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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

时间:2022-04-26 04:23:18 福利补贴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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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

第三条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各分中心以下统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监督和办理莲都区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各分中心管理、承办各自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三类:丧失缴存条件提取、自住住房消费提取和特殊情况提取。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管理中心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的全部余额(即丧失缴存条件提取):

(一)离休、退休的;

(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2年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

(五)异地调动,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六)出国、出境定居的;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符合上述(一)至(七)款提取条件的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尚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先用于归还贷款。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管理中心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的部分余额(即自住住房消费提取):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共有权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的储存余额,提取手续须一起办理。

职工重新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与上次购建住房提取时间间隔五年以上。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每隔五年以上,职工夫妻双方可提取其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夫妻双方均可提取其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提前一次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住房按揭贷款(不包括增加按揭贷款和其他各类非住房消费贷款)。

夫妻双方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的,须一起办理提取手续。

(三)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0%的。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在丽水行政区域外的非房屋产权人工作地和非房屋产权人户籍所在地购房的,但职工在子女工作地、父母工作地(或居住地)购建住房除外。

2、以赠与、继承、交换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但交换住房(包括住房拆迁安置的产权调换)的差价部分除外。

3、职工购建住房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4、职工重新购买住房间隔五年以内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新购住房的贷款本息。

5、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外的非夫妻工作地或非夫妻户籍所在地购建住房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

第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到管理中心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的部分余额(即特殊情况提取):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二)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身患重大疾病或遇到意外伤害事件,当年就医自费部分超出职工家庭年收入总和的;

(三)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确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符合上述一至三项提取条件的,职工在办理提取时,其本人或配偶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发生逾期的,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先用于偿还贷款。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九条 根据下列不同的提取情况,提取额度确定如下:

(一)丧失缴存条件提取

可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全部本息,并注销个人账户。

(二)自住住房消费提取

1、可提取至提取额截止时间个人账户存储余额千元以上。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职工本人和房屋共有权人提取的个人账户存储额之和不得超过发生此项消费行为所支付的总额。

3、分期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还款人每次提取的个人存储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贷款额;提前一次性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贷款余额。

4、职工租赁住房自住的,每间隔一年以上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超过当期实际房租支出的70%。

(三)特殊情况提取

1、职工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正常缴存的职工每年可提取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个人账户已封存的,可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本息。

2、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总额不得超出当期自负医疗费用总和。

第四章 提取额截止时间

第十条 住房消费的提取额根据下列不同的消费行为确定截止时间:

(一)购买商品房的,截止到售房单位开具的税务发票或税务收据所载明的时间。

(二)购买二手房的,截止到房屋契税证所载明的时间。

(三)购买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的,截止到房改专用发票或税务收据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所载明的时间。

(四)新建、翻建自住住房的,截止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后一年或《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呈报表》批准时间后一年。

(五)大修自住住房的,截止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后一年或截止到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房屋鉴定通知书》后一年。

(六)分期偿还贷款,间隔提取的,截止到最近一期还款的上月;一次性偿还贷款的,截止到还款时间的上月。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可以在上述规定截止时间后的一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五章 办理提取时应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职工在办理提取时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和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的原件。代他人领取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原件、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经所在单位核实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三)根据不同提取情况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1、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退休批复或《离休证》、《退休证》(原件、复印件);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2年的,提供《职工失业保险手册》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原件、复印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提供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复印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

5、异地调动,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提供单位调动文件复印件、调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证明;

6、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或户籍注销证明(销户原因应为“出国定居”)(原件、复印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申请人须提供有权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文件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原件、复印件)、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户口簿等)(原件、复印件)、提取人出具的关于对所提取住房公积金无其他继承人的声明(原件)。

第一顺序继承人以外的继承人、受赠人申请提取的,须同时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书或遗赠书(原件、复印件)。

8、购买商品房(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提供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支付30%以上房款的税务收据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复印件);已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提供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已支付30%以上房款的税务收据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复印件)、贷款合同原件;

9、购买商品房(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提供《契证》(原件、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已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提供《契证》(原件、复印件)、贷款合同原件;

10、购买房改房的,提供出售房改房审批表(原件、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或房改专用发票(原件、复印件);

11、交换住房(包括住房拆迁安置的产权调换的差价部分),交换住房的协议(原件、复印件),差价部分的契税发票(原件、复印件);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和购买拆迁安置房的合同(原件、复印件)、差价部分的收款收据(原件、复印件);

1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契证》(原件、复印件);已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提供《契证》(原件、复印件)、贷款合同原件。

1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在城镇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农村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呈报表》(原件、复印件)等有效证明文件;

14、大修自住住房的,在城镇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在农村的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和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鉴定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15、分期偿还住房贷款的,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或还款存折(原件、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

16、提前一次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经管理中心同意的还贷证明、应还贷款扣除可提取公积金以外部分的还贷凭证(原件、复印件);提前一次性归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还贷凭证(或还款存折)(原件、复印件);

17、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0%的,提供住房租赁合同原件、房屋租赁证(复印件)、税务监制的房租收据(原件、复印件)和相关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18、职工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属特困家庭的,提供民政部门印发的低保证明或总工会印发的特困家庭证明(原件、复印件)。

19、职工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县级以上医疗部门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原件、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年度内自负医疗费用凭证(原件、复印件)。

(四)以房屋共有权人身份提取的,应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或房屋共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五)房屋在外市的,还须提供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在房屋所在地的工作证明或房屋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父母在房屋所在地的工作证明或房屋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子女在房屋所在地的工作证明。工作证明有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社保证明、6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第六章 提取程序

第十二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流程如下:

1、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2、单位核实盖章;单位因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原因已在管理中心办理托管手续的,职工持身份证和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3、携带相应的提取材料和《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到管理中心审批。

4、管理中心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三条 提前一次性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转入管理中心的账户内冲还贷款。

申请人因其他原因申请提取的,应提供其开户银行及账号,由管理中心将其所提取的金额直接转入其账户,不办理提现。

第七章 其他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对职工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结。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提取的职工。

第十五条 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出具提取、转移证明的,职工应提供书面说明,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提取、转移手续,管理中心可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办妥提取、转移手续或明确不准予提取、转移的决定及原因。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