确定,但最大不得超过60度。
六、进入采石作业现场的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和防尘口罩。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
七、爆破员在爆破时,要明确有专人监控,并待所有人员撤离爆破区至安全地带时,方可进行爆破。要求定时定向进行爆破,在大雾天、黄昏、夜晚等严禁爆破。
八、做好供电安全措施,按时检查供电线路和配电装置。
九、企业对从业人员必须实行上班签到制,从业人员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严禁夜间作业。
十、发生一起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的罚款500元;造成人员死亡的罚款1000元。
十一、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救援人员的职责,并与最近的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立即组织抢救,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上述各项要求,希各非煤矿山作业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一旦违反上述要求而造成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本责任状一式两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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