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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园区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下同)自住住房的(以下统称购房);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支付租赁自住住房房租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经有权部门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困难救助对象或特困职工救助对象的;
(九)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下岗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不在苏州市或者户口迁出苏州市的;
(十一)经园区管委会决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巴州行政区域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但装修、装饰、维修自住住房均不得提取;
2、偿还购自住房贷款本息的;
3、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购、建住房的;
4、因发生危重疾病(《池州市城区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池政办[2004]76号)确定的一类疾病,指患有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含白血病)、重要内脏器官植入术后排斥等三种疾病),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5、离休、退休;
6、工作调动、出境定居、升学等工资关系迁出本市的;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因单位改制、破产、撤销等情况下岗失业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开除公职的;
10、职工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的。
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四)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非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农业户口的;
3.在职期间被判刑的;
4.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六)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
(七)有以下两种原因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职工享受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2.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