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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购买自住住房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三)大修自住住房
(四)离休
(五)退休
(六)完全丧失劳动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七)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
(八)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九)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有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河源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
4.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5.职工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6.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7.离休、退休的;
8.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户口迁出本市;
(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9.本市无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
附加条件:
1.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的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2.职工符合本办法基本条件第1、2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3.职工本人、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偿清前不再受理其他住房类型的提取。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四)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非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农业户口的;
3.在职期间被判刑的;
4.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六)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
(七)有以下两种原因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职工享受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2.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的。
(八)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退休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非本市行政区域常驻户口或农业户口的;
3.在职期间被判刑的;
4.未重新就业满二年的;
5.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
6.到高校上学的;
7.生活困难,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购买商品住房;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
(三)拆迁安置住房;
(四)购买二手自住房;
(五)离休、退休;
(六)调离本市或出境定居;
(七)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且未再就业
(八)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九)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 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四) 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例高于管理委员会规定的;
(五) 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六) 离休、退休、退职的;
(七) 出境定居的;
(八)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 户口迁出石家庄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 非石家庄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 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 因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三) 因单位解散、破产或辞职、被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账户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者未办理转移的;
(十四) 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