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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七)正在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公积金查询,五险一金查询,大病提取公积金】;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四)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六)租赁本市住房,支付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享受低保职工可以提取;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可以提取;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十一)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去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十二)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根据《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以下情形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直系亲属也可以提取)
二、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并已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三、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六、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及刑期期满的;
九、外来择业人员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一、下岗、失业、买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十二、发生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住房主公积金提取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调离本市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以外城市工作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两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
6、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本市城镇户口未重新就业满5年的的;
5、外来务工人员或本市(县、市、区)非城镇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国、出境定居的;
7、户口迁出本市市区的;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9、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且必须符合规定的余额条件。其中还清贷款的,不受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多少限制,但提取额以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为限。部分提前偿还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需达到5万元(夫妻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为2.5万元)或达到个人住房贷款总额的25%。办理按月还贷的,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需达到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贷本息额的12倍;
10、支付房租的;
1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
12、因失业、患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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