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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状
为保证建筑施工企业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活动,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行为,遏制重、特大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推进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责任时限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 2月31日止。责任人因故变动的,要向新责任人交接责任书,责任随责任人变动自然转换。
二、责任内容
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安全处(科)长为具体责任人。责任内容如下:
1、建筑施工企业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及实现目标的保证措施,将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分解到各项目部、各班组。施工企业经理或项目经理每季度至少组织两次全面或专项安全生产检查,并有检查记录;每季度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并形成会议记录。
2、落实安全检查及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做好检查和交底记录;落实年度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制度,对公司、分公司、项目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新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生产“三级教育”。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每个月开展两次施工单位现场的自查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本年度在建工程必须使用质量合格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并为从业人员提供必备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4、各工程项目必须办理安全施工条件审查手续,严格特种设备检验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并按规定足额收取风险抵押金,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5、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权力、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6、企业所属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配齐专职安全员,并做到专职专用.尽职尽责,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
7、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及《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15)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建立起重设备预警系统,积极参加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8、各建筑工地要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管理人员。建立流动人口和三年内有婚育行为人员档案。加强对施工现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每月以书面形式向住建局、建设单位汇报相关情况。
9、根据本企业的特点,制定可能会导致职工产生职业病的预防措施以及食品安全制度,改善职工的生活条件,加强食品、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严格执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l46—2004)。
10、制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组织机构,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组织救援人员定期演练,如实记录演练内容和预案修改情况。
11、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信息体系,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按程序及时、如实报告;杜绝瞒报、迟报现象。
12、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有文字资料记载,做好各类台帐、文字及影像资料的归类、管理工作。
三、控制指标
1、杜绝重特大事故,因工死亡人数为“零”; 2、重伤率控制在0.03%以内;
3、企业职工全员安全培训教育率达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达100%; 4、重大危险源监控率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率达到100%,一般事故隐患整改率达到95%以上。
5、本年度在建工程施工现场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评定,三级企业优良率达到40%、二级企业优良率达到50%、一级企业优良率达到70%。
四、奖惩办法
市住建局安监站对责任书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超过死亡控制指标的单位,取消2015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评比资格。并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吉林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法律,法规,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并暂扣或吊销其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主管部门:蛟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代表)
责任单位: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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