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苏州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下同)自住住房的(以下统称购房);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支付租赁自住住房房租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经有权部门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困难救助对象或特困职工救助对象的;
(九)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下岗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不在苏州市或者户口迁出苏州市的;
(十一)经园区管委会决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住房消费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2、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3、租赁住房自住
二、非住房消费类
1、离休、退休(退职);
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实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
4、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
5、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6、出国、出境定居;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且未还清贷款的;
3、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
4、退休的;
5、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5年的;或满2年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7、持有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或民政部门核发的《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鄞州区低收入家庭扶助证》,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
8、工作调动或户口迁出宁波市,或者出国、出境定居的;
9、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0、非宁波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宁波市的。
11、支付房租的(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的,承租本市经济租赁住房的,在工作所在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行政区域内无房并通过市场租赁方式租赁自住住房的);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出国、出境定居的。
3、非本市城镇户籍或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调离本市后办理个人账户异地转移不成功的;被判处刑罚并服刑两年以上的。
4、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
5、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或满两年并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6、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